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社会与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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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浅析和谐社会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参考文献 :
【 国家税务总局 编 ,综合征管软件核心技 术指南》 中国税 1 ] 《 , 务 出版 社 ,0 6年 。 20 f 2 1国家税 务总局征 收管理司编 , 中国税 收征 管信 息 系统 《 2 . 0版业务培训教材》 中国税务 出版社 ,0 5年。 , 20 [ 3 】国家税务 总局教材编 写组编 , 中间件》 《 ,人 民 出版社 ,
Ya g Ru , e Ho g i n i Xi n we Ab t a t T n a na l ov eid vd al — wn d b s e s“ a s a e i c l y h r b e .h s r c ed sg e n e ie ei d — sr c : of d me tl s l et ii u l o e u i s p y x sdf u t ”te p o lm t i a t l e in d a d r a z s h i u y h n y n t i l i l t n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 62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0 0 8 3 (001— 18 0 10 ~ 162 1)4 00 — 2
法 院调解 制度在 中国民事诉讼制 度 中占有 重要 的位 置 , 是 中国民事审判的传统特色 , 曾被誉 为是“ 东方 经验 ”受 到 国内外 , 普遍关注 。和谐是传统中 国人关于人生 、 社会 、 自然乃至宇宙 的
vd a o s h l a k t a a e h y tm , o n y mih cl ae t ei d vd al — wn d b sn s a a e , r o e g t e u e te i u h u e od b n op y tx ste s se n t l g t a i tt n ii u 1 o e u ie st p y tx s mo e v r l o f i h y o mih d c h r n t n l a si t nt n g et ev c a o k n r su e p o i e s r f e dy a d t ehg u ly s r iefr h a p y r a i a i t u i ma a et s ri eh l w r i gp e s r , r vd du e - in l n ih q ai e ve etx a e . o t n t o o x h a x l r h t ot Ke r s n ii u l p rtr t eb n a s a e ; e i n r a i t n y wo d :id vd a e ao ; a kp y x s d sg ;e l a i o h t z o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背景、特点、优势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而传统的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推行法院调解制度,以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特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法定程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均由法律予以明确。

这就意味着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2. 自愿参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通过争议型和非争议型等不同方式,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3. 程序灵活法院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4. 结果约束法院调解的结果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也会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优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主要包括:1.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

2. 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其他案件和提高司法效率。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民调解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目标我国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和职责人民调解组织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机构,目前我国主要设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受纠纷申请、组织调解、文书的制作和执行等。

三、人民调解员的资格和职责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其资格和职责具有一定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公正、公平、善于沟通等素质,并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人民调解程序和程序要求人民调解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调解准备、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等环节。

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各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调解原则,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人民调解结果通常以调解协议的形式呈现。

调解协议可以为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更具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各方应当履行协议,如有违反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六、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人民调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首先,人民调解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其次,人民调解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再次,人民调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凝聚力。

七、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人民调解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未来,人民调解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调解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浅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蛔I$ys_tem A nd$oei嘶垒垒I』圭垒金三竺!!兰型旦霞鍪翟篓置弓戈设叛囤占之院谰解.利度陈国良摘要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关键词法院调解自愿合法调审分离调解前置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7.0l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一)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所谓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优良传统。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经入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特征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再审。

(2)调解以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和分清是非为原则。

(3)法官在调解中居于主导地位。

(4)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是同一名(或几名)法官。

(5)调解协议必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6)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意义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自身功能,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争议,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减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避免矛盾激化。

第三,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⑥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有 关部 门专 门对诉讼 调解规 范化 问 03
题调研 后认 为, 国诉讼 调解工作 经历 了三次 大的变化 : 我

是 18年《 92 民事诉讼 法( 试行) 出台 为“ 》 前 调解为主 ”二 ,
众多 、 济发展相对 比较落后且发展又很不平衡 的大 国实现 经
出版社 2 0 年版 , 3 —22页。 04 第2 1 3
① 参见 梁凤 荣 : 中国传 统民法理念与规 范》 郑 州大学 出版 《 ,
社2 0 年版, 3 03 第7 页。
⑦ 参 见 宋朝 武 等 : 调 解 立法研 究》, 《 中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社
20 年 版 , 5 页 。 08 第 8
西周在铜器铭文 中就有调处的记载 , “ 设 调人” “ ,司万 民
经济社会关 系的稳定与 和谐 , 为构建和谐中原提供了有力的 司法保 障。作 为我 国重要 的诉讼制度 ,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 行使 审判权 的重要方式 , 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是最具中国 历史特色 、 民族特 色和时代特色 的矛盾纠纷化解形式。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的 中国特色
曹 守晔
( 高人 民法院, 最 北京 104 ) 0 75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 司法制度 其


