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时效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之时效
⼀、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刑时效。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期限 【相关法条】 第⼋⼗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 (三)法定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四)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相关法条】 第⼋⼗⼋条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知识要点】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犯罪之⽇,应是犯罪成⽴之⽇,即⾏为符合犯罪构成之⽇。
注意:过失犯罪的成⽴要求发⽣实害结果。
(⼆)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期间,因为发⽣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执⾏。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但⾏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犯了⼄罪。
论法治视域下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
论法治视域下行刑时效制度的构建摘要:我国刑法仅规定追诉时效而忽略了行刑时效。
建构行刑时效制度,能够与国外立法模式接轨,加快依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的制度创新,适应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实现刑罚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在刑法总则中通过对行刑时效一般、特殊情况、期限及起算等内容予以规定,对于推动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实现刑罚的目的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刑时效刑罚功能法治完善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国家对实施犯罪者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
时效有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之分。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实施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实施犯罪者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法定期限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了此法定期限,刑罚执行机关就依法丧失了执行刑罚的权力。
1 行刑时效制度的基本内涵行刑权(刑罚执行权)是刑罚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实施犯罪者执行刑罚的权力。
行刑权直接体现着国家强制力,对刑罚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也是实现刑罚制度公平正义预防犯罪价值的的重要依托。
国家通过《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行使行刑权的主体、原则、模式及程序作了严格界定。
基于行刑权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行刑权不会因司法过错而消弭,已决罪犯免刑的理由中也应当把司法过错排除在外,否则,就无法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及教育性。
2 境外行刑时效的立法模式及我国立法的现状2.1 境外行刑时效的立法模式行刑时效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为绝大对数国家所采用。
德国、意大利、荷兰、泰国等国的刑法都专门规定了行刑时效,日本、法国、埃及等国的刑法甚至只规定了行刑时效,其追诉时效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
2.2 我国行刑时效立法的现状对刑法规定的已决罪犯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是行刑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法定行刑期限内,刑罚执行机关可以对生效的刑事判决判处的犯罪人的刑罚行使行刑权。
逾期则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归于消灭,就不能再对该已决罪犯执行已判处的刑罚。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
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中的时效有着怎么样的规定
People are always the subject of contradictions. They are often caught in the confusion of hesitation and longing, caught in the secular one-way street, and can't go far or go bac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法中的时效有着怎么样的规定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
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的,称追诉时效。
凡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行消灭不得再予行刑的,称行刑时效。
为了更好地使法律保持有效的作用,以及审查相关部门能够最大程度处理案件,特别是刑法这一大法,在追诉的时候是有时效限制的。
在这个时效内追诉,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上诉,是可以重现审理这一案件,无论是哪种结果,都会使得案件得到较为准确的审判。
那么法律上对于刑法中的时效规定是多少呢。
刑法中的时效有着怎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同时生效。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制度
法资 源的合理配 置、社会秩 序的稳 定都有重要 意义 ,是 现代 师某制 伏 ,正 当师某奸 淫得手后准 备离开 时。佟某的 父亲老 大与延展 ,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 会生 活的过 多干预 。 几个 耳光后放 其 回家 。为保全 自家 “ 名声 ” ,佟家父 女俩将
