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交易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解释:【交易习惯】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同法》交易习惯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适用范围本条对《合同法》中交易习惯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习惯的规则,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
本条解释适用于《合同法》中直接或者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合同法》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有9条,分别是总则部分的第22条、第26条、第60条、第61条、第92条和第125条,分则部分的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
从内容上来看,第22条和第26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第61条和第125条规定的是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则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
包含交易习惯概念的第61条又多次被其他法条引用,所以《合同法》中还有许多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仅买卖合同一章,就有第139条、第141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和第170条等8条引用第61条,这些法条都涉及根据第61条中的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的问题,从而间接包含了交易习惯这一概念。
可见,广泛运用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通过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本条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
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
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与法律的错位及矫正民间借贷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既能解决社会问题,又会产生社会问题.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民间的规则进行自我约束和规制,这种规则就是民间借贷中的习惯、习俗或者交易习惯.笔者从事20年的民事审判工作,审理了近500件民间借贷案件,从中总结了四川地区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主要有以下种类:1、“口头约定”或“简易条据”习惯,体现了民间借贷简便快捷的特点。
这些习惯主用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为亲友、熟人之间相互比较了解,操作起来手续也比较简单。
借款时大多数只书写简易条据,或者借条也不用写而进行“口头约定”,这类借贷多以亲朋好友之间信誉良好而形成的;要么债权人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要么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还款时有的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书立收条,有的未要求;还有的通过转款、中间人还款等形式履行还款义务.2、“借款合同"假签“买卖合同”的习惯.中小型建筑行业的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和扩大生产大多依赖于民间借贷。
通过许诺高额利息的手段筹措资金,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但借款时双方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而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旦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则房屋归债权人所有。
3、借款主体混同的习惯。
民营企业股东借款公司使用或公司借款个人使用的案件时有发生。
书立借据的人没有使用借款而不书立借据的人实际使用借款.4、“借款公证”的习惯,主要是指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对借款进行公证,或办理非诉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5、高利率、“复利"的习惯。
现代民间借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这种以发放高息为目的,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月息3-5分较为普遍,有的更高;按月结息或按季度结息,是银行贷款利率的5-8倍。
当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未支付或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往往要求借款人进行结算另立借据,把利息作为本金再计算利息,利上加利,这种“复利"习惯在当今较为普遍;还有的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断头利”,这也是计算复利的一种习惯。
法理学练习
(一)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A.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相抵触的,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意义B.交易习惯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法C.我国法律规定习惯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正式的法律渊源地位D.习惯不能作为人们行为的依据2.我国《合同法》中,在要约和承诺有关制度上大量吸收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一现象在法理学术语上最恰当的称呼为()A.法的继承B.法的转型C.法的移植D.法的现代化3.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守法、执法、司法等环节。
下列关于法律实施的哪一项不正确()A.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修养,是其自觉遵守法律的必要条件B.法律实施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C.司法具有被动性、终极性、交涉性、公正优先性的特点D.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4.下列关于守法的哪一选项不正确()A.守法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B.守法是遵守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公民向特定机关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是守法D.守法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密切相关5.关于法律推理,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推理是在法律论辩过程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C.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D.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6.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A.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形式B.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C.道德对人的要求比法律高D.权力是必须的,义务是可能的7.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正确揭示法律产生的规律()A.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律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B.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自然法到国家法的发展过程C.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律的调整的发展过程D.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8.下列哪一选项没有正确揭示人权对法律的作用()A.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B.人权是保证法制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C.人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中非法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措施D.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二、多项选择题1.法律关系有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之分,在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横向法律关系的有()A.在父亲对儿子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二人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B.婚姻关系中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C.A市公安局于春节前向B公司购买了一批葡萄酒,准备作为福利发放。
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
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惯例和经验形成的一种共同认可的行为方式。
在合同法中,交易习惯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交易习惯的概念、作用以及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交易习惯是指在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中,交易当事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这种做法可能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形成的,也可能是借鉴于行业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履行合同还是解释合同,交易习惯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交易习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交易习惯是确定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常常是通过交易习惯来表达的。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这些交易习惯已经被各国商事惯例或国际惯例广泛认可,因此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依据。
其次,交易习惯是解释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
合同的解释可以根据合同字面的表述,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确定性时,可以参考交易习惯来解决争议。
例如,当一份合同中规定“交货日期为一个月”,如果在当地交易习惯中,交货日期通常是以工作日计算,那么在具体解释合同时,可以参考交易习惯来确定交货日期的具体含义。
再次,交易习惯对于确定合同履行义务具有指导作用。
交易习惯可以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负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卖方应当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商品,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