法院调解 的历史特色 : 良传统 优
经过 四千多年 的嬗变 与发展 , 形成 了血脉 源于 中华 文明 、 符
合 国情 民情的重要特 色。法 院调解 是具有 中国特色 的一项
满意的 目标 , 促进 了社会矛盾纠纷 的有效及时解决 , 维护 了
在多数 情况 下 , 历来 的习俗 就把一 切调 整好 了” 恩 格 (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试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试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法院调解制度

它为社会 的发展 , 人类 和谐发 挥了重要作用 。
的描述 :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 , “ 用它 衡量法 ; 另一 只手握 着剑 ,
处理 民事 纠纷 以利益衡 量办 法来解 决矛 盾是处理 纠纷 的最佳 办
德 国学者鲁道尔夫 ・ ・ 封 耶林对法律公正实施有一段十分精辟 法 , 在民事案件中用 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处理好 当事 人双方利益 , 使
他们 高高兴兴离 开法庭 , 握手言好 , 符合维护法 。剑如果不带着天平 , 就是赤裸裸 的暴力 ; 天平如果 和 家庭框架 中界定各 自关 系形成“ 仁者见仁 , 智者见智 ”揭示 了司 , 不带着剑 , 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 者是相辅相成 的, 只有在正义之 法权威并不依赖 强制手段而控制从而形成信从 力量促 进信服 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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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法 院 应 酌 情 减 少 或 减 半 收 费 , 以鼓 励 双 方 当事 人树 立 调 解 意
识, 费用少收完全符合法 院节省司法 资源所求 , 调解结案 的同法院 所付劳动 、 时间 、 力要 比判决案件少 的多 。同时调解少 收费用 国 精
神操 的力 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 齐驱 的时候 , 种完美 的法 治状态 氛 围 。 一 才能 占统 治地位” 。由此 可见 , 法官要保 障社 会充满活 力 , 进人 促 与 自然和谐 相处的作用 ,在 民事 审判 中要 把调解工作 放在首位 ,

2调解 制度符合 民事诉 讼的本 质特征 , 家都知 道民事案 件 . 大
率达 到 9 %实 际工作 中对构建和谐社会谈 以下看法 , 5 以便更 好地 和价值取 向都是用调解方式来解决 的, 即维护了社会秩序 , 又保障 了当事 人合法权 益 ,进一步完 善执政党在 自我完善和 自我发展中 政通人 和社会发 展局 面。 3调 解制度 符合 民事诉 讼法 的立法体 系 , . 民事诉讼 法 的本 意 就是保护 当事 人诉讼 权利 , 而息纷止争也是解决双方 的选择 , 那么 调 解应 视为尊重 双方的利益 , 完全符合社会的公民 自由的尊重 。 古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国家对纠纷纠纷的处理机构、人员和程序进行制度化管理和规范化运行的体系。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采用和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安排。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组织体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调解组织网络,在社区、村组、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员,并统筹协调各级调解机构的工作。

2. 调解程序:明确纠纷登记、申请、受理、调解、协议达成和归档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进行。

3. 调解权力:明确人民调解员的权力和职责,增强其调解能力,保障其积极履行调解职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依法运行: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解决一些低风险、低复杂度的矛盾纠
纷,减轻司法机构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同时也能增进社会互信,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

法院调解制度特点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法官的调解作用,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实现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法律秩序。

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层面的特点1. 法定性:法院调解制度是法律赋予法院的特权和权限,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稳定性:法院调解结果一经达成并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或变更,确保解决争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公正性:法院作为第三方中立仲裁者,具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角色和权威性。

法院调解过程公开透明,通过法官的公正调解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法院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当事人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确保调解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实现公平和谐。

二、程序性特点1. 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可以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并配合法院的调解程序。

