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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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科学、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司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平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投标平台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纪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成立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该小组由招投标平台、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调整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评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产生第七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在职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业务水平;(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平台。

(二)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择优入取;(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进入平台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组织招投标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县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性的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县评标专家库),并实施市、县两级评标专家库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五条县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向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县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聘任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七条对达不到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相关行业情况,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县招投标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招管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的专家名单。

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县招管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招管委颁发评标专家聘书;(三)取得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人员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进入县评标专家库;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县招管委、财政、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6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6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的财物和其他好处(评标酬金除外),自觉抵制评标中的一切不正当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五)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管理制度

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管理制度

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委专家的素质和水平,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评委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1. 评委专家库的建设(1)组建评委专家库:由负责招标工作的单位根据需要组建相应领域的评委专家库,以保障招标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征集评委专家:通过公开招募、邀请推荐等方式,征集并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信息,建立完善的专家库。

(3)专家资格审核:对申请加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认专家的资质和相关经验,以确保参与评审的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评委专家库的管理(1)信息管理:建立评委专家库信息档案,对专家的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工作经历等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动态管理: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补充,注重引进新鲜血液,保持专家库的活力和专业水平。

(3)团队建设:开展评委专家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综合素质和评审水平,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评委队伍。

四、评委专家库的使用与公开1. 评委专家库的使用(1)评审组建立:在招投标项目评审前,根据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评选适当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2)专家任务分配:根据专家的专业领域和实际情况,分配评审任务,并明确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

(3)评审管理:监督评委专家的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2. 评委专家库的公开(1)公开透明:评委专家库信息应在规定范围内公开透明,方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和监督专家的资质和行为。

(2)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公示专家评审结果,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评议。

五、评委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 评委专家的权利(1)独立性:评委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思考和独立裁决,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2)公正公平:评委专家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评审任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保证附属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制定本《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评审专家的条件及要求1. 评审专家的条件(1)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3)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4)具有公正、客观、中立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

2. 评审专家的要求(1)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招标采购评审的公正、透明和规范;(2)评审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3)评审专家应按照约定时间参加评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

三、专家库的管理1. 专家库的建立(1)附属医院应按照实际需求和工作需求,确定专家库的设置范围、数量;(2)专家库应具有横向和纵向的覆盖能力,依据管理需要不定期调整;(3)附属医院应按照要求对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定期对专家库中的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2. 专家库的管理(1)附属医院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维护数据的完整和准确;(2)专家库管理应注意信息保护和安全,防止数据泄露;(3)专家库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专家的权益得到维护。

四、评审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1. 评审工作流程(1)附属医院在确定招标采购项目之后,应进行评审专家的遴选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2)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确定评审方案,制定评审标准和评审要点,并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确保评审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3)评审工作开始后,评审专家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能力、经济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进行综合评定;(4)评审专家应按照约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对应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做出评估和推荐。

2. 注意事项(1)评审专家应保证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切勿接受会影响评审结果的礼品、款待等礼尚往来;(2)评审专家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和相关信息;(3)评审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如因故不能到场,应及时通知主办部门。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提高内部招标评审的专业水平和效率,统一评审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合理,制定本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 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内部招标评审专家库,明确专家库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保证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责,并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

3. 评审专家的资格要求3.1 评审专家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2 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如拥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有较高的科研成果。

3.3 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4. 专家库的建立4.1 专家库由公司委托的专家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

4.2 专家管理机构会根据评审领域的需求,拟定专家库的设立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甄选和审核。

4.3 专家库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和推荐信等材料,通过专家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方可加入专家库。

4.4 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以保证专家库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5. 评审专家的职责5.1 评审专家应参加公司内部招标评审工作,按照《招标评审程序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5.2 评审专家应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全面地评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法律等方面内容。

5.3 评审专家应保证评审过程的保密性,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

5.4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根据需要提供评审意见和建议。

6. 专家库的管理6.1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审专家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及时处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事务。

6.2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座谈会,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经验共享。

6.3 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评审专家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

6.4 评审专家有过失行为或不符合评审专家要求的,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将其从专家库中删除。

7. 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

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效率和专业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招投标专家库由政府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是为了评审和监督招投标活动而成立的专家团队。

第三条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专家的权益和职责。

第二章专家库申报与资格审核第四条专家库应当定期对专家进行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包括资格条件、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审核。

第五条专家库申报与资格审核工作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专家申报表应当真实填写个人信息和专业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七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专家信息数据库,记录专家的基本情况、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家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奖惩制度,对优秀专家给予相应奖励,对不良行为的专家进行惩处。