时效制度 的建 立具 有以下 四方面 非凡的意义 :1 、一个人 此 事彻 底隐瞒 。此后 再无任 何第 三方知 悉此 事 。2 0 年7 0 6 月 犯罪 后 ,经过一 定期 限虽未被追诉 或未被执 行刑罚 ,但 没有 1 日夜 ,已经3 岁的师某路遇 孤身一 人勿匆赶路 的女青年沙 7 6 再犯 新诗 罪 ,可推 断其 已悔改 不致于 再危 害社会 。2 、在犯 某 。师某奸 淫邪念又犯 。但此次 犯案被沙 某告发 ,在 公安机 6 罪人经过一定期 限未犯新 罪的情 况下 ,如 果再追究 其刑事责 关 的讯 问过程 中 。师某 主动交代 了1 年 前强奸佟某 的犯罪事 任 ,既起不 到特 殊的预 防作用 ,也起不到 警戒社会 上不稳定 实 。 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 ,师某 的犯罪行为 已经超过追诉期限 分 子和教育群 众的作 用 ,反而 引起敌视 、抗拒审判 和改造 。 1 年 ,故不应在追 诉。规定 追诉时效 旨在犯罪人悔 过 自新 , 5 3 、犯罪案件发生后 ,经过一 定期限没有审理和追诉 ,时过境 重 新做一个 有益于社 会的人 。然而 师某并没有 因此而改造 自 迁证据 失散、侦查、起诉 、审判难以顺利进行 。4 、犯罪后经 己 ,于是 ,又发生 强奸沙某 的事实 。故笔者认为 在对其进行 6 过 一定时期 ,因犯罪破 坏的某 一社会秩序 以及失衡 的公众心 审判时 虽不可追诉 1 年前 的强奸案 ,但应将其没 有改过 自新 理 已经恢复 ,如再重 新追究 旧案 ,重提 积怨 ,容 易引发新 的 的行为考虑在 内加大 惩处 力度 。 不安 定因素 ,不利于社会稳定 。 二 时效 制度 中值得探讨的 问题 综 述 :随着社 会 日新 月异的发 展 ,法 律的不断 补充和健 全 ,未 来刑法 中时效制度所存在的 问题必将解决 ,使得其能更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简答题
1、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2、简述刑罚的功能。 3、简述刑罚的种类。
4、简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名词解释
累犯5、死刑6、有期徒刑7、自首8、拘 役
1、刑事责任 2、量刑情节3、一般累犯4、
选择题
1.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是( ) A.预防特定的人犯罪 B.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犯罪 C.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D.预防特别危险的人犯罪 2.下列关于拘役期限的叙述,哪种说法符合我 国刑法的规定( )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C.1个月以上1年以下 D.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A.罗木在被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可以允 许其每个月回家一到两天 B.罗木应当被强制劳动改造 C.对罗木应当按工作数量和质量发给报 酬 D.罗木在被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选择题
12.下列属于累犯的有( ) A.甲1998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5年被假释,2006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 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 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1年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 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3年6月犯抢劫罪,并 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丁1998年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刑,2006年又因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判拘役。
选择题
10.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下应当减为无期徒
刑的有:( ) A.张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 B.景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一般立功表现 C.黄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积极参加劳动改 造 D.李自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伤致残
选择题
11.罗木被判处拘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法律后果的消灭)【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六章法律后果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武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1)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罚。
(3)行刑时效与刑罚权中的行刑权相关,即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执行刑罚的权力;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权即告消灭,刑罚也随之消灭。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武大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中山大学2004年研)答: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86)(总分150, 做题时间180分钟)单项选择题1.尼泊尔公民甲在尼泊尔境内打猎,一枪恰好将在尼泊尔境内攀登珠峰的中国公民乙打死。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SSS_SINGLE_SELA本案应由尼泊尔司法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管辖,我国无管辖权B本案应由尼泊尔司法机关按照属人原则管辖,我国无管辖权C我国法院可以根据保护原则行使管辖权D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5.2答案:C保护原则是指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且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SSS_SINGLE_SELA制造的毒品B走私、贩卖、运输的毒品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D赌博的赌资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5.2答案:B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
常见的犯罪对象包括:盗窃枪支弹药罪中的枪支弹药,强奸罪中的被强奸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B选项正确。
犯罪对象与犯罪滋生之物不同。
伪造的公文、制造的毒品分别属于伪造公文罪、制造毒品罪所生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A选项错误。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属于犯罪所得,不是犯罪对象。
C选项错误。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用于赌博、贿赂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D选项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例如脱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也不是每个犯罪仅有一个犯罪对象(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3.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错误的是( )SSS_SINGLE_SEL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5.2答案: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名词解释 简答题