2. 宽松性:法院调解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解方式和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法院调解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简捷、迅速,更适合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法院调解具有高效处理纠纷、迅速解决争议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法院调解可以省却很多繁琐的诉讼环节,减少诉讼周期,并可以更及时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需求。

4. 保密性:法院调解过程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调解记录和调解内容通常不对外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灵活性特点1. 主动性:法院调解是由法官主动发起并推动的解决方案。

法官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诉求,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内容,以更好地解决争议。

2. 导向性:法院调解以解决争议、实现和解为目标,通过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聆听和解释双方诉求,促使双方共同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中国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国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发展、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和作用。

一、调解的概念和特点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简单地说,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斡旋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

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调解是一种自愿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或仲裁,调解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作出决策。

其次,调解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

诉讼和仲裁通常需要很长时间来维权,而调解可以快速解决争议,有助于当事人尽早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再次,调解具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调解可以通过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方式解决争端,避免冲突的进一步扩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发展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9年,国务院对《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是以基层为基础,发挥群众自治的作用。

中国的调解工作主要由基层调解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充分依靠群众的力量,增强了调解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是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授权工作,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队伍,提高了调解效果和质量。

三是强化法律保障,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效力。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通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予以履行。

三、调解机构与调解程序中国的人民调解机构主要分为两级: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的调解组织。

他们根据需要可以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等等。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机制。

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并在现代社会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人民调解制度有着较大的灵活性。

相对于司法程序,人民调解更为便捷、迅速。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调解,适用于纠纷实质性的解决,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可以更快地达到解决纠纷争议的目的。

另外,人民调解制度的接受程度较高,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遵守,从而更有利于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公正的制度安排。

人民调解的实施通常由中立第三方进行,确保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要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正性。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是一个具有执行力的制度。

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和裁决同等有效。

一旦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

这种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实施,增强了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的信任。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们国家中的实施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用于处理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性问题,还可以用于解决刑事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情节问题。

在处理社会矛盾和民众不满情绪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也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及时解决一些容易升级的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调解人素质的问题。

一些调解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调解效果。

其次,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调解协议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调解制度缺乏了解,更倾向于向法院起诉,导致人民调解制度的应用受到限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调解人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调解过程的质量和效果。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
三大调解制度通常指的是法律领域中的三种调解方式,它们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

以下是对这三种调解制度的简要解释:
1.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法院通过调解
员或法官主持,以解决争议和促进双方达成协议为目的的
调解活动。

司法调解通常发生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帮
助当事人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并促进双方达
成可行的解决方案。

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行政纠纷、行政争议或行政事务中,行政调解通常由政府机构的调解员或行政人员主持,通过
调解双方的分歧和争议,促进协商一致,以达成解决方案。

3.社会调解:社会调解是指由社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社
工等第三方中介主持的调解活动。

社会调解通常发生在非
法律争议的范畴,如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商业争议等。

它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
话、协商和解决问题。

社会调解可以是完全自愿的,也可
以是在法律机构或法院推荐或指导下进行的。

这三种调解制度在不同领域和情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高司法效率,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同时,这些调解制度也需
要合适的法律框架和管理体系来确保公正、公平和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调解机制。

它是通过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非诉讼化处理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首先是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它由基层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员由政府聘请或选举产生,履行职责需要的开销由政府予以拨付。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是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社区居民中的积极分子,经过专门培训授予调解员资格,是依法为居民服务的中介人员,负责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其次是人民调解案件。

人民调解案件是指一方申请人根据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公约或者依法履行,被申请人拒绝调解公约或者违反调解公约致使调解不成功,受调解人提出重复起诉的案件。

再次是人民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程序要求依法、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人民调解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它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调解迅速、费用低廉等优势,可以满足人民的合法诉求,减少社会矛盾的扩大。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主解决矛盾,增进了社区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了社区的共同发展。

最后,人民调解制度有助于加强自治和法治建设,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然而,人民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够扎实,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人满意。

其次,一些复杂的纠纷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引入专门的调解机构协助解决。

此外,一些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认识有所偏差,认为调解结果不公正,导致调解不成功。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而设立的调解机制,其作用是迅速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各项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以下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
1. 组织架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具有垂直和横向衔接的组织架构,层级分明。

