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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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看法条24、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最低资本额制度36、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9、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破产法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6、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9、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1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8、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

商法考试重点

商法考试重点

商法考试重点总论:1、商法的概念、分类2、商法的性质、特征【4】3、商法的基本原则4、民商立法体制: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基于此关系,我国的立法体制5、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与民事主体的区别:盈利性6、商事主体的种类:第一种分类,《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相关法条7、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8、商个人的分类: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个人独资企业9、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10、商合伙:概念、特征、责任承担11、商行为:商代理行为的概念、特征,与一般民事代理相区分12、商业登记:概念、(我国商业登记采取的立法例:强制登记、准则登记)、特征、种类13、我国商业登记没有结算登记14、登记程序15、商业名称的概念、特征、与商标的区别、法律构成、法律上的限制16、商业名称权:概念、特征公司法:1、公司的定义、特征2、有限责任3、公司的分类:学理上的、法律上的4、公司法的特征5、公司设立于成立的区别与我国的立法例6、公司章程(全面掌握)、效力及于范围: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公司的名称及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否则为其注册地)8、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9、公司的能力(一般了解)A1310、公司的人格(全面掌握):论公司人格:概念,特征,公司人格的出现使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分离、公司否认制度1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原因12、公司法人财产权13、公司股东:一般定义、特征、权利义务14、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及区别,15、监事会16、独立董事的概念特征17、公司经理的产生、法律义务18、公司资本制度的定义、特征、意义。

公司资本的变动:增资减资之程序:数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更不能低于法律规定资本。

19、公司债券概念特征种类:主要三类。

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异同20、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21、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合并、分立程序后果、责任。

公司解散的概念、特征、事由A181、183清算的概念、特征、种类,清算组的概念。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兼容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商事交易主体要诚实信用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方式推定化交易行为定型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时效短期化4、交易维持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可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最大可能为过错或失误的商事交易行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安全原则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我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此外,商法中有关公司的代理,票据和保险行为的代理等制度,都要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二者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而在商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二者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作为民法,其基本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它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体。

作为商法,其主要特点是通常仅适用于商人,即只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主体。

(3)二者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商法规范大量体现为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易变性。

商事法律1.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商法的规定商主体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一方至少是商主体。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变更,注销民法与商法关系: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

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

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

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商业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的法律对象、合同标的的合法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合法要求。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条款及履行的方式和次序。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法律风险。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

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采取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索赔等措施,以获得合法的救济。

以上就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对合同的了解和掌握是商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技能。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的合法建立。

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组织机构的设立、财产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程序。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3.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一、商法概述商法是以商业活动为对象,规范商业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包括商法原理、商法法规、商法适用原则和商法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商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商业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个体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体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单位,企业法人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商法主体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三、商法合同商法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定效力的协议。

商法合同要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合同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四、商法责任商法责任是商业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承担的法律义务。

商法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商法纠纷解决商法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协商是商业主体在纠纷发生前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是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对商业主体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商业主体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对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

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对商法纠纷进行诉讼解决的方式。

六、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商法与国际经济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

商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同时商法也受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七、商法的发展趋势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商法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2. 信息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信息化的要求。

3. 创新性:商业活动的日新月异要求商法具备创新性,不断适应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

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

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

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牌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1、非政府形态相同。

此为二者的最小区别所在:合资企业属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正数盈亏;而合作企业属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做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但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管理机构及方式相同。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就是董事会及其许可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就是最低权力机构,参考双方实收注册资本的比例委派董事名额。

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备多样性,可以实行董事会制,也可以实行联手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使用委托管理制。

14、有没有先行废旧投资的规定相同。

合营企业中合资各方应当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中外方没任何一方可以优先领回先前的投资金额。

只有在合资企业依法退出时,外国合资者就可以归还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就是无法回去自己的资本的。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则可以在合作合约中签订合同:在合作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属于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废旧投资。

5、利润分享原则不同。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投入各方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这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一方享有保底利润或者多分配约定或者行为。

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重点

商法总论部分1、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五〕商法的国际性2、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a.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c.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4、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5、经理人的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惟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只有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因此,不存在隐示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

6.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围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商法考试重点

商法考试重点

“商” 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 ——>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领域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涵盖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促进商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介绍商法的重点知识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原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法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等。

在商业活动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形式是关键决策之一。

公司法允许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进行组织,这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力等,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

知识产权法也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至关重要。

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商标法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著作权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申请程序,对于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商法的重点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等法律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商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遵守公司法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以获得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

商法重点——精选推荐

商法重点——精选推荐

商法重点商法⼀、⾏纪商和居间商⾏纪商:以⾃⼰的名义为他⼈(委托⼈)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主体特征:1、⾏纪商是以⾃⼰的名义履⾏其营业⾏为,产⽣的交易结果为委托⼈所有。

