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恶意、滥用诉讼权,以不正当方式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严重违背了诉讼的公正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诉讼秩序,对诉讼系统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恶意
诉讼行为进行了法规制定。
刑法中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恶意、滥
用诉讼权的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该罪以“恶意滥用诉讼权”作为罪名,对恶意提起诉讼、滥用诉讼权进行了严厉打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诉讼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可以被追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对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支付
因诉讼费用产生的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追究方式,如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致使案件无法进行正常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
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具体细化。
最高人民法
院于2016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中恶意诉讼行为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恶意诉讼的行为界定、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规
定当事人恶意起诉未成立时,应当对恶意起诉一方进行惩罚性赔偿,并确定了如何计算惩
罚性赔偿金的标准。
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在审理恶意诉讼案件时,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罚,如对恶意诉讼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限制其诉讼权利、
撤销其代理律师资格等,以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明知自己的请求或申请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恶意地向法院
提起诉讼或请求、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因此需要侵权法规进行规制和惩处。
第一,规定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标准。
侵权法规应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概念和标准,
并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规定。
只有明确界定了恶意
诉讼的概念和标准,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第二,规定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侵权法规应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相应的法
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恶意诉讼行为、赔偿对方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只有明确
规定了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有效地惩处恶意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需要。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侵权法规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促
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是指某些人或者组织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动诉讼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起诉,法律滥用等。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被诉方的合法利益,也成为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秩序建设,非常不利。
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我国恶意诉讼侵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
首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其中,《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
”此条规定,对于滥用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制裁。
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界定也越来越明确:包括恶意起诉,违法滥诉,滥用法律程序,多次起诉、上诉同一纠纷,诉讼请求事实不存在或没有法律依据等恶劣行为。
其次,我国《民诉法》对于激励取得诉讼胜利方维权情况的产生了相应的制约。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恶意起诉的当事人,如果其败诉方请求赔偿其因诉讼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恶意起诉的当事人承担其因此导致的全部费用。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制约恶意起诉的当事人,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此外,我国还在相关立法中,进一步规制了恶意诉讼行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恶意起诉,构成侵权行为的,被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滥用程序,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其因此招致的合理费用和实际损失。
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总之,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初具雏形,将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起到约束作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们还需要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全面评估综合权衡,判断恶意诉讼的成因,防止误伤或者有意放过真正的恶意诉讼者。
总之,依据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逐渐完善,可有效维护法律、及公平正义。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案件事实或恶意的目的提起诉讼,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司法资源或迫使对方妥协而采取的法律行为。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的侵权法规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合法的诉讼权益,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当事人以虚假材料证明自己的诉讼权益,法院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责。
侵权责任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滥用诉讼权利,采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诉讼致使对方遭受危害,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定,我国还将恶意诉讼行为纳入到诉讼费用的责任范围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具备恶意目的,法院可以将部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以减轻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我国侵权法规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保护被恶意诉讼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要惩治恶意诉讼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和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虚假事实、错误法律适用等手段恶意提起诉讼或者采取滥用程序、滥用权利等方式滋扰对方当事人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即败诉方应当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承担原则,如果当事人恶意提起诉讼,没有合理事实和理由,且导致对方当事人承担了过多的诉讼费用,法院可以酌情减轻败诉方的诉讼费用负担,从而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保护被诉权人权益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被诉权人认为诉讼请求确无合理依据,又具备恶意诉讼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通过这一规定,被诉权人可以及时申请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对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止他人讨债或者索要费用为手段,采用虚构或者借题发挥等方式,对他人提起诉讼”的敲诈勒索罪,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我国司法机关对恶意诉讼行为也非常重视,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恶意诉讼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提起虚假诉讼的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虚假诉讼案件处理的规定,对于故意帮助未成年人提起虚假诉讼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加强了对滥用诉讼程序、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审查和查处力度,对于涉及恶意诉讼的行为,法院适用程序可以进行抗辩、调查取证等措施,避免恶意诉讼的继续进行。
