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汉政函〔2017〕5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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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批复
汉政函〔2017〕51号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你局《关于审批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请示》(汉市建规字〔2017〕6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汉中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规划》,在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中积极贯彻《规划》,充分运用《规划》指导城市建设,逐步实现《规划》目标。
三、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要重点推动管网提升、道路改造、河道整治、湿地保护、中水利用等五大项目,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和防洪防涝的能力。
四、你局要加强《规划》宣传力度,指导各县参照《规划》做好本县的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
五、《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修改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贯彻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
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汉阳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5个方面指标:(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青山示范区不低于70%,汉阳四新示范区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22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襄政办发〔2017〕22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源头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
到2020年,20%以上的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山、河、林、湿地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统筹建设。
(二)规划引领,统筹实施。
在城市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
各类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定位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修复水生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二)基本原则。
生态为本。
转变传统的只注重建设排水设施的思路,采取系统治理的模式,充分发挥城市地形地貌、植被土壤、湿地水体等对雨水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作用。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减少硬质铺装,实施低影响开发,有效减少地表径流。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考虑降雨、水系、地形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统筹建设。
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各类项目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现就我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实现“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目标。
——到2020年,我省年降雨量在150毫米以下的设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严重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
到2030年,所有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指导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竞争性评选的方式,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
以试点城市先行先试,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
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按照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以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为引领,以工作机制和建设模式创新为突破,以“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为原则,以环城生态区海绵综合体工程、水系保护和修复工程、海绵型小区建设工程、海绵型绿地工程和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工程等五大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在市域范围内新建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已建成项目结合“四改六治理”等工作因地制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科学布局。
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充分发挥“山、水、林、园、田”生态本底对城市的生态支撑功能,把海绵体建设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全过程。
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系统布局,强化规划管控,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7〕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大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全面推进城市治水由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加大城市径流雨水源头减排的刚性约束,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促使城市“弹性适应”环境变化和自然灾害。
二、总体目标围绕“渗、滞、蓄、净、用、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
从2017年起,全市各新区、园区、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18年,省级试点区域全面建成,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指标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5%,诸暨市、嵊州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0%;到2030年,市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5%,诸暨市、嵊州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和新昌县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径流控制率7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8日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下雨时自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海绵城市建设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
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重大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建设水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建设“现代生态都市”的中心工作,抢抓机遇,统筹规划,示范引导,突出重点,面向全局,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财办建〔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及目标“十四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定额补助。
示范城市应充分运用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制定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立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相适应的长效机制,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完善法规制度、规划标准、投融资机制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开展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全域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
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及地下空间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河湖空间严格管控,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支持范围2021—2023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通过竞争性选拔确定部分示范城市。
其中,第一批确定20个示范城市。
符合条件的城市均可按程序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18•【文号】建办城〔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缓解城市内涝发挥重要作用。
但一些城市存在对海绵城市建设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实施不系统等问题,影响海绵城市建设成效。
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一)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
海绵城市建设应通过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二、明确实施路径(三)突出全域谋划。
海绵城市建设要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着眼于流域区域,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
要理清城市竖向关系,不盲目改变自然水系脉络,避免开山造地、填埋河汊、占用河湖水系空间等行为。
(四)坚持系统施策。
海绵城市建设应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作为工程项目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的有效方式,对于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加大政策支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统筹力量,联动推进。
——坚持尊重自然,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各地区自然条件、降水及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
尊重自然规律,具备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区域性海绵工程。
关于要求提供海绵城市相关材料的函
【提纲】一、致辞二、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性三、需求具体材料四、提供材料的理由五、期待回复【正文】尊敬的领导/先生/女士:我们谨向贵单位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气候变化的日益显著,城市水logging、内涝、水质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海绵城市作为一种新型城市规划理念,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
海绵城市旨在通过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增强水文循环能力,减少雨洪对城市带来的危害,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我们诚恳地请求贵单位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 关于海绵城市规划和设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 关于海绵城市建设成功案例的资料:包括国内外已经建设或正在建设的海绵城市案例,特别是那些在城市防洪、排水、水利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材料。
3. 海绵城市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技术方案:包括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最新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
提供以上材料对于我们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依据、技术方法和实践经验,为我们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出科学决策和制定合理方案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相信贵单位一定会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并提供所需材料,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们期待着贵单位的回复,谢谢!此致敬礼XXX 公司/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温馨提示】正文中的材料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或者减少,结构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总体来说,要求具体明确,富有说服力。
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性,我们不得不深入探讨。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城市面临的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
水logging、内涝、水质污染等问题给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挑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31•【字号】市政办发〔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31日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0号),有序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治污和河流改造的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实现海绵城市由科研向产业转换,将西安市建设成为我国西北地区独具地理区域特点的海绵城市典范。
“十三五”期间,使全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实现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
近期目标(2016—2018年):2016年,选取高新区、常宁新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和洪庆新城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积累经验,探索政策。
2017年,各区选取各自试点项目,重点选择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城市水系等城市公建项目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2018年末,试点区域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城市内河防洪标准达到自排50年一遇、抽排雨洪同期2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
2018年年底,海绵城市建设在全市全面展开。
中远期目标(2019年起):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及考核评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赣府厅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改善城市水生态,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70%的雨水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规划引导。
各地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专门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篇章,及时编制或修订城市排水防涝(雨水)、绿地系统、城市水系和雨水控制与利用等相关规划,加强各专项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作为规划实施中的刚性控制指标。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避免海绵城市建设碎片化,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二)强化工作统筹。
2016年起,全省各地新建的城区、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老城区要充分结合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旧房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改建、水系治理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整治为突破口,推进区域系统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鲁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到2017年年底,济南市、青岛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济南市通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并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向全省推广。
二、加强规划管控(一)科学编制各类规划。
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
各设区市2016年6月底前、各县级市2016年年底前、各县城2017年年底前,均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各级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同级政府批复实施。
(二)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目。
从2016年开始,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黑政办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镇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镇防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四大系统”建设,以试点区域建设为示范,带动和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切实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等综合能力,构建山、水、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加强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镇规划,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排水设施功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划定“蓝线”和“绿线”,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坚持生态优先,自然调蓄。
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升城市水循环系统的自然调蓄和自然涵养能力。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梧政办发〔2017〕272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7〕272号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梧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20日梧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桂建城〔2017〕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工程措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海绵城市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
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为我市打造生态宜居城市和实现城市绿色低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至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底,我市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提升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建成区分别实现5%、10%、15%、20%以上的面积实现70%雨水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5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贯彻城市低影响开发理念,扎实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扣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快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和城市发展方式,立足我市自然条件,着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断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雨水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利用,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美丽城乡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
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坚持生态方法与工程手段并重,“绿色”措施与“灰色”设施相结合,实现城市排水由“快速外排、末端集中”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的转变。
在城市各层次、各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低影响开发系统,科学确定海绵城市有关控制目标及指标,并作为出让地块的规划管控条件。
(二)生态为先。
严格城市蓝线和绿线管理,加强对河湖、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积极采用自然排水方式,充分发挥城市自身对雨水的自然积存、渗透、净化作用,提升城市水生态的自然修复和循环能力;加强城市开发管控,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努力使城市开发建设后的雨水径流特征接近开发建设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
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5.02
•【文号】建办城函〔2024〕165号
•【施行日期】2024.05.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
制清单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4〕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水务局,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在90个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各地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
近期,我部总结地方在工作组织、统筹规划、全流程管控、资金保障、公众参与等5个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日附件: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