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洗钱犯罪法律认定困境及对策研究
性,“情节严重”认定不一,部分案件罚金违反法律规定。具体来看:被判处单处罚金的有6 人,最低涉案金额为300万元,最高涉案金额达6600万元;被判处拘役的7人中,判处拘役 缓刑的涉案金额普遍高于被判处拘役实刑的,其中1人涉案金额4. 3万元;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含缓刑)的82人中,最低金额88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最高金额7亿 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中, 最低涉案金额为300万元,最高涉案金额达6. 6亿元。
2. 上游类型 以毒品、腐败和集资洗钱为主。有21件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占23.6%,主要涉及贩 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罪;有33件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占37.08%,其中受贿罪25 件,贪污罪6件,以贪污、受贿数罪认定的2件;有18件上游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占20.22%,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5件,骗取贷款罪、购买假币罪与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各1件;有16件上游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占17.98%,其中集资诈骗罪7件、贷 款诈骗罪1件,信用卡诈骗罪6件,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罪认定的1件,以集 资诈骗、骗取贷款数罪认定的1件;只有1件上游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没有恐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_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
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_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不仅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级,也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进行考核、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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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范文篇 1 老师解读了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他从刑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变化。
主观方面,将“明知”的认定范围扩大为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即包括“明知”和七种“推定为明知”,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明知”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主观方面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
客观方面,在叙述了银行业的四种洗钱方式后,又详细阐述了第五种洗钱方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最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七款法条诠释了“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亦有针对保险行业洗钱的犯罪方式:通过………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资即包括保险投资。
罪名认定,明确上游七种犯罪体现了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法条竞合后从重处罚反应了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定罪洗钱提高了洗钱案件的司法效率。
曹老师在授课之时穿插了几个生动的案例,其中不乏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宣传的震慑作用。
司法解释的完善既反应了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保险行业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钱的宣传就必不可少了。
老师详细阐述了如何识别、分析、报告真正的可疑交易,传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方法,其中系统描述了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的洗钱方式及其识别的关键点,保险行业要重点关注保险交易人投保时的身份信息核对,保险责任期间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退保时的退保理由。
在传授识别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针对保险行业,第一步需要业务员认真观察客户投保时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监控录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动机。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解放军总参谋部23个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办公室主任由反洗钱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全国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国家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国务院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部署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研宄、制定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调、管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论洗钱犯罪刑法规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 , 随着毒 品、 、 走私 腐败等上游犯罪 日益增多 , 与之相伴
随的洗钱犯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据统计 ,0 8 2 0 年人民银行协助 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 2 3 , 0 起 涉案金额 1 8 亿元 , 84 破案数是 20 0 7年的 2 倍 , 3 涉案金额是 2 0 年的 6 07 5倍。 大对洗钱犯罪的 呦Ⅱ 刑事打击力度 , 为维护我国国内金融管理秩序、 成 遏制上游犯罪泛
外立 法的 经验 , 分析 并提 出解 决的 相关对 策建 议 。
关 键 词 : 钱 ; 知 ; 定 ; 作 为 洗 明 推 不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 识码 : D9 22 9 A
文章 编号 : 0 8 4 2 (0 1 0 — 1一 2 10 - 4 8 2 1 ) 5 1 4 O
系列的修订与完善 。但在具体 司法实践中,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 用仍然存在一定 困 , 难 导致打击洗钱犯罪不力。 有鉴于此 , 最高人 民
法 院于 2 0 年 1 月 4日发布了《 09 1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
从 目前的立法来看 , 洗钱犯罪为故意犯 , 即须“ 明知” 为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而为隐瞒、 掩饰行为。《 解释》 第一条对刑罚第一百九十
贯主张 的控方负完全证 明责任的原则相冲突 ; 二是增加 了被控方
的证明负担; 三是推定的结论并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同。 此 , 咽 对于 洗钱罪“ 明知” 的证明 , 既要重视推定 的作用和价值 , 又不能夸大和
迷信推定的作用 ; 既要重视推定方法 的运用 , 更要重视基础性的工
的洗钱罪, 当将“ 应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为洗钱犯罪构成 作
的 目的要件 , 而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的掩饰、 隐瞒犯罪所 得罪 , 则不应以“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为目的要件 。第一 , 犯 罪动机和犯罪 目的二者是不 同概念 , 不应混淆。洗钱罪的动机或者 是帮助上游犯罪人逃避司法追究 , 或者仅 出于贪利的动机为上游犯
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
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社会秩序总体和谐稳定。
与此同时,各类经济犯罪,特别是洗钱、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税违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动形势依然严峻,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给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造成了损害和不容忽视的威胁。
为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列为深化改革重点任务。
根据国内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以下简称“三反”工作)的新形势,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
对此,相关负责人就《三反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的主要成效是什么?答:多年来,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密切合作,在社会公众、各机构、各部门的支持下,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对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洗钱预防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反洗钱法授权,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反恐怖融资监管和涉恐资产冻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74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工作心得体会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