这些交易习惯能够指导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特定的商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交易习惯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在商业活动中,交易习惯常常作为一种默契的行为准则,能够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合同法 交易习惯
合同法交易习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解释:【交易习惯】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同法》交易习惯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适用范围本条对《合同法》中交易习惯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习惯的规则,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
本条解释适用于《合同法》中直接或者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合同法》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有9条,分别是总则部分的第22条、第26条、第60条、第61条、第92条和第125条,分则部分的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
从内容上来看,第22条和第26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第61条和第125条规定的是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则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
包含交易习惯概念的第61条又多次被其他法条引用,所以《合同法》中还有许多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仅买卖合同一章,就有第139条、第141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和第170条等8条引用第61条,这些法条都涉及根据第61条中的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的问题,从而间接包含了交易习惯这一概念。
可见,广泛运用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通过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本条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民商事司法实践和律师办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对诉讼、仲裁等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合同条款的解释: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的除外。
对于无偿合同,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根据词句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交易习惯的认定:在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或者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3. 合同的成立与内容: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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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测验?法理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1.刑法规定是:为了犯罪,筹备东西,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这一规定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A 法律原那么B 法律概念C 法律的技术性规定D 法律尺度2.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A 法院B 监察局C 查察院D 公安局3.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辩认本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称为:( )A 限制行为能力人B 无行为能力人C 有行为能力人D 法人4.以罗马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总称是( )A 普通法系B 判例法系C 海洋法系D 民法法系5.凡未规定行为规那么而规定参照、授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这种尺度是( )A 确定性尺度B 任意性尺度C 委托性尺度D 准用性尺度6.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分为( )A 底子法和普通法B 一般法和出格法C 实体法和程序法D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7.法律事实分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 )A 法律后果B 法律责任C 法律行为D 法律制裁8.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尺度,可合称为( )A 授权性尺度B 委托性尺度C 义务性尺度D 确定性尺度9.中国封建制法的主要暗示形式是( )A 习惯法B 判例法C 条约D 成文法典10.构成法律最底子的细胞是( )A 局部法B 法律尺度C 法律制度D 法律体系二、多项选择1.法的构成要素有( )A 法律概念B 法律常识C 法律技术性规定D 法律尺度2.我国发布法律的法定报刊有(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B ?国务院公报?C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D ?人民日报?3.原始社会中( )A 也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尺度B 也有带有必然强制性的行为规那么C 没有习惯法D 没有保证人们有秩序地进行出产和生活的社会组织4.按照民法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民法属于( )A 国内法学B 应用法学C 法学本科D 比较法学5.成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有( )A 法律渊源不同B 阶级本质不同C 法律分类不同D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参看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B2 C3 B4 D5 D6 B7 C8 C9 D 10 B二、多项选择题1 AD2 ABCD3 ABC4 ABC5 ACD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中属于尺度性法律文件的是( )。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法理学》测试卷(第53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法理学》测试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
”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
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一11题,单选)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2.下列有关权利义务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B.在所有时代权利都是第一性的C.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D.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有限的B.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并无不同C.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D.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因此,违法行为不会产生法律关系4.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
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
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12题,单选)A.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5.下列关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法律受宗教的影响较大B.强调个体的地位和价值C.公法文化更加发达D.以正义为法律的价值取向6.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十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多元化,合同法的现有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已显示出一定的不足。
为保证人民及社会公平正义,更高效地维护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领域,中国必须开展一次全面整顿。
因此,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颁布民法典。
民法典以宪法为基础,明确了公民及其他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约、道德义务及社会公德等原则加以约束。
民法典具有突出特点。
首先,承认全民普惠的原则。
民法典强调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应尽量降低个人承担合同义务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对待,维护全民权益、自身利益。
其次,民法典提倡公正规范的原则。
在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内,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公平、诚实信用等。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法律的实用性。
当合同条款订立或修改的时候,当事人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灵活运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义务。
民法典结合传统和近现代特点,尊重公正、规范、实用性原则,明确定义了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义务债务关系,全面弥补了合同法的“空白”,同时也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滥施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完成代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民法典,将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建设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给予无形的支持。
2015最新合同法全文
2019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第 1 页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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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XX、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摘要:民间规范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是法律人必须认真对待并细致处理的一个问题。
