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配发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条码扫描器的通知
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验证方案
标准技术规程页码:1/22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确认方案2016年00月页码:1/22再确认方案的起草与审批页码: 3/22目录1。
确认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确认的依据及范围 (3)3。
验证职责 (3)4。
验证指导文件 (5)5。
设备概述 (10)6。
验证实施前提条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6.1人员培训及考核 (12)6。
2 文件确认 (12)6.3人员培训 (13)6。
4........................................................... 风险评估15 6。
5....................................................... 验证时间安排15 7。
验证内容 (16)8。
偏差处理 (21)9。
再确认计划 (22)10.确认报告 (22)11。
..................................................... 确认结果及评价22 12。
..................................................... 确认结果及批准22页码:4/221、确认目的建立车间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确认方案,通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考察确认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符合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文要求,确保系统能正确生成、顺利导出、成功上传生产关联数据、出入库数据至国家监管平台,满足其监管要求。
确定该设备的运行符合说明书的设计要求;该设备按拟定的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工作能力可达到使用要求,性能稳定、可靠。
根据GMP要求制定本确认方案,作为对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进行确认的依据。
2。
确认的依据及范围依据: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青人社厅函〔2017〕488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疾病分类编码和手术与操作编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疾病分类管理,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确保全省医疗、医保数据的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的要求,现就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疾病分类编码、手术与操作编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新版国际疾病分类编码(ICD-10)、国际手术与操作分类编码(ICD-9)(以下合称为新版ICD编码)。
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上报有关病案数据、统计报表时,应严格按照新版ICD编码内容填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版ICD编码统计汇总分析医疗服务相关数据。
二、新版ICD编码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网站公布,并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登录下载。
今后新版ICD编码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维护,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信息。
三、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省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于2017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ICD编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本机构系统中新版ICD编码更新工作,并开始使用新版ICD编码上报疾病诊断、手术操作代码。
四、新版ICD编码启用后一个月内为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编码可正常使用,过渡期结束旧版停止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20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6.0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 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6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
录
(共186项)。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卫药发[1995]第70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补充通知
(卫药发[1995]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依法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措施之一。
为此,卫生部以卫药发[1995]第56号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批准文号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各地在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卫药发[1995]第56号《通知》,做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和更换的工作。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治疗性药品和保健药品,必须分别统一使用“省简称十卫药准字十(年号)第××××××号”和“省简称十卫药健字十(年号)第××××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
卫生部药品标准收载的中成药品种,仍按卫生部卫药发(89)第28号《通知》规定的中药准字药品编号格式执行。
三、凡与规定的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不符的药品,可延长至1996年3月31日更换完毕;原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销售、使用,可延长至1996年6月30日。