2. 人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选聘、培训和管理调解员,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推荐,经考核合格后具备调解资格。

3. 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工作,包括接案、登记、派员、调解、协议、结案等环节。

调解过程应保障当事人的公正与平等。

4. 调解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调解宣传活动,宣传法律知识、调解政策和方法,提高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5. 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和效果。

6. 绩效评估: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制度,对各级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 学习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对调解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2. 人民调解的定义与意义人民调解是指由社区居民自主参与、倡导和组织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增进邻里和谐,还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提高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

3.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参与人民调解的各方要基于自愿,自发地主动参与调解活动。

-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机构要保持中立立场,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 充分协商原则:调解活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作用。

- 私密保密原则: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调解机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证调解活动的私密性和保密性。

4. 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调解委员会:各级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调解机构的工作。

- 调解员队伍: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能力。

- 调解室:各级政府设立的调解室是调解员和当事人开展调解活动的场所。

5. 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

-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进行初步接触。

- 备案登记:当调解机构确定调解适用的范围后,将调解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 调解过程:调解员通过询问、倾听和引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争议。

- 协议签署:当事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调解协议。

- 调解结果执行: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机构对协议的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

6. 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不足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 - 灵活性:人民调解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

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1.引言1.1 概述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和广泛的实践。

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既与我国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密不可分,也与社会的变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讨,旨在通过对法制史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深化对我国法制史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

首先,我们将对法制史进行一个概述,了解其起源、演变和发展的历史背景。

通过对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制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我们将重点研究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起源进行探究,我们可以找到其渊源和根基,理解其在我国法制史中的独特性和重要性。

同时,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和法律精神。

最后,我们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评价,并提出对其展望和建议。

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发现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具体的展望和建议,为今后的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研究,我们希望能对人民调解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既理论有实践,既历史有现状,从而为我国法制史的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做出贡献。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探讨和分析,能够为今后的实践提供合理的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的内容和布局。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文章进行开篇铺垫,引发读者的兴趣和关注点,同时提出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介绍法制史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起源和发展。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引言司法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纷机制,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旨在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的背景司法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

在中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和成熟。

司法调解制度的定义司法调解制度是指由法院组织的对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机制。

它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帮助当事人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交流,并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在一些简单的纠纷中,司法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司法调解制度的原则司法调解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司法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2.公正公平原则:司法调解应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调解人员应该保持中立,不对任何一方偏袒。

3.快捷简便原则:司法调解应迅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4.保密原则:司法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5.专业化原则:司法调解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调解人员执行。

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巧。

司法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司法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提出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法院接受申请后,将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解。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会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

他们还会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通过双方交流和沟通,促使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

他们还可能根据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共识,调解人员会起草一份和解协议。

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方案

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方案

法院开展调解工作方案一、前言调解是一种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逐渐被广大群众所认可。

而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法院也应该积极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

为此,本方案旨在建立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机制,提高法院调解效率、规范调解流程、优化调解服务。

二、基本机制1. 建立调解员制度法院应当落实调解员制度,选派专业的调解员,建立合理的调解员队伍。

同时,要求调解员具有律师或法官从业背景,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

2. 推广调解方式法院应当积极宣传调解方式的优点,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法院调解的机制和流程。

也可以制作宣传资料,定期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法院应当与多个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包括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等。

通过扩大合作范围,在处理争议事项上,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多方位、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4. 完善调解流程法院应当规范调解流程,从调解前、调解中、调解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具体来说,应该制定调解申请、调解协议等相关规定,确保调解中遵循法律程序和调解原则。

5. 建立调解数据平台法院应当建立调解数据平台,对调解流程中的各类指标进行统计、分析、评估,实时评估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有助于为调解工作提供定量数据支撑,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为优化服务质量提供始终保障。

三、工作流程1. 调解前当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时,应当有专人接待并告知当事人调解方式和材料要求。

同时,法院的财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核定调解费用。

2. 调解中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陈述,了解各方利益和诉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调解员要给予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将法律案例和判例进行详细的解说和说明。

3. 调解后调解员将调解结果书面化,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调解协议达成后,将送达至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公证。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到法院仲裁、司法审判、签署调解协议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

四、总结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应当积极推广和发扬调解精神,讲求效率、公正、规范。