三一文库()/心得体会范文/工作心得体会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不仅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级,也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进行考核、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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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范文ƪ1老师解读了最高法关于洗钱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他从刑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的变化。
主观方面,将明知的认定范围扩大为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即包括明知和七种推定为明知,司法实践中推定为明知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主观方面的范围扩大更有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
客观方面,在叙述了银行业的四种洗钱方式后,又详细阐述了第五种洗钱方式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最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七款法条诠释了其他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亦有针对保险行业洗钱的犯罪方式:通过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投资即包括保险投资。
罪名认定,明确上游七种犯罪体现了洗钱罪的立法完善,法条竞合后从重处罚反应了我国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罚力度,只需查清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定罪洗钱提高了洗钱案件的司法效率。
曹老师在授课之时穿插了几个生动的案例,其中不乏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最终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也体现了我国反洗钱宣传的震慑作用。
司法解释的完善既反应了我国近年来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又为我们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保险行业要守法,必先知法,故而反洗钱的宣传就必不可少了。
老师详细阐述了如何识别、分析、报告真正的可疑交易,传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的识别方法,其中系统描述了保险行业可疑交易的洗钱方式及其识别的关键点,保险行业要重点关注保险交易人投保时的身份信息核对,保险责任期间的非正常行为,以及退保时的退保理由。
在传授识别方法后回答了如何分析可疑交易,针对保险行业,第一步需要业务员认真观察客户投保时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监控录像分析客户的投保动机。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洗钱入罪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反洗钱的国家风险评估体系、工作机制运行、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好的做法,认为中国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但也指出了反洗钱处罚、特定非监管、法人信息不透明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其中对使用金融情报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问题,《报告》提出完善情报中心工作流程,加大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打击力度的建议。
因此,笔者认为洗钱入罪作为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一项重要指标,必定促使洗钱入罪是近期乃至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研究破解洗钱入罪难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洗钱罪发展历程及审判情况我国《刑法》于1997年设定了“洗钱罪”,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最初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走私犯罪。
2001年、2006年刑法修正案先后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四种上游犯罪。
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毒赃罪等明确认定。
2009年9月,最高法院还对审理洗钱刑事案件进行了司法解释。
经过十多年工作实践,司法部门判定洗钱罪案例较少,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的12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以洗钱罪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20余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历年反洗钱报告,2010年到2015年,全国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7种上游犯罪的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仅有48件,每年平均判决案例不足10件。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1.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文件(以下统称“公约文件”)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就洗钱、恐怖融资犯罪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刑事立法修订完善工作。
经过较长时期的持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国际公约文件规定的国内立法转化。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
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刑法第312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
据统计,2005年有10097人依照第312条规定被定罪处罚,2006年上升至12156人,2007年上升至13768人,2008年17650人,年均递增20.62%。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资金,仍多次协助他人将人民币600万元转移至境外。
张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每笔10万元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好处费60万元。
二、审理过程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 侦查阶段2019年3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有人涉嫌洗钱犯罪。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审判阶段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多次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判决依据及法律分析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转移资金、转移资金性质、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协助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释〔2009〕15号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最高法院今天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如下:【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5号【发布日期】2009-11-04【生效日期】2009-1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反洗钱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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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20号)⾮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条海关、银⾏、外汇管理机关⼯作⼈员与骗购外汇的⾏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同时触犯⼆个以上罪名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四条规定,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于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的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条骗购、⾮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购外汇、⾮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320号〕第五条海关、银⾏、外汇管理机关⼯作⼈员与骗购外汇的⾏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四⼗、洗钱案(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或者⾦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4、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定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为。
买卖、出借银行卡类“洗钱”类犯罪罪名适用及辩护要点
