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1专题一:证据制度历史发展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 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应调查的事项是 由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可能排除科学家会 坚持考虑的许多因素。法院没有发现当事人不知 道的或未经他们披露的信息渊源的手段。法院必 须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事 实审理者只能取得当事人有能力并愿意提出的信 息。
司法证明活动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
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形式理性概念 形式理性: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 法律体系,它是由一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 条文组成的。它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法 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 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 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 而是要排除一切宗教仪式、情感和巫术的因素。 现代的立法机关以严格的程序制定,又由专门的司 法机关予以适用的一套逻辑上严谨的、可人为操作 的由明确的规则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
法定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 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 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等级制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 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崇拜权威是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 的加洛林纳法典 的法国刑事法令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7的俄罗斯帝国 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 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1857的俄罗斯帝国 法规全书。) 法规全书。)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返回
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
中国的证据制度简介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一)“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被称之为“实事求是”的诉讼证据制度。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工作都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调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员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切从实际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依据,准确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并且要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以下四项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者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
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合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采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普通都实行个人负责制。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
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尽管 11 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
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 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再也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
但是在欧洲大陆,不少法官都是在乎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采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
第二,从13 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证据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
证据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下面我们将介绍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证据法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在商代和周代,已有一些对证据的认识和运用。
但是,古代的证据法主要以经验和宗教迷信为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容易被滥用。
直到唐宋时期,随着法治观念的兴起和司法制度的健全,证据法才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宋代刑事诉讼,就有了要求证据真实、充分和合法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很多证据的种类和运用方式。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证据法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也开始更新。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清洁法式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证据收集和运用的法律。
此后,台湾、香港等地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了一些现代的证据法规则。
近年来,随着开放的进行,中国的证据法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202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这一规定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了证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证据法与证据制度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
古代的证据法以经验和迷信为依据,发展较为缓慢。
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的推进,中国的证据法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证据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这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返回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二、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问题:如何命名我国的证据制度? 有代表性的主张有以下几种: ①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②法定确信的证据制度。 ③以证求实的证据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综合证据制度、循法求实证据制度 等主张。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 1.国家专门机关运用证据的目的是查明案件的事 实真相。 2.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疑罪从无”的人权理念。 3.为查明案情,国家专门机关有权收集证据。 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和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是证据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5.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制度 1.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特征。 台湾地区的诉讼法从起源到现行,都直接受德国、日 本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其改 革的趋势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以 改进现行的诉讼制度。 