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制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对恶意诉讼的界定有一定的主观性,诉讼程序复杂等。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出于非法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不正当的利益获得的行为。
在侵权责任领域中,恶意诉讼行为会对被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社会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应加强法律保护。
1.相关法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妨碍诉讼秩序,不得以恶意诉讼牟利。
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调解、提起民事诉讼后撤诉或拒不履行法律文书驳回后又提起诉讼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制止。
此外,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实施恶意诉讼等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恶意诉讼行为必须是出于恶意或违法目的,如故意诬告他人,故意捏造事实,或是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
(2)客观要件:恶意诉讼行为必须损害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使被告方遭受经济损失。
(3)法定要件:恶意诉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妨碍诉讼秩序,不得以恶意诉讼牟利”的要求。
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较为严格和复杂,因此在诉讼中如何证明恶意诉讼行为也是诉讼实务中的一大难点。
恶意诉讼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责任主体为恶意诉讼行为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被告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道歉等。
在赔偿方面,被告方可以根据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要求恶意诉讼行为人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工作时间损失等经济损失。
如果恶意诉讼行为严重,造成被告方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在此基础上,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人,可以考虑采取加重惩罚、扩大惩罚对象、修订相关规定等方式,以加强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责任和法律制约力度。
4.结论。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在起诉他人时,出于非法目的或者法律程序规定的正当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不仅耗费了法院的资源和时间,也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司法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的审判。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我国有一些法规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法律惩罚。
目前,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主要见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应当具有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的利益,不能滥用诉讼权。
对于滥用诉讼权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为恶意诉讼行为提供了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
2.侵害当事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对方进行诋毁、诬陷、恶意中伤等行为,损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赔偿。
这就为被告人要求赔偿名誉权提供了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作为恶意诉讼行为的故意搜集证据罪、诬告陷害罪也进行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一旦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法制裁。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主要体现在民事赔偿、返还诉讼费用、保护名誉权和刑事责任等方面。
在法律的保护下,当事人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恶意诉讼却成为了法律体系的一大难题。
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成因、影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深入研究。
二、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点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正当目的,滥用诉讼权利,以虚假事实或伪造证据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1. 主观恶意,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明显的恶意;2. 行为违法,即提起的诉讼违反了法律规定;3. 损害后果,即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三、恶意诉讼的成因恶意诉讼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起恶意诉讼;3. 司法监管不力,部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给恶意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恶意诉讼的影响恶意诉讼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对当事人而言,恶意诉讼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司法机关而言,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
最后,对社会而言,恶意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损害了法治公信力。
五、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规制恶意诉讼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裁判结果存在差异。
最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恶意诉讼时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和处罚措施。
六、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法律规制的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恶意诉讼的定义、构成要件及处罚措施。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出于不正确的目的而滥用诉讼权利,对他人形成侵害的行为。
恶意诉讼是一种违背法律精神和诉讼伦理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打击对方或者延长诉讼过程,从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告主体的诚信义务:法律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出具诉讼请求,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
如果原告违反诚信义务,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2. 法院补救措施:当法院发现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时,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制止。
比如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撤诉、驳回、罚款等处罚;可以要求恶意原告向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可以要求恶意原告承担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
3. 反诉权:被告在被恶意诉讼时可以行使反诉权,即诉讼权利的一种变形。
被告可以提起与原告争议相关的其他事项的诉讼,以此来进行反击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民事责任:如果恶意诉讼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或者名誉损害,被告可以依法向恶意原告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
恶意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补偿被告的损失。
总之,恶意诉讼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行为,它不仅会破坏正常的法律秩序,还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为了保护诉讼的公正和诚信,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和处罚制度对恶意诉讼进行打击和制止。
浅析恶意诉讼及其规制
浅析恶意诉讼及其规制在现代社会,诉讼已成为人们解决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其社会价值和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随着诉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国务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实施,人们在充分享用低诉讼门槛及低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却也出现了有人滥用诉权进行恶意诉讼的不和谐现象,并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他人的利益,扰乱了国家诉讼秩序,更是严重冲击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诉讼价值,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当前,恶意诉讼现象的蔓延已开始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但由于立法的疏漏缺乏相应的规制,理论的滞后缺少深入的探讨,审判实践中遇此缺乏有力的治理依据,致使恶意诉讼现象难以得到遏制。