卫生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结束——。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操作
光液晶显示; (2)扫描终端软件基本功效:
满足药品生产和经营批发企 业入库核注、出库核销和数 据通讯要求。
2. 无线上传条码扫 描终端软硬件要求
(1)硬件要求: 支持GPRS或者802.11局域无
线通讯; (2) 软件要求: a. 扫描终端在监管码采集完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操作
第18页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操作
Thank You !
Click to edit company slogan .
第19页
(一)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续费操作
1. 申请入网流程
2.数字证书政府代付费操作流程
4. 数字证书注销流程
3. 数字证书续费流程
5. 数字证书退费流程
6. 监管网汇款要求和账户信息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操作
第8页
(二)配置条码扫描终端
1.通用条码扫描 终端软硬件要求
(1)扫描终端硬件指标要求: a.激光扫描引擎; b. 满足IP54以上工业等级; c.存放容量尽可能大,断电不丢
❖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支持企业用户在添加往来 单位时,自行为每个往来单位添加自定义编号,并 将往来单位列表导入手持终端,方便在入出库扫码 时可输入自定义编号选择收发货单位,降低单据上 传时录入工作量。
药品电子监管系统操作
第13页
4. 异常业务处理(一)
(1)药品发生退 货时操作流程
(2)药品出现零 头出入库时操作流 程
成后直接生成完整含监管 码单据信息,可经过无线 网络直接上传中国药品电 子监管网。 b. 软件可自动或手动更新, 而无须重新安装。更新后 必须确保业务数据不丢失。
3.选择、配置条码 扫描终端
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验证方案
标准技术规程页码:1/22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确认方案2016年00月页码:2/22再确认方案的起草与审批页码:3/22目录1. 确认目的 (4)2. 确认的依据及范围 (4)3. 验证职责 (4)4. 验证指导文件 (6)5. 设备概述 (10)6. 验证实施前提条件 (11)6.1 人员培训及考核 (12)6.2 文件确认 (12)6.3人员培训 (13)6.4 风险评估 (15)6.5 验证时间安排 (15)7. 验证内容 (16)8. 偏差处理 (21)9. 再确认计划 (22)10. 确认报告 (22)11. 确认结果及评价 (22)12. 确认结果及批准 (22)页码:4/221、确认目的建立车间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确认方案,通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考察确认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符合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文要求,确保系统能正确生成、顺利导出、成功上传生产关联数据、出入库数据至国家监管平台,满足其监管要求。
确定该设备的运行符合说明书的设计要求;该设备按拟定的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工作能力可达到使用要求,性能稳定、可靠。
根据GMP要求制定本确认方案,作为对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进行确认的依据。
2. 确认的依据及范围依据: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
2、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3、国食药监办【2012】64号《关于印发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的通知》。
范围:适用于安装于固体生产车间外包室(编号:GTE22),用于电子监管码赋码系统的运行以及性能确认。
3. 确认职责3.1. 验证(确认)领导小组:3.1.1. 负责所有验证(确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验证(确认)方案的审核、批准。
3.1.2. 负责对验证(确认)系统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批准。
3.1.3. 负责对验证(确认)中出现的偏差和验证(确认)结果进行分析讨论,并作出批示。
电子监管码系统
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系统
系统概述
本系统是根据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有关要求和接口标准开发的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管理系统。
系统由管理端和生产端两个子系统组成。
本系统经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网测试通过。
系统硬件组成:戴尔商用电脑、德国劳易测条码阅读器及配套的电源和配线和支架系统、4路DI/DO控制器(自动线配置)商用条码打印机、手持扫描器、UPS电源组成。
系统软件具有药品监管码下载、生产计划编制、生产计划导入、监管码扫描、监管码关联、监管码打印、拼箱、强制封箱、生产数据导出、上传、异常处理等功能。
本系统适应扫描关联以若干小盒为单位,经透明三维包装成一条的产品或单盒产品。
本系统分人工线和自动线,可以人工扫描或配传送带进行自动扫描和剔废。
小盒上的一级监管码在有条件的印刷厂赋码印刷并经检验,无重码、均可阅读。
其余监管码系统自动关联现场打印人工粘贴。
系统特点
1、包装流程可根据用户的作业形式确定,适用小盒----中包-----大箱、小盒----大箱等包装流程,
2、支持自动装盒线和手工包装线
3、操作界面清晰明确,操作简单、查询方便
4、对错误的监管码具有替换、删除功能
5、管理端和生产端信息交换可以采用U盘或网络
6、配置德国劳易测光栅条码阅读器,具有扫描速度快、识别率高的特点
本系统特别适合在中小药厂使用,简单可靠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
系统流程
体系结构
系统界面管理端
生产线端
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
电子监管码相关问题
1. 问:提示监管码未激活,怎么操作?答:这个问题是由于生产企业未上传关联关系而造成的,请记录未激活监管码后联系生产企业,让他们补关联关系文件。
2. 问:提示监管码不存在,怎么操作?答:监管码不存在,有两种可能:①生产企业印刷错误;②扫码时扫错了。
建议:请先与实际药品上的监管码进行核对并手工纠正。
如无法核实可删除此监管码,并通过报损报溢功能补平库存;如发现并非以上原因造成该错误,请先将其他的数据上传,然后联系生产企业核实此码的问题根源。
3. 问:大输液中同一品种采用不同的内包装(如玻瓶、塑瓶),有效期也不一样,在申请监管码时怎么处理?答:需联系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服中心将该类药品分别注册,并分开申请监管码。
4. 问:年赋码量是1、2、3级码相加还是只算最小包装的赋码量?答:按照最小包装的赋码量计算5. 药监码在最小包装的最小印刷尺寸是多少(长×高)?答:条码密度大于7mil,使用300dpi打印机的话,宽度最小约32mm,使用600dpi打印机的话,宽度最小约25mm。
条码高度大于8mm,加上上方提示文字以及下方20位数字的高度,最小高度12~15m。