第十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专项培训,提高专家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充分利用专家库的专业资源,建立专家评审小组或委员会,提高招投标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表现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绩效情况对专家进行奖惩。

第五章专家库的监督第十四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专家库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家库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制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施行。

第十七条专家库的各项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机制,进行信息共享和协作。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专家评标评审管理规定(3篇)

专家评标评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家评标评审工作,确保评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涉及专家评标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专家评标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合理、规范原则;(三)效率、效益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各类专业的专家。

第六条专家入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一)申请专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评标评审组织第九条评标评审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条评标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三)公正廉洁,无利害关系;(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评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公布。

第十三条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评标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评标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评标评审程序:(一)开标;(二)投标文件审查;(三)投标报价评审;(四)技术评审;(五)商务评审;(六)综合评审;(七)确定中标候选人;(八)编写评标报告。

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不定期考核等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招标办、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市级及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直接录用。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面向全校征集相关专家。

征集专家程序如下:(一)招标办根据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的需要,公开发布征集评审专家信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授予评审专家资格的建议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认定。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专家入库、抽取、使用、考核等环节的管理 要求,规范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 采购活动中的专业作用。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专 家。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依据本制度对专家进行管理,确保政 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公平。
为保证采购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应定期更换采购评审专家, 避免长期固定的人员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
03
采购评审程序
招标评审程序
初步评审
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技术方案 等进行初步评审。
商务评审
对投标价格、合同条款、供货期等进行详 细评审。
技术评审
对技术方案、技术参数、技术性能等进行 详细评审。
妥善保存评审资料
妥善保管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资料,不得泄 露任何信息。
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记 录。
如需查阅评审资料,须经组织方同意,并严格 遵守保密规定。
05
采购评审专家责任与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
保证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质证明和其它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实陈述评审意见,并对其专业判断承担责任。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
采购评审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持公 正、廉洁的形象,同时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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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权威性
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和权 威性,能够为采购项目提供高质量的评审意见 。
专家征集与筛选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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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征集
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征集采 购评审专家,包括公开招 聘、推荐、邀请等方式。
不合格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再培训或调整,确保其能 够胜任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附属医院的招标采购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需要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档对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二、评审专家的选拔评审专家是招标采购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选拔评审专家的过程需要高度重视。

以下是评审专家的选拔流程:1.确定评审专家的条件和数量附属医院应当明确评审专家的条件和数量,以保证评审专家的招募过程公正、透明。

2.评审专家的招募附属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评审专家。

公开招募时,应当使用正式的招募公告,并设置专门的招募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3.评审专家的筛选和培训通过招募后,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筛选和培训,以保证评审专家具有合格的专业知识和独立的判断能力。

4.组建评审专家组经过筛选和培训后,附属医院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组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应当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独立公正的人员组成。

三、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是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详细规划和管理。

以下是建立和管理专家库的步骤:1.确定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附属医院需要确定专门的部门和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专家库。

对评审专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归类,包括姓名、职务、专业领域、经验等。

3.评估和分类评审专家根据评审专家的信息和经验,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以方便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快速选择合适的评审专家。

4.定期更新专家库信息定期更新评审专家的信息,包括添加新成员、删除离职成员等。

5.保护评审专家的隐私评审专家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保护,专家库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不仅要有明确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

以下是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评审专家的权利评审专家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合理的津贴和薪酬。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评标中评审专家的规定

评标中评审专家的规定

评标中评审专家的规定
评审专家规定
1.由招标⼈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由于招标项⽬是由招标⼈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来确定。

本法对招标⼈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各⾏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品等⽅⾯⽐较优秀的专家。

