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拾遗物品管理和设立拾金不昧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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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拾遗物品管理和设立拾金不昧奖

的规定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后服人“敬业、诚信、友善”精神,加强总公司服务范围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财物失主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员工,倡导服务育人正能量,根据有关法律及规章,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总公司各二级单位或员工拾获其他单位或他人遗留的财物。

第三条总公司处理拾遗物品的主要部门是安全与质监部和各二级单位。安全与质监部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负责其辖内拾遗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凡拾获的遗失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道路、广场或公共教学、办公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环卫、楼栋值班室,由环卫、楼栋值班室公开招领,期限1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环卫、楼栋值班室送交物业服务中心再招领,期限1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送交安全与质监部,在总司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继续公开招领;

(二)在各二级单位办公场地范围内拾获的财物,应即交该单位的办公室,在本单位公开招领,期限1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交安全与质监部,在总司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继续公开招领;

(三)在校内班车上拾获的财物,应即交班车司机或运输服务中心办公室,在运输服务中心公开招领,期限1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交安全与质监部,在总司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继续公开招领;

(四)在宾馆、接待场所拾获的财物,应交宾馆、接待前台妥善保管,并由单位设法归还原主或公开招领,招领期限1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则送交安全与质监部,在总司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继续公开招领;

(五)安全与质监部在总司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继续公开招领仍然未领取的,由安全与质检部送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凡拾获机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应立即送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五条收到拾遗财物的单位,在将现款数额、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给拾获人以收据形式签收。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拾金不昧奖”。对总公司拾金不昧、或者按规定正确处理拾遗财物有突出成绩的员工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一)对拾金不昧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金额给予100-500元奖励;

(二)拾获财物价值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贵重物品,奖励100元;拾获财物价值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200元;拾获财物价值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300

元;拾获财物价值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奖励500元;

(三)每年度末对全年获通报表彰5次(含)以上,且能按规定正确处理拾遗财物的员工,在考核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给予奖励的员工,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申请,经安全与质监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联合审核,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总公司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和总经理审批予以奖励;

(五)奖金在下月工资发放时予以发放。

第七条拾金不昧奖从总公司应付员工薪酬科目中支出。

第八条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为树立“湖大后服”良好形象从严约束个人行为,对冒领、挪用、侵吞、损毁拾遗财物的员工,除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安全与质监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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