在证据制度方面,台湾地区也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的自 由心证制度,但是现在,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对 于被告人的自白以及各种证据的采用,也有一些法定 的证据规则。 2.我国台湾地区证据制度的内容。 证据法则实行自由心证主义和直接审理主义。 为防止法官主观擅断,也不断地制订了一些证据规则。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口供至上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神宣誓2、水审3、火审4、决斗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性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法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年法国杜波尔法案的通过后,为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①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②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③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即法官不可能完全准确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因而不可能完全准确地查明案事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只具有一定的概然性。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幸福,是两种情况的比较。
——大仲马
二、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弹劾式
当事人主义
纠问式
职权主义
混合式
诉讼模式
法 官(裁判)
检察官(起诉)
被告人(辩护)
• 弹劾式诉讼特征(中世纪以前的欧洲)
• 1、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刑事 诉讼遵循严格意义的“不告不理”原则
• “好斗的法官,沉默的当事人”
•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 • • 1、在侦查程序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
利保护 • 2、在起诉程序中遵循起诉便宜主义 • 3、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
中
• “沉默的法官,好斗的当事人”
二、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弹劾式
当事人主义
纠问式
职权主义
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朝廷任包拯权知开 封府,他于次年三月正式上任,至三年六月离任, 前后只有一年有余。但在这短短的时间内,把号 称难治的开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条。
由于包拯在开封府执法严明,铁面无私,敢于碰 硬,贵戚宦官也不得不有所收敛。
——摘自《北宋史》
“历史在照亮了昔日的同时也照亮 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 照亮了未来。”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 历史发展
二、西方刑事诉讼制度 的历史沿革
• 著有《洗冤集录》。西方普遍 认为正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 创了“法医鉴定学”。
• 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
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
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
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
• 2、裁判机构不负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 责任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了解: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领会: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三、掌握: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评价。
四、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达方式。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在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之间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它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信,使之服从法律。
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法官在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建国60年刑事判决说理制度的回溯与展望
应 该 说 , 刑 事 判 决 说 理 制 度 初 建 时 期 . 国 对 于 刑 事 在 我 判决 说 理 的相 关 立法 与 探 索 的态 度 是 十分 积极 的 . 这 段 时 期 所 取 得 的 进 展 为 日后 的 制 度 发 展 确 立 了 基 本 基
调和 方 向。
( )停 蒲 时 期 :
基 础 上 . 法 官 在 刑 事 判 决 文 书 中 针 对 特 定 刑 事 案 件 的 定 罪 与 量 刑 问 题 所 阐 述 的法 律 观 点 、推 理 过 程 与 论 证
实 情 况 说 理 . 而 并 没 有 说 明 其 行 为 具 体 违 反 了刑 事 实
体 法 的 哪 一 条 款 .更 没 有 相 关 证 据 的 列 举 与 分 析 以及
判 决 说 理 已 经 作 为 刑 事 司法 程 序 中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被 确 定 下 来 。 本 文 中 . 者 针 对 我 国建 国 六 十 年 来 刑 事 在 笔 判 决 说 理 制 度 的 曲 折 发 展 进 行 历 时 性 的 回 顾 .在 充 分
论 证 历 史 经 验 的利 弊 得 失 的 基 础 上 .剖 析 我 国 当 下 刑
1 6 年 . 十 年 浩 劫 ” 的 开 始 使 得 刑 事 判 决 说 理 制 96 “
步 形 成 了 一 整 套 有 自身 特 色 的 刑 事 判 决 说 理 制 度 与 模 式 纵 向发 展 来 看 . 国刑 事 判 决 说 理 制 度 的 发 展 过 从 我 程 可 分 为 四个 时 期 , 初 建 时 期 、 滞 时 期 、 建 时 期 即 停 重
以此 为 突破 口 .强化 司 法公 信 力的 改 革 措 施 ,将 会 为我 国现 代 法 治 国家 的 建 立奠 定 基 础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资料
精选ppt
2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 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裁判的依 据。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 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是凭借神的各种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 度。
精选ppt
3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从有罪推定出发,将被告人的口供视为 最好的证据,从而导致了刑讯逼供盛行
精选ppt
19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 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即 “人类普遍认知能力”进行自由判断, 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 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精选ppt
17
(3)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点是: 与神示证据制度相比,它则更多地体现
了人类的理性与智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精选ppt
18
缺点是:
以法定方式将证据价值绝对化和等级化, 用定量分析方法解决属于定性分析范畴 的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问题,过于死板, 缺少灵活性
21
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 心证的描述: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来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
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并本诸
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
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
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 实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2)
