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省国资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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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会计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皖国资考核[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9〕72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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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皖国资企干[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企干〔2012〕87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安徽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省属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非任职公司员工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四)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三)具有5年以上大型企业高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经历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金融、资本运营)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职记录良好。

(四)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6周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皖国资改革[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改革[2012]88号)根据“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省属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优,现就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省属企业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有效举措,也是促进省属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省属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管理领域不断扩展,企业管理内涵不断丰富,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创造了许多企业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促进了省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但此项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省属企业管理创新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少数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方式仍然比较粗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属企业正处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面对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的新形势,省属企业必须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强化管理创新意识,创新管理模式,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竞争力,才能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有效提升省属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省属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省属企业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省属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皖政办[201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皖政办[201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皖政〔2009〕93号)等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四条省级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要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

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遵照《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皖政办〔2007〕77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皖国资预算[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12]33号)各有关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探索建立常态化分红机制,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管理,规范利润分配行为,维护国有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分配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规范实施利润分配工作,切实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兼顾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比例,既保证投资者合理回报,又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积累和发展需要。

(三)同股同权同利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第七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8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省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皖国资综合[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国资综合〔2012〕30号)各处室局:现将《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2012年国资监管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一、促进省属企业平稳较快发展1、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管控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及时研判对全省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

加快建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水平和能力,重点监测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对外担保、负债比率、资金保障、资产收益等方面的异常变动情况。

加强日常经济运行分析,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加快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促进省属企业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

牵头负责领导:许崇信、楚建平、江燕牵头责任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协同配合处室:办公室、综合法规处、业绩考核处、资本经营预算处、企业分配处、产权管理局、企业发展规划处、监事会工作处、纪委、各监事会办事处、信息中心2、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以降本增效为中心,推进精细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引导企业切实加强成本和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积极开展物资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建立全员目标责任体系,推进全员业绩考核,加快企业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牵头负责领导:朱少春牵头责任处室:企业改革重组处协同配合处室:财务监督与评价处、业绩考核处、资本经营预算处、产权管理局、各监事会办事处3、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切实做好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升投资决策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皖国资产权[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产权〔2012〕32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通过内部清理整合重组,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整体看,一些长期亏损或无收益企业、空壳企业、非主业参股企业、规模过小企业、参股股权比例过小企业等仍然存在;循环持股、反向持股、名义持股、交叉持股等产权关系不规范、不顺畅的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一些省属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层级过长,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理顺省属企业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是省属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企业做好此项工作,落实2012年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方向,以提升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进一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真正使省属企业实现“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层次扁平、股权比例合理、业务板块明显”的产权结构。

二、工作原则(一)促进发展原则。

着力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清理亏损企业,消除权属不清、交叉循环等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省属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和各地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总体要求1、依法规范加强董事会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着力解决当前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强化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规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制度,确保企业经营决策高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建立更为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3、循序渐进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

在已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先行推行,今后凡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必须同步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

对在规范董事会建设中的一些难点工作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提高要求,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完善制度。

二、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4、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并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建立股东导向的法人治理模式。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皖国资评价[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评价〔2012〕51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省属企业在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保障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应对复杂市场环境能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就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加快推进省属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融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省属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省属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按照“完善预算、强化调度、降低成本、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省属企业将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的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纳入集团公司的监管范围,强化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二、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内容(一)完善资金预算管理。

省属企业要根据年度业务预算、财务预算,制定年度资金预算,所属子公司和单位应及时提供月、季度资金需求,实行定期资金需求计划管理。

(二)规范融资管理。

省属企业要明确所属子公司和单位筹资、融资权限,严格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担保等权限,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省属企业要根据长短期资金预算和需求情况,制定融资计划和方案。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省属企业要对银行账户统一管理,撤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账户,实行总经理审批制或授权总会计师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在管理范围外开立账户保留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
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根据《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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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
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doc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doc

皖国资评价〔2009〕17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二)责任和权力相统一原则;(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原则;(五)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原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省属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省属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省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皖国资评价[2012]4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12〕4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快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省国资委决定成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人员组成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许崇信主任党委书记副组长:楚建平副主任党委委员江燕总会计师党委委员成员:张瑞廷办公室主任张汉东财务监督与评价处处长王近元业绩考核处处长陶国群资本经营预算处处长江小祥企业分配处处长潘友华产权管理局局长吴明企业发展规划处处长汤春英监事会工作处处长宋志华纪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汉东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开明、陈春来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明确建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总体工作思路,制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风险点调研和梳理,协调系统开发与应用单位关系。

具体分工如下:财务监督与评价处:负责选聘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组织开展省属企业风险点调研和梳理,逐户开展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指标设计和区间划分,督促省属企业建设财务风险预警配套系统等事宜。

委信息中心:负责选聘软件开发公司,负责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使用,组织开展系统的应用培训等事宜。

其他成员处室局:参与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开发工作,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预警指标和区间。

三、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

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的开发、测试阶段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通报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建设进展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分析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出相关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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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皖国资评价函[2012]3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02
【实施日期】2012.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要点的
通知
(皖国资评价函〔2012〕36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为进一步发挥财务审计工作的服务作用,加强经济运行预测分析,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夯实国有资产监管基础工作,为“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改革、强监管”提供财务支撑,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现将《2012年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2012年的财务监督工作安排。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
2012年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要点
2012年,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面临的外部形势依然十分复杂,经营难度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财务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根据省国资委总体工作安排,2012年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将围绕“一个理念、双重任务、三个目标”的总体思路,即坚持国资监管大格局理念,切实做好服务于企业监管需要和推动管理改进双重任务,努力实现不断改进企业财务绩效、不断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完善财务管控体系三个目标,切实发挥好支撑、引导、服务和监督作用,全面提升财务能力,为做强做大、科学发展提供更有力的财务保障。

2012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提升决策支撑能力
一是建立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按照“确定指标,设定区间,风险预警,跟踪管控”思路,及时发现企业财务异常状况,发出风险预警,督促企业积极应对,提升省属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是加大财务动态监测力度,提高动态监测的范围及时效,加强企业资金、债务、成本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促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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