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之争的缘由探究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谈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作者:高峰阅读次数:21 期刊号: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3期1996年4月4日,针对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下简称56号文)。
尽管56号文只是强调了《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内容,而没有对其作出更具体的解释,但却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其发布到现在,律师从客户利益、职业利益出发,纷纷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法官则直接依据56号文的规定及其精神作出了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判决。
从中,我们注意到,在各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会计师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作出免责抗辩的时候,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不过是一个民间社会团体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不能当作法律或者准法律来引用,当然也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依据。
而如果独立审计准则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同,那它只不过是一堆废纸。
那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何在?本文拟就此做些探讨,也希望能对正要进行的《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有所帮助。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国外,独立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
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可见,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
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独立审计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独立审计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独立审计制度自1980年恢复以来,经过短时期的飞跃式发展,建立了专门机构,完成了一些理论研究框架,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完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组织改制工作,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实执业的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开放了会计市场,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使我国独立审计沿着国际化轨道健康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独立审计还存在如下问题:1、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渗透力不强首先,独立审计是企业会计高度发展的产物。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加深,涉外经济事项日益增多,会计准则的制定要关注世界国际经济形势新动态,深入地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审计准则的制定也应适应这种变化趋势,加强与会计准则的相互融合。
其次,会计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个中心进行的,它是会计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出发点。
会计准则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财务管理需要。
独立审计也是如此,它要按照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委托单位的重要会计信息,并帮助企业正确揭示外部环境(如管理水平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最后,由于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断发生重大变化,在贯彻落实审计准则、会计准则时应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结合,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不少被起诉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不少是因为缺乏法律支持所造成的。
如果我们审计准则的制定在法律知识运用方面多些考虑,会大大增强行业法律意识,减少执业风险。
2、审计过程囿于主观判断,审计程序简单化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单纯节约审计成本,没有充分适当地运用一些定性方面的测试方法,忽视对委托审计对象进行实质性的测试,给审计带来一定潜在风险。
我们认为,重视职业判断固然很重要,因为它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手段的表现形式,但判断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注册会计师之间由于业务水平高低不一,其专业判断能力也就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判断只能作为一种执业参考,而不能将它替代为完全执行了审计程序。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我国独立审计制度自恢复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审计作用,为我国经济健康保驾护航。
我国独立审计建立的专门的机构,构建了理论研究的框架,初步建立了具有我国经济审计工作特色的标准体系,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我国独立审计仍然存在问题。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客观性、组织制度不合理等问题,为此,要全方位、多层次健全我国独立审计制度,完善审计体系。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提出相应改进意见。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监督对策发展目录1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概述 (2)1.1 独立审计准则概念 (2)1.2 独立审计准则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独立审计准则作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在整个社会审计行业得以全面实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表述等要求与准则缺乏相互衔接和统一的认识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执行准则后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与较低的审计收费水平不相适应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注册会计师对准则中各项具体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错误!未定义书签。
