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要点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正文:---------------------------------------------------------------------------------------------------------------------------------------------------- 上海海事局关于整合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的通告各船舶代理单位: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口岸船载危险货物信息监管水平,我局将于年内对船载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EDI进、出口两套申报系统进行整合。
考虑到各船舶代理单位的EDI报文发送系统均系自行开发,各自情况存在差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证EDI申报系统整合后能够正常运行,我局将于2007年9月进行联调测试,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进、出口EDI申报报文发送系统的调整工作。
二、各单位应认真核对我局公布的EDI整合平台文件(见上海海事局网站:),对进、出口危险货物船申报报文格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形成统一的危险货物船申报格式。
三、经整合的EDI申报系统正式使用前,各单位应保留原EDI报文发送系统,以备应急使用。
四、各船舶代理单位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指定一至两名责任人员担任联络员,并将名单报海事局危防处。
若联络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联络员名单重新报送。
五、在系统调整及联调测试期间,如有技术与业务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相关人员联系。
联系方式:业务管理:53931500×1655 王华(上海海事局)技术问题:53931500×1461 宋德宏(上海海事局)58775890×172 杨玲(亿通公司)传真:53931512上海海事局二00七年八月一日——结束——。
集装箱七项检查法
集装箱七项检查法
简介
集装箱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需
要进行七项检查以确保安全和符合法规。
本文档将介绍这七个检查
要点以及相应的法规要求。
七项检查要点
1. 外观检查:检查集装箱外部是否完好,包括有无损坏、变形、脱漆等情况。
2. 密封检查:检查集装箱的密封性能,包括密封条、门锁等部
位是否完好。
3. 垂直间隙检查:检查集装箱中的垂直间隙是否有异物,对于
粉尘、杂草等需进行清理。
4. 地板检查:检查集装箱底部地板是否结实、无裂缝和松动,
确保承重能力。
5. 内部检查:检查集装箱内部是否干净、整洁,无杂物,特别
是有无异味、害虫等。
6. 压力检查:检查集装箱压力是否正常,防止因压力过高或过
低引发危险。
7. 安全标志检查:检查集装箱上的安全标志是否齐全、清晰可见。
相关法规要求
进行集装箱七项检查需要符合以下相关法规要求:
1. 《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安全集装箱的公约》
2. 《国际海事组织货柜船安全公约》
3. 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
总结
集装箱七项检查法是确保集装箱运输安全和合法的重要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必须进行外观、密封、垂直间隙、地板、内部、压力和安全标志七个方面的检查。
这些检查要点的正确执行能够减
少事故风险,提升运输效率,确保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1.目的加强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适载性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
2.适用范围适用所有出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的动植物检疫;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检验。
3.检验检疫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3.4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控制要求4.1 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出境集装箱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报检、检疫查验、判定处置、出口核查以及资料归档等环节,具体参见附1.4.1.1 受理报检4.1.1.1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填写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集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资料和单据受理出境集装箱检疫申报,对由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出运的集装箱可由申报单位按批报检。
4.1.1.2 按出境集装箱检疫收费标准进行计收费。
4.1.2 检疫查验4.1.2.1 对出境集装箱的检疫查验可采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抽查或与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集装箱场站的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2.2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疫情等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疫查验以及现场查验的数量,一般现场查验数量不应低于总出口集装箱数量的1%。
货柜装柜监柜封箱(封条)追踪验证程序
货柜装柜监柜封箱(封条)追踪验证程序第一条目的本条例旨在防止危险或不明物品混入货柜车随产品运往目的地。
装运主管或代表人必须监督成品装入车辆的过程。
装运主管或代表人可以不参与装货,唯一职责是监督并指导装货过程。
第二条货物装运准备1.选择声誉好、服务周到、遵守承诺的承运公司,并根据出货日期提前联系承运公司;2.货物装运前,应做好报关工作,并准备好有关装柜文件,如装柜单等。
第三条装柜前监控一. 货柜车进入厂区后,在产品装柜前,保安总部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包括:1.指挥货柜车进入“货物装柜区”;2.阻止无关人员靠近空柜;3.阻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或危险物品进入“货物装柜区”。
二.装箱前检查集装箱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
检查依据下列准则进行:1.检查部位:前板、左侧/右侧/底/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下方、隐蔽间隔。
1.1 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焦木或填充剂的味道;1.2检查有无新刷油漆的痕迹、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异。
2.结构:检查前后角柱有无裂缝。
2.1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丢失松脱零件或紧固件;2.2 进行内部漏光测试:检查有无因门封缺损、孔洞、焊接破损、地板损坏或分离、紧固件松脱/丢失造成的光线渗透。
此检查在箱门完全紧闭的情况下从内部进行;2.3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碍箱门操作或关牢的缺损,例如折曲、弯曲、凹陷等;2.4在下层结构,检查横向构件、外伸*架和附件是否有洞;2.5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箱板或板条是否破损、开裂或断开。
3.如果发现集装箱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
第四条装柜监控1.货物装柜前,负责人员应核对装柜单;仓管员应对出库物品作好核对工作,办理有关出库手续。
2.由在负责人员的监督下打开空柜后,负责人员应亲自进入空货柜车检查,确保空柜内无任何异物。
在无负责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不得打开空货柜车。
3.货物装柜时,负责人员应监督整个装柜过程。
出境集装箱报检流程
出境集装箱报检流程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进境、出境和过境集装箱,根据是否装载货物又分重箱和空箱。
