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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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安全、有效保护和利用招投标交易档案资源,结合市交易中心文件要求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交易中心设立档案室,存放镇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资料档案。

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镇交易中心交易资料档案的归集、装订和管理。

各驻村工作组、线办设档案协理员,各自负责交易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电子交易项目完成后,核实档案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交由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归档处理并进行资料备份。

二、档案归档范围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公开拍卖、集中采购招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

三、档案整理要求1.分类各种交易资料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分类。

2.排列同一交易类别的项目相关交易资料应当归类在一起。

3.装订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以“件”为单位固定在一起。

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需用“三孔一线”进行装订。

4.编号以归档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包括:全宗号、年度、内部机构名称、保管期限和定编件号等内容。

电子档案由系统对项目进行归档处理后,由交易中心专人负责进行归档保存工作,需将全程资料打印为纸质资料,列为统一编号。

5.编目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把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按内部组织机构顺序排列后,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

6.装盒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编制档案盒封面及盒背项目并排列上架。

四、归档要求1.各部门档案协理员负责各项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装订,按年度顺序进行编号、汇编目录后,移交交易中心入库存档。

2.档案管理员应每年三月份完成上年度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各类需存档的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年限保管,到达保存年限的资料按规定处置。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公共资源交易站职责及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站职责及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站职责及流程一、公共资源交易站的职责:1.组织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组织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包括资源的征集、评估、挂牌、交易等各个环节。

通过建立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推动资源的交易流程,确保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2.制定交易规则:公共资源交易站应制定相关的交易规则,明确资源交易的程序、条件、要求等。

在交易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站应解答交易参与者的疑问,并确保交易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

3.维护交易秩序:公共资源交易站应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现交易参与者存在不当行为,交易站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取消资格、罚款等。

4.监督交易合规: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监督交易参与者的合规情况。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站应对交易参与者的资质、证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参与者的合法资格。

同时,交易站还负责监督交易参与者遵守交易规则,不得恶意串通、操纵交易价格等。

5.提供信息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站应提供交易参与者所需的信息服务,例如提供交易公告、资源信息、交易数据等。

通过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交易站帮助交易参与者做出决策,促进资源交易的有效进行。

二、公共资源交易站的流程:1.资源征集:公共资源交易站收集各种公共资源的信息,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通过征集公共资源的信息,交易站为资源的交易提供基础。

2.资源评估:公共资源交易站会对征集到的资源进行评估,以确定资源的价值、规模、状况等。

资源评估的结果将作为交易的参考依据。

3.资源挂牌:在资源评估完成后,交易站会将资源挂牌,发布资源的相关信息,包括资源的描述、评估结果、挂牌起止时间等。

交易参与者可以根据挂牌的信息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4.交易活动:在资源挂牌期间,交易参与者可以通过交易站提供的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请,并与其他交易参与者进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

交易站将根据交易参与者的意愿和资源的情况,组织交易活动,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5.交易结果确认: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站将对交易结果进行确认,并及时通知交易参与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一、平台管理机构的职责1.管理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转和信息更新。

2.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和展示服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3.建立交易保障机制和标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加强平台的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6.定期进行平台的维护和更新,提升用户体验和交易效率。

二、平台用户的权责1.用户有权在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用户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浏览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进行交易和合作。

3.用户有义务保护自身的账号和密码安全,不得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

4.用户有义务依法遵守平台的规则和交易流程,不得从事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5.用户有责任及时与交易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6.用户有义务配合平台进行交易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共同维护交易公平公正。

三、交易流程和保障机制1.发布交易信息:用户可以在平台上发布公共资源的交易信息,包括资源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详细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2.交易匹配:平台根据用户发布的交易信息,自动匹配合适的交易对方,并向双方发送交易匹配通知。

3.交易协商:交易双方收到交易匹配通知后,通过平台进行沟通和协商,确认交易的细节和条件。

4.交易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后,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确认,并在平台上签订交易合同。

5.交易履约: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并在平台上上传交易履约证明文件。

6.交易评价:交易完成后,双方可以在平台上对对方的交易表现进行评价和反馈。

7.交易纠纷处理:如发生交易纠纷,交易双方可以向平台申请调解和解决。

四、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1.平台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2.平台不得未经用户许可向第三方公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