为此,就恶意诉讼的问题,笔者略谈粗浅之见。
一、恶意诉讼及其法律属性恶意诉讼,目前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英国,称之为“恶意告发”;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则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
关于恶意诉讼的内涵,学界也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也有人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而仍然诉请保护,以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前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中,对此界定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
可见学界对恶意诉讼的内涵认识也不尽一致,笔者经过分析认为,恶意诉讼的内涵可界定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根据,但为了达到谋求不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之非法目的,而滥用诉权提起的一种不符合诉讼价值观念的诉讼行为。
从本质上讲,恶意诉讼是一种由特定当事人推动的,与法治精神相背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属性是一种利用诉讼机制掩盖其非法目的诉讼侵权行为,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侵权手段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迷惑性,一般不易识别,而且这种恶意行为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实体权利,而且还侵害了诉讼程序中所必须具备的司法权威性、公信力。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恶意侵权、滥用诉讼权利,目的是达到非法目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被告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应的侵权法规来加以规制。
一、行为构成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故意编造事实:诉讼当事人故意编造、歪曲或者隐瞒事实,以诱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或者制造假象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情形。
2.滥用诉讼权利:诉讼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仍然提起诉讼,或者频繁提起无理诉讼的行为。
3.故意拖延诉讼: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以达到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或者谋取自己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法规规制为了规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我国立法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侵权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1.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讲究事实,维护法律尊严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有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则,并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甄别和惩罚。
2.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损害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恶意诉讼行为惩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给予轻微警告、罚款、或者责令公开道歉等惩罚措施。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不真实的事实和不当的目的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
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给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为了规范恶意诉讼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明知是不实的事实或者其目的是非法的,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恶意诉讼行为的作用,让当事人不敢轻易提起恶意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恶意诉讼的证据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证据而无法举证或者证据确凿地证明是捏造的,将追究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杜绝恶意诉讼的情况发生。
我国还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规制。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调了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遵守事实和证据的原则,不能无事实根据、无证据地随意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还规定了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编造事实、隐藏证据等手段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司法公正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恶意诉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刑事惩罚,对恶意诉讼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院还会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恶意诉讼的申请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恶意诉讼的申请人进行罚款,对其进行警告、甚至撤销其律师资格。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范文
《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民事恶意诉讼,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程序,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滥用诉讼权利等手段,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恶意攻击,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本文将就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及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1. 认定标准认定民事恶意诉讼需满足以下标准:一是起诉方故意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二是起诉方存在恶意,即以不正当目的进行诉讼;三是该行为给被诉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或产生了不良影响。
2. 常见类型民事恶意诉讼常见类型包括: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缠诉等。
这些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三、法律规制1. 完善立法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发现民事恶意诉讼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同时,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3. 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和打击民事恶意诉讼的重要措施。
应建立严格的证据审查制度,加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同时,推广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新型证据形式,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查性。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恶意诉讼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让公众了解民事恶意诉讼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引导公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
四、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民事恶意诉讼案件为例,原告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对被告方进行恶意攻击,导致被告方遭受了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方构成民事恶意诉讼,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对民事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五、结论民事恶意诉讼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以不正当目的、恶意地提起诉讼,干扰司法正常运作,损害他人权益或诋毁他人声誉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侵犯了被诉讼方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有多条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讼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干扰诉讼秩序的,可以予以制止。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采取制止措施,包括警示、调解、责令改正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毁灭证据等方式妨害审判活动的,应当给予制裁。