根据《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17号令) ,依法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出境集装箱报检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出境集装箱报检流程1.报检范围(1)对所有出境集装箱实施卫生检疫(2)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实施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4)对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对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2.报检程序(1)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在集装箱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果实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须向出境口岸报检。
未经许可,集装箱不准装运。
(2)报检人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随附其他单据。
(3)检验检疫后,如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向报检人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如不需要卫生除害则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有效期为21天,逾期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进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范围(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报检范围1.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3.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上海口岸 eEIR 放箱公司操作说明手册(试行)说明书
上海口岸eEIR平台放箱公司操作手册(试行)目录1引言 (1)2平台管理系统 (1)2.1基本操作流程 (1)2.1.1功能模块 (1)2.1.2流程说明 (2)2.1.3业务说明 (3)2.1.4通用查询说明 (4)2.2注册与登录 (5)2.2.1用户注册 (5)2.2.2用户登录 (5)2.3EIR派发车队管理 (7)2.3.1EIR派发车队 (7)2.3.2EIR批量派发车队 (8)2.3.3EIR批量取消派发 (9)2.4EIR查询下载 (10)2.4.1EIR查询 (10)2.4.2EIR下载 (13)2.5EIR发放 (14)2.5.1EIR录入 (14)2.5.2EIR导入 (15)2.5.3EIR核销 (17)2.6EIR管理 (18)2.6.1提箱点变更 (18)2.6.2送箱点变更 (19)2.6.3EIR冻结 (20)2.6.4操作日志查询 (20)2.7EIR批量管理 (21)2.7.1批量提箱点变更 (21)2.7.2批量送箱点变更 (22)2.7.3批量核销 (24)2.8调拨计划管理 (25)2.8.1空箱调拨计划导入(不含箱号) (25)2.8.2空箱调拨计划导入(含箱号) (26)2.8.3指定箱号调运计划导入 (27)3相关说明 (28)上海口岸eEIR服务平台放箱公司操作手册(试行)1引言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简称EIR。
是指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
设备交接单的电子化发展,使得集装箱信息得以高速流转,降低大量人力和物流成本,从而规避一些人为错误造成的时间经济损失。
2平台管理系统通过构建eEIR系统,放箱公司管理员可对放箱申请和电子设备交接单的派发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进一步规范放箱公司的组织运营。
帮助放箱公司工作人员实时管理本放箱公司内的所有信息和EIR派单等情况的追踪。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
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5]464号【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发布日期】2005.08.04【实施日期】2005.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海事局关于加强上海海事局辖区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5〕4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完善推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结合上海海事局辖区特点,现就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承运人应加强对拟装船货物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货物作普通货物上船。
对于危险性质不明或需要免除危险性的货物,货物托运人应在订舱时提交主管机关认可的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货物危险特性的书面证明,并按相应要求装船出运。
二、海事部门依据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有瞒报危险货物嫌疑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
有关集装箱的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及装卸作业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开箱准备工作,配合检查,并做好铅封的开启和加封工作。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上海港,应按规定向我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办理申报手续。
对于在上海港装运高风险性危险货物(包括放射品、爆炸品、感染性物质等,下同)的船舶,在申报时须提交其危险货物适载证书(正本)及相应的危险货物装载位置,并接受我局对其实施的开箱检查。
关于上海港查验的一些知识
关于上海港查验的一些知识由于中国海关于2012年开展为期一年的“国门之盾”行动,在此期间,这个行动造成目前海关的查验率比以往有大大的提升,按照现在简单的测算是从过去的3%提高到了10%,与此同时海关大大提升了查获率,查获率的要求最低是13.5%。
就此行动对海关查验的一些情况做如下参考:一、海关为什么会查验,查验主要查哪些内容?查验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报关只是一个程序而已,海关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当时的政策对一些敏感的品名进行随机抽查和布控查验,有时会在布控指令上面明确指出核查哪方面的信息。
在查验的时候会打开箱子核对跟报关的资料是否一致,如品名,数量,重量,申报货值等等信息,确认是否有骗税,逃商检,HS编码归类不正确。
二、什么是海关布控查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布控查验分为计算机布控和人工布控两类:(一).计算机布控1 海关将进出口货物进行分类,设置风险参数。
进出口货物风险参数越高,被计算机布控的几率就越高2 有些关区由于进出口货物多数风险参数较低,即对进出口货物按一定几率设置随机布控查验。
(二).人工布控1 进出口货物在申报或查验放行环节,如果海关关员人工审单时认为报关单申报内容不清楚,或有疑问,即可由人工操作在海关电脑上下达布控指令,查验货物是否单货相符。
2 海关(包括缉私局)由于查获过某进出口货物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导致其他企业进出口的同样或相关货物风险参数提高,而被人工布控查验。
3 海关(包括缉私局)接到消息(就是举报)某进出口货物有问题,在该货物进出口时海关关员人工布控或缉私局向海关现场作业人员发出布控查验通知,查验该货物。
4 企业与海关关系不佳,进出口的货物被布控查验。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有过违法违规记录,在海关的信用等级降低为C、D类,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基本上会被计算机或人工布控查验。