调解制度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作用引言: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旨在通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于社会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会对调解制度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

一、促进纠纷快速解决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减少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数量,缓解法院工作压力。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制度更加简便灵活,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的特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避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并且可以得到更加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增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制度的作用远不止于解决个体纠纷,还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通过调解,不仅可以促进个体安居乐业,还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在处理纠纷时,注重保持当事人的尊严和平等,能够有效地切断矛盾的发展,避免冲突升级,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提高司法效率调解制度的引入和发展,不仅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中,由于案件繁多、审理周期长等原因,司法资源常常被浪费。

而通过调解,可以将一些简单的争议纠纷迅速解决,减轻法院负担,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的精力专注于处理那些复杂、重大的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作为一种基于平等原则的争议解决机制,调解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出现,不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的结果往往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使双方达成共识,并且对于社会来说更具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由此可见,调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愈发复杂多样化。

而调解制度的作用正是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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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与法院调解制度作者:赵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法院调解制度在发挥它重大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种种问题,本文将在分析法院调解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现阶段完善它的思路,以更好的发挥它的活力。

关键词法院调解审分离和解制度作者简介:赵霞,宜宾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29-02民主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完备的法制,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

法院调解,作为民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又可称为诉讼调解、司法调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但这一具有“东方经验”美誉的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却受到了众多质疑,亟待全面改革和构建。

一、法院调解制度在法制化过程中的变迁法院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形式,在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种方式在古代是从“调处息诉”开始的,地方官员主要运用道德化解法律纠纷,普通百姓则因为“厌诉”、“贱诉”、“耻诉”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调处息诉”为后来的法院调解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形成了整套的制度。

所以可以看出,在我国“偏重调解”由来已久。

而这一法律传统是与一种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就是对和谐的自然秩序的追求。

在抗日根据地时期,人民政权的司法审判中就肯定了这种方式,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方针。

同时在这一时期的立法和实务经验,为建国后的法院调解制度提供了思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后,法院调解仍备受关注,成为新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最具特色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很长一段时间以“调解为主”的方针继续在实践中贯彻,也使得“重调解,轻判决”的现象在立法和实践中长期存在。

这也使得民事诉讼中审判地位的降低,以及审判与调解的对立。

直到1982年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注意民主和法制国家”这一目标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的提法改为“着重调解”。

1991年《民事诉讼法》又将“着重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从立法上消除了“重调解,轻判决”的立法倾向。

与其他国家相比,像我国这样调解与审判程序合一的制度几乎没有,但与我国法院调解相类似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其他国家广泛存在,最相似的制度便是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在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存在并占有重要地位。

以美国为例,90%以上的案件是以和解方式解决的。

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同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共同点主要表现在:首先,两者都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发生。

其次,两者都可通过某种途径获得类似判决的效力。

比如在英美法系的英、美两国,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以使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解协议一经记入法院笔录即具有执行力。

最后,在两种程序中,法官都要主持协商活动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

同时,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显然极为重要,除了立法、司法实践中一直重视调解外,重视调解的思想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指导性意义。

而在国外,虽然许多国家也鼓励当事人和解,但制度设计的着眼点却是审判程序。

其次是具体制度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调解人员(或主持和解人员)与本案审判人员的关系上,在我国的法院调解中,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是重合的;而在国外的诉讼和解中,二者的身份是相互独立的,这种相互独立的身份能切断和解与判决之间的联系,因此不会出现“强制和解”(像我国法院调解中存在的“强制调解”)。

以美国为例,主持和解的法官一般不是对此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在德国、日本,通常主审法官可以询问、鼓励当事人和解,但要涉及到实质问题的协商和谈判,则要把案件移交给受命法官和受托法官主持和解。

最后是法官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在我国,法官在调解程序的开始、终结以及调解协议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甚至有的调解协议是完全在法官的操作下达成;而在其他国家的和解程序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律师,他们诉讼和解率高主要得益于其发达的律师制度。

法院调解制度是适应国家治理社会需要的产物。

国家社会治理战略的调整必然影响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

转型时期社会纠纷复杂,社会自我解纷能力低下,法院调解制度仍将继续发挥社会社会整合与治理功能。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进程的加快,法院调解制度已成为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法院调解在法制化进程中的不足正如上文所述法院调解曾经长期作为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而存在,又在不断的变革之中。

