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
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14]321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13
【实施日期】2014.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涉海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海通航﹝2014﹞321号 2014年8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上海港涉海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关于开展水上交通管理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涉海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上海海事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并称主管机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涉海工程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各项要求。
二、涉海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船舶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内河船舶参与上海海事局辖区新开工涉海工程施工作业。
四、本通知发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2020年2月24日解读文件:https:///zcjd/76439.jhtml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
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
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
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上海海事服务便利措施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上海海事服务便利措施的通告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上海海事服务便利措施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航运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更好地服务水运经济发展,服务行政相对人,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增强航运企业应对当前困难局面的能力,上海海事局本着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的部署,根据部海事局相关精神,经充分调研和认真分析,决定实施以下八条海事服务便利措施:一、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降低船舶营运成本。
实施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办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具备基本资料的情况下,简化手续,优化部分办证流程,缩短办结时间。
二、加强对锚地的使用监管和安全信息服务,规范船舶锚泊行为。
积极主动协助航运公司解决停运船舶锚泊困难问题,引导船舶合理有序锚泊,保障船舶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海进江”、“江入海”船舶监管服务措施,加强与相关海事局的沟通协作,统一标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便利江海直达运输,服务航运企业。
四、加快推进电子签证、电子口岸和危险品无纸化申报等电子政务新举措,降低船舶办理成本,提高服务行政相对人的能力。
五、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进一步加强与船方的交流、沟通,在采取纠正措施时充分考虑被检查船舶的特点及港口的修理能力等因素,减少对船期的影响。
六、加快研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港内作业船舶、试航船舶等安全配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航运企业减负。
七、简化轻微事故处理程序,在需要提交的材料、结案的时限、文书的出具、行政处罚的实施等方面给予当事人最大的方便和服务,减少船舶船期损失。
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园区办、各企业:中秋、国庆(简称两节)即将来临,为加强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辖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让全系统干部职工过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两节”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两节”期间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于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园区办、各企业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年”系列活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节日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园区办、各企业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监管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要设施和重点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和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所监管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
园区办、各企业要认真执行“两节”期间值班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两节”期间我局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对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的企业,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和工作调度情况即日起,各企业每周要向我局报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并在9月29日前将长假安全值班表报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科。
遵义市红花岗区工业经济局 2012年9月4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沪海危防[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码头劳动定员等18项交通行业标准和燃烧法沥青含量测试仪交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废止运输船舶技术经济论证术语等25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6〕714号)文)的要求,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 ,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贯彻实施该《标准》,保障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和船舶的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应提高对装箱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障装箱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认真学习《标准》,对照该强制性标准,修改完善本单位装箱安全制度,切实做到装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修改后的装箱安全制度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提交我局书面报备。
二、各装箱单位应严格遵守《标准》中各项装箱技术要求,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应显示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按规定对每次装箱作业情况如实做好书面记录。
三、各装箱单位应严格执行装箱现场检查员现场检查要求,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在作业现场认真审核危险货物及集装箱的相关单证,把好集装箱、包装、拼箱、堆装、标志标记、支撑和加固等安全检查质量关,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并应如实记录装箱作业情况。
四、各装箱单位应妥善保存每次现场装箱作业情况的书面记录及书面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以备我局核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加强2010年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沪海危防〔2010〕526号关于加强2010年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10年国庆长假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水域清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防污染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抓好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二、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和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管控措施的通知》(沪海危防〔2010〕121号)的各项要求。
国庆期间,我局严格控制船舶防污染作业及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进出上海港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1.9月30日1800时至10月4日0800时禁止船舶清舱作业和散装液态污染危害物质水上过驳作业。