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当事人以虚假诉讼或者其他恶意手段提起诉讼,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恶意手段干扰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了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并维护司法的公正和高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判断要点和处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恶意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
2.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酌情减轻恶意诉讼当事人的责任,如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合理费用、向被诉讼方公开赔礼道歉等。
3.规定了被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益,包括要求恶意诉讼当事人向其赔偿损失、撤销恶意诉讼等。
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定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提起的诉讼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严格规定。
首先,根据中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指的是故意以非法方式干扰公共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往往会导致法院繁忙,增加了社会管理的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一种表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者其他不正当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法院可以对无理缠讼的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公开道歉等处罚措施,以惩罚其恶意提起诉讼的行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
此外,中国刑法第108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对恶意提起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刑事制裁。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旦被定罪,将面临自由刑罚或者罚金处罚。
此外,中国大陆地区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规定了恶意侵权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这些法律侧重于特定领域内的恶意诉讼行为,对于保护该领域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的出台与执行,旨在惩罚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对恶意诉讼的打击也需要从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加以推进,以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保护诉讼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恶意诉讼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恶意诉讼的概念、原因、法律规制和防止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法律程序和制度漏洞,通过恶意起诉、上诉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行为违法性和对受害人的严重危害性等特点。
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漏洞,使得恶意诉讼行为人有机可乘。
例如,诉讼门槛过低、诉讼程序不严谨、判决执行不到位等,都为恶意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
律师不良道德行为: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故意误导当事人,制造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职业形象和公信力。
企业或个人为规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转移资产、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故意制造恶意诉讼,以混淆视听、干扰司法正常程序。
民事诉讼法:通过严格诉讼程序、加大举证力度、加强法院审查等方式,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
刑法: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恶意诉讼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威慑。
律师法:加大对律师不良道德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律师执业道德水平。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法律制度,修补法律漏洞,提高诉讼门槛,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人们更加了解恶意诉讼的危害性,自觉抵制恶意诉讼行为。
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律师、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他们的诉讼行为和信用状况,将恶意诉讼行为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提高其失信成本。
加强律师监管:律师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良道德行为,鼓励律师诚信执业。
优化司法程序:法院应加强审查力度,严格把控诉讼程序,及时识破恶意诉讼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制裁,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恶意诉讼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恶意诉讼行为是在司法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恶意诉讼行为屡见不鲜,给司法机构和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损失。
在许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进行敲诈勒索、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挑战司法权威等行为,导致诉讼程序滥用、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频发。
恶意诉讼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各样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个人私利、报复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打击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遏制恶意诉讼行为的蔓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和刑法中都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处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2. 正文2.1 恶意诉讼的定义与特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明知无理由的方式提起诉讼,旨在通过滥用诉讼权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恶意诉讼具有以下特征:恶意诉讼通常是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
恶意诉讼者往往会故意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威胁了司法公正。
恶意诉讼常常是频繁重复的。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多次提起类似的诉讼,目的是给被告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困扰,甚至达到诋毁对方名誉的目的。
恶意诉讼往往涉及巨额索赔。
恶意诉讼者可能会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恶意诉讼是一种损害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法律应当严格规制,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2 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中。
在民法中,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法律规定了其违法性和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当被告证明原告是以恶意提起诉讼并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判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随着相关的修订,恶意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定与相关的惩处措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虚假诉讼罪”。
但是,目前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定还是不够全面的,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本文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阐述恶意诉讼的法学法律规制建议,希望对能恶意诉讼的体系建设有所帮助,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种类五花八门,恶意诉讼的违法性与隐蔽性,一方面造成受害人的权益侵害,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自己的不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诉讼秩序的破坏,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
学术界关于恶意诉讼的概念众说纷纭,尚无定论。
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
”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