三、关于查验的费用这里有个很大的误会,海关查验费用是指海关查验而产生的费用,不是指海关收取的查验费用。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沪海危防[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码头劳动定员等18项交通行业标准和燃烧法沥青含量测试仪交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废止运输船舶技术经济论证术语等25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6〕714号)文)的要求,交通行业强制性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 ,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贯彻实施该《标准》,保障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和船舶的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作业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应提高对装箱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障装箱安全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认真学习《标准》,对照该强制性标准,修改完善本单位装箱安全制度,切实做到装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修改后的装箱安全制度应在2007年4月30日前提交我局书面报备。
二、各装箱单位应严格遵守《标准》中各项装箱技术要求,认真执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情况拍摄规定,拍摄记录应显示装箱前、中、后三种箱体状况和相应箱号情况,按规定对每次装箱作业情况如实做好书面记录。
三、各装箱单位应严格执行装箱现场检查员现场检查要求,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在作业现场认真审核危险货物及集装箱的相关单证,把好集装箱、包装、拼箱、堆装、标志标记、支撑和加固等安全检查质量关,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并应如实记录装箱作业情况。
四、各装箱单位应妥善保存每次现场装箱作业情况的书面记录及书面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以备我局核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
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沪海危防[2010]266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上海港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有关情况的通报(沪海危防〔2010〕266号)各有关单位:近阶段,上海港发生多起船载危险货物装箱作业不规范的行为,部分货物甚至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等事件,严重危及承运船舶的运输安全,影响上海港出口危险货物的声誉。
根据《上海海事局船载外贸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罐)装箱(罐)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9年9月,上海华丰仓储贸易公司在从事6.1类危险货物“42%百草枯水剂”装箱作业时,未认真查验货物是否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包装合格证明,且未在装箱的货物包装上黏贴危险品标志标记。
二、2010年3月,上海运泽实业有限公司在进行2.1类易燃气体装箱时,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外包装有破损,且装箱检查员未到现场监装。
三、2010年4月,我局在调查有关案件中发现,上海罗店外贸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监装三个9类危险货物“20%百草枯水剂”集装箱,箱内货物包装桶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箱内衬垫不符《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要求。
四、2010年5月,上海宝山钱塘仓库在从事当天危险货物装箱作业时,对箱内货物外包装上未黏贴危险货物标志,且装箱检查员在装箱尚未结束就签发了《装箱证明书》。
根据《办法》,对上述单位分别予以扣分10分,由原来A级装箱单位降至B 级,对负责装箱检查的装箱检查员殷品弟、郑荣、徐霞凤、苏伟峰分别予以扣分20分处理。
上述案例的发生,反映出个别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眼前利益而降低装箱质量标准,个别装箱检查员未履行装箱检查职责,随意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1-4月,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品及相关作业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频发,同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7年3月20日,“WAN HAI 303”轮052E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4月7日,“LINGE TRADER”轮713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氧化剂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该轮疏于检查,导致油舱满溢,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4月9日,停靠在黄浦江闸北电厂2泊位的“上电油1221”轮在进行油舱间驳油时,因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油舱满溢,约45.33吨燃油溢至江中。
以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案件和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给上海港港口、航运乃至上海的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引起了交通部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上电油1221”轮溢油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领导要求“举一反三,对上海水域所有油类作业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危防管理相关工作,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强化危防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防业务远程申报和审批,为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监管手段防止类似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港水域安全清洁,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安全与放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及对策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及对策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检查的过程中,针对箱内货物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货物名称与运输单证上的货物名称不符或货物性质不明等情况,海事执法机构应责成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必要时,海事执法机构应实施取样程序,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获取与货物运输安全和污染危害特性相关的检测数据,从而对货物性质及其运输条件进行评估。
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海事执法机构面临如何处理结论不同的评估报告、如何向异地检测机构送检等问题。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下载论文网1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处理结论不同的评估报告案例一:对氯三氟甲苯案情简介2014年11月,海事执法人员在上港集团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海关查验场地实施集装箱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个集装箱内装有桶装对氯三氟甲苯,货物唛头上显示:对氯三氟甲苯的闭杯闪点为℃,因不持续燃烧而不符合运输要求,须在明显位置标注“NOT REGULATED FOR TRANSPORTATION”。