证券⾏纪即证券公司作⾏纪2、⾏纪商在其⾏纪⾏为完成中产⽣两个法律关系;第⼀个关系产⽣于⾏纪商与第三⼈之间普通买卖关系,第⼆个关系产⽣于⾏纪商与委托⼈之间形成⾏纪关系——⾏纪合同。

(⾏纪⼈受信,即遵守⾏纪合同)3.⾏纪商是以⾏纪经营为其职业,所以⾏纪交易的缔结是其营业的⽬的,对交易的缔结是负有义务的4.⾏纪商在⾏纪⾏为完成中可要求委托⼈⽀付相应的报酬和费⽤,在⾏为完成后,交易结果也归委托⼈承担。

5.委托⼈逾期不⽀付相应报酬的,⾏纪⼈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居间商:以获取佣⾦为⽬的⽽从事促成契约缔结活动的商主体居间:指居间⼈向委托⼈报告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服务,委托⼈⽀付报酬的⾏为。

特征:1、具有商主体资格;2、居间商不以⾃⼰或者他⼈的名义进⾏商事契约的缔结,只是从事缔约的媒介服务。

信息沟通桥梁;3、居间商对所从事的商事促成活动和结果不负有义务;4、居间商的佣⾦请求权只有在中介活动⽣效时才有资格⾏使。

⼆、商法体系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个独⽴的部门法律,其内部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主观主义商体系:德国商法典。

它从商⼈的概念出发,⾸先界定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认为商法是商⼈之法;然后,以此为基点演绎出整个商法的制度体系。

主观主义把商法作为商⼈之法,并不是赋予商⼈某些特权,⽽是强调商⼈的能⼒,加重其义务和责任。

客观主义商体系:法国。

它⾸先确⽴商⾏为的概念,将商法界定为“调整商⾏为的法律,即商法是在民法之外,专门规范⼤多数⽣产、销售与服务活动的⼀个私法分⽀。

” 然后,从商⾏为的概念出发延伸、发展、形成商法典的规范体系。

折衷主义商体系:⽇本商法典是采⽤这⼀体例的代表。

《⽇本商法典》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指以⾃⼰的名义,以实施商⾏为的为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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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整理1.商法的概念(选择题)广义的商法: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商法: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或以“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都有。

2.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

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3.商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4.★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P10⑴调整对象不同商法调整对象主要为平等主体之间从事商事交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⑵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属于私法,调整方法多为市场机制个民事责任。

经济法属于国家作为,调整方法多为强制机制和行政责任。

⑶规范内容不同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和商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

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

⑷规范属性不同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

经济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同时存在少量的任意性规范。

5.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P19⑴商个人①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②个人对其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我国的商个人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④个体工商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p34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享有的权利不同,缴纳的税费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⑵商法人①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⑶商合伙(非法人企业)①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②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③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④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名有限合伙人,2-50人设立,不得有劳务出资,作为有限合伙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的关系: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1. 投资人人数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哪些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abc)A. 登记申请书B.合伙协议书C.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以下哪个商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A.有限责任合伙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一人有限公司6.公司的法律特征⑴公司是已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医院等医疗卫生组织,律师事务所等自由职业组织,农场种植园等单纯的农业组织不是公司。

⑵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⑶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⑷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一种,由2人以上股东组成⑸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特征不包括()A、合法性B、营利性c、集团性D、独立性※公司(ACD )。

A.是企业法人 B. 拥有股东财产权C. 享有法人财产权D.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是(a )A、有限责任、无限责任B、无限责任、有限责任c、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无限责任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分1.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2.股东的数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5O人,允许一人公司。

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2人以上,无上限。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注册的资本不同。

4.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7.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资合性(有限责任,实行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出资形式受法律约束,只能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等价值稳定和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无盈不分,盈余首先弥补亏损和提留公积金后才能用于股东分配)又具有人和性(人数有限定,公司资金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

8.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9.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应该记载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出资额,证书编号等。

8.简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9.有限责任公司评价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兼采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又克服了他们的不足,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外商投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也主要采取有限公司进行公司改制,因而我国许多有限公司规模很大。

10.股份有限公司特征(背过七即可)⑴股东具有广泛性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最高人数限制,只要两人以上即可⑵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⑶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⑷股份发行和转让具有公开性自由性股票能自由转让和交易,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⑸公司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⑹公司信用基础具有资合性11.☆股份有限公司优越性⑴利于集资⑵分散风险⑶公众性强⑷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⑸管理科学12.☆上市公司概念特征作用⑴概念: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⑵特征①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②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有关机关批准。

③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开交易≠上市⑷作用目的①增强公司融资功能②提高股东投资回报③提高公司知名度和商誉④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行为13.★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与子公司(相似及不同)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关系: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不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14.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选择)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如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也成本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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