3.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佚名
【期刊名称】《国际融资》
【年(卷),期】2016(0)8
【摘要】发改委同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印发;电子监管系统;行政决定;国土资源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
【相关文献】
1.构筑统一规范便民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J],
2.依规而行推动武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市公管办、市发改委等部门座谈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J], 李安思;邹笑;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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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管理制度4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管理制度4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执行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建立告知制度。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乡镇(街道)(街道)纪委告知,乡镇(街道)(街道)纪委每半年将接受告知及监督情况向县监察局汇报。

三、负责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交易秩序;四、核准项目招投标申请,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核准管理;五、监督、管理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六、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七、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管理制度一、交易站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及随机抽取系统。

二、除抽取评标专家时外,抽取系统不得随意打开。

三、对输入系统内的专家资料,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只有在收到专家所属管理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增加、删除、修改,并将更改资料存档。

四、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实行开标前1小时内临时抽取制度。

在镇纪委、交易站、招标单位代表三方同时参与下进行。

招标单位代表执行抽取,交易站工作人员见证服务,镇纪委监督抽取过程。

五、每抽出一名专家后,由交易站负责与其联系,对不能出席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项目专家表中注明原因,直至抽完所需全部评标专家。

六、抽取工作完成后,打印出评标专家出席表,该表只显示随机号码,不显示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

招标单位代表、镇纪委监督人员、交易站工作人员当场在表上签字确认抽取结果。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评标区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标活动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规范进行,创造公平、公正和秩序良好的评标环境,特制定评标区管理规定。

一、只有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方可进入评标区,其他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集中采购、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进场、公开透明、公平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干预项目交易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与行政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办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成员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职责的机构组成,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监管局。

第七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落实和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等工作,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会议议题。

第九条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职能,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二)确定本行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范围,督促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四)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开展协同监管、智慧监管,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镇、村及村民小组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物资采购;(二)建设工程交易;(三)村级资产交易。

第四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八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S)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S)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等工作;(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A)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工作制度

公共资源工作制度

公共资源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调控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各自职责,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共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秩序。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检索等服务;(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设施;(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智能化;(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五)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减少公共资源交易成本,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明确交易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用途、条件、标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合法方式,选择交易项目的参与者。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项目交易流程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项目交易流程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站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流程
交易程序申请交易→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约。

一、申请交易申请交易项目须经乡镇、村(社区)按有关规定批准实施(见批准依据),具备交易条件。

业主单位向交易站提出申请。

二、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必须经乡镇审核同意(签章)后同步在成都市农村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大邑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项目所在镇、村“三务”公开栏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三、受理报名潜在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乡镇交易站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不得启封。

五、开标开标由交易服务站主持,招标人、相关监督人员、投标人共同参与。

六、评标评标组织工作由交易服务站负责。

由招标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组建评标小组,人数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交易公告发布媒体及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八、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10内签订书面合同。

九、投标保证金处置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交易活动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场地使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相关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相关交易流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手续,预约和使用交易活动场地。

第三条交易活动场地由交易中心统筹安排和管理,使用人应服从中心对交易活动场地的安排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场地的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本办法所称交易活动场地是指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所设立的开标室、评标室等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域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使用人按照交易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后,信息技术科根据使用人的申请和交易项目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交易场地。

第五条由于使用人的原因,对已确定的交易时间和场地变更时,应在原确定进场交易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与信息技术科联系,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场地。

因使用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项目交易时间和场地,造成交易失败及其他后果的,其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到场,做好各项服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场所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并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纪律、卫生、消防、安保、文明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人员应自觉爱护交易中心内的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

如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需佩戴中心统一发放的工作证件进入评标室。

有关人员进入评标室后,应当遵守评标室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监督人员在交易中心监督室通过音视频对评标过程实施监督,确因需要进入评标室的应当遵守评标室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开、评标室、监控室等主要活动场所内设监控设备,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XXX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效劳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扶植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

以下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和个人。

1.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为基础,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2.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和协议等形式。

2.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3.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

3.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办理,采取电子化、网上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程度。

3.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审机制,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3.4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宣传和监管4.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4.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

4.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DB61T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1部分:交易流程管理编制说明

DB61T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 第1部分:交易流程管理编制说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1部分:交易流程管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二o二。

年五月一、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有关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以下简称《标准》)提出的“各地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的要求以及《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关于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的任务,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规范第1部分:交易流程管理》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交易流程管理》),发挥标准化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服务管理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该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共同起草完成。

截至2023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分析等,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目的意义经过三年多的发展,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交易形势呈现出稳中有升、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但是在建设和运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交易流程繁琐、标准不一,服务效能偏低等尤为突出。