一、名词解释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赫尔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刑法的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溯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4、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累犯:是指在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特赦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应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6、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7、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8、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9、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10、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其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终结的犯罪停止形态。
11、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12、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刑罚的效力范围:也叫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指刑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约束、管辖的效力。
14、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效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5、数罪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的具体运用
辽宁事业单位微信:lnsydw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的具体运用更多信息关注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
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
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制度。
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
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的,称追诉时效。
凡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行消灭不得再予行刑的,称行刑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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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解读
• 追诉时效,是指因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 法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 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法定的追究期 限,不得再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 诉,或终止审判。
•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 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 就不得再执行。
等内容。 • 狭义的赦免则专指大赦和特赦。
大赦
• 所谓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一定 范围内的罪犯一般予以赦免的制度。
• 就效力而言,大赦的赦免效力最大,它不只是免除刑罚的执 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经过大赦,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 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刑归于无效,不再执行。受 大赦赦免的,已犯之罪不成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即使是在实 行前科制度的国家,也不存在前科。就适用的对象来看,大 赦适用的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间内犯一定罪的,都可以适 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具体赦免范围由大赦令确定,有 的对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犯罪实施,有的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 施,有的对特定地区的全部犯罪或某一种类犯罪实施。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第二节 时效 • 第三节 赦免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刑罚消灭的概念
•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 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 有以下特征:
• ⑶ 1961年12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确已 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
关于我国增设行刑时效制度的思考
计 算 行 刑 时效 较 为 合 理 。一 般 情 况 下 , 决 生 效 之 日即 是 依 法 执 判 行 判 决之 日 , 罚 变 的 不 可 撤 消 之 日也 是 判 决 确 定 之 日。笔 者 赞 处
同 , 法 执 行 判 决 之 日的表 述 。 依
3 确 定 行 刑 时 效 期 限 、
准 设 置 追 诉 时 效 期 限 等 立 法 模 式 。笔 者 认 为 , 刑 时 效 期 限 确 立 行
的 立 法 模 式 应 和追 诉 时 效 的 立 法 模 式 保 持 一 致 。较 为 合 理 的 确 定
行 刑 时 效 期 限长 短 的标 准 , 当是 以刑 期 长 短标 准 为 主要 标 准 , 应 同 时 兼 采 刑 种 标 准 。具 体 说 理 , 者 不 再 赘 述 。 笔
【 键 词 】 刑 时 效 制 度 ; 刑 时 效 期 限 ; 刑 时 效 中 断 关 行 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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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的犯 罪 人 其 犯 罪 的动 机 、 案 手 法 及犯 罪 的种 类 等 都 存 在 着较 大 作 的差 异 。对 某 些 职业 犯 、 犯 、 犯 等 犯 罪 人 犯 的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犯 累 惯
