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六盘水市拍卖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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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 来源:浏览次数:351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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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黔价房[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黔价房〔2011〕69号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黔价房〔2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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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2011〕69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guidance to the work The work style of cadres, to see all of the masses concept,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handling complex problems.Demolition of so much during the period, moved so much, did not lead to a big contradiction, not a petition, the key here. Second, adhere to the "government push" and"market operation". On the one hand, to play to the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management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imely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puts to increase investment, the perfect perfect as soon as possible.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urban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 reform, further decentralization. Recently, the city decided to several departments of city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ll into each district, Wang Bin comrades have been attending a meeting for the arrangement, each district should earnestly shouldering responsibility, immediately put into work, can no longer take system not commenting. According to "spend money to buy services, not to spend money to support people" principle,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separation of custody separation , in the municipal facilities, landscaping,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other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适应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09年4月1日前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2008年取消和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前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三、2009年4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综合处庞龙军************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王林宝************二00九年六月三日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号所属部门类别与项目名称二级子项名称中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省级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批准级次管理方式备注一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黔价费[2003]133号中央缴入国库2、外国人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准予停留章(2)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4)出入境证(5)旅行证(含延期)(6)准迁证(7)外国专家证工本费黔价费[2004]22号缴入国库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计价格[2000]293号(2)出入境通行证公通字[2000]99号(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5)台湾同胞定居证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6)华侨回国定居证同上(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黔价非字[1996]49号中央缴入国库(1)户口簿(2)户口迁移证件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黔价费[2004]21号、黔财综[2004]15号、黔公通[2005]92号、黔公通[2007]129号、黔财综[2007]34号中央缴入国库(1)二代证(2)二代证补办(3)临时身份证(4)新防伪居民身份证黔价行事字(1997)241号缴入国库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含临时)(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3)号牌架7、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8、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9、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0、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2)未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3)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4)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仙动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5)未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6)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7)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其他机动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黔价费[2008]74号中央缴入国库(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减半收费,复检不收费(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4、消防安全培训费黔价费(2003)373号省级缴入国库15、治安联防费黔公通(1992]385号省级缴入国库16、戒毒康复生活治疗费黔价费〔2003〕115号省级缴入国库17、计算机安全培训费黔财综字[1999]70号省级缴入国库二外事1、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限于国家机关)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黔价行事字[1999]377号中央纳入专户2、代办因公出国认证费(限于国家机关)同上同上中央纳入专户三物价1、收费许可证年审费黔价非字[1993]05号省级纳入专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财综[2004]56号黔价办[2008]160号中央缴入国库四经贸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收费黔价费[2001]299号省级纳入专户五发展改革《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工本费黔价非字[1993]26号省级纳入专户六贸促会1、证照费中央缴入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3)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计价费[1996]378号2、认证费[1992]价费字236号中央缴入专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认证七人事部门1、公务员招考收费黔价费[2002]209号省级缴入专户(1)公务员录用考试(特殊职位)(2)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科)(3)公务员录用考试(三科)2、技工考评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1)一类行业(初级技工)(2)一类行业(中级技工)(3)一类行业(高级技工)(4)一类行业(技师)(5)一类行业(高级技师)(6)二类行业(初级技工)(7)二类行业(中级技工)(8)二类行业(高级技工)(9)二类行业(技师)(10)二类行业(高级技师)(11)三类行业(初级技工)(12)三类行业(中级技工)(13)三类行业(高级技工)(14)三类行业(技师)(15)三类行业(高级技师)(16)培训费、教材费(17)答辩评审费(20人以下)3、考试考务费(2)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黔价行事字[1999]128号省级缴入国库(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6)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7]787号、财综[2007]18号黔价费[2007]173号中央缴入国库(7)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黔价费[2006]355号中央缴入国库(8)助理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08]278号黔价费[2008]69号中央缴入国库(9)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国库(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54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收费财预[2002]58号黔价行事字[1999]127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1]58号中央缴入国库(13)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全科)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7]117号中央缴入国库(1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中央缴入国库(15)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2号中央缴入国库(1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7)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236号中央缴入国库(1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2]225号中央缴入国库(20)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9]59号中央缴入国库(21)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计价格[2002]1698号黔价费[2003]18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22)二、三级资格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4]1086号黔价费[2005]86号中央缴入国库(23)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1号省级缴入国库(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办发[2000]87号、人发[2000]123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专户4、劳动能力鉴定费(1992)黔价非字第69号、黔价费[2008]203号省级缴入专户5、人事争议仲裁费黔价费[2008]217号中央缴入国库(1)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0人以上)(2)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费(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3人)(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4-9人)6、证表工本费(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995)黔价非字第111号省级缴入专户(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纪实手册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4)等级(职务)证书工本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7、职称评审费(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8、公务员培训费黔价费[2004]32号省级缴入专户(1)素质培训费(2)考试教务费(3)教材费八农业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茶叶产品黔价费[2006]69号中央缴入专户2、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国库(1)调运检疫费缴入国库(2)产地检疫费缴入国库3、检验检测费价费字[1992]452号[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中央(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缴入中央专户(2)兽药委托检验缴入国库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中央专户(1)田间实验(2)残留实验(3)药效示范实验点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黔价行事字[1997]164号中央缴入专户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黔财预[2003]4号中央缴入国库7、配种收费(1992)黔农(兽)字第6号省级缴入国库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1992)黔农(兽)字第6号、(1993)黔农(兽)字17号、黔价费[2008]12号中央缴入国库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95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工本费(反光、不反光)(2)号牌固封装置费(3)号牌架费(4)行驶证工本费(5)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14•【字号】黔价房调[2002]163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房调[2002]163号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精神,现将我省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通知如下:一、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四、非住宅类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