2.9月30日1800时至10月7日2400时暂停受理未经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的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和清舱作业申报。
3.9月30日1800时至10月4日0800时期间,确因生产所需须进出上海港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其船舶作业单位和收货人应于9月27日前将《2010年国庆期间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动态预报表》(附件一)、《2010年国庆期间应急联系表》(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上述附件下载见上海海事局网站:附件一、附件二除书面报送我局外,还须同时附送其EXCEL 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危防处。
Email:wfc@三、各相关单位应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工作,对应急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器材充足,随时可用;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待命制度,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遇重大险情和事故应及时处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世博水域各船舶污染应急待命船艇应按照方案实施24小时定点待命,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器材充足、通信畅通、快速反应;如需离开待命地点或调整待命船舶,应报所在辖区海事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直属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6月30日)
附件2直属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6月30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上海海事局1 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原油洗舱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96)沪监防字第680号1996年9月9日2 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的通知沪监总〔1999〕287号1999年6月22日3 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防〔1999〕509号1999年10月14日4 关于实施《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海危防字〔2000〕47号2000年1月21日5 关于加强对在港修理船舶污染物质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1〕91号2001年3月8日6 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1〕400号2001年8月22日7 关于加强辖区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4〕401号2004年6月21日8 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2005年8月4日9 关于启用《上海港船舶垃圾/生活污水接收凭证》的通知沪容环联〔2005〕3号2005年10月18日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06〕169号2006年3月30日11 关于公布《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的通知沪海船员〔2006〕312号2006年5月29日12 关于重申船载高风险性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海危防〔2006〕351号2006年6月12日13 关于公布施行《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海危防〔2006〕541号2006年9月11日14 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102号2007年3月2日15 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2007年5月16日16 关于整合防污染作业申报系统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18号2007年11月13日17 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海上沪海通航〔2008〕138号2008年3月10日— 1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8 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防污染作业相关单位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233号2008年5月4日19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沪海通航〔2008〕569号2008年9月16日20 关于公布《上海海事局吴淞VTS用户指南》和《上海海事局洋山VTS用户指南》的通知沪海事〔2008〕656号2008年10月24日21 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沪海危防〔2010〕529号2010年9月20日22 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沪海危防〔2010〕531号2010年9月20日23 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326号2011年7月13日24 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2012年12月27日25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2〕7号2012年1月7日26 关于进一步落实涉水工程项目营运期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沪海通航〔2012〕612号2012年12月24日27 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沪海船舶〔2013〕17号2013年1月16日28 关于修订上海港和上海沿海水域船舶配置海图标准的通知沪海通航〔2013〕686号2013年12月26日29 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企业备用取水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3〕1252号2013年12月30日30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管理程序》的通知沪海危防〔2014〕19号2014年1月24日31 关于印发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通航〔2014〕44号2014年2月8日32 关于发布引航作业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通航〔2014〕45号2014年2月8日33 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船员〔2014〕407号2014年10月24日34 关于全面实施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电子化的通知沪海船舶〔2015〕131号2015年5月19日35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安全与防污染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船舶〔2015〕357号2015年11月12日36 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沪交科〔2016〕159号2016年2月17日— 2 —37 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16〕64号2016年3月29日38 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备案事项的通知沪海法规〔2016〕162号2016年5月29日39 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沪海法规〔2016〕181号2016年5月31日40 关于加强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16〕383号2016年12月26日41 关于禁止在黄浦江及其支流设置浮吊设施的通告沪交航〔2016〕1488号2016年12月30日42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海危防〔2017〕6号2017年1月4日43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安全〔2017〕35号2007年2月9日44 关于公布《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沪海船舶〔2017〕137号2017年4月20日45 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及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运申报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17〕148号2017年5月9日46 关于启用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相关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17〕216号2017年6月23日47 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载运外贸烟花爆竹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7〕329号2017年9月30日48 关于规范黄浦江水域船容船貌的通告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通告2017年11月22日49 关于发布《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海通航〔2017〕440 号2017年12月20日天津海事局1 关于海门大桥船舶、车辆、行人通行管理暂行规则津港监〔1985〕108号、塘政〔1985〕200号1985年12月2 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津港监〔87〕监字第4号1987年1月7日3 