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随调有关政策
随军家属政策
解放军调整随军家属政策 10万官兵将告别分居生活2011年03月25日 09:04来源:解放军报作者:董强字号:T|T105人参与2条评论打印转发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中国军网北京3月24日电熊玉祥、记者董强报道: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
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为副营职;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谈军人家属谈随军政策调整3月12日,经胡主席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决定从批转之日起实行新的随军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军旅“牛郎织女”打开了幸福之门。
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总参军务部副部长杨养申、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总后财务部副部长戴忠义、总后营房部副部长张忍奎、总后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先后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公布日期】2011.06.15•【字号】德府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德阳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德府发〔2011〕14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驻德阳部队(含解放军、武装警察、公安现役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消除部队干部后顾之忧,根据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德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一)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
近年来,驻德阳部队官兵牢记我军宗旨,积极参与各种抢险救灾和执勤维稳,在“5.12”抗震救灾、绵竹清平“8.13”特大山洪泥石流、广汉“8.19”火车遇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德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涉及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部队建设的稳定和巩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切实把驻军官兵的事办好,把各项工作和任务落实好,以实际行动关心和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部队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干部流动性大、执行任务重、家庭分居多的特点。
最新-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 精品
部队家属随军新政策篇一:[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政策解读]解放军总政详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在2019年出台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中,最大亮点就是从身份类型、就业需求以及军人对部队所作贡献等实际出发,首次为随军家属设立多渠道给予分类安置。
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在接受采访中,对有关安置渠道进行了详细解读。
对随军前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对口安置王成志说,《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以“逢进必考”为由,要求这类随军家属重新参加考试。
“随军把工作和身份随没了,显得不公平。
这次《办法》作出对口安置规定,并明确接收安置手续办理时间,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家属的合法权益,较好地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拖延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问题。
”他说。
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安置王成志表示,这部分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特殊奉献,其家属就业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
对这部分人员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既体现了地方各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关心支持,更有利于鼓励全军官兵献身国防、建功立业。
企业需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王成志认为,现行相关法规和文件明确国有、合资、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安置措施,少数企业以自主招聘为由,不愿履行这一义务。
《办法》参照国家其他法律建立了企业按比例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制度。
考虑到我国地域经济差异较大,企业分布不均衡,统一确定安置比例不一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2•【字号】湖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湖各部队: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湖州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2014年12月12日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切实做好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安置原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市区驻军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由市级机关部门、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和省部属单位共同承担,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的原则,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确定安置单位。
各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相应的安置任务。
二、安置条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年度集中组织实施,每年安置对象为截至上年底办理了随军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我市的驻湖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已作过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再重新安置;不服从安置(含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安置;安置当年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再安置;已在本市有固定工作的不再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转政策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安置。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和平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治责任,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部队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区部队和执勤目标为和平区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建立专项协调机制。
建立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区长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为具体负责人,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医保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分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落实随军随调政策。
随军前是津外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或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区人武部审核军人身份、军属与军人关系、随军资格;由区退役军人局复核、分类、协调推动地方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置任务;由区委组织部(公务员)或区人社局(事业编)审核随军家属职业身份和资格,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个人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为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2017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全文(最新)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后,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向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的,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3、随迁子女可在驻地地方或军队院校入托入学;
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700元基本生活补贴,并由部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
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1000元夫妻分居补助;
8、符合随军条件的无工作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随军,均享受相关优惠医疗待遇。
军人家属随调与随迁
军人家属随调与随迁军人家属随调与随迁一、家属随调与随迁的意思(一)随调与随迁这是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家属安置上的两种类型。
1、家属随调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复员后,其有正式工作(有行政、事业或企业编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复员干部调至安置地,由安置地重新安排工作,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