基于规范概念的程度差异性与内在可转换性,民间规范被吸收至国家法律中大抵可经由“立法的选择”、“立法的授权”和“司法的选择”三种路径,即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而转变为一般性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者的授权指引行为而转交法律适用者在具体个案中加以解释与援用,通过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司法甄别与认证程序而转化为裁判规范。
关键词:民间规范;法律规范;立法选择;立法授权;司法选择一、引论:规范概念——“一个滑动着的刻度盘”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宗教、道德与法律被视为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手段,只是不同的时期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自近代以来,法律日益发展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人们不能、也不应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律的领域,而应注意发挥各自的功效。
①“如果假定政治组织社会和它用来对个人施加压力的法律,对完成目前复杂社会里的社会控制任务来说已经绰绰有余,那是错误的。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
”②庞德看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伦理等社会控制方式的不同作用机理,但依笔者之见,这其实只是事物本质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存在着某种转化机制,尤其是民间规范(民间法)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机制是世俗化了的现代法律在工商业社会中增强其规范效力与结果可接受性的一个关键问题。
若从庞德所言的“社会工程”角度讲,法律当然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③但从规范理论角度讲,法律又是一个社会规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一种高度制度化了的社会规范。
规范概念指涉两个向度或要素:承认或曰认同;强制或曰制裁。
探讨习惯在买卖合同的法律运用
探讨习惯在买卖合同的法律运用在我国立法体系中,习惯是不做为法的正式渊源的,但在合同法中,尤其是买卖合同,成认习惯作为立法渊源,这在中国这个大陆法系国家是不常见的。
习惯是特定范围的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固定的行为模式或者是大家遵守的共同理念,是法律规那么的前身,在古代时期就有的行为标准。
习惯还是任何惯常做法或交易方式,只要该做法或方式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得到了经常遵守,从而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它在当前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
习惯是表达特定人群或部落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它有自己的特点,比方自治性和服从性等。
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强制机关执行的,具有权威性。
习惯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社会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习惯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有比较固定的理念模式。
这些模式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
和法律标准不同,习惯的多变性和灵活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现在的时代和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买卖合同案件纠纷出现,有些是新型的案件,固定不变的法律标准很难适应它的变化。
因此,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适当采用习惯,既能发挥习惯的优势,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又能让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时俱进。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习惯解释是法理学解释的策略,同时也是民法解释的策略的一种。
从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在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异议,没有其他解释的策略和渠道,那么就可以利用习惯进展解释说明,起到补充的作用。
详细而言,习惯,亦称交易习惯、惯例。
通常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反复实施和操作形成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某一特定领域和行业,大量使用的策略、准那么和规那么,能够被人们承受和认可的客观事实和行为准那么。
在使用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一个前提,即双方都知道该习惯的存在,而且认可该习惯,才能使用习惯解释。
在合同解释中,采用习惯解释,和我国合同法平等、自愿原那么相符。
关于交易习惯在合同订立中的两个问题
关于交易习惯在合同订立中的两个问题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对于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有重要参考价值。
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理解与适用时要注意“其他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重在解释“其他形式”,至于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否表明达成了合意。
二、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合同编所称的“交易习惯”:一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理解与适用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只强调了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这里的适法性在理解上应当包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在《民法典》施行后也应当遵循,而且这一结论可以从《民法典》第10条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精神中得出。
合同法 交易习惯
合同法交易习惯合同法和交易习惯是商业交易和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部分。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各方在合同关系中权益的法律法规,而交易习惯则是指在特定行业或地区中习惯形成的、被广泛遵循的商业做法和规定。
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相影响。
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制度之一。
它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环节,保障了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合同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使各方能够在法律保护下进行交易活动。
然而,合同法并不能面面俱到地规定商业交易中的方方面面。
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商业交易中通常会形成一些特定的习惯和规定,这些习惯和规定被称为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是在长期的商业交易中逐渐形成的,被广泛遵循和认可。
它可以填补合同法中的空白和不足,提供一种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认可的解决方案。
交易习惯在实际的商业交易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往往被法院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同法和交易习惯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方面,交易习惯往往是商业实践中形成的,符合各方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合同法在保护各方权益的同时,也允许各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约定来确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和约定。
这为交易习惯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动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交易习惯提供了一种法律背景和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能够对交易习惯进行司法解释和评估,从而保障交易习惯在商业交易中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合同法和交易习惯在商业交易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合同法提供了规范和保护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各方的权益;而交易习惯则提供了在实际商业交易中广泛认可的解决方案,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和空白。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商业交易的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然而,合同法和交易习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商业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合同法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各种不同类型的交易。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区别
如何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泸州23 李御可社会规范是指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
它是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的。
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
道德、习惯、宗教和组织内部标准都属于这个范畴,和它们比较而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
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
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
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
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法律的特征主要体现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道德、习惯、宗教及组织内部标准的主要区别如下:一、国家创制性(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二)法的国家创制性意味着法律出自国家,国家是法律的惟一来源。
(三)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
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形式。
例如合同法把民间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转化为法律,造成行为人更为宽松的地位,增强了它的主体意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