北方海区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实施办法津海监〔95〕监字75号1995年4月22日4 天津地区海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津海监〔95〕法字79号发文津海监〔1997〕法字323号修订1995年4月25日5 天津港务监督船舶通过天津新港船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津海事〔1999〕通航字228号1999年7月30日6 天津水域安全诚信施工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津海通航〔2009〕65号2009年3月6日7 天津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津海通航〔2015〕15号2015年1月19日8 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津海通航〔2017〕336号2017年11月17日— 3 —9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津海船员〔2002〕409号2002年12月16日10 天津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暂行)津海船员〔2007〕181号2007年5月15日11 天津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办法津海危〔2004〕113号2004年3月26日12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办法津海危防〔2012〕31号2012年2月7日13 天津海域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津海危防〔2013〕399号2013年11月15日14 关于印发《天津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意见》及相关工作流程的通知津海征稽〔2012〕282号2012年7月19日辽宁海事局1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特殊天气条件下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海通航〔2004〕293号2004年12月6日2 关于印发《锦州港船舶报告制规定》的通知辽海通航〔2011〕66号2011年03月8日3 关于印发《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海通航〔2011〕102号2011年4月14日4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大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辽海通航〔2012〕340号2012年10月30日5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海通航〔2013〕8号2013年1月10日6 关于印发《大连港大连湾水域船舶安全航行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海通航〔2013〕165号2013年6月6日7 关于“安全诚信船舶”评选相关事宜的通知辽海船舶〔2009〕77号2009年4月3日8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非开放泊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海船舶〔2011〕40号2011年2月15日9 关于做好MARPOL73 /78公约2004年修正案实施工作的通知辽海危防〔2006〕292号2006年12月19日10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海危防〔2008〕115号2008年5月20日11 关于加强散装化学品申报管理的通知辽海危防〔2009〕40号2009年2月19日12 关于发布《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范》的通知辽海危防〔2009〕287号2009年10月20日13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海危防〔2010〕151号2010年6月1日— 4 —14 关于明确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海上运输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辽海危防〔2013〕138号2013年5月21日15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海危防〔2014〕15号2014年1月17日16 关于明确船舶防污染相关作业监管要求的通知辽海危防〔2017〕88号2017年5月15日17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员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海船员〔2013〕6号2013年1月9日18 关于辽宁海事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海船员〔2013〕174号2013年6月17日19 关于修改《辽宁海事局本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辽海船员〔2014〕324号2014年11月21日20 关于调整辖区引航员等级晋升、引领范围变更和证书再有效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海船员〔2014〕325号2014年11月21日21 关于印发《辽宁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辽海船员〔2016〕66号2016年3月31日22 辽宁海事局辖区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发证办法辽海船员〔2016〕252号2016年11月21日23 辽宁海事局辖区摩托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暂行)辽海船员〔2016〕256号2016年11月22日24 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河渡工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辽海船员〔2016〕251号2016年11月21日25 关于公布《辽宁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大纲》的通知辽海船员〔2018〕29号2018年2月6日26 关于公布《辽宁小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大纲》的通知辽海船员〔2018〕30号2018年2月6日27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港口建设费减免征管理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辽海征稽〔2013〕387号2013年12月10日28 关于做好辽宁海事局海事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海财〔2009〕219号2009年8月10日29 关于设置营口港营口港区内临时候潮候泊锚地的规定营海事字〔2000〕第032号2000年8月8日30 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辽海安全〔2016〕198号2016年9月12日31 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辽海安全〔2016〕197号2016年9月12日32 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海船舶〔2017〕147 号2017年7月31日河北海事局1 关于发布实施《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三个交管细则的通知冀海通航〔2012〕25号2012年2月14日— 5 —2 关于发布实施《唐山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海通航〔2013〕53号2013年3月15日3 关于印发《河北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海船舶〔2011〕48号2011年3月18日4 河北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办法冀海船员〔2016〕67号2016年8月29日5 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海安全〔2017〕8 号2017年7月6日6 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8〕6号2018年1月18日7 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8〕7号2018年1月18日山东海事局1 山东海事局船员服务单位信誉管理办法(试行)鲁海船员〔2011〕164号2011年6月1日2 山东海事局船员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鲁海船员〔2011〕191号2011年7月8日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船员〔2015〕254号2015年11月24日4 烟台海事局“客滚船恶劣天气预警制度烟海通航字〔2004〕117号2004年10月8日5 关于实施《青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鲁海通航〔2012〕376号2012年12月28日6 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通告〔2014〕2号2014年12月24日7 日照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通告〔2015〕2号2015年5月15日8 成山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通告〔2015〕1号2015年5月15日9 关于规范山东海事局辖区“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船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船舶〔2015〕232号2015年10月22日10 山东海事局承压舟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鲁海法规〔2007〕395号2008年2月1日11 山东海事局明确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取消客船适任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船员〔2017〕261号2017年10月25日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鲁海船员〔2017〕260号2017年10月25日13 关于印发《内河小型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试行)》的通知鲁海船员〔2017〕303 