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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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

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

一、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六类。

(一)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三十四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二、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什么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一)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三)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什么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潜在危险因素。

第三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动态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为一级隐患、二级隐患和三级隐患,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程度和处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隐患分级第五条一级隐患:(一)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二)处于无法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状态;(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二级隐患:(一)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件;(二)处于可以控制或者较容易控制的状态;(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三级隐患:(一)可能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事件;(二)处于可以控制或者较容易控制的状态;(三)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第三章安全隐患识别与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识别制度,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安全隐患评估与处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级别,并根据隐患级别制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一级隐患的处理措施:(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四)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二级隐患的处理措施:(一)制定整改计划,立即整改;(二)加强对隐患点的监测和监控;(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者提醒;(四)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一、A 级隐患:安全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一通三防类:1、瓦斯超限作业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开采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

;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①1 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 米3/分钟或 1 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 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⑤工作面风量不足而安排生产的;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⑦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⑨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⑩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煤矿分级标准

煤矿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通风A级: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B级: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

工作地点强行阻止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

C 级: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 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借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A 级: 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

B 级: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

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

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

C级: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区措施或采区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 24 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盲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

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

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三、煤尘B 级: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按规定进行煤尘检测的。

C 级: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

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

四、火灾A 级: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 级: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C级: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五、放炮B级:1、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XXXXXX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xxxxxx煤矿二o二o五月三日一、安全管理专业A级隐患1、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不足。

2、企业负责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B级隐患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或不完善。

2、煤矿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3、矿井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6、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7、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价、备案、演练。

8、未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评估和备案。

9、未及时制定矿井各类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未制定演练方案及总结。

10、未建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未明确管理机构。

11、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

12、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13、从业人员上岗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1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15、新工、转岗工、外委人员培训不符合规定。

16、未按照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设计未审查、批准, 擅自组织施工。

17、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井下大型现场会等未制定安全措族及应急预案。

19、煤矿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相关图纸。

20、未成立安全信息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有效收集安全信息。

21、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22、安全隐患治理未实现分级管理。

23、未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24、应急救援物资未按规定进行配备或定期检查。

25、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

26、未向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

27、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上级文件等未及时获取, 或获取后未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按照以下几个级别划分:
1级:特别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明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现场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或长期存在且同类问题突出。

2级:重大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较大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3级:一般隐患。

指那些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造成个别人员轻伤或无伤、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的隐患,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存在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隐患;隐患尚未及时消除或整改到位。

根据不同的隐患级别,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应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矿工的安全。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地区和煤矿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通风A级:1、矿井通风能力不足2、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3、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B级:1、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采区。

工作地点强行阻止生产的。

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3、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C级:1、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局扇,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撕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栅栏提示警标的。

2、通风系统中出现单道风门或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通风设施质量低劣,跑漏风严重,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设联锁装置的。

3、局扇无上架,风筒破口漏风严重,吊挂弯曲不直,借口无反边的。

二、瓦斯A级: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的B级:1、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2、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3、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C级: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瓦斯超限或积聚不采区措施或采区措施不及时的。

2、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未按规定密闭,独头盲巷封闭不合格,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封闭的。

3、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记录不全、不按规定现场交接班的4、未按规定设置传感器及显示、报警、断电功能不齐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监测探头不按规定悬挂的。

5、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携带、使用、标校和计量鉴定的6、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三、煤尘B级:1、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2、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按规定进行煤尘检测的C级:1、煤尘堆积超过规定、防尘、隔爆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2、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采取降尘措施的3、主要进回风巷不定期清扫和冲刷巷道的四、火灾A级: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B级: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2、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C级: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力,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五、放炮B级:1、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2、放炮员无证操作的C级:1、火药管理和井下放炮不按制度执行,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2、火药领、退手续不全,账物不符及雷管无编号的六、水害A级: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2、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3、提高开采上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B级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3、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4、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5、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讨论方案执行的6、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7、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C级1、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或维修的2、不按规定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矿井的开采积水情况定期核查的3、采掘工作面出现出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又不采区果断措施确保安全的七、运输B级1、斜井防跑车和跑车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C级1、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2、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销子,超挂车不使用保安绳的3、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施,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信号按钮未进入躲避洞,运输兼行人斜巷无报警信号的4、斜巷摘挂车场躲避硐位置不当或障碍物影响出入的5、斜巷人行车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或试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6、运输行人巷道电机车架空线连续20米低于2米的7、电机车闸、灯、铃及撒砂装置不齐全有效的8、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米达不到规定的9、铁路机件不全,接头间隙内外高低差,轨道水平严重超过规定,无轨枕或轨枕间距过大造成铁路质量低劣的八、机电A级1、矿井没有实现双回路电源的2、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B级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和设置不全的4、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C级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各种闭锁不起作用的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程规定为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4、主扇在规定时间达不到换机运行的5、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断水、断电、超温、超压、保护装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6、承压锅炉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设置过不起作用的7、井上、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8、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9、皮带运输机不使用合格阻燃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备不全或不起作用的10、井下三大保护及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等不按规定使用或保护不起作用的,电动机综保及过流短路保护人为甩掉不用的11、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未设“双局扇、双电源”、“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未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未设置风电闭锁的12、井下电缆未使用阻燃电缆或接头不合格的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九、顶板B级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材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C级1、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2、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出现空顶作业的3、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顶梁部铰接或损坏、一处5棵支柱钻地达100mm,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4、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特殊控制措施的5、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回撤,回撤后未支密集截柱的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两个出口,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管理权限报批的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无专门措施或不按专门措施施工的8、面上连续1米出现宽度0.215米伞檐未处理,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到1.6米,运输巷人行道宽度小于0.7米,巷道连续3米严重失修的10、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11、支护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有关质量检测12、巷道掘进无措施施工的13、架棚巷道不实用前探梁、联棚器、空顶作业、连续5架棚子背顶不实,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14、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发现一处有5棵锚杆失效,抽查锚杆角度70%低于75度,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15、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未及时改变和加强支护的十、其他A级无批准的设计访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B级1、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2、新购进且设计没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C级1、井口不执行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或执行不严的2、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轻微事故的隐患,一般能够通过简单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轻微故障、维护保养不到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等。