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应当⽐较⼴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的招标⼈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这⾥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般招标项⽬,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式确定,⽽对于特殊招标项⽬,由于其专业要求较⾼,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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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业 1
专业代码
评审专业 2
专业代码
评审专业 3
专业代码
曾获荣誉称号
(**级技术专家、学科带头人、特贴专家等)
本人同意被推荐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专家签字:
类招标评审专家,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实无误。 年月日
专家所在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7.2.3 中油物采〔2009〕623 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8 记录 8.1 GDGS/ZY 63.05-01/JL-01 工程、服务类专家信息登记表 8.2 GDGS/ZY 63.05-01/JL-02 物资类专家信息登记表 9 附录 附录 A 招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试行)
招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应签署评委承诺书,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遵守 如下承诺:
5.6.1 认真行使评标专家权利,履行相关义务,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利益; 5.6.2 严守评标纪律和评标秘密,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6.3 严格执行评标回避制度,保证与投标人没有利害关系; 5.6.4 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 物和其他好处;
招标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修改码/版本:0/E
文件编号:GDGS/ZY 63.05-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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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招标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
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评审质量,实现招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 公司《招标管理程序》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矿区服务事业部、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评 审专家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专家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程序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公司招标
评审专家聘任资格,为建设工程、服务采购、物资采购等招标项目进行评 标活动并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4 职责 4.1 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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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 招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背承诺的; 5.9.3.4 未按照规定对招标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 5.9.3.5 未按照规定对招标评审专家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的; 5.9.3.6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6 流程 6.1 MP04.01.02.01.09 招标评审专家申请审批-公用 7 相关文件 7.1 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和公司企业标准 7.1.1 GDGS/CX 63.05-2011 招标管理程序 7.2 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 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5.8.2.2 履职评价结果为存疑的,由招标管理部门暂停该招标评审专家资 格半年,一年内有两次履职评价结果为存疑的,由招标管理部门取消其专
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5.9 监督与检查 5.9.1 公司招标办对所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定 期检查。
5.9.2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招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5.9.3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 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9.3.1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的; 5.9.3.2 未按照规定抽取、使用招标评审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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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类专家信息登记表
类别:□工程类 □服务类( □技术 □商务)
姓名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身体状况
工作单位
职务
(1 寸彩照)
任职时间
常住地
省(自治区)

职称
Hale Waihona Puke 授予时间政治面貌最新学历
固定电话
重新抽取招标评审专家。 5.5.6 招标评审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及时回复是否能参加评标,不得 无故拒绝,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应说明原因。开标后,招 标评审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评标时,应及时通知招标单位,并书面说
明理由,招标单位可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补充抽取专家应急使用。 5.6 签署评委承诺书
招标评审专家。 5.2.5 招标评审专家库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集团公司和公司管理的招标 评审专家库基本情况、抽取使用、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全部纳入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库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用户权限。其中,公司招标
办负责由公司管理专家的信息维护。 5.2.6 招标评审专家因为年龄或健康等原因不能从事评标工作的,经本人 申请,可退出招标评审专家库。 5.3 招标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5.3.1.招标评审专家实行资格管理,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5.3.2 公司招标办每三年对所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进行一次资格审验,依 据专家履职评价情况、参加招标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 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合格者,专家资格审验通过,专家资格延续三
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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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 行为,以及在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不正常现象的,应及时向 公司招标办报告、反映并加以制止;
h)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5.5 招标评审专家选取与审批 5.5.1 招标实施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选取 3 名或 3 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经专家签字认可,方可继续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应从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5.5.2 招标实施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招标评审专业类别、评标 所在地等条件后,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招标评审专 家名单,招标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技
5.1.4 身体健康,无影响招标评审的生理、心理疾病。 5.2 招标评审专家聘任程序 5.2.1 凡符合 5.1 条款规定的公司在职员工(含退休员工),由本人填写 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登记表中的评审专业和专业代码在附录 A 中选
择并填写。经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向公司招标办推荐。 5.2.2 与本企业有联系的系统外人员直接向公司招标办申请。
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要求,不足部分可由招标人推荐。 5.5.4 按照招标管理权限,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 5 个工作日前连同招标方案一同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其中 A 类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将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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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殊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拟采用其他方 式选取招标评审专家的,需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办批准后实施。一、二类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集团公司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数量应不少于 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5.5.3 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时,符合抽取条件的专家数量应为拟抽取专 家数量的两倍及以上,否则应扩大抽取范围或放宽抽取限制条件。若招标
年;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专家资格审验结果不予通过,由公司招标办取消 该专家资格。
5.4 招标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5.4.1 招标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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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c)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d) 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声明退出; e) 在评标前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承诺对本次评标结果负责; f)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为招投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书的评分以
b) 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参加有关招标质疑问题的审 议;
c) 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d) 向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4.2 招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a) 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b)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 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同意推荐为□所属企业管理 □总部管理
的招标评审专家。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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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符合选项,在□内打√;评审专业按优选顺序从先到后填写; 2.专业代码是指《招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中的专业代码,如 A0413 是“石油天然气 工程设计”的专业代码,专家申报评审专业(二级或三级专业)不超过 3 个; 3. 推荐为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须将本表复印(扫描)后报招标管理办公室; 4.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由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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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和遴选,经批准的人员, 即成为公司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 5.2.4 公司从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中优选一定数量(原则上按 10%的比例) 的评审专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推荐名单,经 集团公司招标办会同相关专业分公司审核审批后,即成为集团公司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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