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再审事由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
作 为法 院决 定 冉 审 的理 由 . 能使 那 可能 存 在 司法 错误 , 并 可 但
未 出 现 司 法 不 公 . 至 当 事 人 已 服 判 息 诉 的 案 件 又 被 纳 入 到 再 审 甚
程序 中 使此 类 案件 事人 的诉 讼成 本增加 , 致诉 讼效 益 的低 导
下 。 而且 . “ 有 错 误 ” 为 法 院 决 定 冉 审 理 由 , 易 造 成 “ 限 以 确 作 极 无
在 分析 我 国 民 事再 审程 序 启 动 事 由规 定 中存 在 问 题 的 基础 上提 出 了完善 再 审 启动 事 由 的相 关建 议 。 关键 词 : 民事 ;再 审事 由 ;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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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 用 . 变了 当事人 与检 察 院分别适 用不 同标 准 的原规 定 。 改 二 、 国 民 事 再 审 程 序 启 动 事 由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 、 “ 有 错 误 ” 为 法 院 决 定 再 审 理 由 不 合 理 一 以 确 作
能 ” 味着 再 审 申 清人 对 于 以前 是知 道 的 . 意 这就 扩 大 了新 证 据 的
悖 于 对 一 事 不 再 审 理 原 则 的 坚 持 .不 利 于 维 持 生 效 裁 决 的 终 局
性. 不利 于提 高 诉讼效 益 . 济司法 不 公 司法错 误 与司法 不 公不 救 能 画等 号 . 应将 一 切司 法错 误 都 归于 司法 不公 , 不 再审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非 纠 正 一 切 司 法 错 误 因 此 . “ 有 锚 误 ” 并 以 确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从判决之日开始就会生效。
不过之后如果发现判决、裁定内容确实有错误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再审,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那法律中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效之诉);规定了7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岀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 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再审时效规定比较多,例如申请时效规定有两个,一般是自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关于再审时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的,再审时效的规定如下:(1)、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提出;(2)、申请再审时,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3)、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抗诉的,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有哪些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
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裁判。
再审期限是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再审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民事再审概述民事再审,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审程序的基础上,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因发现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民事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1. 再审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再审审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4. 再审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不予再审的,恢复执行。
四、特殊情况的再审判决期限1.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的,再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恢复执行。
2. 再审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需要等待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或者执行完毕的,可以延长再审审理期限。
3. 再审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待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的,可以延长再审审理期限。
五、违反再审期限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基础上,因发现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程序和期限规定,其中法律释明期限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释明期限的概念法律释明期限,是指在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案件相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期限。
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释明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法律释明期限的具体内容1.案件受理通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及法律释明期限。
2.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法律释明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以下内容:(1)案件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诉讼程序:包括再审案件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上诉程序等。
(3)权利义务: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权利救济期限: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的法律释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释明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
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引言:延期举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况。
在法律文书中,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以下将详细介绍延期举证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举证申请后,举证期限为30日。
然而,该法律也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举证期限。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参与人的身体状况、证人无法出庭等。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延期举证提出了具体的解释,为当事人的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证据保存、收集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特定情况下的延期举证的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也形成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事实清楚性较高的程序中,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此外,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于特定的证据延期举证申请,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证据保存期限的规定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保存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需要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律对证据的保存期限并未明确规定,而是按照合理期限的原则,根据证据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事人如果在保存证据上遇到困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结论:延期举证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举证环境。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二审举证期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常重要的庭审程序之⼀,举证就是对证据进⾏列举,以证明⾃⼰的诉讼主张是成⽴的,⽽我国实施的是⼆审终审制度,如果进⾏⼆审时,那么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中,当事⼈提出新证据的,举证的期限不少于⼗天,所以当事⼈需要在⼗天内提供⾃⼰的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百条当事⼈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民法院提出书⾯申请。
申请理由成⽴的,⼈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于其他当事⼈。
申请理由不成⽴的,⼈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
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诉讼法⼆审举证期是多长”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中,当事⼈提出新证据的,举证的期限不少于⼗天,所以当事⼈需要在⼗天内提供⾃⼰的证据。
