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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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1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飞扬集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飞扬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飞扬集团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3 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 规定与程序4.1 招标4.1.1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1.1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4.1.1.2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手续已审批完毕。

4.1.1.3 投资计划已下达,资金来源已落实。

4.1.1.4 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已具备。

4.1.1.5 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已确定。

4.1.1.6 现场已具备开(施)工条件。

4.1.2 招标方式4.1.2.1 公开招标,招标人按照规定通过相关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4.1.2.2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4.1.3 招标工作程序4.1.3.1 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初审,基建主管部门审查。

4.1.3.2 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4.1.3.3 招标人按照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基建主管部门审查。

4.1.3.4 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标底),概预算中心审核。

4.1.3.5 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等。

4.1.3.6 招标人在基建主管部门、公证部门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4.1.3.7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基建主管部门监督。

4.1.3.8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的,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1.3.9 评标报告报基建主管部门备案,基建主管部门审核中标通知书。

4.1.3.10 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单位。

4.1.4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资格审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资格预审工作。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评标方法适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签或评分排名的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9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如果投标申请人数量在15家以内,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六)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业绩、拟投入的技术装备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资料。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建建[2015]436号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15]436号各市(州)建设局,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甘建建〔2013〕445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格审查管理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27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

惟独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辟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施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招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公平地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单位自制定招标方案之日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办法的适用,以及投标人参加评标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招标文件制定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招标范围、内容、时间、地点、使用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标准、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合同执行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填写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四)招标评分办法;(五)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六)招标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七)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要求;(八)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九)其它附件。

第七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和要求完成的标准,使得投标人可以清楚了解如何完成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符合的标准、构建要求、规范要求和设备要求等方面。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日期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标日期和时间、评标委员会组成通知日期和时间、结果公布日期和时间、中标通知日期和时间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投标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一)投标申请书;(二)投标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在规定期间内营业执照副本;(三)投标保证金;(四)拟承担的主要责任的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二)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三)投标人的业绩文件;(四)投标人向本招标项目提供的商情报告。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减少不正当竞争,提高投标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招标方式,如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所有投标人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评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

2. 法律依据原则: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真实性原则:投标人的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假夸大。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址等。

2.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工程经验等。

3.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1. 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应的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 投标人的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予以拒绝。

六、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结果公示1.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

2. 投标文件的评审必须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 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得分和中标结果。

4. 中标结果的公示必须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工期要求。

七、中标结果的确认和合同签订1.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结果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保证金、承诺函等。

2. 中标结果确认书必须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三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适用]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一般进行资格后审.第五条[资格审查原则]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负责规定]资格审查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资格审查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第七条[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地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资格审查活动程序]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下同);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4、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人资格不进行审查或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在开标后对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资格审查。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书应作废标。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应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资格预审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二)在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发布经核准的招标公告;(三)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编写资格预审审查报告;(六)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资格预审包括合格制审查和有限数量制审查。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实行合格制审查;对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

第七条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通过招标人推荐和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7-9家参加投标,其中招标人推荐数量不超过规定投标人数量的1/3。

随机抽取活动在交易中心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评标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评标的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评标的管理办法第一条:招标、评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主管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的基建工程师、机械设备工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招标、评标小组。

总经理担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

具体负责项目招标、评标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招标、评标的基本原则1.竞争优选的原则。

筛选三家以上单位进行竞标;2.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

4.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投标施工单位资格审查和提供的必备资料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2.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提供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4.提供近两年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情况表;5.提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表。

第四条:(投标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附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附件:经会计师事务审计过的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现金流量表附件:项目评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评标的方法通过对投标单位的能力、业绩、财务状况、信誉、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比较,选择各项指标较优良者为中标单位。

以保质保量为前提,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进行答辩,提出可行的低标价的报价。

其基本的评标的方法有以下三种:1.专家评议法由评标小组预先确定拟评定的内容如:工程报价、工期、主要材料消耗、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等事项。