2. 4. 1对准则中降低风险、减少审计责任的某些条款认识不清 (5)2 .4. 2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作用及其如何使用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5)2. 4. 3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准则与审计实践的最佳契合点把握不准..53我国独立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 (6)3.1 独立审准则、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渗透力不强 (6)3.2 审计过程囿于主观判断,审计程序简单化 (6)3.3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比例过大,承受风险能力弱化 (7)3.4 独立审计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干预,使其缺乏应有的客观公允性 (8)4我国独立审计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9)4.1 社会文化因素 (9)4.1.1 行政约束因素 (9)4.1.2 文化理念因素 (9)4.2 审计市场因素 (10)4.3 双方关系因素 (10)5我国独立审计发展的对策 (11)5.1 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度体系 (11)5.2 进一步拓宽独立审计领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审计独立性探讨
审计独立性探讨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造假大案的相继曝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事件纷纷浮出水面,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备受质疑。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属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
本文对我国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不高的原因以及如何保护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不受损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影响审计独立性因素分析(一)制度层面的原因1、现行审计委托模式。
现行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
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
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2、非审计业务的展开致使审计不独立。
近年来,事务所实际上大多是以提供咨询服务为名参与了公司管理层的管理决策,或者说,激烈的独立审计市场竞争强迫事务所提供了有损其独立审计人形象的超会计师服务,实务中它明显地向企业利益倾斜,特别是在税收筹划、会计政策选择方面。
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间的这种关联关系已经威胁到审计独立性。
3、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与监督权分离。
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往往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权却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监督委员会来行使。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主要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而对审计报告的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受专业能力的限制,而无法监督。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检查,因缺乏激励机制而没有监督的积极性,监督的独立性也很低,实践证明其监督的效率是很低的。
(二)市场层面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行业客观上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在事务所之间过度竞争的现实条件下,审计产品被迫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价格不能作为价值的市场表现被反映出来。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一、引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国际上广泛关注的焦点议题之一。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相互独立,做到公正、客观、不受外界的影响。
审计独立性不仅是保障了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深入探讨。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现状分析1. 审计独立性存在基本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是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方面,大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都来源于客户,这就让审计师面临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一方面需要保持独立客观,一方面又需要谋取客户的审计费用。
这就为审计独立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容易让审计师在审核财务报表时产生偏向于客户的情况。
2. 法律法规对审计独立性的规定尚不完善我国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监管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来规范。
相对来说,对于审计独立性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钻空子的机会,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来干扰审计师的独立性,损害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审计机构内部控制不完善在审计机构内部,一些审计师的独立性也受到一些内部因素的影响。
一些审计师存在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不足,这就容易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一些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也不够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给审计独立性带来一定的问题。
4. 注重独立审计的意识不够强在我国,一些企业对于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意识不够强。
一些企业领导层在与审计师沟通时,会借助各种手段来对审计工作进行干扰,这就容易造成审计独立受到一定的挑战。
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如何确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一、引言注册师的责任是当前《注册会计师法》修订的热门之一。
各界普遍反映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有不少新的突破,但也有不少人提出对此题目需作进一步商榷。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题目与“审计社会期看差”题目密切相关,尽管审计期看差已不是一个新话题,但过往的并未有效地解决这一题目。
从传统的理解来看,审计期看差的存在是由于公众对审计作用的错误熟悉,因而解决的办法应当是加强沟通与宣传,促进公众对审计行业的理解。
但笔者以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原因,没有捉住题目产生的根本制度原因——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二、制度成因从学角度观察,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种奇异的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一种公***品,但产品的质量却是由营利性的私营部分来决定,审计期看差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为说明这一题目,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社会审计服务与私人产品的区别:(一)公***品与决策的外部性以商品为例,假如商家询问顾客是否需要质量最好的商品,答案并不一定是肯定的。
消费者可能在小商品市场或豪华的商场中购物,从整个行业来说,消费者对于这两种购物场所都没有产生过任何期看差,其原因在于价格与质量是由消费者自己选择的。
在选择小商品市场的低价格的同时消费者也就接受了较低的质量;而在选择商场的高质量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就接受了商场的高价格。
在这一过程中,质量和价格都是消费者决策所考虑的变量,消费者可以自己做出权衡,他们清楚地知道:商品的质量与价格是相关的。
然而,审计服务面临的情况完全不同,尽大多数情况下,外部使用者无须为会计信息的使用付出本钱,证券市场上的会计信息更是一种公***品。
