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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机动车辆所有人以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损失。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就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一、投保范围保险行业要求所有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投保范围包括所有的汽车、摩托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类型。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收取不同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种:1.交通事故责任险2.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本身受到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得保险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而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计算保费该方式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引擎排量等多种因素计算而来。

被保险人可根据车辆的保险风险和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2.固定保费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制定特定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固定保费的保险方案,无需进行额外计算。

该方式的保险费用通常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按单位车辆计算。

被保险人无需考虑车辆风险因素,只需支付固定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

四、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医学证明、警察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和损失范围。

3.理赔审批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批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原创版】目录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四、被保险人的义务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实施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关于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车辆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的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全车盗抢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时的赔偿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承担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划痕损失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车身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划痕损失;玻璃单独破碎险承担被保险车辆车窗或挡风玻璃因意外破碎需要更换时的费用。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一些特定情况免除赔偿责任,如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

此外,车辆损失险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等责任也予免除。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需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同时,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投保,应办理续保手续。

综上所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损失、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情况时提供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

车辆保险基本知识车辆保险是一种为了保护车主和乘客在车辆发生意外事件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购买车辆保险之前,了解车辆保险的基本知识对于保险选择和理赔过程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车辆保险的基本知识,包括车辆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保费计算和理赔流程。

1. 车辆保险的种类车辆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如交强险。

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根据车主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2. 保险责任(1)交强险: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保险,主要责任是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负责,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强险的赔付标准由国家法律规定。

(2)车损险:车损险是商业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主要负责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碰撞、倾覆、自然灾害等。

(3)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中重要的险种之一,主要负责赔偿车辆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主要负责赔偿车辆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3. 保费计算车辆保费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车辆价值:车辆价值越高,保费越高。

(2)使用性质:不同的车辆使用性质对保费有影响,如家庭自用车、营运车辆等。

(3)驾驶人员情况:驾驶员驾龄、年龄、驾驶记录等对保费有影响。

(4)保险险种和保额:不同的保险险种和保额选择会影响保费。

4. 理赔流程车辆发生事故后,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理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2)勘察定损:保险公司会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定损,评估损失金额。

(3)资料准备: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理赔资料,如行驶证、驾驶证、事故照片等。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结算。

总结:购买车辆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车主和乘客提供在车辆发生意外时的经济保障。

汽车保险知识大全,很全面的介绍

汽车保险知识大全,很全面的介绍

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第二年:5座855元,6-8座990第三年:5座760元,6-8座880第四年:5座665元,6-8座770第五年:5座665元,6-8座770这样的保费不定,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以上任意一个违背了,那样保费就会变的车船税(五座轿车):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00元/年1.6~2.0升:360元/年2.0~2.4升:660元/年2.4~3.0升:15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所需资料,个人车:1.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单位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险包括什么?1.交强险2.商业车险主要有四个主险:①车损险:代号A②三者险:代号B③车上人员责任险代号:D④盗抢险G主要有五个附加险:①玻璃代号:F②划痕代号:L③自燃代号:Z④不计免赔代号:M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交强险的特性: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

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

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特征:分项赔偿原则(往下看)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交强险能解决哪些问题?举例:车撞了树,只给车上了交强险。

假定树不赔,那么,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走理赔?答案:不赔,因交强险只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那么在这个例子里,受害方是树,不赔树的话,车辆损失就得不到任何保险补偿。

再看个案例:一个捷达在后,奔驰在前,突然前面有交通事故,奔驰急刹车,捷达没刹住,追尾了,把奔驰的保险杠给撞坏了。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等。

二、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本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损失;2.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事故责任不清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方;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保险车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延迟报案或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赔偿处理时应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则,确保人员安全。

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4.对于车辆损失险,如受损车辆尚可修复,保险公司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受损车辆无法修复或报废,保险公司会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

5.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如发生事故导致车上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或家属进行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

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事项。

第二条机动车交强险的合同标的是中国境内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机动车。

第三条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为中国保险公司。

第四条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为机动车辆使用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第六条机动车交强险对于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如下:(一)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每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最高人民币30万元;(二)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最高人民币20万元。

第三章免赔责任第八条机动车交强险对于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二)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故意制造的事故导致的损失;(三)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醉酒驾驶或无证驾驶导致的损失;(四) 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或使用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损失;(五) 其他明确排除的情况。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期限第九条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吨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声明与告知第十一条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包括车辆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等。

第六章保险事故与理赔程序第十二条机动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并按规定提交保险理赔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赔决定。

第七章其他第十四条机动车交强险的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款未尽事宜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

总结:机动车交强险是一种对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史上最全的车险知识大全

史上最全的车险知识大全

是车就要买保险,这是常规,也是法律规定。

但买什么保险是由车主自己决定,在哪家保险公司买,买多少钱也是由车主自己决定。

不过,买车险也是一门学问,有方法还有技巧,不要觉得自己买了保险就横冲直撞,无所畏忌。

一旦真出了事,遭殃的可是口袋里白花花的银子。

今天,和大家一起说说保险的相关知识和购买技巧。

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第二年:855元, 990第三年:760元, 880第四年:665元, 770第五年:665元, 770这样的保费不定,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以上任意一个违背了,那样保费就会变的。

车船税: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00元/年1.6~2.0升:360元/年2.0~2.5升:720元/年2.5~3.0升:18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所需资料,个人车:1.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单位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险包括什么?1.交强险2.商业车险主要有四个主险:①车损险代号:A②三者险代号:B③车上人员责任险代号:D④盗抢险代号:G主要有五个附加险:①玻璃险代号:F②划痕险代号:L③自燃险代号:Z④不计免赔险代号:M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交强险的特性: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