2、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效力;3、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合同法交易习惯之司法适用
合同法交易习惯之司法适用一、习惯与习惯法习惯自古乃调整民事活动的主要依据,其在民法发展史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现代民法起源于罗马市民法并逐步发展为市民社会的私法,而市民社会的私法是市民社会自身习惯、风俗、惯例等规则长期积淀的结晶,习惯堪称私法的真正渊源。
现代社会,习惯仍是各国民法的重要渊源,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二款规定:“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抽出的规则裁判。
”[1]可以说,在任何社会习惯都具有恒久的生命力。
习惯内生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基于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经过社会公众长期的惯行,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准则。
习惯是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具有普遍性,须同一地区的社会一般人所共同遵守。
博登海默认为“习惯乃是不同阶级或各种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式”[2]。
《中华法学大辞典》将习惯定义为:“人们的同一行为经多次重复而在实践中逐渐成为习性的行为方式。
一个习惯如果具有社会性,并被人们广泛接受,就会成为普遍公认的社会行为规则。
这类习惯在历史上往往是法的重要来源之一……”[3]传统法学理论的习惯属于社会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并为周围人们或社会所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它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在许多国家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
传统法学理论的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
习惯是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
……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4]。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所谓习惯法,系指在当代社会生活中所反复惯行之事项,经国家承认而具有法的效力之规范,应将习惯与习俗相区分。
习俗,则是多数人在类似情况中有规律的重复而为同一行为的惯例。
”[5]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习惯法属于法律,效力基础是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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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
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该规定解决了合同成立之后,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合同条款补充这一后续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下面解释第7条。
(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第125条对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了规定。
在补充有关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原有的条款理解上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有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而实现有关条款的补充。
有学者指出,《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是专门为合同漏洞的填补而设立的,而《合同法》第125条是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漏洞的填补,而且可以适用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生效等问题的判断。
因此,在填补合同漏洞时,《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所规定的填补漏洞的规则应当优先于《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本条解释规定了两条确定交易习惯的规则:"(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这两条规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缔约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只应受其所同意的习惯做法的约束。
(一)规则(一)的理解与适用1.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在规则(一)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的要求有两个:一个是客观要件,即"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这体现了交易习惯地域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确定交易习惯的另一个要求是主观要件,即"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因为规则(一)所要求的只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而没有要求无例外地遵守,所以某种习惯做法只要经常性地被采用,就满足了客观要件。
因此,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完个有可能存在几种通常采用的做法,都满足规则(一)的客观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些做法都无法排他地确定,所以当事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将某种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就非常重要,是将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习惯认定为交易习惯的基本依据。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解释对主观要件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界定,要求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能是"同意、认可"。
也就是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不能强化为"同意、认可";交易对方不承担了解和掌握特殊交易习惯的注意义务。
这种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意味着即使某种习惯做法已经在某地区或某领域、某行业无例外地得到遵守,交易对方仍然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受到这种习惯做法的约束。
可见,本规则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求加强了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和私法自治的要求。
通过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不同于学说上通常所说的习惯法,因为这里的交易习惯的效力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
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可以推知,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则这种习惯做法就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上述严格要求并不妨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采取明示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确定。
例如,如果交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对方合同解释及附随义务的确定应当采取某种习惯做法,而交易对方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则应当认为此种习惯做法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
3.对"订立合同时"的理解从交易习惯的时间性特点来看,规则(一)要求交易习惯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依据本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某种解释,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4.对"交易对方"的理解需要特别一子以强调的是,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交易对方"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认定交易习惯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都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种习惯做法,只不过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方不得向交易对方主张该交易习惯,但这并不妨碍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习惯做法的一方主张该交易习惯。
例如,甲和乙订立合同时只有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交易习惯,随着合同的履行,如果甲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不能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但如果乙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可以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
可以发现,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加强对缺乏经验一方保护的同时,避免有经验的一方逃避依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
(二)规则(二)的理解与适用在规则(二)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要求该做法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直接表明了他们对合同含义的真实理解,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认为该种习惯做法构成了理解和解释当事人双方表达及行为的共同基础,应当认定为交易习惯。
另一方面,交易习惯一经确立,当事人就会出于对该交易习惯的信赖进行承诺,履行附随义务和理解合同内容,而《合同法》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这种信赖。
(三)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本条解释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该举证责任的内容应按照本条规定中两个规则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不仅需要证明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的存在,还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
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二)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应证明在争议案件前双方已经通过经常使用建立了所主张的习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