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
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
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
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
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
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国家统计局——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
新中国政府统计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成立统计处。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着手创建全国统一的统计工作。
在国民经济恢复的3年里,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摸清了解放初期全国工矿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指示,进行了工农业总产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在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开始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工作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编制“一五”计划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为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1月,政务院决定加强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并统一制定全国性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迅速建立了统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主要专业统计制度。
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其他多项普查;1953年首次发布统计公报。
统计工作与计划工作密切配合,按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收集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为国家编制和检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大跃进”开始后,党的实事求是思想作风被践踏,高指标、浮夸风盛行。
在“左”倾错误思想和“全民办统计”、“统计大跃进”的口号指导下,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原则遭到破坏,中央及地方统计机构和人员被精简,一些重要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统计工作受到重大挫折。
在此期间,一些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对浮夸风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1961年初,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简称“四四决定”);1963年3月,国务院颁发《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四四决定”和《条例》的贯彻实施,使统计工作获得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核实了“大跃进”期间主要统计数字,为中央进行经济调整提供了决策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经济调整进程;加强综合平衡分析研究,为调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提供参考;大力精简统计报表,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加强统计工作的集中领导,全国县以上统计机构全部单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doc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仲裁调解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二○○八年十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
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1一、报表目录二、表样2三、主要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MA1号表1.集体劳动争议: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
2.劳动报酬:又称工资,指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等)。
3.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或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4.订立劳动(聘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劳动(人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协商并最终形成的书面协议。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指在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聘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6.辞职、离职、辞退、除名:指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职工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规定,提出并实施结束人事关系的法律行为。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是指为了规范统计工作流程,保障统计信息的精准性、牢靠性,促进信息共享和应用,订立的管理方法和规定。
该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制度概述统计报表制度是本企业为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精准性、适时性而订立的工作规范。
在本企业内,全部涉及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制度实施范围包括本企业全部部门和机构。
二、统计报表目的统计报表是本企业的紧要信息资源,是评价管理业绩的紧要工具。
统计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为了:1. 供给精细化管理支持:供给精准的决策依据,为企业的进展策略和战略供给依据;2. 清楚化工作流程: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报表的分类及填报周期;3. 规范化管理操作:订立统计报表的格式、内容、规定,确保各部门统计数据的精准性;4. 政策搭配:贴近国家检查对统计数据的要求,标准化本企业的管理。
三、工作职责1. 统计报表编制和填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通报各部门报表编制要求和报表格式的变动;2. 各部门应严格依照统计报表填写要求填写统计报表,确保数据分类精准、表格格式规范;3. 统计报表审核部门应加强审查,对填报过程中不规范的数据适时发觉,并适时矫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4. 统计报表公开部门应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统计报表资料,公开数据信息,保证数据的透亮度性,并供给有关数据查询服务;5. 报表归档部门应订立完善的归档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归档,存储、保管和管理,以备查询和考核使用。
四、报表种类、周期和填报要求1. 报表种类:按需求分类订立,“销售统计表”、“生产统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2. 填报周期: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3. 填报要求:应明确表格数据格式,填报条目,统计口径、评估参数等,各部门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数据口径进行数据采集和报送。
五、报表审核与审核标准1. 统计报表审核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或不规范的数据必需适时反馈,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要求进行修正或补充,对于错误数据应严厉对待,适时更正。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附件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33702)=“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1)住房开发贷款”(12A13/22A05)校验关系S:“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2)个人住房贷款”(12A24/22A16)校验关系T:“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U:“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2)住房贷款”(12A82/22A82)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12A18/22A10)=“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3.个人购房贷款”(12A22/22A14)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12A19/22A11)=“(1)商业用房贷款”(12A20/22A12)+“(2)住房贷款”(12A21/22A13)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1)商业用房贷款”(12A81/22A81)+“(2)住房贷款”(12A82/22A82)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校验关系Z:“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财办综[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财办综[201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各地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地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地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6(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 8五、附录 (11)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满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调查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半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数据由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报送。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
安全统计报表制度
安全统计报表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安全信息的适时、精准、全面和有据可查,特订立本安全统计报表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部门、物流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三、安全统计报表的定义安全统计报表是指依据企业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依照肯定的统计方法和格式,整理、分析和汇总安全相关数据,并以报表形式呈现的文档。
