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xx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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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综合绩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提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绩效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市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增强工作人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科学简便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易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季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扣发责任当事人当季考核奖并通报: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出现有效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因违纪违规或作风建设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发生失火、失窃、失密、触电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失职等行为被责任追究的;个人行为对中心产生较大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学习资料第五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易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协调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接受局运行处、监管处监督。

第六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

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实施日常、季度、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日常巡查和明查暗访,并负责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种类及计分方法第七条考核采用工作实绩评价、民主评议与中心考评相结合,主要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实行网上考评。

各阶段得分由系统汇总计算后向各科室反馈。

学习资料第八条季度考核中,个人有创新争优情形申报加分的,单独填写创先争优加分申报表,汇总后由中心考核领导小组进行打分,所得分纳入个人季度考核得分。

第九条测评采用定性测评法,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占100%、80%、60%、0权重。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是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和激励的一种制度。

该机制通过明确的评价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透明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首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会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详细的评价指标和权重。

这些指标通常包括工作完成情况、任务完成质量、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业务知识水平等,依据不同岗位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岗位重要性和工作关联度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对评价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

评价周期通常为一年,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也可以进行半年或季度评价。

评价流程包括评估准备、数据收集、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反馈等环节,确保全面、科学和客观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评价结果的反馈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环节。

在评价结果确定之后,评价人会与被评人进行面谈,详细解释评价指标的得分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这个过程中,被评人可以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之处,以及在岗位职责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向。

评价结果的反馈不仅是一个激励和奖励的机会,也是一个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除了评价结果的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还会给予表现突出的员工一定的激励和奖励。

奖励的形式可以是薪资调整、晋升机会、培训机会、荣誉表彰等,以及其他员工福利等方面的特殊待遇。

通过这种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促进他们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表现。

综上所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评估和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

通过明确的评价标准和流程,以及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奖励机制,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整体绩效水平,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和改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一)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积极有序推进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一)整合省级平台。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已统一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省国有产权交易平台。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模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模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分中心、分大厅)从事代理活动的行为,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需事前签订考核承诺书。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大厅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代理机构在所辖分中心、分大厅从业行为的考核。

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2月1日起至次年2月1日(不含当日)。

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五条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三)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六)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对标准化交易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擅自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布公告、答疑、澄清等资料的;(七)在为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审的;(八)不配合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处理,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九)所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未纳入交易的;(十)所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逃避招投标监督部门监管,或因代理机构的原因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第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三)拟订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四)建立和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六)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半年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半年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半年总结范本2024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升交易效率、优化交易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24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半年总结进行详细介绍。

一、改革创新在2024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入推进交易制度改革,创新交易模式,推动了交易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通过引入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信息化的交易平台,提供了在线竞价、网上报价等交易方式,进一步便捷了交易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加强了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整合资源,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与此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加强了与社会资本的对接,促进了公私合作,推动了交易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提升交易效率在2024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重提高交易效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优化了交易流程,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短了交易周期。

其次,加强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了详尽的交易信息,方便了参与交易的各方了解项目情况和竞争对手,提高了交易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注重提升交易服务水平,加强了对参与交易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提供专业化的交易服务,解决了参与交易的各方的疑问与困扰,提高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优化交易环境为了提升交易环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交易主体的监管,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审查交易主体的资质和信誉,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了对交易项目的评估与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再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规范了交易行为,加强了执法力度,净化了市场环境,增强了交易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四、提高质量效益在2024年上半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提升交易效率和优化交易环境,取得了明显的质量效益提升。

首先,交易的周期明显缩短,提高了交易效率。

其次,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得到保障,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服务考核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服务考核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服务考核标准公共资源交易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与服务考核标准。

本文将围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服务考核标准进行探讨。

一、监管标准1. 交易公正:监管部门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参与方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违法手段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

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正性。

2. 信息公开:监管部门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公开透明。

交易参与方应当及时公布交易信息,包括项目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等。

监管部门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来实现信息的公开和统一管理,提供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3. 纳入监管: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从项目立项、招标、评审、合同签订到交易结果的跟踪监管,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考核标准1. 服务态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工作人员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务。

在交易参与方提出问题或需求时,应积极回应并尽力解决,确保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2. 专业能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其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工作人员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学习和掌握,确保在交易活动中提供准确、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3. 效率考核: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其工作效率进行考核。

包括招标文件审核、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过程监督等环节的时限要求,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的高效进行。

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同层级的考核指标,激励工作人员提高绩效和服务质量。

三、监管与服务的关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

监管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而服务的目的是为参与方提供便利和指导,保护其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附表1 供应商信用指数评价标准1扣分出现负分时统一记为0分,除有特殊说明外,各项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下同。

1.守合同重信用记录由供应商在信用档案里提交相关材料自主申报,申报后系统自动计分。

司法信用数据来源于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在每个偶数月月中推送给交易中心。

由于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尚未完成,除有特殊说明外,其余社会信用指标及投标信用-行政处罚指标暂不启用。

国家各级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实现后,将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权威数据。

2.行业信用数据源于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业诚信分。

3.区域信用数据源于其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4.履约信用由采购人登陆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评价,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政府采购活动,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5.由交易中心认定的所有不规范行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规范行为计入信用系统。

公示期内,如确有错误,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申诉,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受理申诉期间,公示流程暂停;如申诉有效,交易中心将不再记录该不规范行为,如申诉无效,交易中心将把该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附表2 评审专家信用指数评价标准2X年内暂定一年内备注:1.专家工作态度各级指标数据来源于交易中心场内签到系统、专家管理系统,每日更新。

2.行为规范、评标质量各级指标由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认定。

属监管部门认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其转发的处理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信用系统中实施扣分或加分;交易中心认定的,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信用-信用平台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扣分或加分。