按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4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12元,费用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手续费。

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标准为:商业用房:400元/宗,办公用房:200元/宗,其他用房:150元/宗。

以上标准为全省统一执行标准。

省物价局可根据我省房屋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在办理非住宅类房屋转让、租赁手续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填写由省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商品房售房标价书》、《旧房、二手房标价签》、《房屋租赁价格标签》。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黔价格【2012】107号)六盘水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市价请〔2012〕48号)收悉。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六盘水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调整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价格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调整为2.30元/m3。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各级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2。

第一级水价为2.30元/ m3,水量基数为15 m3/月·户(含15 m3/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45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15 m3以上至24 m3/月·户(含24m3/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6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4 m3/月·户以上。

以人数为单位的集体户(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第一级水量基数为5 m3/月·人(含5 m3/月·人),第二级水量基数为5-8m3/月·人(含8m3/月·人),第三级水量基数为8 m3/月·人以上。

如非用户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约定时间抄表的,则受影响的月份按第一级水价收费。

对于以户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各级水量基数。

具体由你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学生生活用水和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C:万元)收费费率(‰)C≤500 500<C≤1000 1000<C≤5000 5000<C≤10000 10000<C1 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估算价或评估价 1.3 1.0 0.7 0.5 0.42 编制设计概算概算价 1.7 1.5 1.3 0.8 0.53 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造价(定额计价)3.1 2.8 2.3 1.5 1.04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清单计价)5.8 5.2 4.4 2.5 2.05 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造价 4.2 3.2 3.0 1.8 1.3 安装工程造价 4.5 3.8 3.3 2.0 1.56 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建筑工程造价 2.4 2.0 1.6 1.0 0.7安装工程造价 2.5 2.2 2.0 1.2 1.07 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造价 2.7 2.5 1.7 1.0 0.88 审核工程结算基本收费送审建筑工程造价 4.0 3.3 2.9 1.7 1.4送审安装工程造价 4.7 4.0 3.5 2.1 1.7 追加费用核减(增)额4%~7%9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建筑工程造价13.4 12.0 9.5 6.8 5.0安装工程造价14.6 13.0 10.5 7.8 6.010 工程造价争议咨询争议金额1%~3%11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元/吨5~712 计时收费元/小时注册造价师为:200元/小时;一级造价员为:100元/小时;二级造价员为:50元/小时3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房调[2001]10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贵州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房调[2001]108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精神,为顺利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经研究,暂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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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黔价费[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4.27)[作者:zjgl20来源:浏览次数:351 更新时间:2011-05-09]黔价房〔2011〕69号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黔价房〔2011〕69号

黔价房〔2011〕69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严禁挪作他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市府办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6〕8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七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城建〔2006〕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一)成立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叶大川(市政府),成员由姚远明(市政府办)、邹家进(市交通局)、杨继亮(市监察局)、李继明(市纠风办)、彭启林(市城管局)、谢朝碧(市财政局)、潘顺华(市物价局)、肖峰(市公安局)、赵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刘恒(市建设局)、孙元亮(市工商局)、刘明月(市客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六盘水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市中心城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客管办,与六盘水市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发[2012]1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10【实施日期】201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12〕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加大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为契机,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加快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档次成交价(a)费率交费主体一a≤500万元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2.20
•【字号】黔价工农[2000]406号
•【施行日期】200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黔价工农[2000]406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水价的请示》已收悉。

为扩大内需,满足供水的需求,让六盘水市市民能喝上满意的自来水。

经对六盘水市自来水公司成本构成审核的同时,考虑该市供水管网的改造与新建等诸多因素。

现对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如附表)。

二、窑上水库售水价格为0.27元/吨。

三、具体调价时间由你局商市政府定。

四、请你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作好调价前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各项准备工作。

督促自来水公司加强对供水成本核算,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确保调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六盘水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3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32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省建设银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1999]432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贵州省建设银行:你行《关于报批建设银行工程项目预决算编审咨询等中介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建贵函[1999]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工程审价咨询业务:1.代编工程预、决算或标底,按代编工程造价的3‰收取。

2.代审查工程预、决算或标底,按送审价的1.5-3‰收取。

3.受委托计算建筑工程钢筋实际用量,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4.接受法院或其它单位委托,办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贷款抵押物估价及资产评估要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

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

(三)建设项目财务监理。

建设银行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控制、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委托监理的形式和内容、范围及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按以下标准收费:不宜按上述规定计收的,由委托双方按协商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估。

该项评估必须是企业自愿参加。

评估原则上不收费,但对确需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广告费和需发证件费由建行按直接实际费用收取。

(五)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按年租金:大型箱380元/个,中型箱280元/个,小型箱220元/个收取租金。

(六)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黔价经(1999)403号文规定执行。

二、从事以上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组成的考评办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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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六盘水市拍卖市中心区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建城函[2003]3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24
【实施日期】200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
六盘水市拍卖市中心区微型小公共汽车经营权的复函
(黔建城函[2003]3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关于拍卖微型客车进入市中心区营运的函》收悉。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和六盘水市客运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你市来函复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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