6. 问:监管码注销规则是什么?答:所有企业都能注销在本企业内(药品所有权属于该企业)的监管码,不在本企业的监管码不能注销,否则系统提示:“监管码不属于贵单位,您无权注销,请重新输入!”7. 问:新旧监管码可不可以混用?2010年7月份升级前申请的,和之后申请的混用,比如旧的小盒码没有用完,大箱码用完了,可以用新申请大箱码配套使用吗?答:同一品种药品的新旧监管码可以混用。
8. 问:系统提示监管码已注销是怎么回事呢?答: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将带有监管码的药品销毁的同时,也要将监管码注销。
已注销的监管码将不能再被使用,不能继续流通。
上传的监管码如提示已被注销,建议向上游退货。
9. 问:什么是药品监管码匹配失败?答:上游出库单的码在下游入库单中找不到;下游入库单中的码在上游的出库单中找不到,就是监管码匹配失败。
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
一、印刷参数参数名称参数值条码类型Code 128C条码密度≥7mils条码高度≥8mm数据类型数字数据长度20位二、印刷要求1、监管码样式为满足不同形状包装的需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提供三种监管码样式,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一使用。
样式A样式B样式C2、印刷位置当监管码(Code 128C)与商品条码(EAN-13)共同出现在同一药品外包装上时,要将商品条码在与监管码印刷在不同的平面上,或者同一平面的垂直方向上。
3、印刷方向在产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允许的前提下,监管码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供人识读的字符应从左到右阅读。
如监管码条码无法横向放置时,在保证监管码条码印刷质量的前提下可将监管码条码纵向放置,其供人识读的字符可从上到下阅读,也可以从下到上阅读。
建议在曲面上印刷监管码条码时都应采用纵向印刷监管码条码。
在金银卡纸等反光材料上印刷监管码条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克服反光对监管码条码造成的影响,在热缩膜上印刷监管码条码时,应克服变形对监管码条码的影响,监管码条码的条方向要与热缩膜的缩率最大方向一致。
4、印刷颜色监管码中竖条的颜色为: 黑色。
空的颜色可以为白色、黄色、橙色或红色,但建议的颜色搭配是黑白搭配。
如果要在上述彩色背景下印制Code 128C条码,请务必要先进行打样测试。
5、空白区尺寸监管码两侧空白区≥10倍最小模块宽度(即:10X),其中X≥0。
17mm;上下空白区宽度≥1mm;三、质量检验标准及判定规则监管码必须符合国际标准:GB/T 14258—2003。
外观检测:条码印刷无脱墨,污点,断线;条的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
空白区宽度不小于本规范规定的宽度。
符号一致性:Code 128C的条码符号所表示的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
符号质量:使用具有分级检测功能的条码检测仪检测条码,符号质量等级在C级以上。
条形码技术是自动识别技术的重要领域之一,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较广,是电子与信息科学领域内多项技术的结合产物。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规范——简易版
中国药品电⼦监管⽹接⼝规范——简易版《中国药品电⼦监管⽹接⼝规》--简易版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作办公室⼆⼗⼀世纪(中国)科技⼆○⼀⼀年三⽉⽬录1 条码数据采集器接⼝ (1)1.1 简介 (1)1.2 整体说明 (1)1.3 功能需求 (2)1.4 数据下载接⼝ (15)1.5 业务数据上传接⼝ (19)2 ⽣产线赋码系统数据接⼝ (25)2.1 适⽤围 (25)2.2 名词解释 (25)2.3 接⼝规则说明 (26)2.4 监管码数据导出接⼝ (27)2.5 产品数据导出接⼝ (29)2.6关联数据导⼊接⼝ (34)2.7 关联数据校验 (38)3 接⼝⽂件传输规 (38)1条码数据采集器接⼝1.1简介1.1.1⽬的本⽂档的⽬的是制定电⼦监管系统中企业出⼊库(核准、核销)数据与中国药监⽹平台交互的⽂件接⼝的规,满⾜企业⼊库核注、出库核销操作的条码数据采集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1.1.2围扫描终端围⽀持任何可扫描药监码的设备适⽤企业围本⽂档适⽤企业包括⽣产企业、经营企业、第三⽅物流企业。
1.2整体说明1.2.1名词解释中国药品电⼦监管码:最⼩销售单元(包装)的药监码包装药监码:外包装(中包装以上)的药监码包装级别:1级为最低级药监码,即产品药监码;2级为1级的上级包装码,依次类推。
1.2.2药监码模型药监码采⽤⼆⼗位数字构成,采⽤Code 128C条码标识。
注:原已申请的16位药监码可继续使⽤,平台继续⽀持,但不再提供新的16位药监码下载,过渡⼯作完成后,平台只提供20位码下载。
1.2.3⽂件说明企业按此规要求提交⽂件到中国药监⽹平台。
对于⽂件的产⽣机制,企业根据⾃⾝情况实现。
此规只涉及以下⼏类⽂件:1、平台下载到企业上游企业出库数据⽂件往来单位列表⽂件委托客户列表⽂件药品监管码基本信息⽂件操作员信息⽂件2、企业上传到平台业务数据⽂件1.2.4⾓⾊定义1.2.4.1企业客户端部署在企业,负责运⾏出⼊库系统。
药品电子监管码在物流管理控制系统中的应用
药品电子监管码在物流管理控制系统中的应用摘要: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
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
目前电子监管码已经从16位升级到20位,企业准确登记其产品的商品编码后,电子监管码可以建立与商品编码的对应关系,完成在零售领域的结算计价功能。
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
集成化物流管理控制系统(iwms) 是自动化立体库中的灵魂和中枢。
是一个基于unix/windows操作系统、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客户机/服务器模式的软件系统。
其目的是集成地管理、协调和调度物流有关的有关物流活动,并及时与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等系统交换信息。
执行erp系统所下达的采购计划和物料需求计划等,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反馈。
关键字:药品电子监管码集成化物流管理控制系统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中图分类号:u652.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第一部分引言根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和《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72号)要求,2010年6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凡是生产基本药物品种的制药企业,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按规定做好赋码、核注核销和企业自身预警处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部分介绍电子监管码药品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