2、家属随迁是指部队干部转业复员后,其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属,可以随同转业复员干部到安置地落户,不安排工作,不需提供家属档案材料。
(二)区别点1、身份性质不同随调家属必须是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国家干部或正式职工;随迁家属则并不涉及家属的工作情况。
2、移交办法不同随调家属移交前必须将其档案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整理,并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档案一起,按照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档案移交相同的程序进行移交;随迁家属只需要在军队转业复员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和移交名册中将有关情况填写清楚即可。
3、安置形式不同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她(他)们的职务等级和所从事的职业安排相应的工作,并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同时享受指令性安置计划,同时安置;而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迁家属,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借军转部门出具的有关信函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协助其实现就业。
二、安置随调随迁家属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对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主要从以下10个方面作了规定:(一)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二)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三)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军队转业复员干部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鄂尔多斯军分区•【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关于批转《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各部队:市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军分区同意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联合制定的《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军分区2021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驻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30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的驻市各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档案原始材料不全经补充仍不齐备或虚假的;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二、安置方式(一)随调1.随调是指军人随军家属由市外调入本市或者本市内旗区之间调动。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相互之间调动不属于随调范围。
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
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76.06.08•【文号】公发[1976]26号•【施行日期】1976.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公发[1976]26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现将解放军总政治部一九七六年六月八日(1976)政干字第5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审批随军家属户口时掌握。
对于随军家属的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原则下,也要考虑到部队的实际情况。
对符合政策应予落户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落户政策的,要主动联系,耐心解释。
附件:1.解放军总政治部(1976)政干字第51号2.解放军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略)附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1976]政干字第51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军政大学政治部:据反映,在审批干部家属随军时,有的单位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家属控制不够严,有的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和非直系亲属批准随军,有的干部已确定转业回原籍公社工作,还为其办理家.属随军手续。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教育年纪较轻的干部,把家属留在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不要急于随军。
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
二、各单位在审批家属随军时,仍应遵照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和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转发的国务院[1964]3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别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要严格控制。
三、干部已确定转业回本人或爱人原籍县、市以下地区(包括县、市)工作的,其家属子女一般不宜再批准随军。
总政治部一九七六年六月八日。
我国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我国军官家属随军的条件
一、家属随军适用范围:
1.适用于军官历时随军服役,年度家庭聚餐及军中一次性休假补贴津贴的军官;
2.部队直接领导分配住宿的军官,可随带家属1名(含家属);
3.军官历时随军服役未被部队分配住宿,可以释放假金支付家属住宿费和出发时家属往返车费。
二、家属随军条件:
1.本人在当地已设立家庭登记;
2.家属携带有效证件,随军前可先期由本单位员警及(或)领导的人事处领导,组织落实一次性休假补贴津贴;
3.落实军官家庭聚餐津贴;
4.本人家属休假期间未发生任何法律纠纷;
5.本人的家属不允许随军的丈夫(或)妻子(或)子女年满16周岁,并具有相应的证件,具备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岁人员旅行证件;
6.家属及军官家庭聚餐及落实一次性休假补贴津贴都要经过本单位(或)部队行政审批,具备一定的数量要求,要有具体申请日期。
1、到达学校住宿后,本人应及时填写学校住宿申请表及宿舍每人每晚8元的住宿费用;
2、在随军期间,要定期与家属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家属的工作、学习等状况;
3、家属随军出行,应优先选择营区就近的机场;
4、随军期间,要注意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以免影响家庭的生活习惯,什么时候可以回家,应与学校及部队经理领导协定并落实以上手续;
5、落实家属住宿补贴津贴;
6、家属期内发生非由本责任的法律纠纷,当地政府依法处理;
7、如果家属发生无辜上诉,学校应向本地政府报告。
转业军官家属随调安置流程
转业军官家属随调安置流程Being the family member of a transitioning military officer can be a challenging and uncertain experience.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ing from military to civilian life can be overwhelming, not only for the officer themselves but also for their loved ones. For the families of transitioning military officers, the prospect of relocating and adjusting to a new lifestyle can bring about a mix of emotions, from excitement to anxiety. In order to ease this transition, it is important for both the military officer and their family to be informed about the support services and resources available to them during this period.作为一名转业军官的家庭成员,可能会面临着挑战和不确定的经历。
从军人转为平民生活的过程可能会让人感到不知所措,不仅对于军官本人,也对于他们的亲人来说都是如此。
对于转业军官的家庭而言,搬迁和适应新生活方式的前景可能会引发各种情绪,从兴奋到焦虑不等。
为了缓解这种过渡期的困难,对于转业军官和他们的家人来说,了解在这一时期可获得的支持服务和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One of the key aspects of the transitioning process for military officer families is the relocation and resettlement aspect. Moving to a new location can be a stressful experience, especially if the family has to uproot themselves and leave behind familiar surroundings. It is crucial for military officer families to have access to support services that can assist with the logistics of relocation, such as finding housing, schools for children, an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for spouses. By having access to these resources, military officer families can navigate the relocation process more smoothly and ease the burden of transitioning to civilian life.军官家庭转业过程中的关键方面之一是搬迁和重新安置。
家属随调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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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家属随调手续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军嫂家属随调随迁流程
军嫂家属随调随迁流程军嫂是指军人的妻子,军属是指军人的家属,包括妻子、子女等。
随调是指军人因公务需要而调动到其他地方,随迁是指军人的家属随军人一起调动到其他地方。
军嫂家属随调随迁是一种常见的安排,目的是保障军人和他们的家庭能够在一起生活,并且能够更好地支持军人的工作。