”笔者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二、恶意诉讼规制的价值思考(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恶意诉讼的规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规制,要求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他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民事诉讼法规则空白的填补。
从法理学角度,当法律规则不能全面规制法律行为时,由法律原则进行补充运用,保证法律的完整性。
(二)保护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利益恶意诉讼是当事人本无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事实等提起的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对于诉讼相对人即被告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都可能造成损害。
只有合理规制恶意诉讼,减少其发生,避免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才能维护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恶意诉讼的审理需要法院的人力、物力,经过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实质上浪费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大大降低司法效率。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者中伤他人名誉、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
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行使诉讼权利,但是不得滥用诉
讼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对他人名誉进行中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五条,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有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恶意虚假诉讼行为,受诉人有权要求其承
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捏造证据,以达到非法目
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国《刑法》也对恶意诉讼行为做出了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恶意诉讼
行为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如果构成诽谤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
处或者不处罚金。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打击。
法
院可以根据恶意诉讼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处罚措施。
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些规
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
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和判断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加
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以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防止恶意诉讼的滋生。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恶意诉讼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非常大,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财务上的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法院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了规范恶意诉讼行为,我国有关法规进行了相应的制定。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虚假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捏造进行恶意诉讼,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对于恶意提起的诉讼,有权利予以驳回并对其处以适当的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恶意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其主张的权利和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恶意诉讼行为,法院有权对其提起的诉讼进行驳回,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可以处以罚款或损害赔偿等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恶意诉讼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恶意诉讼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和证据提起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行为包括:以虚假的身份、无权的名义提起诉讼,使用捏造、篡改的证据;毁坏、隐匿证据;故意谋划、虚构案件。
这些行为会对被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对于恶意诉讼行为,依据刑法第307条,公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情况较轻的情况,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恶意诉讼行为构成犯罪,就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破案,然后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针对恶意诉讼行为的侵权法规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清晰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诉讼行为,保护了被告人的利益。
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除法定责任外,应当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公众广泛监督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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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马源江杨岗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第05期【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在逐步变成现实,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诉讼的普及化也使得恶意诉讼问题层出不穷。
文章从恶意诉讼的概念认识和构成要件展开,总结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分析恶意诉讼具有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就其法律规制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滥用诉权诚实信用原则【中图分类号】D925 ; ; ; ; 【文献标识码】A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加强,更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利用诉讼的方式去实现自身的不正当利益,以致恶意诉讼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关注。
恶意诉讼的概述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当前,理论界对于何为恶意诉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
综合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
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
①恶意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一是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由于认识错误做出的有损害于第三人权利的判决,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②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都是骗取法院的信任,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使法院基于其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判决。
当然它们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而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滥用诉讼权利与恶意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
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
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
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三是诉讼错误与恶意诉讼。
诉讼错误是当事人在过失或者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错误诉讼,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程序。
它与恶意诉讼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恶意诉讼的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也积极的提起诉讼,蒙骗法院做出利于自己的判决,是一种诚实信用缺乏的行为,而诉讼错误主观上是过失,是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导致了错误的诉讼,与恶意诉讼有本质的区别。
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恶意诉讼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各种各样的恶意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从目的上将这些案件分类,大概有如下几个方面:捏造、伪造证据事实致使财产损失型。
