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审判例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3篇)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项目名称:工程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鉴于甲方是青岛市的注册公司,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格,乙方具备承接甲方工程的能力和经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工程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接青岛市某项目建设工程。
具体工程内容详见附件《工程概况》。
1.2 合同工程的工程期限为(具体时间),工程地点位于(具体地址)。
第二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2.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整。
2.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并经过验收后,依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项的比例,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工程进度表》。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所支付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直接向乙方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支付。
第三条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3.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施工所使用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3.2 乙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范,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3 乙方应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工程的验收。
第四条工程变更和索赔4.1 若由于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的情况,甲方和乙方应本着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4.2 若甲方造成的工程延期或其他损失,乙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的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5.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提起诉讼。
5.2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青岛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起草的过程这个解释于2002年3月开始启动,启动到正式颁布有两年半的时间,在两年半期间,先后征求了法院系统、各地法院、建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审计署、施工企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商、律师、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网上也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先后改了20稿,最后才形成这个稿子,经过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通过。
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来讲有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这么多年在一些问题上,掌握的尺度不一致,需要来平衡、统一执法的尺度。
二是建筑行业在近几年的市场不是很规范,需要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作为滞后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机构,通过审判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配合建筑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审判渠道规范建筑市场,基本是这两个方面的考虑。
二、司法解释的结构这个解释总共有28条,从大法律上讲,分两个方面,大家都知道民法上分物权和债权,债权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个《解释》是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司法解释。
其中有一条是讲侵权问题。
1—26条讲的是建筑施工合同方面的,从法律上讲就是合同之债;27条讲的是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侵权问题;28条讲的是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和溯及力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
前面26条分成两个部分:1—23条讲的是实体问题;24——26条讲的是程序。
1—23条的实体问题分成4块:1—7条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外观上像无效,实际上认定有效的问题;8—10条讲的是建设施工合同的解除,哪种情况下发包人有解除权,承包人有解除权,合同解除以后,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何;11—15条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质量问题,质量纠纷如何处理;6—23条讲的是工程价款。
这个结构跟一般法律规定的结构不一样,一般法条的结构都是“总则”、“权利义务”、“法则”、“附则”,但因为这个稿子是一个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的宗旨是执行法律过程中哪一个方面需要解释,才做出解释,不是完全按照法条的结果来确定司法解释的结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
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少、风险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越显重要。
企业应自觉重视合同的重要性,做好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维护企业的利益,增加企业利润。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更是与日俱增。
近年来,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建设单位之间因经济纠纷导致的诉讼案件居高不下,尚有越演越烈之势。
而在诸多承发包纠纷案件中,以工程款纠纷案件为数之最。
近年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道路、桥梁、房地产、基地、开发区、工业园等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了前所未所的拖欠工程款事件。
这些事件已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和建筑市场的正常招投标管理秩序,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现结合一起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案,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途径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案情介绍2005年底,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某省某市政府决定,控股成立了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A)。
2006年3月份,业主A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将一条通往省外的高速公路以总承包施工的方式,发包给某施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施工建设。
B承接整个工程的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三个工区的工程项目转包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
2006年5月,B与C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总承包,B配合C进行现场管理、技术管理,C全权负责现场组织施工;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行综合单价承包,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工程量以业主A批复的工程量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4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1.2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日历日期:1.3质量等级:1.4合同价款: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3.2适用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4.2图纸提供套数: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5.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第7条甲方工作。
7.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7.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7.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7.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7.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第8条乙方工作。
8.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8.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8.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8.4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8.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8.6成品保护的要求:8.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8.8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9.2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15.2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第16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认知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中“黑白合同”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自行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约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约做为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
”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表述》第二十一条的适用于前提就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自行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约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约在内容上存有实质性不一致。
推论两份合约中不一致的内容与否属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约内容的更改,不形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其次,要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
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为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2021年6月1日,星华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向荣盛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列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条件,采纳荣盛公司为本工程土建、水暖、电气之承包人:总承包价款为5600万元;工期为400天,计划自2021年6月21日开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最高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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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9037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
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XXX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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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 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 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 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三、劳务分包合同与分包、转包的区别和联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 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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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工程合同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进行了履约,但在工程验收阶段,双方就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产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随后,开发商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本案中,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渗漏等。
建筑公司对此表示,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导致,非施工质量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因此,建筑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工程质量保障义务,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工程结算金额是否合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开发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为95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结算金额应为1.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结算金额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总价为1亿元,虽然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变更,但变更部分已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了书面变更协议。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亿元。
3. 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双方在工程质量及结算金额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存在争议,但均未违反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分析1.案情:某大学根据学校合并规划,在某市开发区建设新校址,投资2亿元,建设4栋教学楼、6栋学生宿舍楼、2栋食堂、1栋浴室、3栋家属楼等一揽子工程。
建设周期为2年。
该项目进行了招标。
其中XXX 中标。
关于工程施工,双方约定:鉴于该项目是国家投资项目,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达到优良;其次,必须保证工期,确保工程建设不影响学校的扩大招生并及时投入使用。
对于工程施工,承包方可以在自己的下属分公司中选择施工队伍,无须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
某大学群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作为总包单位,XXX遂安排下属施工能力强、施工工艺水平高的二、三、五、六建设分公司参与工程建设,并分别与这些参建分公司签订了《某单体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工期和施工质量作了约定,并对施工提前奖励和延期罚款作了说明。
在以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XXX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工程转交给了某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A施工公司,并收取该单体工程预算造价的20%作为管理费。
XXX,为争取提前奖励,将自己负责的工程部分分包给了临时组织的B农民施工队。
问题:1)请问上述背景资料中二分公司和五分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答案:(1)不合法。
二分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XXX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临时组织的农夫施工队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2)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法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会议纪要(3篇)
第1篇会议时间:2023年4月15日会议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会议室参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全体法官、相关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主持人:张法官记录人:李助理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3年4月15日召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会议。
