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预收款产生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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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预售含不含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预售含不含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预售含不含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核心就在于:财税〔2016〕43号解答:预收账款≠预售收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均不含增值税,没有说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讲的是收入的概念,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从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也可看出这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

另外,从国税发[2009]31号文可以看出,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取得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区别只是完工产品收入和未完工产品收入而已。

北京国税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宣讲时也是特别明确以不含税收入作为计算预计毛利率的基数。

因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再看看,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方法不同,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有差异

计算方法不同,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有差异

计算方法不同,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有差异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布之前,A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直按照“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计算缴纳当期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布之后,A房地产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开始按照新规定计算方法纳税,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这两种计算方法在预缴土地增值税上有什么差异?
 笔者将A房地产公司之前的算法定义为方法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70号文件列示的计算方法定义为方法2,通过计算对比一下二者在预缴土地增值税上的不同(如下图)。

 结果显示,方法2比方法1要多预缴税款0.06万元。

 从计算结果来看,无论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70号文件给出的算法,A房地产公司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都比之前的计税方法
要多,这无疑会增加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影响公司的现金流。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是因为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的计征依据是按照“预收款÷(1+适用税率)”计算的,而土地增值税预收款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则是。

房企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

房企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

房企预交⼟地增值税计算依据及其他税种涉税分析5类风险-(1)⼀、⼟地购⼊的营改增影响(⼀)⼟地抵减销售额的政策⼝径1、⼟地抵减销售额的计算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般纳税⼈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适⽤⼀般计税⽅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对应的⼟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11%)2、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税务总局16年1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付的⼟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是指当期进⾏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积。

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房地产项⽬可以出售的总建筑⾯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积。

《关于⼟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16年86号公告规定:“当期销售房地产项⽬建筑⾯积”、“房地产项⽬可供销售建筑⾯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积)。

⽀付的⼟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地价款的单位直接⽀付的⼟地价款。

3、实务问题(1)⼀次拿地、分次开发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次拿地、分次开发”,对应的⼟地价款如何计算扣除?可供销售建筑⾯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期都是作为单独项⽬进⾏核算的,这⼀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中的“项⽬”⼝径⼀致,因⽽,对“⼀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可分为两步处理:第⼀步,要将⼀次性⽀付的⼟地价款,按照⼟地⾯积在不同项⽬中进⾏划分并且固化;第⼆步,对单个房地产项⽬中所对应的⼟地价款,要按照该项⽬中当期销售建筑⾯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积的占⽐,进⾏计算扣除。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

欢迎阅读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增值税。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会计实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

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取得预收款时先预缴税金,清算时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还需要预提一定金额的土地增值税,以避免低估费用和负债、高估利润。

预提该部分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

此处不宜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因为从税法角度讲,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计入应交税费易引起误解。

在这里,计提是根据预缴的税款提取的土地增值税,预提是对超过预缴税款部分提取的土地增值税,实务中计提与预提往往混用。

3.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如果总税款大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如果总税款小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实际补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地产企业预提土地增值税后计入其他应付款,但在当年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一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如何交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涉及时间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等特殊原因。

一般当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从而提前回流资金,缓解资金成本压力。

而这部分款项尚达不到收入确认条件,而作为预收账款入账。

那此部分预收账款需要交哪些税?怎么交?一、涉及的增值税预缴在增值税的处理上,相对比较简单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其中现行的征收率为5%,适用税率为9%)二、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预缴1、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那么其实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前,均适用预征的情形。

这一点与其它税种预征有所不同。

2、预缴比例根据国税发〔2010〕53号第三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列举部分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划分相对简单,仅按三类进行预征,具体为:广州相对分类更细,具体为:青岛税局则更加复杂,在具体执行中还引入了销售单价的标准。

具体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可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三、涉及的所得税预缴1、预缴时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季(分月)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摘要:在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时,需要应用大量资金,而“预收款”与“金融贷款”恰恰就是极为关键的资金来源。

预收款属于卖家向买家提前收取的部分资金,即“定金”。

预收款可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项目时具备充足资金。

本文先进一步分析了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上的不同处理方法,最后结合现实案例展开详细解读,希望能为相关人士研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相关问题带来借鉴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预收款;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一、引言房地产在开发产品过程中,需要得到自有资金、预收款以及金融贷款的支持。

预收款主要就是房地产企业用来开发项目时需要应用到的一笔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项目开发后期工作有效落实。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房时,需要收付预收款,参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这并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但依据税收法相关规定,则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内,严格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并指出了具体原则,在经济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可以被确认为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在会计及税法中不同处理方式(一)预收款会计处理方式房地产行业具有高资本特点、高负债特点,而且开发产品时,需要耗费大量的周期时间。

预收款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房地产企业后期开发的项目稳定落实,为后期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房地产企业减轻自身资金压力,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

政府早已规定在建设商品房时,如果商品房达到了预售条件,房地产企业则可以通过预售方法,向受众销售商品房。

购房的人与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的人支付部分预售款时,实际未得到控制房屋商品的权利。

当企业收到了预售款,由于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要求,所以不能在会计上将其确认为“收入”,这就需要企业单独设置预收账款核算方案,针对相关的预收账款加以核算,需精准区分“预收账款”与“货币资金”[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细思极恐的“可”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细思极恐的“可”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土地增值税”政策解读:细思极恐的“可”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对于这个70号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算问题,我想到了一个比喻:花80元买了个被套当祭礼去吊孝,结果孝子却很不高兴,因为他以为你要封300块钱给他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原来,财税[2016]43号文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OK,于是大家就会想,比如销售房产时,预收了1,000万元,那么,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基础就是:1,000万÷(1+11%),这样预售收入就不含税了。