法院调解规定在我国民诉法的总则编并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法院调解应在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下进行,对于调解的程序、调解的效力也有相应的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变化,支持调解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院调解在适用中也显示出它的不足:(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法院调解是民诉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作为基本原则应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内容带有根本性,效力贯穿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因此某原则如果只涉及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内容不具有根本性的则只能称其为具体原则。

法院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当事人如不同意,法院则不能进行调解,因此,“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一表述实际上是与调解的自愿原则相矛盾的。

所以,从立法层面上,法院调解可以作为民诉法的一项具体原则规定,而不应纳入基本原则的范畴。

另外,从《民事诉法法》第9条、86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解和审判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案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及时判决;法院在调解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可以就地进行。

案件的调解和裁判过程均由同一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主持进行,这即“调审合一”。

这一模式在运行中引发了诸如自愿原则被虚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被损害、判决功能萎缩、法官中立性和权威受到破坏等深层次矛盾。

另外,从立法角度民事诉讼法对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也不明确;当事人在调解书已送达签收前可以反悔的规定,不仅违反了民事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而且也有悖常理,对法院的权威也是一种损害;调审合一的规定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调解应遵循“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有违法律逻辑,也不利于民事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法院调解在实务中显示出的缺陷在实践中大多数民事案件要经过多次调解,但都因与当事人期望相差太远,无法达成合意,此时依法应及时审判并判决,但是部分审判人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出于人情、业务熟练度、调解结案率、或为图省事等,根本不顾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间斡旋,有的甚至给当事人施压,以期当事人最终屈服,这不但违背自愿、合法原则,而且客观上也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在程序适用上,有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主办法官个人单独调解,而按法律规定有权审判案件的组织应是合议庭;还有一些案件调解开始后,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这些实务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实际上体现出强制和自愿的冲突,适用法律的随意性和严格依法解决纠纷的冲突,权利保护和让步息诉的冲突。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中都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能让法院调解功能充分有效发挥,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不但要根除立法和实务上的缺陷,更加重要的是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判决型”审判模式,完善民主法制建设。

通过对目前法院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考察,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完善调解程序由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职权缺乏有效限制,应通过程序完善来规范法官的调解行为,以根除审判实践中在调解时易出现的违法现象。

同时,完善程序必将抑制法官重视调解、忽视审判的做法,以达到弱化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

具体的内容包括:程序的启动和终结都应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都应立即终结调解转入判决程序,宣判前除非当事人申请不得再启动调解程序;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只能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问题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说明、解释,不得自主提出调解方案;调解时应双方面对面的公开进行,并允许旁听;为了避免久调不决,调解应规定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仍达不成协议,应终结调解程序,转入判决程序,可赋予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权利;当事人如认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有强迫或变相地向其施压,可在进入判决程序后申请主持调解的法官回避,以防止侵害当事人的权利。

(二)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当事人和解制度在完善了调解的程序后,能使得调解“自愿、合法”原则得以落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效克服“重调解、轻判决”的倾向,但调解结案的数量将减少,我国调解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所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当事人和解制度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但目前我国的民诉法中关于和解的规定极为简单,并未形成一种制度,它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因此,应借鉴近年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改革的经验及国外诉讼和解制度,将我国的和解制度构建起来。

这里我们所说的诉讼和解制度是指国际上通行的,发生于诉讼过程中,以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上纠纷解决方式。

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包括一下内容:当事人和解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主审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可试行和解,当事人同意和解的,可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不能马上达成协议,则由主审法官视情形决定是否安排和解法官主持和解,当事人也可请求安排和解法官主持和解;法院应建立主持和解的法官名册,以待当事人指定,如是法院指定的和解法官,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解协议的的效力等。

这些内容基本上可从制度上阻断和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联,如果能完善配套的保障机制那么就能真正的建立“纯化合意”制度。

总之,以诉讼和解替代法院调解,可有效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调解型”向“判决型”转变。

四、结语法院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对将来的法制化建设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为了更好的将此制度继续下去,我们需要对其中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符合的及落后于时代潮流的缺陷加以纠正。

让法院调解制度真正成为我国经济稳定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更好地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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