买卖、出借银⾏卡类“洗钱”类犯罪罪名适⽤及辩护要点印象⾥从去年4⽉份开始,就收到过⼤量关于涉银⾏账户帮助“洗钱”的案件咨询,近期也参与了数起相关案件的办理,取得了理想效果。
现将办理这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总结,供咨询者参考。
早在2019年12⽉份,⼈民银⾏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中国⼈民银⾏公安部对买卖银⾏卡或账户的个⼈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件,该⽂件的发布正式开启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买卖银⾏卡类犯罪的序幕,随后各地查获了⼤量收购、倒卖银⾏账户的犯罪团伙。
2020年10⽉,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动,多部门联合依法从严打击⾮法出售、出租“两卡”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法收购、贩卖“两卡”活动的犯罪团伙,但到了基层越来越多情节轻微⾮收卡、倒卡仅提供卡的个⼈也进⼊刑事打击范围,使该类案件的案发数量直线上升。
⼀、为何重拳打击涉银⾏卡⾮法活动信息技术已融⼊⽣活,传统的⼀些犯罪也与互联⽹深度融合,诈骗、⽹络赌博等这些不法活动借助互联⽹技术⽇益猖獗。
与传统犯罪不同,⽹络犯罪的跨地域性,⾮接触性的特点使影响范围更⼴、侦办难度更⼤,因此除了事后打击之外,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
信息流、资⾦流是⽹络犯罪活动实施的关键,通过⽹络⾮法活动牟利最终离不开收款与变现两个关键步骤,⽽这两个环节⼜都离不开银⾏账户的参与,银⾏账户的管理失控成为该类犯罪的关键助⼒。
⼤量“实名⾮实⼈”的银⾏卡、被不法分⼦控制后⽤于犯罪活动,给警⽅在侦破和打击上带来巨⼤困难。
因此,全⼒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灰产业链,是铲除⽹络犯罪滋⽣⼟壤的必要途径。
⼆、涉银⾏卡类犯罪涉嫌哪些罪名⼀张银⾏卡从开卡⼈⼿中到最终⽤于犯罪活动,涉及的⼈有卡主、收购⼈、转卖⼈、犯罪分⼦,每张卡⾄案发时所处的状态,卡内资⾦来源、⾦额等因素也影响着案件的定性,这就是为何同样是涉及提供银⾏卡的⾏为,最终罪名不同、量刑也不同。
法释[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法释[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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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
源和性质的。
洗钱方式1
• 提供资金账户的 《刑法释义》的权威解释:是指为犯罪
明知的程度及证明(示例)
重庆罗静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法院认为:经查,王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 告诉过罗静虹两间商铺系他人所送以及拿回家的 赃款交给了罗静虹;罗静虹在侦查机关亦供述王 政告诉过商铺系他人所送,且认为王政拿回家的 大量现金系其不正当收入;结合罗静虹在王政被 “双规”后转移家中赃款及两间商铺“购买”资 料的行为,应认定罗静虹主观上明知两间商铺以 及王政拿回家的款项是王政受贿所得。
• 《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 的认定中,行为人对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 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而不要求 具体到某一特定上游犯罪。
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毒品 走私 黑社会 恐怖活动 贪污贿赂 金融诈骗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赌博 盗窃 抢劫 诈骗 组织卖淫 制售假药
……
第二条 洗钱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新闻发布现场
司法解释(法释〔2009〕15号)
• 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 • 刑法第191条 “其他方法” 细化规定 • 3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关系和处罚原则 • 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
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成都杨仕明洗钱案
洗钱方式3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的
《刑法释义》的权威解释:这种行为的 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 的来源和去向。
上海潘儒民洗钱案
洗钱方式4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刑法释义》的权威解释:是指以各种方
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的国家或地 区,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友 名义存入银行。 江苏镇江谭彤洗钱案
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客观推定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 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 财物的;
重庆晏大彬、付尚芳腐败洗钱案 •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重庆罗静虹受贿洗钱案(双规后行为)
明知的对象内容
• 《解释》规定: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 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 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 的认定。
洗钱方式6/7(《解释》补充)
•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 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重庆晏大彬、付尚芳洗钱案 •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
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 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重庆黑社会组织系列案件
洗钱方式8/9(《解释》补充)
•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 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重庆王兴强、苏扬、魏常伟、青明福案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
洗钱方式5
•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释义》的权威解释:是指将犯罪所得 投资于各种行业进行合法经营,将非法获得 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所得购 买不动产等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形式的行为。
《解释》明确了六类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
• 《解释》的基本意见是: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 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 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
明知的程度及证明(示例)
广州汪照洗钱案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主观方面,被告人汪 照明知区丽儿的弟弟区伟能从事毒品犯罪,基 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其主观上对二区的投资 款系毒资的可能性具有一定认识;客观方面区 伟能、区丽儿一次性支付港币520万元股权转 让款,数额巨大且全部为现金支付,期间无偿 赠与其ML320越野奔驰高档小汽车一辆,结 合被告人汪照曾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 年的前科情况,故足以推定其对520万元投资 款属于毒品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明知的客观推定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证明责任:控方控辩双方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
转移财物的; 明知的对象:黑钱上游犯罪/人 云南杨东芹、刘安庆毒品洗钱案
明知的客观推定
•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 者转移财物的;
分子提供银行账户,包括以自己名义开 设的银行账户、他人的账户或假名账户 等,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福建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广西黄广锐洗钱案 云南杨东芹、刘安庆洗钱案
洗钱方式2
•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 券的
《刑法释义》的权威解释:是指协助犯罪分子 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换为现金或者汇 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或者股票、债券等 有价证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 所有权关系。
件的处理意见 • 刑法第120条之一 “资助”和“实施恐怖
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
• 《解释》规定: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 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 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 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 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 素进行认定。
福建蔡建立、蔡怀泽毒品洗钱案 •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
购财物的;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工商局《关于依法
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明知的客观推定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上海潘儒民洗钱案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