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的问题,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论我国民事再审事由中“新的证据"的限制
对 比《 证据规定》 再审立案意见》 审监程 与《 和《
序若干问题解释》 对“ 的证据” , 新 的解释并不一致。 首先 , 根据《 证据规定》 对于新证据的界定 ,新的证 “
事 诉讼 法》 一百 七 十 九条 所 规定 的再 审启 动 法定 第 事 由的其 中一项 。而何 谓 “ 的证 据 ”, 司法 实 践 新 在 中如何 界定 , 于再 审程 序 的启 动 和再 审 程 序 的 限 对 制 有着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 20 02年 4月 1日起 施行 的《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最
“ 的证据 ” 新 的法 定 再 审 事 由的规 定 出现 了矛 盾 不
一
的解释》 以下简称为《 ( 审监程序若干问题解释》 第 )
十条第 一款 , 门对 “ 的证 据 ” 出 了规 定 , 括 : 专 新 作 包
பைடு நூலகம்
( 原审庭 审结束前 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 一) 现的证据 ;二 ) ( 原审庭 审结束前 已经发 现 , 因客 但
摘 要 : 审程序是 对 当事人权利 的非正常的救 济程序 , 再 其启 动应 予以合理 的限制 , 再审事 由的设 立即是 以此
为 目的的, 只有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使 法定再审事 由更加 明确 , 才能更好地 确定 当事人 申请再 审的权 利 范围以及检 察 院抗诉 的案件 范围。而我 国现行法律对 于“ 的证据 ” 新 的规定的不确定以及 司法解释 的相互 矛盾给 司法 实践 带来 了一 些潜在 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现行 法律和 司法解释关 于新证据的规 定进 行分析 , 出现行 立法存在 的问题 , 此 指 在
・
2 ・ 4
第 四十二条 、 四 十三 条 、 四十 四条 的规 定 , 合 第 第 结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两个问题
的增加 . 方 面 . 一 对一 些 『的 再 审事 由进 行 了 明确 和 细 } I 化 : 一方 面 . 另 也新增 加 了多项 再审事 由 从 修改 的 目的 上 来看 . 为 了便 于 司法 实践 的操 作 . 民事 再 审 程序 是 使
中 的角 色并 没 有实 质 上 的 别 。 是 中立 裁判 者 , 并 都 其 不 具 有 司法 监督 的职 能 . 然法 院在 一 审 、 审程 序 中 既 二 不 能 主动启 动诉讼 程 序 . 么 又 为什 么要 在再 审 程序 中 那 给 它一个 例外 呢? 第三. 法院 主动提起 再审有 损生效 判决 的既判 力。 对
我 国 民 事 再 审 {= 存 在 的 两 个 问 题 }度 ; = f
文佟 ◎ 萌
民 审序在错而案再进律 力 程.的误对件次法效 事裁中指了正院经生审 的 是 再判存为纠法已 行理 发
的程 序 。
一
第 四 ,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督 机 关 , 权对 人 有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这不仅是 民事
另外 . 有些法决 、 定 的 ” 足 裁 这一 条 来 举 例 , 照 程 按
序 公 正和诉 讼 成本 的要 求 . 时举 证 和充 分举 证 是 当事 及
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 在程序公 正的情况下 。 举证不力
于法院来讲 . 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体现在民事判决一 经发生效力 . 便不得任意变更或者撤销 其效力不仅对作
必然造 成举 证时 限的 规定形 同虚 设 。
发生效力 . 即便明知判决是错误的, 只要当事人不中请再
审 . 为 中立裁 判者 的法院便 不能 主动提起 再审 。 作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
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审庭审阶段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在二审庭审阶段,法庭可以重新认定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这意味着,在二审中,新的证据可以被提交并重新被法院接受和审查。
二、新证据的提交时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的时机是审判法院对案件的再审判阶段或重审阶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的规定,案件再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就自己无法获知或者未能提交的证据向审判机关提出,并由审判机关核实,否则,当事人追加的证据将被视为逾期未提。
三、新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芣呆认识规定,第一审原告主张事实的,原告应当举证;第二审上诉人重申上诉请求,基本事实与第一审有争议的,应当向第二审法院举证。
四、新证据的规则提交新证据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证据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新证据应当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应当由法庭进行鉴定或认证。
此外,新证据不能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相悖。
五、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于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审查新证据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证明的事实是否成立。
总的来说,二审新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重新认定证据的原则、新证据的提交时机、新证据的举证责任、新证据的规则和新证据的审查标准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但需要符合法定证据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审判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查。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
法院审理案件的各种期限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很多朋友不太清楚,以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起来看看吧。
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审(⼀)诉讼时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民诉93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民诉92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民诉99条)(三)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即执⾏,申请⼈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起诉。
(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四)⽴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三⽇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规定第6、7条)(五)申请先于执⾏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六)公告送达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84条)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六个⽉。
(民诉245条)(七)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起5⽇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13条)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46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
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解读《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为您推荐】沙县律师泗县律师黄梅律师罗庄区律师北仑区律师谯城区律师新沂市律师民事诉讼法再审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的纠错手段,其地位自然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全面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再审规定供大家可能之需,切不从理论上讨论此问题。
1、再审新证据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
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救济程序,只有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动摇原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的新的证据,才能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证据。
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再审申请人应当对其未在原审中提交证据说明理由,这主要考量再审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或恶意。
如果再审申请人未能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的,则即使出现新的证据,也不构成法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2、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要注意区分这一再审事由与依据新的证据申请再审的区别。
《民诉解释》第3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不属于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
据此,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未经质证,但原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判根据的,则当事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不应依据第200条第1项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