四、报表编制和提交的要求1.安全统计报表由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各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自相关的安全数据,并依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写。
2.报表编制周期为月度,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上级管理部门。
3.报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事件统计、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进展、安全设备维护和检修等。
4.报表应真实精准反映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和问题,并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数据的更新。
五、报表的格式和内容1.安全统计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事件统计:列出上一周期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种类、实在情况、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以及相应的教训和改进建议。
–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认真记录上一周期内的安全培训项目、参加人数、培训方式,以及安全考核的结果和得分等。
–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记述上一周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的地点、问题描述和整改工作进展,同时也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和整改措施。
–安全设备维护和检修情况:概述上一周期内的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检修记录,包括设备名称、检修日期、维护和修理内容和维护和修理人员等。
2.报表中应有明确的表头和项目分类,保证数据的清楚和整齐。
3.报表应注明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报表周期和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报表的存档和保密1.安全统计报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周期适时归档存档,确保报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存档的报表应妥当保管,建立分类档案,易于查阅和使用。
3.报表中的安全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内部使用,未经授权不得外传和泄露。
统计报表上报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上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统计报表上报流程,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单位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统计工作人员、部门主管、负责人等。
三、统计报表上报流程1. 统计工作人员按照统计要求,准确收集、整理、处理所需数据。
2. 统计工作人员填写相应报表,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部门主管审查报表,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报表无误后,将报表提交给负责人审核。
5. 负责人对报表进行终审,并签字确认后,上报给上级部门或总部。
四、上报要求1. 统计报表上报应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进行,确保报表及时上报。
2. 报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并严格按照统计要求填写。
3. 未经过审核确认的报表不得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虚假、不实或错误的统计报表,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2. 对于故意拖延或拒绝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对于经常性违规上报或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及个人,将被视为失职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六、监督检查1. 上级部门及总部定期对统计报表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追责,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3.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以上为我单位统计报表上报管理制度,凡涉及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措施
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措施一、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提高管理效率:统计报表可以帮助组织快速准确地了解运营情况,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2.规范管理行为: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管理行为,提高管理的标准化程度。
3.保障信息安全:统计报表涉及到组织的重要数据,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
4.支持决策:统计报表是组织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进行决策。
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内容1.明确统计报表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统计报表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统计报表管理的责任体系。
2.规范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建立统计报表的编制流程,包括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表的呈现等环节。
3.制定统计报表的标准和要求:制定统计报表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建立统计报表的审核机制:建立统计报表的审核机制,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规范统计报表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规范统计报表的使用范围和权限,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6.建立统计报表的备份和存档制度:建立统计报表的备份和存档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7.制定统计报表的变更和更新规定:制定统计报表的变更和更新规定,确保统计报表及时更新。
三、制定和执行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1.制定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内部文件:组织可以制定内部文件,明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组织培训和推广活动:组织可以开展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推广活动,提高员工对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
3.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利用信息化技术支持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执行: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计报表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统计报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5.及时跟进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跟进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定期评估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效果:定期评估统计报表管理制度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台帐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1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台帐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台帐的通知(豫建住保〔2011〕15号)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中心:为确保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落到实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1〕10号)和《省委督查通知》(豫督字〔2011〕6号)要求,现就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台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
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今年中心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狠抓督查落实。
对列入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各地要从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形象进度等方面逐一明确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时间节点要细化到月,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要建立台帐,加强督查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承办的任务必须分解到科室、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专人。
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台帐,台帐要列出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完成任务的时间节点、办理程序、办理细则和办理标准等。
在安排项目建设计划进度时要实事求是,确保能够按期完成。
6月10日前,各市要按照要求汇总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台帐,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台帐格式见附表),汇总台帐将作为省委、省政府督查检查的重要依据。
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也要根据辖县、市上报的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时间节点按期落实。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情况,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统计工作,并且逐渐建立了完善的统计报表制度。
本文将对2021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二、统计报表制度的基本情况2021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了各项数据,并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进行了上报。
