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调研报告(初稿)
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调研报告南宁市********设计院2014年03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3)二、参考资料 (4)第二章南宁市城市发展概况 (5)一、地理位置 (5)二、行政区划 (5)三、社会经济发展 (5)四、城市建设概况 (6)五、能源消费结构 (6)六、环境综合整治 (7)七、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7)第三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 (9)一、南宁市太阳能资源 (9)二、南宁市地热能资源 (10)三、南宁市地表水资源 (10)四、南宁市污水资源 (10)第四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现状 (12)一、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历程 (12)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状况 (14)三、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状况 (17)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8)一、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8)二、太阳能光热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19)三、浅层地能项目节能效益分析 (20)第六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工作存在的问题 (21)一、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 (21)二、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 (21)三、项目前期可行性评估和系统方案设计工作不到位 (21)四、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质量把关不严 (22)第七章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思路和建议 (23)一、坚持国家与地区战略相结合 (23)二、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23)三、坚持资源开发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23)四、坚持专项布局与区域布局相结合 (23)五、坚持成熟技术与前沿技术相结合 (24)六、编制《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导则》及相关地方标准 (24)第八章结论 (25)第一章概述一、研究目的与意义可再生能源技术作为一项正处于示范和推广阶段的新兴技术,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南宁市已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然而,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项目中的实际应用效果,各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适用性的跟踪测试、总结和评价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工作尚未及时跟进,从而导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缺点和隐患不能尽早地被发现和规避,由此影响了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可持续性发展。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
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手册Technical Department Document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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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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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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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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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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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四、污水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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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选择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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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处理工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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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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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级处理工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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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水泥散货中转库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名称:水泥散货中转库建设单位: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6年12月前言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水泥散货中转库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马村港,水泥散货、矿粉散货经轮船运至泊位,打入项目筒库内,由水泥运输车为岛内搅拌站等企业提供原料。
水泥散货中转库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建设的生产线生产设计规模为45万吨/年,2015~2016年度实际吞吐规模为40万吨/年。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环函【2016】817号文件),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要求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开展“水泥散货中转库”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为加强已建企业环保管理,海南汇佳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水泥散货中转库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报告呈交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备案。
本评估报告主要从运营时的厂界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等方面反应项目投产是否做到达标排放,同时针对项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后,项目运营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影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不存在环保问题,本项目继续运营可行。
前言 (1)1项目概况 (3)1.1项目位置 (3)1.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规模及组成 (4)1.3主要设备清单及原辅料用量 (6)1.4平面布置 (6)1.5公共工程 (6)2法规、标准和环境敏感目标 (8)2.1法规 (8)2.2标准 (8)3工程分析 (12)3.1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2)3.2污染源排放总量 (16)3.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16)4项目政策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21)4.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21)4.2与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21)5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5.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估 (23)5.2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5.3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3)6固体废物环境现状评估 (24)7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5)7.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5)7.2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 (27)7.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有效性评估 (27)7.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有效性评估 (27)7.5环境保护措施汇总及环保投资 (27)8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28)8.1环境监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8)8.2监测计划 (28)8.3监测方法 (28)8.4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29)9环境现状评估结论及建议 (30)9.1项目污染物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结论 (30)9.2产业符合性结论 (30)9.3规划符合性结论 (30)9.4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 (31)9.5总量控制 (31)9.6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建议 (31)9.7综合结论 (31)1项目概况1.1项目位置项目位于海南省澄迈县马村港,四至情况为:项目北面、西面、南面临海,东面为出场道路连接马村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南府办[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好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结合我市及各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08-2010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为: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辖各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武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宾阳县、横县达到70%以上,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达到50%以上。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南宁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高新市建委主任刘雄市发改委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李伟时市招商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张星辉市审批办主任朱亚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跃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杜颖市金融办副主任杨维超武鸣县县长黄国健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李振林隆安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谭良良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自治区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拉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正式发布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