所 谓 行 刑时 效 , 指 对 于 一定 的犯 罪 , 处 刑 判 决 确 定 后 , 过 是 在 超 法 定期 限不 曾执 行 , 其行 刑 权 即 归 于 消 灭 , 处 刑 罚 不 得 再 执 行 的 所 制 度 。① 行 刑 时效 制 度 的 建立 , 世 界 各 国刑 事 立 法 的趋 势 。世 界 是 很 多 国家 的刑 法 典都 规定 了 相 应 的 行 刑 时 效 制 度 。 其 中 有 : 德 同 《
罪不 适 用 行 刑 时效 制度 有 利 于 贯 彻 宽严 相 济 的 刑 事政 策 。
论建立行刑时效制度的正当性及具体构想
定。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理论界 的探讨也较少 ,
l ; 0年 不满 3年的惩役或者禁锢 , 年 ;4 罚金 , ;5 拘 5 () 3年 ( )
留、 科料和没收 , 年。 1 同时 , 将刑罚的缓期执行和 中止执行作 为行刑 时效 中止 的事 由, 将执行刑罚作为行刑时效的中断事
由。 ( ) 四 台湾 刑 法 典 关 于行 刑 时效 的 规 定
因此先 了解世界各国对行刑时效的立法概况 , 对深入剖析行 刑时效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 是大有裨益的。
( ) 国刑 法典 对 行 刑 时 效 的规 定 一 法
法 国刑 法典 第 131 第 2 规 定 :刑罚 时效 阻 止 刑罚 3.条 款 “
令 被 看 管 于某 一 机 构 的。 长 事 由指 被判 决 人 逗 留于某 一地 延
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特定 时期 内有效的制度 , 超过
时效则刑事追诉权 或刑罚执行权归于消灭 。 时效制度源于公
元前 1 世纪古罗马的《 儒里 亚法 》 法 国古代刑法效仿古罗马 。
的时效制度 , 并发展创立了行刑时效制度。 之后 , 时效制度为
第2 卷 第5 4 期
21年5 0 1 月
长 春 理 工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 hn cu iesyo Sine n eh ooy S c l cecs dt n) o r l C agh n vri f c c dT cn lg ( oi ine io n o Un t e a aS E i
区不能引渡或遣返的, 院可 以在 时效期限届满前 , 法 经刑罚执
行机关申请 , 一次延长法定时效期间的 1 , / 但延长以一次为 2
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
什么是刑法追诉时效?⼀、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这些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个⼈犯罪后,经过⼀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刑的意义。
实⾏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刑罚的⽬的,⼜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为了防⽌少数犯罪分⼦利⽤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不得再对犯罪⼈进⾏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
⾏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执⾏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刑时效期内,刑罚执⾏机关才有权对犯罪⼈执⾏所判处的刑罚。
⾏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超过⾏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执⾏所判处的刑罚。
⾏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权消灭的⼀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刑进⾏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个量刑幅度的条⽂中,应依照该条⽂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时效名词解释
时效名词解释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词语概念基本解释(1)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 of time]∶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组织生产活动要注重时效(2) [aging]∶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3) [prescription]∶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广义解释1. 时间效应:事件经历一段时间后产生一种预期效果2. 时间期限: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效果持续一段时间引证解释1. 指在一定时间内能起的作用。
徐特立《各科教学法讲座·前言二》:“不要因为过去的书本失了时效,而今天的临时书本缺乏正确性,因而轻弃书本。
”《人民日报》1953.12.28:“同时又不失时效地组织群众生产活动,以求得在群众热情的拥护下把几项工作同时做好。
”2. 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
基本含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的时效,通常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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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这样一个案例:意大利一妇女因诈骗被判刑20年,然而当警察前往其住处执行收监决定时,却发现她已怀孕,基于该国刑法的人文关怀,此时应暂缓执行。
当一年后,法官和警察认为她该生完了,于是又赶到她家,却发现她又怀孕了。
就这样,每次警察赶来时,都发现她已怀孕,她的丈夫亦是积极配合。
法官和警察伤透脑筋却无可奈何。
在20年的时间里,这位妇女先后共生育了22个孩子,其中有四对双胞胎。
最后,法官不得不宣布,因为行刑时效已过,对其不予执行。
面对意大利人口出生率逐年降低的情形,意大利政府授予该妇女“伟大母亲”的荣誉称号。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科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机关才有权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时效期,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同时,我国规定了监外执行的制度。
这是一种刑罚执行实体变更制度。
基于人权保障和刑罚人道主义之精神,对有特殊情况的犯罪人给予人性化关怀,体现了“行刑权让渡于生命权、健康权”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
其法律规定主要如下:监狱法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由此可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因此不存在刑事判决后因时间的原因不能执行的问题,同时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在监外执行的时间计入刑期之内。
而根据司法实践,判处长期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接到判决时一般都会羁押在看守所里,因此很难会出现该案例中意大利妇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