海事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货物名称及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CAS)编号发现,对氯三氟甲苯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闭杯闪点为43℃,包装类别为Ⅲ类,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2234。
海事执法人员认为,该货物的货主存在隐瞒危险货物性质的嫌疑,于是通知货主提供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u估报告等资料,以供进一步调查。
货主提供的MSDS及企业内部质检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对氯三氟甲苯的闭杯闪点为℃,不持续燃烧,不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为非危险货物;但该评估报告只有评估依据和结论,没有说明相关实验方法、实验数据等内容。
处理过程海事执法人员经过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CNAS)官方网站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内部质检部门未通过CNCA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CMA),不具备CNAS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不能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上述企业内部质检部门自行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判断涉案货物对氯三氟甲苯危险性质的依据。
2024年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须知(2篇)
2024年集装箱船舶装卸货操作须知1目的本须知规定了船舶在集装箱装卸过程中应遵守的操作规则,旨在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集装箱的运输质量和安全,为货主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
2适用范围33本须知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集装箱船舶3操作须知3.1装载前3.1.1船舶接到公司经营部门的航次命令后,大副应根据航次任务通知水手长进行清舱工作。
3.1.2大副应根据本船稳性、航次任务、挂靠的港口合理编制积载图,如有一港装多港卸或几港装几港卸的情况,大副应充分考虑港口装卸顺序、稳性变化等情况,防止发生倒舱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1.3大副编制积载图后应交船长审核批准方可正式实施。
3.1.4大副应检查水手长组织的清舱情况并验收,并检查装载集装箱的属具和绑扎工具是否备妥备齐。
3.1.5受载前大副应督促木匠和机舱人员测量存油、水情况,指派水手长负责检查起货设备、吊索具是否完好,并做好记录。
3.1.6大副应召集船舶值班人员具体布置装载时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3.1.7对危险品箱应严格按危险品货物操作规定进行,认真核对箱号,是否与海事局签发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上的箱号完全一致。
危险品箱应尽可能后装,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3.1.8危险品集装箱应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和《IMDG》的要求进行分隔,并尽可能远离生活区。
同时,船舶须配备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器械、工具及设施。
3.1.9对于特殊集装箱(如冷藏箱),在上船前,必须检查箱体状况,箱门是否关紧,门锁杆是否扣紧,门外是否有完成PTI的标贴。
3.2装载3.2.1船舶靠泊受载时,大副应将积载图交理货员及港口指导员,并说明装箱时的注意事项,如积载图由理货员编制,则大副应对积载计划进行重新核算,严格把关,防止出现稳性不符合本船规范、吃水差过大、箱子配载不当等情况,大副核算后报船长审核批准后才可作业。
3.2.2装货开始后,由值班驾驶员负责监装,值班水手配合监装并送放锁具,一名水手负责抄录箱号并查看六面箱体封志;值班驾驶员并负责与港口指导员配合按积载图要求进行装载。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内贸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内贸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海危防[2008]484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内贸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4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要,提升危险货物信息化监管水平,便利港航企业运输生产,我局将于2008年8月20日开通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系统(以下简称“EDI申报系统”),对船载内贸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
现将相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采用EDI申报系统办理内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以下简称“货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以下简称“船申报”)的申报单位及采用EDI申报系统接收危险货物申报审批信息的码头作业单位,应先按《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351号)要求向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情况与备案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妥备案手续的装箱单位应按沪海危防〔2004〕401号文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已办妥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备案手续的装箱单位无需再行办理。
二、已开通EDI申报系统的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和码头作业单位应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格按照报文格式标准,编制报文,及时发送和接收,并承担相应申报责任。
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我局将注销相应的EDI用户名和密码。
三、自8月20日起,办理货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在船舶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通过EDI申报系统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同意受理回执号后办理书面验证申报。
办理书面验证时,申报人员应在货物申报单上注明EDI申报同意受理回执号,并提交申报所需的其它书面材料。
货申报单位向海事部门办妥书面验证,取得货物审核同意回执号后,应及时将相应货申报信息告知船申报单位,以方便船申报单位按提前24小时申报时限要求办理船申报。
集装箱查验流程
集装箱查验流程The process of inspecting containers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nsuring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goods transported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Container inspections are necessary to detect any unauthorized or prohibited items that may be hidden within the cargo. These inspections are conducted by customs officials, who have the authority to open and examine containers to verify their contents. This process aims to prevent illegal activities such as smuggling,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trade regulations and protecting national security.集装箱检验流程在确保跨国货物安全和保障交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集装箱检验是必要的,以便发现可能隐藏在货物中的任何未经授权或禁止的物品。