这些数据涵盖了就业人口、失业率、社会保障覆盖率、职业培训情况等多个方面,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三、深度评估在对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进行深度评估时,首先需要重点关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数据是准确的,相关部门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
还需要注意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及时更新的数据可以更好地反映当前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而完整的数据则可以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更多的线索。
还需要评估报表制度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一个良好的统计报表制度应该能够快速、高效地收集和整理数据,同时对数据的保密工作也要做到位。
管理水平的提高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广度探讨除了关注统计报表制度本身,我们还需要从更广的角度探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问题。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受到疫情影响的特定行业和群体。
而社会保障方面,也需要关注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五、总结与展望2021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甘建保[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建保[2011]96号)各市、州建设(房管)局:为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精神,全面落实2011年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目标,按期向社会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问题是政策性、时限性很强、社会各方面很关注的问题。
各市州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办[2011]1号、甘政发[2011]28号文件规定,合理确定、按期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和当年建筑工程建安造价合理确定,要充分兼顾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三者利益,同时,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房源供给,稳定新建住房价格,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合理确定房价控制目标,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目的在于控制房价过快增长,使住房价格控制在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范围内,能够为社会舆论和老百姓所接受,并且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建设(房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为各级政府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做好基础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依据。
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查情况表
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查情况表一、检查项目1.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情况3.工程安全管理情况4.工程环保措施执行情况5.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工程竣工验收情况7.工程使用情况8.工程质量保修情况二、检查内容1. 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1. 项目名称 1.2. 建设单位 1.3. 合同金额 1.4. 施工单位 1.5. 项目地址 1.6. 建设规模 1.7. 开工时间 1.8. 竣工时间2.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情况2.1. 施工材料质量 2.2. 施工质量控制 2.3. 施工验收标准 2.4. 关键节点施工检验3. 工程安全管理情况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3.3. 工程安全防护 3.4. 施工安全监督4. 工程环保措施执行情况4.1. 施工过程环境保护 4.2. 施工废弃物处理 4.3. 环境保护验收5. 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1.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5.2.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抽检与整改 5.3. 施工完成后的全面检查、验收情况6.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6.1.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制度 6.2. 施工完成后的检查、整改与验收 6.3. 单位验收及相关部门验收情况7. 工程使用情况7.1. 工程功能使用效果 7.2. 工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整改及跟踪 7.3. 工程维护保养情况8. 工程质量保修情况8.1.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8.2. 工程各项保修期限 8.3. 工程保修期内问题反馈与解决三、检查结果此次检查中,没有出现任何重大问题,整体建设质量良好,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需要按照规定检查各项工程建设工作,从施工质量控制、环保措施执行、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在实际使用中也需要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住房能够长期稳定、安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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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统计报表制度(2011年定期报表)江苏省统计局制定2011年7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1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5)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6)(二)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8)- 2 -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同级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收集、录入、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
各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1日前报送省统计局。
2. 本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和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统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指导市级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审核、评估、分析与发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以及各类型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3 -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和项目名单等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4 -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二、报表目录(一)综合定期报表(二)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5 -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表号:Z 4 0 1 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1) 57号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
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A2=A3+A4+A5 (2)A10=A11+A12+A13 (3)A19=A20+A21+A22(4)A18=A19+A23+A24+A25+A26+A27 (5)A28=A29+A30+A31+A32+A33宾栏:1=2+3+4+5+6+7+8+9+10+11- 6 -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表号:Z 4 0 2 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1) 57号说明:1.本表由各市统计局报送。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3.报送时间为季后11日前,报送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本表A45、A46、A47、A48、A49、A50、A51无需填报。
6.本表审核关系:A38=A39+A40+A41+A42+A43+A45 A43≥447.本表数据来源: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7 -(二)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本表依据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名单,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为季后11日前,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 (2)B2≥B4 (3)B3≥B4 (4)B5=B6+B7+B8(5)B9≥B10 (6)B11≥B12 (7)B9≥B13 (8)B11≥B14 宾栏:1=2+3+4+5+6+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概念及范围1.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
在城镇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在农村范围内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合称为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5.限价商品住房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商品住房。
6.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房。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指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对国有工矿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国有工矿居住区中类似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区域。
(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指对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实施的规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