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立项调研课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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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工商法〔201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规定,市工商局对2010年4月30日前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单独制发和作为主办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计34件。

其中,单独制发的26件、联合制发的8件(均已征得联合制发机关同意)。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0一0年六月一日附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本市贯彻执行补充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登〔1983〕第36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个〔1988〕第229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在本市新闻媒介上发布对外劳务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标〔1994〕第409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工商法〔1995〕第196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合〔1996〕第008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港、澳、台在沪投资企业广告宣传中所用名称的通知(沪工商广〔1996〕第272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航空港地区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80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经营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13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第245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购车上牌额度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批复(沪工商经〔1999〕46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规范汽车连锁经营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1999〕469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476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1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1999年度本市小轿车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通知(沪工商市〔2000〕21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消〔2001〕112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市〔2001〕343号)1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01〕42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2〕156号)1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象服务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市〔2002〕373号)2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沪工商广〔2002〕430号)2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法〔2002〕433号)2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两证人员核准后续监管措施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3〕239号)2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制止在公共聚集场所进行裸体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3〕303号)2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施行意见(沪工商注〔2003〕317号)2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票销售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工商广〔2004〕298号)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7号)2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年检申报备案试行办法》等三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办〔2005〕60号)2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合〔2005〕150号)3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317号)3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80号)3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372号)3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8〕224号)3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告(沪工商广〔2008〕250号)——结束——。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管[2017]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2.01【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沪工商管〔2017〕21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59号)和《上海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只增不减的工作原则。

在全面落实工商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增加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形成,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予以增加、取消或调整。

三、落实目录管理的工作要求。

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对未列入清单的,不得擅自开展随机抽查;对已列入清单的,除特殊情况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随机抽查。

附件: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2月1日附件:全市工商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2015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报(沪工商局办[2015]012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效发挥了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服务决策、推动工作的作用。

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现将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点通报如下:一、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一)政务信息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政务信息取得了新的进展。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市工商局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市工商局编发《上海工商行政管理简报》23期、《动态专报》26期、《舆情信息参考》85期,市委、市政府录用专报、信息等48篇,国家工商总局录用简报、信息等171篇(其中全市5个信息直报点录用56篇),比较全面反映了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加强消费维权等工作情况。

7月初,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对政务信息工作作出专门批示:“请继续加强信息上报工作。

”上半年政务信息工作体现了三方面特点:一是政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

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精益求精,政务信息总体主题突出、内容翔实、逻辑清晰、语言精炼,为市工商局编发各类材料提供了宝贵的基础素材。

浦东、闸北、宝山、嘉定、青浦、长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报送的信息质量较高,成绩名列前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沪工商管〔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管〔2013〕56号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坚持开拓创新,深化效能建设,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年检时间和对象(一)年检时间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立足工商职责,加大年检审查工作力度1.做好对有关行业企业的重点审查一是对重热点行业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2012年度年检重点审查行业为: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担保、验资、评估、小额贷款、房地产、房地产经纪、留学中介、教育咨询、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废旧物资收购、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等行业。

对涉及上述前置许可经营行为的企业予以重点审查,在年检中,企业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属于公司制企业的还须提交审计报告原件。

二是对涉及前置许可证(审批)文件的行业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度须重点审查的涉及前置许可(审批)文件的行业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电力、燃气、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要认真核对企业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对未取得前置许可或许可失效的,限期提交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或者责令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69 号•【施行日期】2015.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法(2015)69号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现就本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

本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紧迫性,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用好法治方式。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为主线,以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教育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为核心任务,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着力夯实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切实提升行政效率和行政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切实将全会精神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一)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积极参与立法立规工作。

坚持“先立后破、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沪工商管〔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管〔2012〕100号各分局:现将《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工商局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2011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五个更加注重”和国家工商总局全面推进效能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行政,创先争优,牢牢把握加强市场监管与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两条主线,全面实现便捷、规范、高效的工作目标。

二、时间和对象(一)年检时间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突出市场监管重点,加大年检审查力度1.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年检审查一是全面审查许可证件。

对于前置许可证件已吊销、注销、撤销或失效的企业,做好监控工作。

依据质量技监部门抄告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已失效的企业清单,年检时要求被监控企业重新提交合法有效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二是加强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企业的审查。

按照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年检时督促餐厨废弃油脂产生企业向所在地绿化市容部门如实申报,规范处置。