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界定与适用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的证据的规定十分有限,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进行了研究并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理性思考,提出不同程序中新证据的理解与界定,并从形式要件、主观要件和实质要件三个方面,对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条件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新证据、认定条件、适用限制一、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规则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极为简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创设了举证时限制度。
《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证据这一再审事由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监解释》),该解释第1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规定,该条明确了新证据的四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新证据的界定(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证据规定》第41条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这里的”新发现”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的证据,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尚未出现,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出现。
二是之前虽已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该证据已经出现,也即该证据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客观存在。
申请再审申请书有期限吗
是的,申请再审申请书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确实存在一个明确的期限限制。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意味着,一旦原判决或裁定生效,当事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申请再审的期限会有所不同。
具体包括:1. 有新证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证据伪造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审判人员违法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旦届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再审申请。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撰写申请再审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期限规定。
以下是一份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基本结构,供参考:---申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案由:(简要说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向贵庭提出申请再审:一、原审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案由、原审判决或裁定结果等)二、申请再审的理由(详细说明申请再审的具体理由,如新证据的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人员违法等)三、申请再审的请求(明确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如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等)四、相关证据材料(附上支持申请再审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所述,鉴于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特此申请再审。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最高法司法解释解读: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不停地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
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为解决中央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
其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
然而,“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为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今天(11月30日)表示。
这位负责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读。
法院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材料民事诉讼法对如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很明确,为此,司法解释用七个条文将如何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予以进一步明确。
首先,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
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间、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在不同法条中规定的原因,司法解释在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对于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但是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哪些事项,再审申请书应当附随提供哪些材料,并不明确。
各地在操作上比较混乱,造成“申请再审难”和“申请再审乱”两种似乎矛盾的状况。
为了避免上述两种状况,司法解释明确再审申请书在形式上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原生效裁判文书案号、法定再审事由和支持的事实及理由、具体再审请求等内容,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原审裁判文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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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新的再审程序作出解释,对法院来说,这也是解决举证时限制度中问题的一次极好的机会。
所以,最高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如何界定再审中的新证据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首先明确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然后紧接着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如何理解第四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的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对第二种新证据的界定,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才是新证据,既然限定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果并非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是可归咎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在原审中已被失权的证据,按照对第二种情形新证据的反面解释,就不能算作是再审中的新证据,就不能再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
但问题在于,这些不能作为新证据的证据,既然被当事人作为再审的理由,一般都相当重要,往往具有推翻原裁判的效力,所以如何对待这样的证据,仍然是司法解释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审改解释》第十条关于“应当视为新的证据”与三种新证据的逻辑关系看,应当认为视为新的证据是对前面三种具体性证据的补充,其意思是某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的证据即便不是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取得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即使原审法院按照《证据规定》对它们采取了证据失权而未再组织质证,只要它们具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明力,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也应当把它们看作是新证据。
尽管从逻辑上可推出上述结论,但再审法院在确定这一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时还应考虑到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十条专门对如何认定新证据做出了补充规定,即认定新证据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客观存在,二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这意味着,对原审中逾期提交的证据,如果原审法官仅仅由于当事人的一般过失甚至轻微过失便使证据失权的,再审中应当把它认定为新证据;而假如当事人的确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则即便该证据具有推翻原审裁判的效力,法院也不能打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