返回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基本上沿用抗战时 期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外,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 律和文件,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我国证据制度的 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据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文革”前的17年,是 我国证据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 1954年诞生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及人 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证据制 度的一系列规定,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和健全的 重要标志,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了崭 新的历史阶段。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证据制度 澳门地区的法律体制具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其诉讼证据制度也不例外。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整个诉 讼活动中,法官的采证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 则: 1.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2.自由提出证据原则。 3.自由审核证据原则。 4.疑罪惟轻原则。 5.直接采证原则。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返回
第二节 中国近现代证据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 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明确提 出废除刑讯和体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 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证据制度史 上的一大进步。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于1922年颁行《刑事诉讼条 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7、元:撤销大理寺,并入刑部;增设宗正府(管理贵 族事务)
8、明:“三法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大理 寺,复核机关);宦官厂卫
9、清:承明,刑部权力扩张,负责在京案件审理和京 外案件复核。宗人府。
二、地方司法机构 行政级别划分(比如:秦为郡、县;清为省、道、
府、县) 三、总体特征 1、司法、行政不分 2、审级:汉唐为三级、宋后为四级 3、最高司法权——皇权
(3)国民党政府(1928-1949) 1、立法。1931《法院组织法》;1928(1934)《中华民
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法》
2、继承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3、取法德日大陆法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4、主要原则 A弹劾原则 B公诉自诉结合、公诉为主原则 C职权进行原则 D不变更原则 E起诉便宜原则 F直接审理原则 G言辞审理原则 H实质真实原则 I自由心证原则 J审判公开原则
(三)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一、起诉方式 1、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告诉 2、其他一般人之告诉 3、官吏举发 4、审判机关纠问(注意:中国古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
关的关系)
二、控告政策
(1)原则——鼓励控告,知情不报受罚 (2)例外 1、亲亲相隐 2、限制奴婢告主 3、老幼病残不得告诉(反、叛、逆、不孝除外) 4、禁止囚犯告发(虐囚、谋叛、牵连除外) 5、犯罪已被赦免,一般不得告诉 6、犯罪人死亡,一般不得告诉
4、汉——汉承秦律 该“法”为“律”、增设三篇成《九章律》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 厩律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 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5、南北朝、隋
6、唐——《唐律》,中华法系的代表
《武德律》《贞观律》《开元律》《永徽律》(仅存, 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刑律,12篇502条,斗讼律: 如何控告犯罪;捕亡律:追捕罪人;断狱律:审讯决 断)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一、引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与进步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公正性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平衡点,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
回顾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我们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体系,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历史上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早在唐、宋时期,就有一系列关于刑事辩护的制度和规定。
例如,唐律规定:“有人讼诉官司,狱吏问其所缘,必须诘问,误词切切,以事明白,弗得胡言。
”这些规定在当时就体现了刑事辩护的重要性和价值,为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刑事辩护制度受到限制。
清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不得为犯罪人,“祷解天谴,更祸于行”。
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辩护制度长期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状态。
到20世纪初,随着新民主主义的到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逐渐得以完善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制建设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引导,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并日益向着公正、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方向不断迈进。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 刑事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辩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权利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公设辩护和律师辩护并存的制度,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辩护方式。
通过这两种方式的选择,被告人可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了辩护质量和效率。
2. 刑事辩护在审判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刑事辩护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既是犯罪事实的结果,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这种裁判证据的方式是我国奴隶社会时期司法经验总结的成果。
其中有很强的主观唯心主义色彩,但也不乏存在合理的因素。
表明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注重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
由此可见,我国当时所实行的“五听”,相较于同时期欧亚大陆其他国家普遍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其一定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与同时期其它亚欧国家的法律制度大相径庭。
因而,刑事证据制度也同样大不相同。
中国的历史传统、民族习俗和文化背景与西方国家有诸多差别,因而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没有受到法定证据制度的影响,而是实行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自“秦灭六国而定一统”之后,在中华大地上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正式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封建社会时期。
随着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中央集权不断强化,中国的封建法制也日益完备,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逐渐定型,形成了独特的刑事证据制度。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出现了个别法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被告不合拷讯时“据重证定罪”,但在整个封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法官个人决断。