以3.5%的预征率来说,应预征:
1,000÷(1+11%)×3.5%=31.5万元
但是,这样理解43号文,是有风险的,因为43号文规定的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并不是针对预收款,所以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标准,把预收款也理解成收入,多少有一点先入为主或者一厢情愿。

所以,不能直接因为有43号文,就认为预征应该要扣除销项税金。

但看来不少纳税就是这样认为的,所以,当70号文出台后,自然就会有点失望了。

再来看看另一个方面,就是增值税本身。

预售房时,并没有收入实现,增值税也没有实现收入,这是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最大的变化之一,预售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会计办理1、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照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3号):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2 016 年第 70 号):一、对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合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合用简略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1、一般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 / ( 1+11%) *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简略计税方法下: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 / ( 1+5%)*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收税款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 年第 70 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收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纳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依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照=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 A 项目(动工日期在2016 年 5 月 1 往后), 2017 年 7 月销售一般住所预收房款1110 万元,依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2%。

则 :1、正常状况下,土地增值税预收税款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照=不含增值税收入=1110/(1+11%)=1000 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000*2%=20 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收税款计算: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 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照=1110-30=1080 万元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万元。

三税计算方法

三税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应预缴的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交税款(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部分税务机关对诚意金等有更加细致的规定。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入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1、收取的款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2、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3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土地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例如,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000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为(1000-1000/(1+9)*2%)*2%=19.46,而非1000/(1+9%)*2%=18.02三、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销售开发产品一般是采取预售方式,为了均衡入库税款目的,土地增值税采取了平时预征、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预缴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收款/(1+9%)★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计税的项目来说,不含增值税收入如何理解是有争议的。

部分观点认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销项税额=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地价款)/(1+9%)x9%β如按该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的计算基数,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需要考虑土地价款的分摊。

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是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二(预收款-预收款/(1+9%)*3%)*±地增值税预征率;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预收款/(1+5%)*3%))*±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层面的税收规定允许选择两种方式预缴土地增值税。

从上述分析情况看,对于简易计税项目,方式二预缴税款比方式一要高,因此选择方式一更为有利;对于一般计税项目,方式一的计算方式有争议,需要了解税务执行口径,才能判断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需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制定出台土地增值税预缴方式的具体规定。

例如,湖北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业缴纳的流转税由价内的营业税变成了价外的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也发现了变化,本文梳理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三大税种预缴税务处理,并以简单的案例对会计处理进行了说明。

一、增值税按照财税36号及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的基数为实际收到的全部预收款,强调是收到。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11%的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5%的征收率。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同时根据16年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所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和增值税计算预缴税额的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同时根据计算公式,预征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应当与增值税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收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上,根据不同销售方式有所不同:(一)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企业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方式下,预售房地产未实际收到预收款但已经根据合同等达到应收款时间的,企业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

这种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增值税下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所以计算预计毛利的基数应当大于等于实际收到的预收款。

(二)分期收款方式企业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怎么分摊?怎么预征清缴?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怎么分摊?怎么预征清缴?

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怎么分摊?怎么预征清缴?引言这一节单独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三大税之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那么下面写的,是给大家一个参考,思路基本都是一致的,如果大家在自己的公司有不同具体计算公式,以公司的要求为准。

1计算逻辑与公式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适用税率如下: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先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一个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一般来说,就是销售收入)是10亿,假设扣除项目金额是6亿元,那么:增值额=10亿-6亿=4亿;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的比例=4亿/6亿=66.7%这个比例套用上面的表,增值额在50%-100%之间,那么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亿*适用税率40%-扣除项目金额6亿*速算扣除系数5%=1.3亿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2种算法

房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2种算法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 A 项目(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2017年 7 月销售普通住宅预收房款 1110 万元,根据当地的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则:
1、正常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不含增值税收入 =1110/(1+11%)=100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不含增值税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1000*2%=20万元。 2、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 应预交的增值税税款=1110/(1+11%)*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1110-30=1080万元 预交土地增值税税款=1080*2%=21.6万元。 从上述结果来看,虽然计算简化了些,但预交的税款比 正常计算的方法下要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70 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70号):为方便纳 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 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 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算”,“可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计算,但在个别省市,强 制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有些欠妥。
3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沿用上例,该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 20万元,则会计处理 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ຫໍສະໝຸດ 20待开发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相应的收入及成本结转损益
时,将土地增值税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地增值税”期末余额更能准确反映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完

房开企业预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房开企业预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异预售时的差异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

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

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

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预交计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预交计税收入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征依据存在“税税差异”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均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申报)的征管模式,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征依据并不相同,存在“税税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征依据都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征依据不同。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开发了B商业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5 年3 月15 日,2016年8月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11 100万元。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如下:1.A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11100÷(1+11%)=100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10000×3%=3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11100-300=10800(万元)2.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11100÷(1+5%)=10571.43(万元) 应预缴增值税=10571.43×3%=317.15(万元)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11 100-317.15=10782.85(万元)风险提示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需把握两个要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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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预收款产生的土地增值税
相较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点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预缴事项上,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纳税人在房地产销售合同签订次月纳税期限内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两个文件在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算方法上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日前深圳地税部门在实操过程中,已根据总局70号公告的内容修正了土地增值税的预缴规定。

笔者认为,合并后的税务部门也将依照70号公告内容进行执法。

结合上例,A房地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和预缴金额分别为:
❶2016年7月15日,A公司应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0-285.71)×3%=291.43万元: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291.43
贷:银行存款 291.43
❷2016年8月15日,A公司应预缴土地增值税:(20000-571.43)×3%=582.86万元: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582.86
贷:银行存款582.86
❸2017年3月,交楼时,A公司在确认营业收入的同时结转预交土地增值税至损益表(291.43+582.86=874.29):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874.29
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8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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