号2017 年12月10日— 6 —江苏海事局1 海事行政备案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2 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19号2008年9月16日3 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26号2008年11月11日4 江苏海事局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15号2010年7月21日5 江苏海事局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24号2010年9月11日6 扬州三江营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7 长江江苏段桥梁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8 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9 镇江金山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10 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08〕9号2008年5月21日11 江苏海事局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14号2010年7月21日12 江苏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代理机构诚信管理规定(试行)江苏海事局通告〔2012〕1号2012年1月6日13 江苏海事局船员适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江苏海事局通告〔2006〕7号2006年8月4日14 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15 江苏片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实施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21号2010年9月1日16 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暂行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3〕3号2013年2月16日17 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18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3号2014年3月4日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务系统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江苏海事局通告〔2018〕2号 2018年1月27日20 12.5米深水航道受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海事局通告〔2018〕15号2018年5月7日浙江海事局1 杭州湾跨海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海通航〔2008〕147号2008年4月30日2 浙江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08〕224号2008年7月15日3 浙江海事局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08〕357号2008年10月29日—7 —4 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09〕80号2009年3月17日5 嘉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通航〔2011〕130号2011年4月27日6 台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管理规定浙海通航〔2011〕329号2011年10月15日7 椒灵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250号2012年8月1日8 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251号2012年8月1日9 温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392号2012年12月21日10 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海法规〔2012〕393号2012年12月21日11 嘉兴海事局辖区海上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394号2012年12月21日12 宁波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3〕237号2013年7月10日13 温州海事局辖区水上防台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3〕263号2013年8月8日14 宁波穿白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7〕349 号2013年11月20日15 嘉兴港内河港池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3〕349号2013年12月4日16 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3〕366号2013年12月27日17 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2014〕1号2014年1月3日18 台州港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4〕158号2014年4月29日19 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指挥〔2014〕161号2014年6月1日20 乐清湾水域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试行)浙海通航〔2014〕214号2014年6月13日21 台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5〕327号2015年12月21日22 宁波金塘七里锚地定点锚泊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6〕82号2016年3月21日23 舟山灌门航道及附近海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6〕83号2016年3月21日24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指挥〔2016〕197 号2016年8月1日25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浙海通航〔2016〕198 号2016年8月1日26 嘉绍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7〕288号2017年10月30日27 浙江地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制度浙海船舶〔2002〕136号2002年5月28日28 非强制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客船浙海船舶〔2007〕36号2007年1月31日—8 —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9 浙江海事局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海船舶〔2011〕149号2011年4月28日30 关于宁波港北仑港区四期集装箱码头对外开放相关事项的公告浙海船舶〔2011〕379号2011年12月6日31 关于浙江台州港大麦屿港区对外开放相关事项的公告浙海船舶〔2012〕53号2012年2月13日32 关于舟山港口岸部分港口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公告浙海船舶〔2013〕142号2013年5月6日33 关于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见习工作的通知浙海船员〔2001〕277号2001年9月19日34 关于公布浙江省海港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所需最低引领船舶艘次的通知浙海船员〔2008〕352号2008年10月28日35 关于浙江海事局引航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船员〔2008〕365号2008年11月4日36 浙江海事局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法规〔2010〕183 号2010年6月7日37 关于统一实施海船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与评估网络电子申报的通知浙海船员〔2010〕259号2010年8月27日38 船员和船员服务信用级差管理办法浙海船员〔2012〕150号2012年5月3日39 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相关事项的通知浙海船员〔2014〕93号2014年3月20日40 浙江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4〕169号2014年5月5日41 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船长和高级船员管理规定浙海船员〔2015〕12号2015年1月15日42 浙江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浙海船员〔2015〕30号2015年1月30日43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浙海危防〔2009〕37号2009年2月6日44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2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转〔2014〕129号2014年6月5日福建海事局1 关于印发《福建海事局实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事船员〔2001〕21号2001年11月5日2 关于公布《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事船舶〔2003〕20号2003年6月23日3 关于公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的通知闽海事船员〔2007〕15号2007年5月16日—9 —4 关于公布实施《厦门海事局辖区海域引航员登(离)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事厦通航〔2008〕25号2008年2月4日5 关于印发《福州港船舶动态报告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榕督察〔2008〕4号2008年2月14日6 