会议旨在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探讨疑难复杂问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为今后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会议议程1. 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2. 分析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难点;3. 讨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问题;4. 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5. 交流法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会议内容(一)总结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经验近年来,我国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张法官在会上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性,提高审判质量;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注重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分析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难点会议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领域广泛;2. 案件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3. 案件类型多样,涉及合同效力、工期、质量、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
同时,会议指出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难点:1. 法律适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较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2. 证据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证据较多,法官在认定证据时往往面临较大困难;3. 调解难度较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调解难度较大。
建设工程案件6大热点疑难问题综述及典型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案件6大热点疑难问题综述及典型案例解析【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青岛中院,转自无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021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的焦点问题(一)诉讼主体的认定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有时也涉及到联建单位、建筑物产权人、工程款受让人等。
表面上看并不复杂,但由于存在总包、分包、转包、违法分包、内部承包、挂靠等情形,实务中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法律责任也不一样。
就建设工程类企业而言,其本身主体又较为复杂,有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
其中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分公司若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另外,因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挂靠、借用资质、非法转包的个体包工头往往以被挂靠、被借资质或转包人单位“项目经理”的名义出现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纠纷,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会引起极大争议。
实践中,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如果是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且在工程中投入资金并获取利润,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果其仅系工人代表,组织工人施工,正常领取工资报酬的包工头或者班组长,则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围。
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首要任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多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其他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
目前,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对外发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建筑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和资质证书与建筑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订立的施工合同,承包人违法分包订立的施工合同等情形。
山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篇)
第1篇合同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建设需要,决定将位于山东省的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委托给乙方进行施工。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______2. 工程地点: ______3. 工程规模: ______4. 工程内容: ______5. 合同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个月。
6. 合同总价: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
二、工程范围及质量要求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本工程进行施工。
2. 本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3. 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
三、工程进度1. 乙方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报送甲方审核。
2.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材料、设备等。
3. 乙方应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分____期支付。
2. 首期支付: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
3. 中期支付: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案件审结案例范文
建筑工程案件审结案例范文案情概述:XXX建筑工程案件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XX公司,被告为XX建筑公司。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延误和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则否认了原告的主张,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等。
审理经过:本案于XXXX年X月X日受理,由法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随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进行庭前调查、庭前准备工作等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也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在XX年与被告签订了XX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XX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XX年X月X日。
2. 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指出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但被告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工程延误。
3.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和证明文件,但原告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合格。
4.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工程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工期延误费用、损失利润等;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法院裁决: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裁决:1. 被告XX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原告XX公司工程延误损失XX万元,并支付XX万元的工程款。
2. 原告XX公司应当支付被告XX建筑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XX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法院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公正、严格审理,最终形成了公正的审判结果。
案件审结后,双方均表示接受裁决结果,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结语:本案例充分展现了法院在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公正、严谨和高效。
通过法院的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案件也顺利得以解决。
建筑工程案件历来是一类繁琐复杂的案件,需要法院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严谨态度。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案例得到公正解决,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10.30【实施日期】1998.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活动,保障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
现就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考。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认1、在审理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以合同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2、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合同当事人一方诉至法院的,应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如建设单位以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名义起诉的,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承包方起诉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应告知其更换当事人,如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3、建筑施工企业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人民法院的,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应当追回该建筑施工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无营业执照的,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原则上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坚持以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设单位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可按本意见第2条处理。
4、建筑施工集团企业下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外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山东高院民一庭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质保金等约定条款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
2、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以另行签订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结算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3、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保护利率。
没有约定的,对于2019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实施确认工程量、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外借款等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承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不明,或者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外从事的相关行为,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审查承包人是否对项目经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项目经理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承包人明确项目经理无确认工程量的授权,且发包人明知的除外。
对于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的行为,应当结合购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品类、用途、交货地点,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以及施工合同履行习惯,相对方是否善意等情况,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于对外借款行为效力的认定要从严掌握,应当对借款流向、用途以及出借人是否善意等事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结合承包人与项目经理之间关于涉案工程的资金投入、结算方式等约定,综合认定是否由承包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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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判例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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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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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审判例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篇
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能否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答: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尽量作有效解释。
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强制性规定届于效力性规范,才可确认无效。
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届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因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发包人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未取得上述证件被有关ZF主管部门责令停建的.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白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对发、转、分包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对发、转、分包有以下禁止性规定:
(1)发包方面,禁止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
(2)转包方面,禁止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以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方面,禁止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
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附:《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各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
程肢解成若十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绘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
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什么是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效力如何确定?
答;劳务分包乂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以及特殊专业分包人,
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具有以下特
征:劳务承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技术管理等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劳务承包人收取的是人工费,不是工程费。
劳务承包人亦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总承包人、分包人、专业技术承包人均可将劳务性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人完成,而不应认定为违法分包。
当事人因此请求确认劳务分包无效的,不予支持。
劳务分包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
架、棋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饭金、布架线作业,共计十三种。
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
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
予支持。
5、如何认定非法转包?
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
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
单位承包的行为。
具体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是
否
变更或实际变更;(2)现场管理人员隶届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
)
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4)工程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5)用于工程施工的大
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有等。
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十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乂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