将绿化市容部门通报工商部门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企业申报、收运及违规处置情况,作为年检重点审查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沪工商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商规〔2018〕2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3月2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实施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按照向社会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部分或全部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综合检查的基本原则。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要点》的通知
(沪工商局办[2015]5号)
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2015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如下:
一、加强重点领域工作公开力度
按照市审改办的工作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权力清理等信息的公开,在“上海工商”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5)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0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
“源头”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5〕7号)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已经2004年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1〕526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的通知》(沪工商经〔2002〕299号)的要求,为了确定工作规范,形成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做好“源头”控制,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将“青少年维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提请解释“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函〉的复函》(沪府法〔2000〕48号)精神,“中小学校周围200米”是指从学校校门至经营场所门口符合交通规则行走的最近距离200米,其中对学校校门所在道路对面的经营场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
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15]1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的
通知
(沪工商注〔2015〕126号)
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现就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

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众创空间”),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系统优秀论文(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系统优秀论文(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系统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的决定【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5]09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系统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的决定(沪工商办[2015]097号)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14年,上海市工商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府的重点课题和市局中心工作,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综合监管体制建立、提高消费维权能力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群众性理论研讨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工商系统体制机制调整和改革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发挥了积极服务作用。

一年来,全系统共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千余篇,其中有近百篇文章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两刊两报”发表。

不少文章紧扣工商改革形势、时代特点鲜明,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经各单位(部门)推荐,市工商学会会同市局办公室组织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专家评审,并经市工商学会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现决定对《上海儿童零食(休闲食品和饮料)消费习惯研究》等140篇优秀论文(调研报告)予以表彰(详见附件)。

希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始终保持理论研究的热情,努力取得更多更新的理论研究成果。

希望全系统工商干部向获奖者学习,结合改革形势和工作实际,深入研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工商系统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工商系统改革创新不断深入。

附件: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系统优秀论文(调研报告)获奖名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5日附件2014年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论文(调研报告)获奖名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管[2014]3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393号)各分局,各市场监管局:现将《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6日2014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为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依法、有序、高效实施,围绕“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积极推进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工作,使信息公示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位一体新的监管机制,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年报公示时间和对象(一)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对象1.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三、年报公示途径和方式(一)途径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报送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输入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址登录系统,也可以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市工商局门户网。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
称及简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2.16
•【字号】沪工商办[2015]053号
•【施行日期】2015.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及简
称的通知
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协(学)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68号),市局部分处室的名称有所变动,为了方便和统一规范使用内设机构名称,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文和工作交往时按此使用。

附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16日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名称及简称
1.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办公室
2.法制

法制处
3.干部人事处(干部审计室)人事处
4.财务

财务处
5.企业注册
处注册处
6.外资企业注册
处外资处7.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处监管处
8.公平交易
处公平处9.直销监管和打击传销处直销处10.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网监处
11.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消保处
12.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处
13.广告监督管理处广告处
14.合同监督管理处合同处
15.基层工作指导处基层处
16.监察
室监察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命名表彰首批“5A级工商所”及新一批“3A级工商所”的决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命名表彰首批“5A级工商所”及新一批“3A级工商所”的决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命名表彰首批“5A级工商所”及新一批“3A级工商所”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命名表彰首批“5A级工商所”及新一批“3A级工商所”的决定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13以来,本市工商系统在前三轮工商所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精局强所”的发展方向,适时修订完善等级评定的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紧紧围绕建设队伍素质过硬、履行职能高效、管理机制科学、硬件装备优良的基层监管执法机构的目标,深入开展了新一轮工商所等级标准创评工作。

经过两年的创建,全系统基层建设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并涌现出一批软硬件水准较高、工作特色鲜明的先进示范工商所,为系统基层建设创新发展树立了新的标杆。

经市局考核验收,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授予工商宝山分局月浦工商所等19家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5A级工商所”称号(名单见附件1),授予工商宝山分局顾村工商所等28家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3A级工商所”称号(名单见附件2)。

希望上述单位将成功创建作为新的起点,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自身队伍建设、监管执法、内务管理和硬件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高等级工商所的示范引领作用。

希望其他基层单位能够主动向先进单位看齐,不断提高创建等级,为工商部门在职能转变和体制调整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保障。