因此,尽管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信息生产本钱的制约,但投资者只考虑会计信息对其投资决策的价值,而不会往考虑会计信息的生产本钱。
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信息本钱是外部变量,其多少与已无关;他所关心的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信息质量越高越好。
(二)审计准则的社会契约功能尽管对公众个体而言,审计本钱可以作为外部变量不予考虑,但对整个社会来说,一切收益与本钱都是内部变量,社会的选择应当以审计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
关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几个问题自1996年以来,财政部先后批准施行了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的陆续出台,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也有一些同志针对独立审计准则提出了一些疑问,对此,笔者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问题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
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但独立审计准则对某些内容只作原则性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时更多地需要进行职业判断。
有些注册会计师认为,如果能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进行量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操作性会大大增强,可以省去许多职业判断的麻烦,同时在出现法律诉讼时也有一个衡量标准。
事实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刻也离不开职业判断。
因为每个审计业务都有不同的特点,涉及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性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等诸多因素,用一个不变的数量指标来规范种类繁多的审计业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
国外会计职业界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把某些职业判断转化为定量指标。
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发达,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公认审计准则(GAAS,相当于我国的基本准则)、审计准则说明书(SAS,相当于我国的具体审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解释(对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
从其内容来看,虽然GAAS和SAS 是指导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但是,它们提供的指导却比人们所希望的要少。
许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准则应当对如何决定应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作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减少审计决策的困难,并保护注册会计师免受审计不当的指责。
然而,准则过于具体,将使审计工作由一项专业判断性工作变成一项机械的证据搜集工作。
独立审计法律责任问题的探索
摘要:本文以我国近年来爆发的验资诉讼浪潮为背景,分析了我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负担日趋加重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构建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合理框架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验资;验资报告;法律责任随着震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原野、长城、海南新华三大诉讼案爆发后,又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法官、债权人不断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验资诉讼使注册会计师的生存受到极大挑战,面对来势汹涌的验资诉讼浪潮,不少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停办验资业务,甚至有人呼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起来抵制验资业务。
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负担过重的情况,怎样在强化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同时,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编辑。
本文拟通过剖析验资诉讼,以引起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了解,取得立法、执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并有效地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验资和验资报告的相关问题(一)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验资,即验证企业资本,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验资一般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验资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分析、评价验资结论后,形成验资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企业有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公众应走出对验资报告认识上的误区注册会计师制度在我国恢复与重建已有多年的历史,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缺乏了解,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误解。
首先,验资报告是企业获准办理工商登记的要件之一。
验资报告证明的是验资当日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已经实际投入,而不是对被验资单位日后的偿债能力和资信证明作出保证,也就是说,一份验资报告起到的资信证明在公司创始时可能是恰当的,有效的。
影响国家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影响国家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国家审计机构独立性的影响影响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军事、经济制度下,其干扰程度和范围不同。
特别是当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影响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多且复杂,但最主要的有:(一)社会经济体制根基决定上层建筑,审计制度必须与我国的市场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
我国当前仍然处在经济虽然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治和法治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扼制和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法治环境。
(二)国家政治体制政治体制决定审计管理体制,影响西欧国家着中亚国家审计的地位和效果,同时决定审计制度的方向和发展。
从理论上说,我国的独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中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但由于特殊国情,我国军权是执政党处于权力重心,资源分配权和审计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
因此,能不能使资源分配权不用和审计监督权相互协调,选择什么样的主权国家审计制度是由国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所决定。