一、申请准备阶段1. 提交材料:军嫂需要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
材料包括军人的调动文件、军嫂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2. 审核材料: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3. 协调安排: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会与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有适合的居住条件和就业机会。
二、调动准备阶段1. 安排档案移交:军嫂需要将个人的档案移交给调动地区的人事部门,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履历等。
2. 安排住房: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会为军嫂安排住房,根据家庭情况和个人需求,提供适合的住房条件。
3. 安排工作:如果军嫂有工作需求,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会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可以通过推荐就业、培训转岗等方式来帮助军嫂找到合适的工作。
三、随调随迁阶段1. 完成报到手续:军嫂需要到调动地区的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进行报到手续,包括填写个人信息、领取相关证件等。
2. 安排适应生活: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会协助军嫂适应新的生活,包括介绍社区情况、提供社区服务等。
3. 安排子女教育:如果军嫂有子女需求,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会帮助安排子女的教育,包括入学手续、学校介绍等。
四、后续服务阶段1. 提供支持服务:调动地区的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会提供一定的支持服务,包括解答问题、提供咨询等。
2. 维护权益:人事部门或军嫂协会会维护军嫂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军嫂的工作和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3. 提供培训机会:为了帮助军嫂提升自己的能力,调动地区的相关部门会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帮助军嫂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军嫂家属随调随迁流程是为了保障军人和家人的利益和需求,在军人应急任务及工作需要时,能够更好地安排家人的工作和生活。
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关于印发《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关于印发《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唐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关于印发《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唐政发〔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和武装部,市直有关部门:《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6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军分区2021年9月16日唐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推动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冀政〔2014〕6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42号)及2021年市委议军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唐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唐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研究、汇总、部署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安置、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唐山军分区是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驻唐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的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需提供材料清单见附件1)审核汇总后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官婚姻家属随军条件
军官婚姻家属随军条件军官、⽂职⼲部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其配偶和未成年⼦⼥、⽆独⽴⽣活能⼒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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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家属随军条件军官、⽂职⼲部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其配偶和未成年⼦⼥、⽆独⽴⽣活能⼒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职⼲部.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职⼲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级科员(含专业技术⼗⼆级、体育⼋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职⼲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级科员(含专业技术⼗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职⼲部。
5.⾼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职⼲部。
6.在海军、国防科⼯委的舰、艇、船(只限执⾏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职⼲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职⼲部。
驻北京市所辖各县部队的军官、⽂职⼲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条、第⼆条规定执⾏。
部队退役家属政策
部队退役家属政策
军队退役家属政策是指政府为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保障军队老兵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全,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可以正常生活的政策。
一、就业政策——政府鼓励家属创业,把军队退役家属纳入就业安置计划,可享受贴息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政府和社会团体也将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服务。
二、教育政策——军队老兵及其家属可以申请政府相关学校或者有关教育基金,来帮助其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政府还将为老兵及其家属提供大学入学考试优惠及继续教育等政策。
三、社会保障政策——政府向军队老兵及其家属提供多种社会保障政策,包括低保、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
四、经济补贴政策——政府为军队退役家属提供经济补贴政策,例如,老兵及其家属可以享受购买住房的补贴、购买特定商品或产品的抵扣税等政策。
政府同时还将定期发放家庭补贴,以帮助退役家属改善生活条件。
五、文体活动政策——政府定期举办文化、体育等活动,丰富军队退役家属的文体生活,政府还会为家属提供免费参观文化景点的机会,并提供免费的医疗体检服务。
军队退役家属保障政策是政府为保障军队老兵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全、减轻其经济负担而出台的政策,政府将继续不断完善退役家属保障政策,不断改善退役家属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新政策2022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新政策2022
2022年,中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政策——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旨在更好地保障军人家庭的福利待遇和生活安定。
该政策规定,在军队调动人员时,其家属也可随军随调,并享受相应的安
置待遇。
具体措施包括:
1. 实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将家属随军随调纳入人事、福利等统一管理体系。
2. 统一制定家属安置标准,根据调动距离、时间、地点等因素,制订对应的政策标准,确保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 完善各项服务机制,做好家属安置的一系列服务工作,包括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努力为家属提供完善的生活保障。
4. 强化督导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加强各级人事、福利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动态管理。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的出台将有效解决军人在调动中的家庭问题,极大
地提高了军人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军人家庭的利益,
激励军人投身到国防建设事业中去。
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落实,相信随军随调家属安置政策将会给受到影响的军人家庭带来更多更好的期望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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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54条: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发出报到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拥[2006]4号
第十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有关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
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
第十六条:部队随迁随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在半年内妥善安置。
云南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17日云拥[2007]2号
第五条: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5.1 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第三十九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