关于印发《福州海域引航员登(离)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事榕督察〔2008〕5号2008年2月14日7 关于印发《福建海事局海上交通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通航〔2008〕21号2008年4月15日8 关于印发《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法〔2008〕9号2008年4月24日9 关于印发《福建海事局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的通知闽海事法〔2009〕4号2009年1月4日10 关于印发《福建沿海两岸客运直航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船舶〔2009〕40号2009年9月3日11 关于颁布《福建沿海游艇俱乐部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事船舶〔2010〕13号2010年3月31日12 福建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培训的通知闽海船员〔2014〕6号2014年3月11日13 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培训机构船员培训、考试等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海船员〔2014〕17号2014年6月12日14 福建海事局关于印发《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法规〔2015〕3号2015年1月29日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闽海法规〔2015〕5号2015年2月15日16 福建海事局关于实施《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闽海事危防〔2007〕6号2007年5月18日17 关于印发《福建沿海水域修理、拆解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法〔2009〕39号2009年12月15日18 关于印发《厦门海域船舶航速限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海事厦法规〔2003〕30号2003年3月5日19 关于颁布《厦门港中国籍船舶强制引航规定》的通知闽海事厦法规〔2003〕132号2003年8月22日20 关于印发《福建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海事法〔2008〕18号2008年8月4日21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海事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管理规2018年第1号通告2018年2月7日—10 —定》的通告22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告2018年第2号通告2018年2月12日23 福建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的通告2018年第3号通告2018年2月12日广东海事局1 关于沿海主要公共锚地的公告粤海事〔2001〕797号2001年12月28日2 关于印发《珠江口锚地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1〕809号2001年12月30日3 关于调整珠江口水域锚地、警戒区和小船横越区编号的通知粤海事通〔2004〕235号2004年5月19日4 关于在珠江口水域设置三个临时锚地的公告广东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1号2009年5月19日5 关于颁布《大型船舶进出广州港航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11〕249号2011年4月28日6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事通〔2011〕696号2011年11月1日7 关于要求港澳航线海船配备新版《货物系固手册》的通知粤海事船〔2007〕94号2007年2月27日8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200总吨以上船舶船名标志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海事船〔2008〕320号2008年6月6日9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粤海事危〔2008〕71号2008年2月14日10 关于实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2〕398号2012年6月18日11 广东海事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粤海事危〔2012〕778号2012年12月17日12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3〕464号2013年6月17日13 关于明确混合芳烃等货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3〕621号2013年8月29日14 关于明确生物燃料混合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海事危〔2013〕622号2013年8月29日15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ARPOL73/78》附则Ⅳ的通知粤海危防〔2014〕63号2014年2月7日16 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监管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海危防〔2014〕329号2014年5月27日—11 —。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10]52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0年春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10〕52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春节长假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5号)精神,确保春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维护水域环境,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防污染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抓好春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二、春节期间,对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进出上海港作业,提出如下要求:1.2月13日1800时至2月17日0800时禁止原油洗舱作业、船舶清舱作业和散装液态污染危害物质水上过驳作业。
2.2月13日1800时至2月20日2400时暂停受理未经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的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和清舱作业申报。
3.2月13日1800时至2月17日0800时期间,确因生产所需须进出上海港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其船舶和收货人应于2月9日前将《2010年春节期间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动态预报表》(附件一)、《2010年春节期间应急联系表》(附件二)及应急防范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经批准后方可进港。
上述附件下载见上海海事局网站:附件一、附件二除书面报送我局外,还须同时附送其EXCEL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危防处。
Email: wfc@三、各单位应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各项工作:应急器材充足可用;应急船舶处于待命状态;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遇重大险情和事故应及时处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08年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08年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沪海危防[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08年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257号)各有关单位:高温季节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易发期,为加强2008年高温季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预防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和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上海水域环境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08年高温季节时段,调整为2008年6月15日至2008年10月10日。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做好2008年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高温季节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二、即日起至6月15日,各有关单位应结合《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油类、化学品防泄漏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号)的相关要求,针对夏季高温特点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为突出重点,对船载危险货物相关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人员操作、危险货物申报、集装箱(罐)的装箱(罐)质量以及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
三、7月1日前,对于排查出的各项安全隐患,各单位应严格按“四定”要求(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标准、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切实有效落实高温季节防高温、防雷电、防台风、防潮汛、防破坏等各项安全与污染防范措施。