这些检查由海关官员执行,他们有权打开和检查集装箱以验证其内容。
这一过程旨在防止非法活动,如走私,确保遵守贸易法规,维护国家安全。
Container inspections involve a series of steps that must be followed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cess. First, the container is visually inspected to check for any signs of tampering orirregularities. Customs officials may use scanning equipment or specially trained dogs to detect hidden contraband. If any suspicious items are found, the container may be further inspected by physically opening and examining the contents. This process requires thorough documentation and record-keeping to track the inspection results and ensure accountability.集装箱检验涉及一系列必须遵循的步骤,以确保该过程的有效性。
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要点
第五条【《开箱检查通知书》签发】
开箱检查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
的《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简称“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 1),
当事人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
份由当事人交装卸作业单位安排开箱检查事宜,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第六条【协查】
无法及时联系到开箱检查当事人的,海事执法人员可以制作加盖“海事危险货
物管理专用章”的《上海
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简称“协查通
知书”)(格式文本 2、3),可以通过与协查单位协商的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
形式送达,要求码头单位、船公司或者其代理通知当事人配合开箱检查工作。 第七条【开箱检查要求】
开箱检查后发现箱内有谎报瞒报、未按规定申报、或者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嫌疑的危险货物,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 批准,可以对该集装箱货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 查验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将涉案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者仓库。
第三章 证据登记保存程序 第十三条【证据登记保存审批】 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简 称“证据保存审批表”)(格式文本 6),并随附《开箱检查记录表》,于一个工作日 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 海事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 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签发】 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 存证据,制作加盖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简 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格式文本 7)。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 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为见证人。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
新海安法框架下内贸水运集装箱开箱检查制度设计探讨
新海安法框架下内贸水运集装箱开箱检查制度设计探讨裘建伟(吴淞海事局,上海 201940)摘 要:近年来,内贸集装箱发展迅猛,也给内贸水运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带来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以下简称“新海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嫌疑集装箱船舶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的检查形式进行检查。
本文运用差距分析的方法(GAP Analysis),分析当前内贸水运集装箱的开箱查验中存在的4个差距,并从内贸水运集装箱开箱查验的申报制度建设、信息共享、开箱程序航海技术险货物的集装箱而言,在港区内开箱检查存在不小的难度。
实践中,一般都只对申报为普通货物的内贸集装箱进行开箱查验。
为切实履行新海安法赋予的 “可以开箱查验”的职责,海事部门有必要对现行的“开箱查验”制度进行流程再造。
现分析现行的“开箱查验”制度存在的3点差距。
1 内贸水运集装箱运输安全概况内贸水运集装箱运输是针对国内贸易的集装箱水运模式,内贸水上集装箱运输是内贸航运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经营区域可划分为沿海集装箱航运与内河集装箱航运两大类。
随着我国内生经济的发展,内需的不断扩大,使得内贸水运集装箱运输量逐年增长。
据申万宏源研究报告指出,内贸水运集装箱的流向与货源地域结构密切相关。
中国南北、东西各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出产的商品有较明显的地域差异。
内贸水运集装箱运输主要适合于远距离、货量大的重货进行运输,并且作为多式联运标准化的载体模式之一,在成本与安全性上具有突出的优势。
如北方的粮食、煤炭;南方的橡胶、白糖、锰矿等。
商品中有饲料、化工原料、建材等。
近年来,还有沙子用内贸集装箱运输,以及LNG罐运输试点。
进出口海运是境内外货物流动,涉及报关和放行手续,而内贸水运集装箱海运仅仅是境内货物流动,国内各地海关不对内贸海运进行监管,所以内贸水运集装箱不需要办理报关和放行手续。
但是,内贸水运集装箱也需要严格遵守水运制度。
从事船载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大纲
从事船载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大纲从事船载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大纲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运输。
本文将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概述、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职责与要求、检查流程与要点、事故防范与应对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一、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概述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特定容器,其结构、材质和密封性能必须符合国际危规要求。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按其结构可分为开顶柜、平板柜、框架柜等类型。
在装箱过程中,应注意货物之间的隔离、包装的完好无损以及集装箱内部的通风等因素。
二、装箱现场检查员职责与要求1.检查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危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危险货物性质、包装要求、运输条件等。