(三)审计机关的地位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通常是在一国宪法中治理规定的,具有独立的监督地位。
在中国,虽然是《宪法》对审计予以规定,但国家审计实际上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审计机构机关是各级政府的各县区一个组成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是典型的政府审计(行政性国家审计)。
因此,国家对审计手段运用程度是影响审计权威性、公正性的直接利空因素。
(四)审计法律体系我国的现行审计师法律是由《宪法》、《审计法》和其他专门法律专门针对关于审计的法规、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关于审计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关于审计的规定组成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的基石是《宪法》和《审计法》,二者确定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让,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这审计机构佐证我国的审计是政府审计,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与真正的国家审计存在很大差距和。
这一体系确定了我国目前的审计监督实行的是“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实权均由地方政府掌管。
[其他论文文档]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地位分析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法律地位分析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在经济交易中对会计信息的依赖逐渐增强,对审计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侵权责任必将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审计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如何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是正确追究审计侵权责任的关键。
对于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也不能作为审计失败的抗辩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准则是财政部制订的法规,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而未能发现会计信息重大错报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审计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畴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后,对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似乎销声匿迹了。
我国的审计准则分为规则导向和风险导向两个阶段。
规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2006年之前分批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谨慎执行了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必定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
《若干规定》中所指的审计准则是尚未实行风险导向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依据是没有疑问的。
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施行的审计准则。
2016年1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涉及7项审计准则。
这次审计准则的修订是对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完善和国际趋同。
例如本次审计准则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实体审计报告中增加关键审计事项,然而,(1)哪些事项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2)同一项关键审计事项,因为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该事项可能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中进行描述,也可能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中描述。
注册会计师困惑与对策——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若干思考
注册会计师困惑与对策——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若干思考年度开始,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的一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
财政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职权。
按照我国法律渊源的分类,《准则》应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但是,这些《准则》在司法机关审判涉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诉讼案件时,常常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准则的法律地位何在?还是否具有强制力?这是困惑之一。
广义上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第二,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三,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基主要内容;第四,法是明确的、普通的规范。
《独立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阐述的《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目标、约束力、发布机关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法”的四个基本特征,《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理应得到认可。
在一些注册会计师业务历史悠久、发展较快的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涉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案件时,基本上是以审计准则作为重要标准,也经常会主动参考自律机构的意见。
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司法机关在审判与此相关的案件时,也应该按国际惯例,将《审计准则》做为重要标准,使其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国务院年月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应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一个知识性、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审判这个方面的案件时,基本上还没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人员参与,为何不能象处理医疗事故那样,也设立一个由有丰富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注册会计师和财政部门共。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之比较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与《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之比较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已由审计署于2000年1月28发布施行,共六章四十七条。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早于1996年1月1日由财政部批准发布施行,共五章二十五条。
这两个审计基本准则作为我国两大审计监视体系的基本规范无论从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方面;还是从其基本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区别通过两个基本准则的比较,对理解和运用它们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制定依据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分规章性的审计规范。