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

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特征:分项赔偿原则(往下看)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交通安全需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购买本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包括依照法律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者是指不是被保险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承担损害赔偿权利、利益的人。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机动车是指所有被保险人名下、已纳入车辆管理机构注册且发生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

第二章保险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及管理而发生责任务的赔偿,属于本保险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人民币为赔付货币。

保险人在按照本条款确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包括赔偿第三者因受害交通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因受害人受害而遭受的精神折磨及其治疗费用。

本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1)被保险人设立的特种车辆、专用车辆的使用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度过失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及其意外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即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其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交通事故频率、驾驶员年龄、车辆种类、使用性质、排量及其他因素而定。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理赔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第三者损失时,第三者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组织救护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供具有证明力的相关材料。

保险人接到第三者赔偿请求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给予合理赔偿。

保险人因给予赔偿而承担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被保险人按约定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余额应归还被保险人。

2020年车险条款

2020年车险条款

2020年车险条款
由于车险条款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和个人购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2020年车险条款:
1. 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第三方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商业险:商业险主要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等。

3. 车损险:保障车辆由于碰撞、倾覆、自燃、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损失。

5. 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窃或全车被盗抢时造成的损失。

6. 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障车辆驾驶员在车祸中身故或伤残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7. 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障车辆乘客在车祸中身故或伤残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保额、免赔额、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购买车险时,建议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保了解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

机动车保险条款大全(交强险、三责险、财产险、车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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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根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当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根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1.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所有者或使用人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
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2.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
的赔偿责任。

3. 盗抢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被盗抢而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和被盗财物损失。

4. 玻璃破碎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玻璃窗户、镜子等部位的破碎损失。

5. 涉水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擎进水等。

6. 自燃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因自燃造成的损失。

7. 车损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

8. 第三者险: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对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造成的赔偿责任。

请注意,具体的保险条款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有所不同,以上条款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了解自己购买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责任。

交强险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条款引言交强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被保险机动车的第三方责任,即对由该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投保范围、保险费用、赔偿责任等内容,对交强险的了解十分重要。

第一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1.1 保险人交强险的保险人一般由国家有关机构或保险公司承担,负责收取保险费用、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

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车辆所有人,也可由车辆使用人代为投保。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资料,并按时缴纳保险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保险范围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被投保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该机动车肇事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2 赔偿责任限额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核定载客量等因素计算。

保险费率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进行调整。

3.2 保险费用缴纳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交强险的保险费用。

如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4.1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事故经过、受害人的证明材料等。

4.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派遣理赔员实地勘查,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

理赔款项会在审核通过后尽快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害人。

第五章其他条款5.1 变更和终止被保险人如需变更或解除交强险合同,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5.2 争议解决对于因交强险产生的争议,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交强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

汽车保险知识大全,很全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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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私家车强制险: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第二年:5座855元,6-8座990第三年:5座760元,6-8座880第四年:5座665元,6-8座770第五年:5座665元,6-8座770这样的保费不定,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以上任意一个违背了,那样保费就会变的车船税(五座轿车):1.0升以下:180元/年1.0~1.6升:300元/年1.6~2.0升:360元/年2.0~2.4升:660元/年2.4~3.0升:1500元/年3.0~4.0升:3000元/年4.0升以上:4500元/年所需资料,个人车:1.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单位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险包括什么?1.交强险2.商业车险主要有四个主险:①车损险:代号A②三者险:代号B③车上人员责任险代号:D④盗抢险G主要有五个附加险:①玻璃代号:F②划痕代号:L③自燃代号:Z④不计免赔代号:M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交强险的特性: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

(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

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

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特征:分项赔偿原则(往下看)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交强险能解决哪些问题?举例:车撞了树,只给车上了交强险。

假定树不赔,那么,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走理赔?答案:不赔,因交强险只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那么在这个例子里,受害方是树,不赔树的话,车辆损失就得不到任何保险补偿。

再看个案例:一个捷达在后,奔驰在前,突然前面有交通事故,奔驰急刹车,捷达没刹住,追尾了,把奔驰的保险杠给撞坏了。

交强险条款2022

交强险条款2022

交强险条款2022交强险是一种普遍实施的财产保险,其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车辆及造成的伤害被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经改革后,2021年1月1日起,2022年将起实施新的交强险条款,以下是2022年的新的交强险条款:一.保险责任范围:1.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承保责任范围给付机动车损失费用。

2.三者责任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给付三者责任费用。

二.保险金额:1.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机动车损失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承保范围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三者责任险:针对第三者的责任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承保范围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险期间:一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四.承保标准:1.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车辆交通行驶规定的限制;2.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合法使用,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3.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行驶;4.被保险机动车须符合国家对交强险的质量要求;5.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具备合法的报废证明才能视为有效的投保,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责任免除: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情形引起的赔偿责任:1.被保险机动车在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2.被保险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形;3.被保险机动车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4.被保险机动车使用盗窃、抢劫、收买、故意破坏等不正当行为的情形;5.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及时履行报案义务的情形;6.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及时提供因损查勘资料的情形。

2022年的新交强险条款以上几点清楚地划定了被保险机动车符合哪些有效投保资格和保险责任,以及那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安全,所以被保险人应当按照2022年的新交强险条款购买正规的交强险才能获得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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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贝y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J八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贝y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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