2.检查员应具备的实际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各类危险货物装箱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
3.检查员职责:负责现场监督、指导装箱作业,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对装箱质量进行把关。
三、装箱现场检查流程与要点1.检查集装箱:确认集装箱结构、密封性能、内部通风等符合要求。
2.核对货物信息:与装箱单据相符,确保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规格等正确无误。
3.检查包装:确认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包装要求,货物间隔离良好。
4.危险货物特殊处理:对于易爆、易燃、有毒等特殊危险货物,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如隔离、限重等。
5.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防护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防范与应对措施1.事故防范:加强装箱现场管理,严禁违规操作,定期对检查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2.事故应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流程,配备应急物资设备。
五、结语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大纲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与畅通。
通过加强对检查员的培训、提高装箱现场管理水平,我们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卸船装船集装箱验箱流程
卸船装船集装箱验箱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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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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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工作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我局对船载集装箱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协查、证据登记保存、取样送检、行政扣押等工作。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职责】局危管防污处是全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支海事局有效开展开箱检查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程序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开箱检查程序第四条【开箱检查对象的确定】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通报、局下达任务通知书等要求,或者主动通过检查单证(船舶进出港整船舱单、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进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者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
对发现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者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者渗漏现象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货物危险性质的集装箱;(四)拼装或者中转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第五条【《开箱检查通知书》签发】开箱检查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简称“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1),当事人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装卸作业单位安排开箱检查事宜,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第六条【协查】无法及时联系到开箱检查当事人的,海事执法人员可以制作加盖“海事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上海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简称“协查通知书”)(格式文本2、3),可以通过与协查单位协商的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要求码头单位、船公司或者其代理通知当事人配合开箱检查工作。
第七条【开箱检查要求】实施开箱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执行。
第八条【开箱前检查内容】开箱前应记录拟查验的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
开箱前应对以下拟查验的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三)集装箱箱体状况;(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
第九条【开箱后检查内容】开箱后,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五)危险货物包件衬垫、加固是否合理;(六)箱内是否装有互不相容的物质;(七)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八)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
第十条【开箱后的封箱操作】开箱检查后,由当事人重新在被检查集装箱上加做新的铅封。
海事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新的铅封号。
第十一条【开箱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开箱检查记录表》(格式文本4)。
参加开箱检查的当事人、装卸作业单位代表、相关证人在《开箱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情况。
径行查验的,由在场的查验场地工作人员等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开箱处理意见】开箱检查后发现集装箱货物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缺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查验联系单》(格式文本5),通知当事人尽快提货或者正常出运,同时告知查验场地及相关港区。
开箱检查后发现箱内有谎报瞒报、未按规定申报、或者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嫌疑的危险货物,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该集装箱货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查验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将涉案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者仓库。
第三章证据登记保存程序第十三条【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简称“证据保存审批表”)(格式文本6),并随附《开箱检查记录表》,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海事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签发】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作加盖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简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格式文本7)。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为见证人。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证据登记保存内容】为保证登记保存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列明登记保存的内容包括集装箱及其箱内所装的全部货物。