这种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捏造证据,利用虚假的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信任,使法院基于对案件的错误认识而取得合法的胜诉判决,致使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行为人获得利益。
合法理由非法目的型。
这类案件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这类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甄别出来的一种类型,其造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
在针对法人的诉讼案例中,恶意诉讼的提起往往是为了给对方的名誉或者商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此类案件对法官的考验是最大的,如果没有甄别出来,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
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分析法制教育普及的负产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制普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惧怕诉讼”的心理也在逐渐消失,人们认识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利用法律武器去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切的现象都是值得庆祝的。
但是,从矛盾的另一方面来看,正因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有一部分人在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同时,却通过恶意起诉的方式,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
诚实信用的缺失。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也是处理市场经济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要讲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权利。
诚实信用表现在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合理并且真实的证据事实,不欺诈,不捏造虚假证据。
从当前恶意诉讼频发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制普及教育缺乏对诚实信用教育的足够重视,再加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把“诚实信用”明确提出作为基本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事人诚实信用方面的缺失,成为了恶意诉讼出现思想层面上的根源。
非法利益的驱动。
恶意诉讼具有违法性和应受谴责性,这意味着进行恶意诉讼需要冒一定的法律风险。
但是,在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一些人甘于冒险。
其实,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驱动恶意诉讼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即违法成本的比较问题。
由于当前法律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并没有很完善,对恶意诉讼的惩罚力度不够,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所冒的风险可能远小于得到的非法利益,在两者权衡利弊之下,当事人选择获取非法利益,促使了恶意诉讼的出现。
司法漏洞助长恶意诉讼的存在。
当事人之所以能够在恶意诉讼中得到自己意图的利益,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与当前民事实体规范和民事诉讼法律本身的缺陷有关。
法律的制定依据是社会现状,而社会又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
因为法律固有的稳定性、滞后性以及立法成本较高等一系列特性,其所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必然对司法实践造成影响。
法律的公平公正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司法实践活动只能够保证法律的真实有效性,而不能完全杜绝事实的虚假,在真实的事实与真实的法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也为恶意诉讼中对于事实证据的造假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因此,恶意诉讼这种披着合法外衣却有着非法目的的特殊社会现象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的条件只有最基本的规定,对被告的资格也没有实质性的审定,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即可,而且在立案证据审查的时候,也只针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由此一来,即使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也能轻易地把对方当事人带入诉讼程序中,这是导致恶意诉讼扩大的又一重要因素。
个别法官法律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治建设较晚,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
在一些偏远地区,法官队伍普遍专业素质不高,在主持审判工作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及能力的不足,无法及时发现恶意诉讼,使得恶意诉讼层出不穷。
此外,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里,法官的超职权色彩非常严重,法官对于诉讼的发生、发展和消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别法官职业道德缺失,违规私下会见当事人、律师,甚至参与一些不法的交易,使得诉讼结果被这些违背良心和道德准则的行为所左右,助长了恶意诉讼。
对恶意诉讼监管和规制恶意诉讼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方面,监管是必要的。
诉讼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
人民法院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各个诉讼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合理合法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恶意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诉讼行为,它破坏了法定的诉权,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影响了法律的公平,并直接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了负面阻碍,具有监管的必要性。
第一,恶意诉讼是侵害对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其不仅会给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害,还会给他的精神造成沉重负担。
相对人为了应诉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包括请律师的费用、差旅费、误工费等等,甚至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在精神上和金钱上都要承担巨大的困扰。
第二,恶意诉讼的存在会浪费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民事社会纠纷纷繁复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一直以来,司法资源的有限与社会需求的无限都是一个制约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矛盾点,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解决无限的社会纠纷,本身就有很大的压力,加之恶意诉讼并不具有真正的诉讼需求,它的存在会消耗掉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宝贵的资源白白浪费。
第三,恶意诉讼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恶意诉讼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更是一种无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漠视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尊严、有损法律公平公正的行为。
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也为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帮助。
若更多的人运用恶意诉讼来谋取自身的非法利益,可能会让人们对法律丧失基本的信任。
那些在恶意诉讼中的受害者,因表面上法律的不公正给其带来的损害而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愿意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很可能会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阻碍。
另一方面,监管也具有可行性。
每个法治国家几乎都在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进行不断的研究并在实践中探索,在西方,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恶意诉讼的存在并对之进行严厉的打击。
如法国明确规定了滥用诉讼权利,认为在起诉或者提起反诉的时候都有可能滥用诉权,如何认定滥用,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者等同于故意的过失。
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要求原告必须享有合法的利益才能起诉。
③在英国,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是荒谬的,骇人听闻的,就会予以勾销。
我国目前没有一套具体的规制方案,对于监管的一些方法也只停留在理论界,但这并不影响对恶意诉讼监管的可行性。
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一是意识层面。
对恶意诉讼的规制,首先应当进行思想层面的引导。
在现代社会的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功能。
道德虽然没有实际的强制力去惩罚违背它的人,但是其所拥有的舆论功能会给违背诚实信用的人带来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行为人从思想层面做出改变。
所以,我们应当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普法教育的同时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增强人们的内心修养,使之对恶意诉讼产生羞耻感,从根本上不去追求这些非法利益,最大程度的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