四、高温季节期间,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应按照《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275号)要求,严格遵守船龄、船型等控制规定,落实必要护航措施。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水务[海洋][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2〕13号)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市城投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12年是全面推进“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一年,也是上海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关键一年。
我们要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把“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思想,融入到水务(海洋)系统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水务(海洋)行业运行安全平稳有序。
一、总体要求2012年本市水务(海洋)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围绕“一条主线”,落实“四个强化”,实现“四个确保”,不断提升水务(海洋)安全管理总体水平,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围绕“一条主线”: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交通港航行业危险货物存储罐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交通港航行业危险货物存储罐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沪交安[2013]504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交通港航行业危险货物存储罐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交安〔2013〕504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7月24日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20号)和市交通港口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交安〔2013〕394号)精神,现就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港区危险货物存储罐及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督促交通港航行业危险货物存储罐及油气装卸码头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堵塞漏洞,提高危险货物存储罐及油气装卸码头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一)检查范围交通港航行业所涉及的所有危险货物存储罐及油气装卸码头。
(二)重点检查内容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3〕73号)中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检查内容;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3、企业和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4、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夏季“四防”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6、吸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沪水务(海洋)〔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2〕81号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办)、各中心城区建交委、市城投总公司及有关单位:2013年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市建设交通委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水务、海洋系统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大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保持社会大局稳定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今年以来,本市水务、海洋行业按照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目标,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管,本市水务、海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向好。
当前,水务投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展开,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同时水务设施面广量大,运行安全隐患也较多。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时期,一些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往往出现赶进度、抢工期,容易出现超能力、超负荷生产的情况,特别是一些非法违规作业行为易出现反弹。
因此,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领导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好本单位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上海海事局危防处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危防处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危防处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李盛霖部长在9月9日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预防预控,坚决打击非法夹带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违法行为,为祖国60华诞创造良好的水路运输环境,现就国庆期间船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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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和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和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和国庆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秋、国庆(以下简称“双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双节”期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双节”期间,全市交通运输将迎来新一轮的出行高峰,又处于事故易发的季节交替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运输组织和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层级责任,并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确保“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当前已进入秋季,冷空气活动频繁、秋雨偏多,大雾天气多,特别是局部突现团雾的现象将明显增加,将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各单位要高度关注恶劣天气的变化和影响,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时发布道路水路预警信息,切实做好暴雨、大风等灾害天气的防御工作,要针对性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为重点物资运输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能够现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手段,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要停业整改,在“双节”期间要严防死守,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沪交安[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沪交安〔2012〕264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行业骨干企业:2012年汛期将至,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呈现“降雨略多、高温日数略少、影响台风个数偏多”的特性。
根据2012年上海市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本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2〕1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防汛防台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汛期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防汛防台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定,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明确防汛责任人和防汛职责。
要从思想、组织、资金、物资和措施等各方面,把防汛防台工作抓早、抓细、抓实,将防汛防台措施贯穿在行业各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之中,实现动态监管,扎扎实实做好汛期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市有关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围绕安全度汛,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要根据今年汛情特点,加强针对性措施,及早部署本辖区的防汛防台各项工作,牢牢把握防汛防台工作的主动权。