HJ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on industrial furnace
(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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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2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lt
准。
GB 5085
污水处理AAO工艺调试方案.【范本模板】
某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试运行方案一、工程概况 (1)二、试运行目标 (6)三、生产工艺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6)四、试运行范围和内容要求 (7)五、试运行管理机构的设置 (8)六、试运行人员的配备 (8)七、试运行各阶段进度安排 (12)八、预处理部分试运行方案 (14)九、AAO处理工艺的试运行方案 (26)十、污泥处理工艺的试运行方案 (44)十一、试运行期间的运行管理制度 (50)十二、试运行期间的水质监测分析 (51)十三、试运行期间供配电管理 (51)十四、自动控制系统及仪器仪表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58)十五、试运行期间的安全措施 (67)十六试运行期间的厂区防汛工作 (69)十七、试运行应急预案 (71)十八、试运行总结 (80)一、工程概况1。
1项目背景某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是上海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一五"环保计划项目之一,本工程的实施将为崇明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的环境。
本工程建设规模:一期为1.25万m3/d,近期为2.5万m3/d;远期(2020年)规模5万m3/d;采用多模式AAO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中的一级B标准,尾水通过出水泵房提升后排入长江。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为:远期旱季平均流量:5万m3/d远期旱季高峰流量:2875m3/h近期旱季平均流量:2.5万m3/d近期旱季高峰流量:1531m3/h一期旱季平均流量:1.25万m3/d一期旱季高峰流量:813m3/h堡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工艺流程图如下超越渠加药内回流回流污泥出水进水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初沉配水井初沉池A/A/O池二沉池紫外线消毒出水高位井出水泵房栅渣外运处置鼓风机房二沉配水井回流及剩余污泥泵房储泥池污泥泵房污泥浓缩脱水机平均高潮位超越管超越管剩余污泥泥饼外运滤液堡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工艺流程图砂外运处置31。
2设计进水指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指标序号基本控制项目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设计出水水质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mg/l 300 602 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50 203 悬浮物(SS)mg/l 200 204 氨氮(以N计)mg/l 30 8(15)5 TN mg/l 45 206 总磷(以P计) 4 17 PH 6~9 6~98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000*注:括号外数值为污水温度>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
SL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前言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GB/T 20000.2—2009)以及《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共12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本标准主编单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献师洋孙照东穆伊舟李红亮杨文博李昊舒卫先滕阳张颖张军锋李淑贞董飞孙章顺韩淑媛赵山峰郭瑞丽李东阳。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1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6)3 基本资料 (8)3.1现场查勘与资料收集 (8)3.2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资料 (9)4 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 (10)4.1 基本要求 (10)4.2 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分析 (10)4.3 废污水产排分析 (12)4.4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 (13)5 拟纳废污水域概况 (14)5.1 拟纳污水域基本情况 (14)5.2 水功能区基本情况 (14)5.3 水生态概况 (15)5.4 重要第三方概况 (15)5.5 地下水概况 (15)5.6 水域管理要求 (15)5.7 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分析 (15)6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17)6.1 基本要求 (17)6.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7)6.3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要求 (18)6.4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 (19)6.5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20)7 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 (22)27.1 基本要求 (22)7.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23)7.3 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影响分析 (26)7.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28)7.5 对特殊用水户、生态敏感点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28)7.6 基于水功能区管理水质目标的入河排污限值 (28)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30)8.1 基本要求 (30)8.2 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与口门工程方案 (31)8.3 排放方式与排污浓度及总量 (31)8.4 排污影响与制约因素 (32)8.5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 (32)9 事故风险评价 (33)9.1风险危害范围 (33)9.2风险识别 (33)9.3风险分析 (33)9.4风险防控 (33)10影响补偿方案建议 (34)10.1补偿原则 (34)10.2补偿条件 (34)10.3补偿范围 (34)10.4补偿对象 (34)10.5补偿标准 (34)11水资源保护措施 (35)11.1管理措施 (35)11.2技术措施 (35)11.3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35)11.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及管理 (35)11.5污水排放监控措施 (35)311.6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5)11.6宣传教育 (36)12 论证结论 (37)12.1结论 (37)12.2建议 (37)附录A《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38)附录B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基本情况表 (41)标准用词说明 (43)41 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冀建法改〔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17日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是指以处理城市(含县城及以生活为主的开发区,不含工业聚集区)生活污水为主的设施(原则上以环评批复类型为准),以及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设施。
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定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设施运行重大事件等。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设施运行较大事件等。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市国资委各直管企业:《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方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9号)、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实施方案》(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和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发〔2017〕7号)的精神,为加快处置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二、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完成南宁市国资系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到2017年底,市国资系统关停企业全部出清。
——到2018年底,市国资系统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到2019年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全面完成,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发展,统筹兼顾。
坚持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加快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1.21