并且,历代法律都将讯囚和刑讯规定为主要内容。
在封建统治者心目中,被告人认罪的口供是最诚实可靠的,并逐渐形成了“无供不录案”的惯例。
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刑讯逼供得到了畸形的发展,为逼取口供而实施的刑讯的手段尤为酷虐。
当然,封建统治者也深知,毫无节制的刑讯必定会造成冤案,因此中国封建社会历朝的立法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试图对刑讯有所限制,由此而形成了“适度刑讯”的法律制度。
除了口供至上的证据思想以外,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对“疑罪”、“诬告”等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疑罪”的处理上,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疑罪从铜赎”(《尚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在对诬告和作伪证者的处理上,我国历代封建法律都加以严格禁止,和进行严厉惩罚。
2.《唐律》、中国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法典。
《唐律》中的《断狱篇》,大体上可以看做是一部刑事诉讼法,其中总结历朝律典有关运用证据的经验,对于“罪从供定”的证据制度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刑讯的条件。
《唐律》规定:“诸应讯因者,必先以情。
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考讯。
违者,杖六十。
”《疏义》对这一条的解释是:“拷囚之义,先察其情,审其辞理,反复案状,参验是非。
'犹未能决',谓事不明辦,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不以情审察及反复参验而辄拷者,合杖六十。
”二是刑讯的方法。
«唐律»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持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
”这条规定定的基本精神是拷讯应有节制,以防拷掠过猛面使被拷问者立毙杖下。
三是刑讯的扩大适用。
拷讯的制度不仅适用于被告人, 而且可扩大适用于原告人。
为此规定: “诸拷囚限满而不承者,反拷告人。
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
拷满不首,取保并放。
违者,以故失论。
”其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防止诬告,因而在被告人的罪行无法证实时,原告就成了反拷的对象。
当原告被拷打而不承认诬告时,便将原告与被告一起“取保并放”。
至此,案件也就不了了之,是非曲直便成了一笔糊涂账。
四是拷打的部位。
《唐律》为防止滥用刑具和滥施拷打,在《狱官令》中明确规定:“决笞者,腿、臀分受。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拷讯者亦同。
笞以下,愿背、腿分受者,听。
”决罚如不依此令者,即“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的官吏予以轻重不等的处罚。
五是拷讯的杖具。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 小头二分二厘。
”如果使用的杖具,其长短、粗细不依令者,也视为“不如法”,依法要对行刑官吏子以处罚。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形成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的历史转折时期。
统治阶级,为求生存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实行推进近代化的某些思想原则和措施,在这一近代化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成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外的巨大压力和清庭开明分子的积扱推动下,为了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具有浓厚模仿色彩的刑事诉讼法典草案轮番出台。
但由于传统政治制度及法津文化的深重积淀,也由于清末国内局势的极度动荡,先后拟就的刑诉法律草案都未能颁行只有一些过渡性法规具体指导着各级新式司法机构的活动,但要遗留下来的法律内容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乃至国民统治时期的法制。
成为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渊源和基础。
从清末到北洋时期,包含有证据法律内容的法律仅程序法即有六部,另外还有一部分证据,法律的内容见于民事刑事实体法及清廷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颁行的判例和解释例。
上述几部法律,除《刑事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实施外,其他五部法律都在近代时期生效。
在上述几部法律里面,关子证据制度的法律条文的容量颇为可观, 尽管清末时期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内容还比较简单,因而关于证据方面的内容还不太丰富 ,但稍后颁行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内容已相当详尽。
北洋时期的刑事诉讼条例及民事诉讼条例基本上仿照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制定而成 ,因而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同清末的两部诉讼律草案相差无几。
清末民同时期的证据制度作为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其存在的历史价值不容忽视,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相对于封建时期的证据制度 ,近代的证据制度对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制度。
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明确提出废除刑讯和体罚, 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和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司法制度,是中国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上文所述清末修律中,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都有较长足的进步,但是这两部草案还未来得及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清政府就已经灭亡了,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封建体制,推翻了帝制,意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孙中山大总统表明了修订法律的计划, 但是根据当时的局勢,在时间极为紧迫的情况下,有条件的援用了清末的法律,自由心证制度也在被援用之列,但南京临时政府存续时间较短,対自由心证制度在法律和实践上的发展不甚明显。
1912年4月5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将政府迁往北京,被称为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初始沿用清末修律得来的法律草案,后来成立“法律编纂会”,至1914年2月成立“法律编査会”, 1918年4月改设“修订法律馆”,在1921年将《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修订后改称为《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条例»,与上述四部草案相同,条例原则上也采用自由心证制度,民事上也保留一定的法定证据为补充, 条例的颁行,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不仅仅,是一个书面化的概念,还得以在社会中得到实践。
国民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
其证据制度是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北洋政府时期,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各项法律在实际上也没能够得到统一适用,这种情况在国民政府时期得到了改善,首要表现在立法上,国民政府在1928 年统一全国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其第233条明确规定“证据由法院自出判断之”, 经过修订之后,于193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 其第222条规定“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査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同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也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规定,即“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国民政府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心证制度的运用较多,甚至形成了关于该制度的判例, 描不完全统计, 该时期在自由心证制度名下的案例多达数百个,内容渉及到运用自由心证制度过程中的诸多方面。
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当代”就是“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