本标准通过明确交易项目从入场登记到交易结果公告(公示)全过程的主要环节和程序,以及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的服务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提供了有效指导,有助于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快实现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建立集中统一、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切断权力插手公共资源交易链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三、标准制定原则本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规范性原则本标准制定符合国家和我省对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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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维护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从政行为。

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深入开展。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镇、行政村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资金且预算(采购、评估)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简易性。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县、本单位以外的潜在响应人参加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第五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一)成立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组长:王付荣(镇长)副组长:王少武(镇纪委书记)成员:蒋波(镇武装部长、党委委员)罗海兵(镇纪委副书记)工作职责:1、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指导交易站按规定开展业务工作;2、研究处理项目公开交易中的疑难或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项目交易单位与交易站的关系,查纠项目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设立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站长:张华锋成员:杨名山、秦琴工作职责:1、在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受理本辖区单位项目公开交易;2、具体指导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3、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验,将审验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4、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和公布中标人;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情况;6、整理归档所有项目公开交易的有关资料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六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一)涉及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事业的房屋、交通、水利等的投资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投资3000元—10万元以内的装潢项目在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招投标;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环境改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

物资采购(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服务等)及卫生保洁、物业管理、山林看护等服务项目。

镇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产处置项目。

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电站、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等公共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资金在0.3万元以上的,都要进入交易站进行招投标。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以上项目的招标工作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站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八条严禁业主(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项目支解发包等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的行为。

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九条申报审核。

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提供交易项目资料(包括决策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上级部门预算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等),经镇交易中心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核准。

行政村5万元(不含)以下交易项目需经村两委会议通过;5万元(含)以上交易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经联村干部、乡镇分管领导预审后,方可报镇交易中心申报审核。

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交易文件。

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交易文件。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

所有交易项目,实施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其中镇、行政村政(村)务公开栏为指定信息发布场所;根据项目需要也可在自然村等其他场所或媒介公开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报名受理。

本镇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报名及资格(资质)审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但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

按照项目预算或评估额度收取一定资料费用,具体按照工程项目预算或资产处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200元/名计;5万元(含)至10万元项目,按300元/名计;10万元(含)至30万元,按500元/名计;30万元(含)以上,按800—1000元/名计。

村两委主要领导及党员不得参与本行政村工程建设项目竞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评标组织。

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

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类专家、单位相关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业主代表等人员中选定,成员应能胜任评标工作;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可从区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场抽签法”或“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所有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本次招标交易活动无效,应另行组织进行交易);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一般采用“有限价的最低价法”;资产处置项目应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有底价的最高价法”。

第十五条评标要求。

评标应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扰,也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委。

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交易方式第十七条公开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由交易组织单位公开发布信息,鼓励潜在的响应人报名参加公平竞争,必须有不少于3家(含)(公开拍卖应不少于2家(含))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方可实施交易。

在交易现场交纳中标保证金,标准为工程款的2—10%,如中标人弃标,则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简易方式。

行政村1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自行组织公开交易;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乡镇交易中心按简易方式公开交易。

乡镇5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本乡镇交易中心按简易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九条交易洽谈。

经二次公告但报名仍不足3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以采取直接洽谈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承包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村投工投劳等情况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六章交易前后项目管理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和资产评估。

项目进场交易前,业主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

自行实施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的,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业主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科室、镇纪委和镇交易中心备案。

合同条款要与交易文件相一致,发包方不得随意变通或更改。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规分包。

第二十二条施工管理。

各分管业务领导要加强对本业务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管理,组织业务科室、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领导、村民代表等建立管理小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特别是隐蔽工程要有3人以上管理小组成员的现场记录。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图纸变更,应由业主单位或承建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小组和3人以上监督小组现场共同确认,并经各方签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认真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经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分管领导及科室、业主单位负责人、监理等工程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算。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采用报账结算制度,项目决算时须提供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决算书等材料,经监督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

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一律不予作为交易项目的结算凭据。

结算价款原则上不能超出中标价,超出中标价的,原则上不予结算。

5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结算必须提供审计报告并报区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完成后,镇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镇纪委对所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效能全程监察,各村村委会委员全程参与项目交易前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及村两委主要领导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非法干预和插手交易活动以及暗箱操作不招标、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虚假变更工程量等行为,由纪检监察组织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实施公开交易、项目管理的,资金不予拨付。

违规拨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按交易程序和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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