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2015年12月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目录目录 (I)前言 (1)1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情况 (4)1.1 基本情况 (4)1.1.1 行政区划和人口构成 (4)1.1.2 生活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4)1.1.3 餐厨垃圾服务范围及清运量 (6)1.1.4 农村人口及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8)1.2 现状及“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 (8)1.2.1 规划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 (8)1.2.2 规划任务及实际完成情况 (9)1.2.3 保障措施 (22)1.3 收费、运行及监管情况 (22)1.3.1 收费 (22)1.3.2 运行 (22)1.3.3 监管情况 (22)1.4 总结 (23)1.5 “十三五”面临形势 (24)1.5.1 经济发展加速转型 (24)1.5.2 加速生态文明建设 (25)1.5.3 提高处理技术水平 (25)1.5.4 加大运营投入,提供运管水平 (25)2 “十三五”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25)2.1 指导思想及原则 (26)2.1.1 指导思想 (26)2.1.2 总体思路 (26)2.1.3 规划原则 (26)2.1.4 范围 (27)2.2 目标............................................................................................................................................ 27 3 “十三五”需求分析 . (27)3.1 人口 (28)3.1.1 规划范围 (28)3.1.2 人口预测 (28)3.2 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28)3.2.1 生活垃圾成份构成 (28)3.2.2 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 (29)3.3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及设施需求预测 (31)3.4 餐厨垃圾清运量预测 (41)4 “十三五”规划任务 (42)4.1 处理设施能力建设 (43)4.1.1 “十三五”规划能力建设 (43)4.1.2 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及处理方式选择 (44)4.1.3 建设投资 (45)4.2 收转运体系建设 (46)4.3 存量治理 (46)4.4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47)4.4.2 技术及产品 (48)4.4.3 管理措施 (48)4.4.4 地方政策 (48)4.5 垃圾分类 (48)4.6 监管能力 (48)4.6.1 能力建设 (48)5 “十三五”规划实施计划 (49)5.1 实施范围、内容 (49)5.1.1 实施范围 (49)5.1.2 建设内容 (49)5.2 进度计划 (50)5.3 年度安排 (50)5.4 项目职责 (51)5.5 考核指标 (51)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6 “十三五”规划保障措施 (51)6.1 政策机制保障 (52)6.2 资金保障 (52)6.3 技术保障 (52)6.4 监管保障 (53)7 政策建议 (53)7.1 政策支持建议 (54)7.2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主推产业、技术建议 (54)7.3 “十三五”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投入建议 (54)广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草案前言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是中国沿海的省级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边疆,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丰富的多民族山区沿海省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府发〔20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现决定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等8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制定时间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85]76号1985年6月15日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4]48号1994年4月23日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代化工程还贷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4]137号1994年11月3日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及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5]99号1995年8月1日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驻邕办事机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申办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4号1996年1月6日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30号1996年9月9日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1996年11月30日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目标管理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9号1997年3月13日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捐资助学款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97号1997年7月25日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中小学生统一穿着学生装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18号1997年9月9日1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7]123号1997年9月30日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7]136号1997年8月5日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城镇居民私有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9号1998年2月27日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62号1998年5月16日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8号1998年7月28日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02号1998年11月18日1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1999年11月24日1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民委关于加强我市壮文进校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0]77号2000年7月17日1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2001年3月19日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发[2001]27号2001年3月19日2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42号2001年4月10日2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70号2001年6月28日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139号2001年12月12日2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1]149号2001年12月31日2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委、市教委《关于加强南宁市寄宿制民族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01]136号2001年9月5日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燃气管网相邻施工监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6号2002年5月15日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2]76号2002年7月16日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乡村医生、保健员工作实行经济补贴的通知南府发[2002]106号2002年11月5日30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2]109号2002年11月7日3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南府办[2002]55号2002年3月25日3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府办[2002]196号2002年9月7日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2003年1月17日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2003年4月4日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58号2003年4月24日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车辆清洗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3]85号2003年6月10日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旅游区、经济园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1号2003年7月21日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项目招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25号2003年9月25日3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首府南宁科学完善的全民公共卫生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3]127号2003年10月12日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1号2003年10月17日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6号2003年10月27日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3]139号2003年10月31日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南府字[2003]23号2003年12月22日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3]89号2003年6月4日4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6号2003年1月31日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7号2004年2月4日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4]35号2004年4月20日4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39号2004年4月24日5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5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改制企业经营层持大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58号2004年6月18日5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07号2004年12月2日5