附件: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5A级工商所名单(首批)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3A级工商所名单(新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13日附件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5A级工商所名单(首批)1.宝山分局月浦工商所2.宝山分局杨行工商所3.闵行分局七宝工商所4.闵行分局莘庄工商所5.嘉定分局马陆工商所6.嘉定分局安亭工商所7.金山分局亭林(松隐)工商所8.金山分局石化工商所9.青浦分局朱家角工商所10.松江分局东城工商所11.松江分局永丰工商所12.奉贤分局奉城工商所13.崇明分局城桥工商所14.崇明分局向化工商所15.机场分局虹桥机场工商所16.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花木市场监督管理所17.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泾市场监督管理所18.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家嘴市场监督管理所19.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祝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附件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3A级工商所名单(新增)1.宝山分局顾村工商所2.宝山分局高境工商所3.宝山分局庙行工商所4.闵行分局新虹工商所5.闵行分局华漕工商所6.闵行分局颛桥工商所7.闵行分局吴泾工商所8.嘉定分局徐行工商所9.嘉定分局叶城工商所10.嘉定分局江桥工商所11.嘉定分局外冈工商所12.嘉定分局南翔工商所13.嘉定分局真新工商所14.金山分局张堰工商所15.金山分局吕巷工商所16.金山分局金卫工商所17.松江分局泖港工商所18.松江分局岳阳工商所19.松江分局九亭工商所20.奉贤分局金汇工商所21.奉贤分局庄行工商所22.奉贤分局青村工商所23.奉贤分局海湾工商所24.崇明分局堡镇工商所25.崇明分局长兴工商所26.机场分局浦东机场工商所27.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东市场监督管理所28.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祥市场监督管理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法[2015]12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29【实施日期】2015.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的通知(沪工商法[2015]124号)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9日2015年度“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思维养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基层建设,根据市局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工商系统开展“培养法治思维,提升执法能力”业务培训。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提升干部业务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实际,围绕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水平的整体目标,加大培训力度,推动业务培训重心向基层下沉、优质教育资源往基层倾斜、培训方式方法与基层切合、学习培训成果在基层转化,切实发挥业务培训作为基层建设重要抓手的功能,有效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继续夯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基础,推动新形势下基层建设不断深化。

二、培训对象本市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内容安排(一)培训时间2015年7月-10月,每月1-2讲。

(二)培训内容根据各层面人员的培训需求,按照理论结合实际的原则,开办1讲综合培训课程和6讲专项培训课程。

综合培训: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依法行政。

邀请专家为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全体人员解读全会精神,以及以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路径,增强广大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工商管[2016]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3.30【实施日期】2016.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商管[2016]48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本市企业信息公示和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信息公示提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的,市工商局、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依法处理其申请。

涉及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举报、更正、查询申请,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工商局监管处负责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举报、更正、查询申请处理工作制度。

各受理机关监管科(处)接收并处理申请;根据申请的内容分派属地市场监管所(工商所)核查,或者移交公示信息产生部门进行核查;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属地市场监管所(工商所)实施实地核查工作。

各受理机关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公示信息是否准确进行核查;不准确的,依法予以更正。

各受理机关办公室负责处理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的申请。

市工商局信息中心按本实施细则,负责开发电脑程序(以下称“处理程序”),及时完善信息公示系统,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管[2017]14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7.20【实施日期】2017.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工商管〔2017〕141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操作规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局、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机场分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局(分局)”]负责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局监管处负责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制度。

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各区局(分局)监管科(处)负责经营异常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核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组织协调对不符合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或者退回更正。

受理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并给予答复。

市场监管所、工商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所”)负责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形的产生和变化进行取证、核实,启动对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程序,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局信息中心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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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立项调研课题的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5]0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立项调研课题的通知
(沪工商办[2015]073号)
各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度调研课题征询、选项工作已经完成,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共立项调研课题67个,其中定向调研课题61个、公开招标调研课题6个,现公布如下:
一、定向调研课题(61个)
(一)重点课题(7个)
1.新常态下从严管理干部机制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人事处
2.深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的研究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
3.移动互联网广告监管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广告处
4.政府部门信息公示管理和惩戒机制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监管处
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机制研究责任部门:市局消保处
6.项目化管理在工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运用研究责任部门:市局监察室
7.网络交易监管对策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网监处
(二)其他课题(34个)
8.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宣传方式创新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
9.市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现状与规范研究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
10.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法制处
11.履行法定职责类(工商部门)行政争议法律问题研究责任部门:市局法制处
12.工商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德”的考核的研究责任部门:市局人事处
13.体制调整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机制研究责任部门:市局人事处
14.新《预算法》与工商部门预算管理研究责任部门:市局财务处
15.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注册处
16.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注册处
17.商事制度改革下的外资登记研究
责任部门:市局外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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