经过对共同分项的认真分析、横向比较和调查后进行综合评议。

2.最低投标价法2.1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被基本确定为可靠承包商的适应这种办法。

2.2以评审价格作为衡量标准的,选取最低评标价者作为推荐中标人。

评标价并非投标价,对于不能折算成价格的如:施工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一些因素折算为价格,计算为评标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方法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方法包括哪些

建筑⼯程施⼯招标资格审查的⽅法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式确定施⼯单位,必需招标的⼯程⼀定要进⾏招标,那么建筑⼯程施⼯招标资格审查的⽅法包括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建筑⼯程施⼯招标资格审查的⽅法包括哪些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程施⼯招标资格审查的⽅法包括资格预审办法和资格后审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公开招标的项⽬,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件。

招标⼈采⽤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进⾏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件。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

编制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资格预审⽂件和招标⽂件,应当使⽤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会同有关⾏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本。

第⼆⼗条招标⼈采⽤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进⾏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件规定的标准和⽅法对投标⼈的资格进⾏审查。

⼆、招投标程序的基本流程是什么1、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式的,则还应当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前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三家,即:中国政府采购⽹、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2、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件。

投标⽂件应在规定的截⽌⽇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件截⽌⽇期后收到的投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件签收备案。

投标⼈有权要求招标⼈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建设行业中,施工招标投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平竞争,制定一套规范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全面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一、概述1.1 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工程质量和各方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市政、水利等各类工程。

二、招标方的责任2.1 流程设计招标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招标流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交流会等。

2.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应编制完整、准确、清晰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等内容,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获得相同的信息。

2.3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信息、开标时间、投标要求等,以便有意向的投标人参与招标。

2.4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方需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工程能力、信誉记录、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

三、投标人的责任3.1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按时递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投标报价等。

3.2 保证金交纳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并遵守合同规定。

3.3 技术方案的准备投标人需要准备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设计图纸、材料清单、工程进度等,以显示其施工能力和专业水平。

四、评标过程4.1 开标招标方需在公开场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投标人代表参加。

4.2 文件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3 技术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得出技术得分。

4.4 报价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评分,得出报价得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完美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完美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管理办法完美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依法进行资格预审第六条投标资格预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至少选择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投标申请人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第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适合拟招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完整、严谨、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以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情况相一致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应高于满足拟招标工程最低的资质等级第十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资格审查的标准和办法;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不同标段同时进行招标且同时施工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对拟投入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对应标段予以明确载明第十一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以下情形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强制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第三章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第十二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办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第十四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二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六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再行独立申请参加资格预审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参加资格预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八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收到预审申请文件后,应当向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预审申请文件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十九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在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应当真实、有效招标人应当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保密第四章资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投标资格评审活动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二十二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予以确定全部使用*投资和*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从投标申请人单位调离、辞职或离职不足三年的;从投标申请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的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资审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五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评审办法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申请人以往工程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履约经历、现场管理、近几年内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等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中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不应当作为评审的因素第二十八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规定相应的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根据量化得分排序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九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评审因素,规定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和一定比例的附加合格条件对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通过综合评议或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第三十条招标人拟限制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的生产资源和所对应的标段及数量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第六章资格评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申请文件的时效性,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投标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编写评审报告第三十四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可以共同推荐产生一名资审委员会负责人其主要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三十五条资审委员会应以下列文件、资料作为评审依据: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记录;资格预审文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资审委员会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第三十六条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不得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遗漏和错误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预审申请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七条在评审过程中,资审委员会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该投标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与其他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资格被取消的;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与招标工程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三十八条评审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无效,应当依法重新组织资格评审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申请人之间的竞争,且影响评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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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
(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投标申请人认为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招投标投诉的有关规定书面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诉人书面提出的投诉内容未作出正确合理的答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开标活动。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合理认真的评审。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过高要求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向投标申请人收取不合法的任何费用。

发现上述行为:是招标人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是招标代理企业的,依
法暂停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质。

第十四条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书中,资料和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投标人记不良记录一次。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人员资料及证件与事实不符的;
(三)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省外建筑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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