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2004年12月28日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相思湖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22号2004年12月29日5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南府字[2004]9号2004年11月15日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04]57号2004年6月8日5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府办[2004]250号2004年12月30日5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5]33号2005年4月18日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44号2005年4月27日6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已出让土地补交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83号2005年7月6日61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07号2005年9月8日6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118号2005年10月17日6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意见南府发[2005]132号2005年12月2日6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5]8号2005年1月5日6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办[2005]63号2005年4月6日6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2005年5月13日6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2号2006年1月25日6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府发[2006]36号2006年3月27日6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邕江网箱养鱼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53号2006年5月12日7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6]99号2006年9月22日7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南府发[2006]125号2006年11月29日7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南府发[2006]132号2006年12月15日7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2006年12月25日7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151号2006年8月30日7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6]170号2006年9月25日7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的意见南府发[2007]58号2007年4月19日7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大明山旅游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南府发[2007]90号2007年8月31日7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2007年9月29日7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南府发[2007]109号2007年11月10日8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7]257号2007年9月29日8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南府办[2008]21号2008年2月7日8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2008年5月5日8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执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和治理制度会议纪要的通知南府办[2008]178号2008年8月12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南府办[2012]282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28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9日南宁市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方案为树立城建工作质量意识,推行优质标准,建设优质工程,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造优美、和谐的生态宜居环境,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创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中心,加快实施“工程质量提升年” 三年行动。
以整顿建筑市场、打击违法建设,加强质量监督、治理质量通病,查处质量事故、严惩质量责任,树立样板工程、打造精品项目,制定质量目标、实现整体提升等工作为主要内容,不断提升城市品质,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全面发展,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加快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坚持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通过充分调研,对现有的监管制度、规定和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引导参建各方重视工程整体质量提升和工程细部质量的处理,加大以提升工程质量精品化程度为目标的监督巡查力度,形成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的良好互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数量和获奖等级,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努力实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跨越式发展,争取使我市在三年内,迈入全国建设管理质量先进城市前十名行列。
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零排放初探
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零排放初探韦海球;陈俊【摘要】文章分析了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介绍了高速公路服务区中水回用处理方法和工艺,并结合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实际情况及工程实例,对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零排放提出了建议.【期刊名称】《西部交通科技》【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3页(P188-190)【关键词】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中水回用;零排放【作者】韦海球;陈俊【作者单位】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9;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12.36+60 引言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8年6月,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13.65万km,广西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 000 km,全国建成高速公路服务区约5 500个。
服务区在带来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周边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高速公路服务区一般建有卫生间、加油站、便利店、餐厅、维修间等服务设施,在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个污水排放源。
服务区周边往往没有现成的污水管网,也不能利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倘若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就直接外排,势必对公路周边的农田、池塘、河流等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甚至有可能危害到人体健康,以致与周边村民的环保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对服务区的正常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常被称为“水十条”),第七条提出“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做出规定,而且对服务区污水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处理达标,而且要进行利用。
有的规划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服务区,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其污水要实现零排放,即不得向服务区外排放污水。
服务区污水从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转变为处理达标后进行利用,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国内有些省份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回用走在了前列,如杭浦高速平湖服务区、三淅高速寺湾服务区[1]、郑卢高速公路少林服务区等采用了中水回用技术[2],并且运行稳定,效果良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南价综[2009]28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南价综〔2009〕28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局各科及所属单位:今年,我局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大力开展“民生价格大调研活动”,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价格课题论文。
在本次评选活动中,共有40篇课题论文参评。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2篇,鼓励奖19篇。
同时,为表彰积极组织参加价格课题评选活动的单位,本次活动还评选出优秀组织奖3个。
