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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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作者:张俐黄璞

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10期

【摘要】在我国,证据对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证据,法官可以据此定罪量刑,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因此,证据保全制度对于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审查就具有了重要意义。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证据进行适当的保管,这样使其不受到损害,更有利于查找事实真相。我们所说的证据保全就是指对于证据本身的保存保管、对证据证明价值的保护,避免其被损害、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避免其因相关程序不合法而失去法律效力。我们需要对刑事证据保全的含义及制度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探析。

【关键词】刑事;证据;保全制度

一、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及价值

(一)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

关于刑事证据保全的涵义,通过我国当前法律界的各种学说,我们认为,刑事证据的保全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刑事诉讼证据有被伪造、藏匿、毁损、隐藏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相关请求或者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据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的行为。

(二)刑事证据保全的价值

证据是我们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诉讼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因此,刑事诉讼的保全对于我国实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证据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人员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不得依据主观臆想进行审理案件,要依据客观事实审理相关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基本上都能遵循这一原则,但随着案件的深入,证据收集的难度越来越大,出现了被藏匿、毁损,难以取得的情况,所以司法人员对这些证据进行保管,有利于促进案件清晰明了,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促进法律的正义。

2、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公正

证据保全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方和辩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辩论过程中,通过证据的保全

制度可以弥补当事人调查证据的能力不足,这样就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展,这不仅有利于实体法正义,也有利于程序法正义。

3、刑事证据保全也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所有法律活动都要考虑到其社会效益,在社会效益中做重要的就是要考虑到其经济成本,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每一位人都会考虑运用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利益,所以,对于证据,需要我们及时地保存与保留,不及时搜集证据,会造成诉讼迟延,诉讼效率低下,最终造成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严重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利用。

二、我国刑事证据保全的司法现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37、106、113、114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有一定的职权主义的色彩,有助于公平、合理的保护当事人双方提取证据的权利,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证据保全申请主体的范围过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享有要求相关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这从一定程度上讲,不利于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保全制度的主体范围就有一定的限制,实际上限制了主体的范围。

(二)证据保全制度不健全

在具体进行证据保全制度的过程中,具体机构的设置和程序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公安机构原则上也应承担证据保全的监督工作,但是从实际上看,公安机关还是缺乏一定的经验,导致了各级公安机关权责不明的情形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

(三)证据保全的适用阶段过窄

我国一般在侦查阶段进行证据的保全,在这个阶段里,最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搜索和掌握,因为在没有进行审判阶段之前,证据的保存还是完好且相对于自由的,没有被毁损、藏匿、破坏,所以,被追诉人实行证据保全一般都在审判阶段以前,使得证据保全适用阶段过窄,这样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思考

需要首先更新观念,强化证据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一)赋予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权

在我国,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往往对与被告证据的收集不够积极主动,但是法律又规定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证据保全的权利,这就使得案件审理的合理性收到了怀疑,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应该加大对被追诉人证据保全的权利。

(二)完善刑事证据保全的程序规范

1、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程序事项

当事人如果要进行证据的保全,需要作出一定的申请,向相关司法机关作出正规的书面形式,司法机关在受理审查后,要及时作出相应的回复,并且也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2、明确保全证据的保管主体

在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搜集和整理保管证据是必要的程序,但是还必须具有证据的移交、证据的运送等手续,在此过程中,各个阶段由哪个司法机关管辖,也需要有关制度予以更详细的规定。

(三)建立污损、丢失保全证据的责任制

证据是审判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我国,应该建立相关的监管措施,当证据受到毁损、藏匿的情况,需要相关机构承担责任,为此,我们可以建立相关的证据监测监管机构,当证据在转移过程中遭受到了不必要的毁损,司法机关要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0.

[2]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45.

[3]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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