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发挥智库资源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GB/T 4754-2017)、国家学科(GBT13745-2009)或国家职业(GB/T 6565-2015)(附件1)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
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1 -第二章建立专家库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
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声誉,参与各类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解聘、管理与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要求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公正性,能够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资格认定程序,方可获得评审资格。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面试或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选聘与解聘机制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推荐、竞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评审专家的解聘应当基于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评审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误或不当行为的;(三)因健康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四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建立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领域专家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专家库应当定期更新,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要求的专家进行清理和调整。
第五章评审活动规范第十条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一)认真阅读评审材料,充分了解评审对象和背景;(二)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或结果;(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完成评审任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活动实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与解释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X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以最新修订版本为准。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11.17•【文号】财库[2003]119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0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家管理工作,提高专家的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市工作、生活和具有较高知名度、丰富经验、突出成就的科技专家、文化人材、社会公益事业专业人士以及政策咨询专家、振兴发展指导专家等参预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所组织的各类专家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专家应当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勇于面对问题和挑战,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引导,建立和完善专家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专家的权益和尊严。
第二章专家评审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方式干扰和影响专家的工作。
第六条专家参加评审前,应当认真阅读评审文件和评价标准,了解评审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对评审工作提出疑问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如实评价,客观公正,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审内容,不得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诱惑和礼物。
第八条专家在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评审报告,明确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专家咨询工作第九条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组织的专家咨询工作,应当重视与专家的沟通和交流,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合作精神,以实现双方的共赢和共同发展。
第十条专家在参加咨询工作前,应当认真了解咨询项目的背景、目的、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就咨询内容与组织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明确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应当认真分析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预讨论、交流,提出准确、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专家在咨询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咨询报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可行性方案,为组织方做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
评审专家职责
• 遵守评审管理办法,履行评审职责
• 保持公正立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保护评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评审专家义务
• 积极参与评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记录评审专家的信用情况
• 对违反公正原则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评审过程中的信息泄露
• 加强评审专家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保密意识
•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激励机制和报酬制度,提高评审专家的积极性
• 加强评审专家培训和管理,提高评审专家的工作能力
• 建立举报机制,对选拔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定期对选拔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
完善聘用协议,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和义务
•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评审专家按照协议履行职责
• 对违反聘用协议的评审专家进行惩戒和处罚
加强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监督
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惩戒,确保评审专家的公正性
• 解决方案:完善评审专家奖惩制
督和惩戒,确保评审专家遵守管理
和周期,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度,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
规定
•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专业能
彰和奖励
• 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审专
力、工作绩效等方面
• 对违反评审管理办法的评审专家
家的信息和业绩
•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
进行惩戒和处罚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增强行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02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
01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的原则
• 公平竞争,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性
• 突出专业水平,注重评审专家的实际能力
• 兼顾道德品质,确保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
02
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的程序
• 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 完善奖惩机制,激发评审专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建立科学的评审专家考核指标体系
• 设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包括评审质量、公正性、专业性等方面
• 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监督等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聘用的依据
05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未来展望
• 对评审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评审专家队伍
评审专家的考核
• 设定考核指标,包括评审质量、公正性、专业性等方面
• 采取多种考核方式,如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监督等
• 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和聘用的依据
评审专家的奖惩
• 对表现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违反评审管理办法的评审专家进行惩处
• 保证行业发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维护行业秩序
• 促进评审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水平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的影响
• 为评审专家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 有助于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和道德品质
• 为评审专家的选拔和聘用提供依据和标准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的贡献
• 促进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高整体水平
度
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应用不足,导致考核失去意义
•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审专家调整和优化的依据
• 建立完善的考核结果应用机制,确保考核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
04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优化建议
完善评审专家选拔与聘用机制
05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未来发展
趋势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智能化发展
利用智能化手段,提高评审专家考核水平
• 利用智能化手段,对评审专家进行自动考核和评估
• 建立完善的考核结果反馈机制,提高评审专家管理水平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评审效率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评审专家进行智能选拔和聘用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评审过程进行智能监控和管理
•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评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 接受管理和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评审专家管理与考核
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考核
• 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记录评审专家的信息和评审记录
• 考核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道德品质、评审质量等方面
• 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道德
•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对聘用和解聘环节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违规行为
明确评审专家职责与义务范围
明确评审专家职责,保障评审质量
• 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职责,确保评审专家充分履行评审职责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职责监督机制,保障评审质量
明确评审专家义务,提高评审专家道德品质
• 加强对评审专家义务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道德品质
• 建立完善的评审专家义务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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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当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申请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再选聘。
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
第十四条【暂停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二)拒不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法定义务;(三)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优先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异地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
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评审专家参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参加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专家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