第十六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有效期】《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第四章取样送检程序第十七条【《取样通知书》签发】对箱内货物的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或者货物名称与运输单证名称不相符,或者货物性质不明的,应责成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
必要时,应实施取样程序,交由检测部门对货物性质和安全运输条件进行评估。
拟实施取样检查的集装箱货物,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签发《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取样检查通知书》(简称“取样通知书”)(格式文本8)。
《取样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抄送查验场地单位,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执法人员应当责成当事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做好取样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现场取样操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提供取样用的氟化瓶(如因货物特性须采用其他材料的取样容器的,由被通知人自行提供),并由当事人负责在实施开箱查验时的取样操作。
样品一式三份,一份送检,另二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和当事人各自妥善留存。
海事管理机构保存的取样样品,应当至少保存至诉讼时效截止期限为止。
如货物数量无法满足三份样品制作,可根据货物实际情况确定样品制作数量。
执法人员对取样操作过程实施全程现场监督,并进行拍照或者摄像。
取样完毕,重新封箱,执法人员将取样封箱情况记入《开箱检查记录表》。
第十九条【封样、标记、送检】执法人员应当用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样品封条(格式文本9)分别对三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粘贴样品标签(格式文本10),样品标签应当能准确反映样品基本情况,封样、标记完毕的送检样品应当进行拍照。
送检样品、照片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委托鉴定联系单》(格式文本11)由当事人负责送至检测部门检测。
检测完成后,由当事人将检测报告和《委托鉴定联系单》回执正本送至现场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取样送检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自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委托鉴定联系单》之日起计,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检测报告和《委托鉴定联系单》回执正本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检测费用】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常规检测费用由实施相应执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承担,并以当年预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因当事人申请而增加的加急检测、实验测试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章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程序第二十二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经调查后确认被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承运人不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过登记保存期限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经调查后确认被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一)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间确认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调查基本结束的;(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担保的;(三)外贸出口货物的当事人提供了退关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审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况,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并随附下列材料,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二)退关资料复印件以及有效担保材料。
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的签发】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上海局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简称“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格式文本12)。
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情况的,可以由执法人员直接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
《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签名(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经开箱检查和调查,发现出口集装箱货物确系存在违法事实,海事执法人员应向承运人及装卸作业港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格式文本13)。
《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抄送承运人。
一份抄送装卸作业港区,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现金担保手续】具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提出提供现金担保的,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其现金担保:(一)违法事实已明确,且当事人已确认违法行为的;(二)违法事实未明确,已现场取样送检,且检测期间比较长的。
担保金额可以参照相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上限。
执法人员不得直接经手担保现金,担保金应当通过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财务部门,采用提交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并随附《担保书》(格式文本14)。
经海事管理机构所属财务部门确认担保金到帐后,应当向担保单位出具收费凭证(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全额退还担保金,如罚款金额以担保金冲账的,应当在扣除相应罚款金额后,及时向担保单位返还担保金余额。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额。
第六章海事行政扣押程序第二十七条【行政扣押条件】经开箱检查和调查,发现集装箱货物存在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未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确认违法行为和提供有效担保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确需对集装箱实施扣押的,应经所属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扣押措施。
第二十八条【海事行政扣押审批】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格式文本15),报所属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