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约束力。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职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职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
对审计职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职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职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
对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认识
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认识
王晓洁; 田爱琴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在我国,法律界和会计(审计)界对于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本文在对比分析二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工作本身的性质,得出在我国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形式上、实质上都达到准则的要求,就可以依据准则进行免责。
【总页数】2页(P68-69)
【作者】王晓洁; 田爱琴
【作者单位】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大连 116023; 鹤壁市技工学校河南鹤壁45803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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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经济学分析 [J], 许萍;徐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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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认识 [J], 王晓洁;田爱琴
5.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J], 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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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 具 有 调 整 专 业 团 体 与社 会 上 不 特 定 的第 三 人
之 间审 计法 律 关 系 的 效 力 ( 延 , 0 3 。而 且 《 颜 20) 注 册会 计 师 法 》 为 反 映 公 众 意 志 的社 会 规 范 , 作 已在 第2 1条 、2条等 法 律 条 文 中对 注 册 会 计 师 及 事 务 4 所 在什 么 情 况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做 出 了 明确 界 定 , 判 定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过 错 ( 要 是 过 失 ) 依 据 就 是 独 主 的 立 审计 准 则 ( 峰 , 0 4 。其 次 , 国 和 中 国在 法 高 20 ) 美
关键词 : 立审计 ; 独 审计 准则 ; 律 地 位 法 中 图 分 类 号 : 2 92 F 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0 1 20 )3— 0 5 0 10 —6 2 (0 6 0 0 3 — 4
近 年 来 , 册 会 计 师 涉 诉 的 民 事 案 件 不 断 增 注 多 , 注册 会计 师应 否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据 《 而 根 民法 通 则 》 其 要 件 有 四个 : 权 事 实 、 观 过 错 、 害 结 , 侵 主 损 果 、 权行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其 中核 侵 心 的要 件 是 当事 人 主 观 上 是 否 有 过 错 。过 错 包 括 欺诈 和过 失 , 诈 行 为 肯 定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里 欺 这 我 们不 谈 。而 法律 上 的过 失 就 是 “ 该 预 见 到损 害 应 结 果会 发 生 , 因为 疏 忽 大 意 没 有 预 见 到 ” 者 “ 然 或 虽 预 见 到但 轻 信 可 以避 免 ” 。如 果 注册 会 计 师 应该 预
见 到 客 户 的 财 务 报 告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而 因 为 疏 忽 大
意没 有 预 见 到 , 应 该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可 见 , 题 就 问 的关 键 是 注册 会 计 师 是 否 “ 忽 大 意 ” 是 否 履 行 了 疏 , 注 意义 务 。那 么 , 司 法 审 判 中 , 据 什 么 来 判 断 在 根 注册 会 计 师 是 否 履 行 了 注 意 义 务 呢 ? 对 此 有 两 种 截然 不 同的 观点 , 争 论 的 核 心 就 是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其 能 否构 成 注 册会 计 师 注 意 义务 的 法 定 标 准 , 如何 即 看 待 独立 审计 准则 的法律 地 位 问题 。 法 学 界认 为 , 独立 审计 准 则 不 能 构 成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意 义务 的法 定 标 准 , 因 有 四 : 一 , 原 第 国外 的 司 法 审 判 实 践 表 明 审 计 准 则 不 能 成 为 注 册 会 计 师 注 意义 务 的法 定 标 准 。第 二 , 审计 准则 规 定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注 意 义 务 和 保 证 审 计 质 量 客 观 需 要 的 注 意 义 务 之 间存 在 一 定 的差 距 , 为 人 对 认 识 对 象 的认 因
律 制 度 和文 化 上存 在 着 一 定 的差 异 , 国 法 官 对 待 美
美 国审计 准 则 的 态度 不 能 照搬 到 中 国来 , 且 中美 而 分 别 属 于 两 大 法 系 , 国是 判 例 法 国 家 , 国 是 民 美 中
法 法 系 , 能 盲 目追 随美 国 标 准 。再 次 , 计 学 科 不 会 大量 假 设 的存 在 以及 专 业 判 断 的 原 因 , 得 会 计 报 使 告 中 的财 务 收 据 与 企 业 真 实 的经 济 状 况 不 可 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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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广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2 0 0 6年第 3期
我 国独立审计 准则法律地位 之争的缘由探究
黄 彩 虹
(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学 , 肥 合 2 02 ) 3 0 2
摘 要 : 学 界 和 会 计 学 界 在 独 立 审 计 准 则 法 律 地 位 上 的 意 见 分 歧 必 然 影 响 司 法 实 践 , 会 影 响 到 注册 会 计 法 也 师 行 业 的健 康 发 展 。因 此 , 文 拟 探 讨 纷 争 产 生 的缘 由 , 提 出 缩小 分歧 的建 议 。 本 并
审计 失败 。第 三 , 予 独 立 审计 准 则 注 册 会计 师 审 赋 计 失 败 民 事 责 任 的 抗 辩 地 位 容 易 导 致 以审 计 失 败 为 目的的 审计 。第 四 , 今 为 止 的 法 律 从 未 明确 地 迄 将 审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注 意 义 务 的履 行 规 定 为 注 册 会 计 师虚 假 审 计 证 明 民事 责 任 的抗 辩 事 由 ( 正 锋 , 刘
识 与客 观 之 间总 会 存 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或 多 或 少 的偏 差 , 因此 注 册 会 计 师 即使 履 行 了审 计 准 则 规 定 的 注 意 义务 , 然 依
2 0 ) 0 2 。
会计 学 界 则认 为 , 当 尊 重 独 立 审计 准 则 的法 应 律 地 位 , 立 审计 准 则 是 判 断 注 册会 计 师 注 意 义务 独 的基 础 。首 先 , 国的 独 立 审计 准则 有 着 其 特 殊 的 中 法律 身份 , 的 产 生 经 过 了一 个 严 格 的 立 法 程 序 , 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