二、突出重点领域,加强安全监管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行业企业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道路客运安全年”和“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在前阶段大检查的基础上,抓住主汛期来临之前的有利时机,按照“六不放过”原则(即:没有检查过的地方不放过、检查中发现隐患和薄弱环节的不放过、造成隐患和薄弱环节原因没有弄清楚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不放过、发生人为责任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没有处理的不放过),进一步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落实各级防汛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强化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防汛物资储备,全面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准备。
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
上海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防信誉管理体系建设,便利和规范上海港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危险货物装箱(罐)单位、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危险货物装箱检查人员。
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系指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等危险货物的相关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供受油、残油污水接收、垃圾接收、生活污水接收、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清舱、围油栏布设、污染物处理、船厂燃料油临时储存等作业的单位。
船舶防污染作业申报单位系指从事船舶洗舱、驱气、排放压载水、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排放洗舱水、港内使用焚烧炉、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申报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是执行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上海海事局根据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运输、作业的情况,对相关单位作出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分级管理。
信誉等级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分级管理措施第五条从事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及船舶防污染作业的相关单位的信誉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六条主管机关对A级单位实施以下管理与便利措施:(一)危险货物申报单位1、实行EDI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免除书面验证手续(相关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存);2、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对其所申报危险货物的现场检查;(二)危险货物装箱(罐)单位1、实行《集装箱装箱证明书》EDI网上报送;2、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时免除递交其书面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充罐安全适运申明单》);3、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其装箱(罐)现场检查、开箱查验或装船前查验;(三)高风险危险货物运输单位1、对其载运的高风险危险货物实行EDI网上远程申报,主管机关网上批复,免除书面验证手续;2、除专项、专案检查外,免除对其所载运高风险危险货物的现场检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77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5〕77号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各中心城区建交委、城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办、市安委会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等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本市水务(海洋)系统安全生产、安保和维稳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节日期间各项工作近期,全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节日期间群众出行和公众活动多,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敏感期和易发期。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结合当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层层落实责任,认真部署落实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二、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安全服务保障措施各单位在节日期间要加强行业管理,确保服务供应。
供水行业要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制水关键环节的监控,健全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水厂、水库安全保卫及爆管抢修等工作。
排水行业要切实加强排水污水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做好管辖区域内窨井盖缺损补齐及道路积水清除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水利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巡查、水闸泵闸系统维修养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和船舶过闸安全。
各单位要周密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应急抢修队伍、车辆和物资,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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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12]468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9.23
【实施日期】2012.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2012年中秋、国庆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
通知
(沪海危防〔2012〕468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与水域清洁,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船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各企业应自觉地承担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抓好两节期间船载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水上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组织对隐患进行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整改;
2.加强两节期间危险货物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值班,保证指挥、信息系统畅通;
3.相关单位应对应急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器材充足并处于可用状态,做好突发事故应急准备;
4.遇重大险情和事故应及时处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应急电话:12395
二、国庆节期间,我局对船舶防污染作业及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进出上海港作业作出如下安排:
1.9月30日1800时至10月4日0800时暂停受理船舶清舱作业和散装液态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申报;
2.9月30日1800时至10月7日2400时暂停受理未经备案或超出备案范围的船舶残油污水接收作业和清舱作业申报;
3.9月30日1800时至10月4日0800时期间,确因生产所需须进出上海港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船舶,其船舶作业单位和收货人于9月27日前将《2012年国庆期间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动态预报表》(附件一)、《2012年国庆期间应急联系表》(附件二)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
上述附件下载见上海海事局网站:
Email:wfc@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国庆期间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动态预报表
2.2012年国庆期间应急联系表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二O一二年国庆期间船舶载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动态预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