公示期内,如确有错误,各相关方可就不规范行为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诉,交易中心将在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评工作,充分发挥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突出重点、鼓励干事、公平公正、重视基层、激励先进的要求,充分调动中心工作人员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推进脱贫、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努力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奋力迈开决战同步小康新步伐,加快建设“活力、富裕、生态、和谐”**。

二、考核内容对中心各股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由业务工作、机关管理、民主评议三个部分组成,按百分制设定考核指标,考核总分(100分)=业务工作(30分)+机关管理(50分)+民主评议(20分)。

三、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内容(一)业务工作30分1、重点工作10分。

以全县岗位目标考核事项、各股室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业务上级及有关部门检查评比的事项为考核内容。

按计划时限圆满完成任务目标得满分,有一项未完成,扣主办股室3分,扣协办股室1分。

在业务上级,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被扣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每项扣主办股室5分,协办股室2分。

2、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10分。

业务上级、县委、县政府、中心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得满分,有一项未完成扣主办股室2分,不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每项扣1分。

3、工作总结和数据统计等工作10分。

各业务股室按规定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数据等工作,未及时报送总结或数据等工作扣1分。

(二)机关管理50分1、政治业务学习10分。

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按规定请假。

未按规定请假,每缺席一人次扣所在股室0.5分,迟到一人次扣0.2分。

2、会议纪律10分。

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纪律规定,被通报批评致使在全县考核中扣分的,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所在股室5分。

3、学习笔记10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评与自我批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评与自我批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批评与自我批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一个重要的政府机构,承担着管理和交易政府公共资源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进一步完善机构的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批评1.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开标等过程中,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存在缺乏完善流程、审核不严格等问题。

2.信息透明度不足。

在一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高,导致参与招标的单位无法得知详细信息,从而影响了公正性和透明度。

3.服务质量不理想。

在服务过程中,往往存在回复不及时、业务员态度不好等问题,导致用户体验差,影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声誉。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自我批评1.发挥信息化手段优势,提升管理效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更加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管理效能。

2.加强风险管理,规范工作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加强审核和监管力度,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3.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注重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确保服务更加高效和贴心。

三、总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机构,其工作具有公共性、规范性和便利性等特点,承载着市民和社会的期望。

在发展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作用。

黄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考评办法

黄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考评办法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考评办法第一条为提升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皖发改公管规〔2017〕9号)、《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黄政办〔20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的评价及管理。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服务评价考评结果。

第三条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对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进行考评。

第四条评价活动包括考评组评价和市场主体评价,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考评组评价,是指市公管局成立服务评价专项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考评组依据本办法载明的评价指标开展评价- 1 -活动。

该指标分值权重,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省平台考核指标调整。

市场主体评价,是指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对接受服务满意度作出的评价。

第五条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改进与创新等3个方面。

服务提供,包括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以及档案查询等。

服务保障,包括设施与场所、机构与人员、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要求等。

服务改进与创新,包括服务方式创新等。

第七条市场主体评价内容,主要是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对服务提供、服务保障、服务改进与创新的满意度。

信息化建设评价考核办法

信息化建设评价考核办法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冀政办发〔2015〕43号),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平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河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应用,以及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间进行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名称解释】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责任分工】评价考核工作由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易监督办”)组织实施,评价对象为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我省采取“总体规划设计、分级分类建设,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监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内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内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构建起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第六条【服务平台】省交易监督办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服务平台,省、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服务平台进行市场主体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监管信用信息应用、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数据整合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电子交易平台】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建设本级电子交易系统。

我省原则上采用“集约化”方式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暨由省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开发,提供给各市、县进行个性化改造和部署使用,县级原则上与市级一体化应用电子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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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考核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和《xx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xx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所有交易平台的考核评价。

本办法所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由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的交易平台共同构成。

第三条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及互联互通情况等。

第二章平台建设
第四条场所建设及设施配备。

(一)场所功能区的布局、标示及场内环境、秩序;
(二)硬件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转、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制度建设。

交易平台内控管理、业务流程、保证金收退、安全防范、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制度制定情况。

第六条系统建设。

电子化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建设等。

第三章平台运行及服务
第七条制度落实。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落实相关规定情况、执行交易规则情况。

第八条咨询服务。

设立咨询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情况等。

第九条交易受理。

交易主体、交易项目的进场登记;申请进场项目资料完整性核验;信息发布等。

第十条交易组织。

交易准备阶段的设备调试;交易场所的服务指引;有关环节的现场签到;交易时间及场地的统筹安排;隔夜评标评审安排;交易现场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十一条交易评审。

专家抽取终端的使用和维护;专家抽取的资料审核、登记、打印、保密、存档等;评标区内的用餐管理;评标现场突发情况处理等。

第十二条交易见证。

评标区人员身份核验;交易秩序的维护;投标保证金收退情况;交易活动记录;交易项目档案及音视频电子档案的保存、管理等。

第十三条运行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被投诉情况。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情况。

第四章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系统联通。

电子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及主体诚信库对接情况和数字证书共享互认情况。

第十六条信息上传。

(一)电子交易系统。

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对接使用及调度情况。

(二)电子服务系统。

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推送数据的交易领域和行政区域覆盖面、数据数量及质量、上传及时性等。

(三)电子监管系统。

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推送交易信息、监控音视频信息、监管事项信息的类型、数量、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主体诚信库。

推送主体信息的类型覆盖情况;推送信用信息的数量;推送履约信息的数量;信息推送及时性。

第十七条系统维护。

数据和信息传输连续性和系统故障处理的及时性。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抽查、全面考核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通过市场主体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网络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征求的意见,将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考核结果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八)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优秀的通报表扬,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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