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药监码。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青药监药管〔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青药监药管〔2023〕9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全会、省“两会”精神和青海省关于抢抓机遇促发展活动及助企暖企春风行动方案部署,培育壮大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产业,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经营监管和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省药监局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经2022年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委托配送监督管理相关要求2.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3.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四章管理系统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六章委托储运要求第七章附则青海省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青海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形成高效专业的药品物流体系,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第二条【定义】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流程,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青医保局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0〕132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2019年,我省先后下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青医保局发﹝2019﹞152号)《关于印发全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19〕157号),明确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自政策实施以来,全省“两病”患者鉴定准入4.47万人,但多数未能享受“两病”保障待遇。
针对“两病”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宣传不到位、鉴定门槛高等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两病”门诊用药和落实“两病”保障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两病”用药保障政策对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符合《青海省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平台高血压药品招采价格及现有医保支付标准》(附件1)和《青海省药品医用耗材招采平台糖尿病药品招采价格及现有医保支付标准》(附件2)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付。
(一)报付比例。
“两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报付比例为70%。
电子 监管码,条形友,本位码的区别
解读:1.第1位码:药品的标志位,确定为“8”,81-88为普药,89为特药(以前特药是16位,1开头);2.随后的6位:药品的产品编码,用来在药监码中描述药品的生产企业和药品信息;根据使用情况,监管网平台为入网药品的每种包装规格自动分配产品编码;3.其后的9位:药品的编码序号,用来在药监码中描述药品的每一个独立包装;4.最后的4位码:验证码,标志位与产品编码组合可以形成与药品本位码的对照表;说明:1、监管码长度20位2、监管码对外表现形式:一维条形码标签。
3、监管码唯一性,与日常见到的商品条码的区别4、贴在外包装最小销售包装上5、监管码的大致结构:类别码区分类别(举例说明,青海制药厂、宜昌人福制药厂的杜冷丁注射液、2ml/支装,类别码是不同的)序列号体现码的唯一性加密码保证码的不可复制6、监管码所含的信息(可举例银行存折,存折号只能看出来是某银行某分行存折,不能看出具体存款数量)【实现过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现是以依靠药监码赋码系统。
整个过程包括:药监码的获取、药监码的分配、药监码的印刷或喷印、药监码的扫描、药监码及药品信息的上传及查询。
赋码系统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包装赋码系统来完成药品包装过程中关联关系的建立,通过对条码的逻辑分析与处理,建立底层核心数据,从面实现对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终端等链式环节的监管。
2 特点1. 2.1 1)一件一码2. 2.2 2)数据库集中存储动态信息3. 2.3 3)全国覆盖4. 2.4 4)全程跟踪3 与商品条码的不同一)商品条形码以条形码6945091708456为例,此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的694,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50917,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0845,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第13位:对应该条码的6,为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得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配发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条码扫
描器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青卫药便函[2014]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03
【实施日期】201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配发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条码扫描器的通知
(青卫药便函〔2014〕69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行业、系统医院:
近期,我委按照《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2〕434号)要求,完成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条码扫描器的配发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部分条码扫描器进行再次分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积极接洽供货单位,做好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条码扫描器验收工作,并统筹做好市(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发工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