现将有关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附件:1.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获奖名单2.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评比优秀组织奖名单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获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作者一等奖(2篇)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切实做好服务“三农”工作南宁市物价局课题组蓝强、谢鸰、廖全安、覃新武、王荣姣、陈绍文、何海洋南宁市家电下乡及限价运行情况调查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课题组游志新、方晓海、罗帆、李平、温伟华、黄有廷二等奖(7篇)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调查报告南宁市物价局课题组蓝强、冯李莎、林丝、王荣姣南宁市出租车汽车运价调研报告南宁市物价局课题组蓝强、冯李莎、梁浩泉、吴新华、杨裕娟、刘建平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南宁市价格认证工作再上台阶市价格认证中心冯李莎、周克坚、骆雪球、韦裕良如何规范和治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中的价格行为--关于零售商供商收费问题的调研报告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课题组方晓海、耿飞、温伟华、农彪、钟少祥、黄有廷南宁市香蕉调研报告市价格监测中心廖全安、何海洋、陈绍文南宁市生猪生产情况调查与分析市价格监测中心廖全安、何海洋农村医疗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邕宁区物价局李凤英三等奖(12篇)浅析我市公办幼儿园的现状及发展谢鸰、杨裕娟探讨对行政依附型代理乱收费监管难的治理对策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周颖关于成品油调整对我市行业生产经营发展影响的情况及对策商品价格管理科梁浩泉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尊重民意科学定价--南宁动物园欢乐世界主题公园门票定价工作回顾商品价格管理科林丝关于我市农贸市场现状及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情况的调研报告收费管理科楚利2009年趸售电价工作调查报告商品价格管理科梁浩泉、刘建平关于横县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思考横县物价局李群关于宾阳县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几点思考宾阳县物价局覃燕宾宾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调查报告宾阳县物价局覃崇家价格诚信建设对宾阳炮龙文化产业发展的影响宾阳县物价局张昭文加强基层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的思考宾阳县物价局廖宁浅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收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宾阳县物价局罗小芬鼓励奖(19篇)充分利用网络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游志新、王德毅、吴新华开展公交票价成本监审促进南宁市公交事业健康发展市价格成本调查队覃新武浅谈南宁市小水电上网电价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程皖梅、梁升平、韦翠环、马文澄浅谈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难点及对策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何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周志德搭好平台提高价格成本工作服务农户水平市价格成本调查队覃新武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物价管理服务工作的探讨青秀区物价局商文江浅议涉农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彭德奎近期我市主副食品价格走势分析市价格监测中心梁倬浅谈价格举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农江婷赴黑龙江、吉林两省及哈尔滨、长春两市学习考察价格认证工作报告市价格认证中心周克坚陈志坚2009年1-5月南宁市有色金属价格调查分析市价格监测中心林华关于上林县小水电站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上林县物价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推进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新发展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吴萱上林县价格认证工作的现状与思考上林县物价局做好价格举报工作设想及建议宾阳县物价局覃崇家廖宁当前我县粮食生产、流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宾阳县物价局梁雄关注民生问题破解价格难题构建首府和谐稳定的物价环境李平、楚利、梁浩泉今年燃气价格走势调研报告市价格监测中心杨晓文附件22009年度南宁市物价系统价格课题论文评比优秀组织奖名单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南宁市价格监测中心宾阳县物价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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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城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秀区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青秀区辖区范围内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水收集管网、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关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分工负责、协作监管的原则,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是青秀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青秀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七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的安排、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监管。
第八条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市场化托管方式运营,通过公开竞争,优选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营企业,签订污水处理委托运营协
议或合同,进行托管运营。
协议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须将协议或合同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实行按水量、水质进行核拨的运行机制,按照托管运营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测算。
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查阅、审核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运行台账等生产运营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青秀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在进、出水口等位置建设自动监控基站,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要为自动监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对污水处理设施液位计、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定和校准。
污水处理设施计量仪器应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和校准。
校准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自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行之日起,运营单位应委
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并于每月6日前将各项检测、计量结果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或设计出水标准执行。
污水处理设施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实际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因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可以扣除。
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
第十八条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运营协议或合同,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同时,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接入管网的巡查工作,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以及出现的较严重的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在上报城区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尽快修复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属地乡镇、街道、仙葫开发区要加强源头及设施周边区域的垃圾清理工作,各乡镇、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青秀辖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排水管道清淤养护工作,避免污水处
理设施因垃圾堵塞出现故障甚至停机的现象。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合理安排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实行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
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泥处置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运营单位要保持污水处理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大修、检修时,运营单位要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或采取相应的应急补救措施。
对确需全部停运或部分系统停运,可能会造成处理水量和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运营单位要提前90个工作日向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市环保局、市城乡建委、市海绵与水城办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期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如何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和污水收集系统检修期间,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保障水质稳定。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
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制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制定在重要设备突然故障或停运大修、停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报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在运营单位退出管理、临时接管等情况下的预案,报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五章督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政府督查室每年定期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对谎报运行数据的运营单位,要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因擅自停运、设备闲置或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瘫痪或设备
损坏、无法运行的,要依法追究排污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绩效考核制度。
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环保、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污水处理设施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营绩效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