较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通过较大力度和投入来进行处理和排除。

例如设备严重故障、违规操作现象较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隐患,需要立即停产整改,直至排除隐患为止。

例如设备严重缺陷、生产环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等。

针对不同级别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在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隐患分类分级,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般隐患通常是指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的、非常规范操作引起的潜在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虽然不会立即引发重大事故,但如果长期忽视和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逐渐累积,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一般隐患的预防控制措施通常包括不定期的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检查等措施,以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

较大隐患通常是指某些设备或者设施出现较为严重的故障或者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这类隐患如果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一些较为严重的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企业在发现这类隐患时,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投入足够的资源和人力,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含新建煤矿)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一)分级原则和标准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安全管理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安全管理制度类;
1.4.3煤矿(矿井)每月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
B级
37
1.4.4煤矿(矿井)没有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与收入实现挂钩奖惩;
A级
38
1.4.5煤矿(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与实际不符;
C级
56
1.4.23煤矿(矿井)未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B级
57
1.4.24其他隐患
58
1.5.图纸管理类
1.5.图纸管理类
1.5.1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相关图纸;
B级
59
1.5.2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数字化图件;
B级
60
1.5.3煤矿(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未经实际测量的;
B级
80
1.7.5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1
1.7.6煤矿(矿井)未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的;
B级
82
1.7.7其他隐患
83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
1.8.1煤矿(矿井)未按规定建立、修订、更新各种安全生产生产的记录、运行日志等台帐和档案;
B级
112
1.10.8煤矿(矿井)在开展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未参加。
C级
89
1.8.7煤矿(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及特点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1、隐患的分类分级(1)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2)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隐患。

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大,井解决不了,需由矿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生产井统一组织整改;D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E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3)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5级管理,即班组、区队、井和矿和集团公司。

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井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分管生产系统、区域的隐患;生产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单位重大、较大隐患;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实行旬排查,全矿实行月排查,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较大隐患。

2.1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战线隐患排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表。

矿业务保安战线、安全“八条线”编制战线隐患排查表。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
为便于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验收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一、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和一般事故隐患B、C、D级共四级(其中B、C、D级事故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细化)。

二、重大事故隐患(A):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新版《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15个大项、81小项的任意一种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

三、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B级):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停产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的隐患,主要包括不属于A级事故隐患,所列应停产停工整改的事故隐患,或有一定的工作量区队、班组无法解决的隐患,需分管矿长协助科区队限期能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C级):危害和整改难度一般,应限期(不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的隐患,不包括A、B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一般隐患(D级):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班组、岗位人员能够当班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不包括A、B、C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

四、事故隐患类型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及其他。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矿生产安全工作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任务。

然而,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层出不穷,给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监管,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概念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指根据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对人员安全、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固定的标准,将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之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加以治理和防范。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标准(一)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划分标准1.基础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场地卫生、工具管理、人员管理、机械维修等,不会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一般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事故隐患,例如:使用老旧设备、存在爆炸隐患、通风不良、火源过多等,可能会对人员生命安全、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

3.重大隐患:指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例如:井下突水、瓦斯突出、矿山坍塌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害或死亡。

(二)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的分级标准:1.基础隐患:存在基础隐患的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和消除,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则应该被视为一般隐患。

2.一般隐患:对于一般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应该被视为重大隐患。

3.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煤矿生产单位应该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生产或采取其他必要手段消除隐患。

三、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重要性采用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为预防和控制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提供有力的依据。

1.对政府: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加强政府对煤矿生产单位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根据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煤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评估和分类处理的一种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级别:
1. 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矿柱失稳等,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有可能引发一般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存在于矿井中的隐患。

这类隐患如通风不畅、水害、地质构造问题等,需要限期整改和处理。

3.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存在于矿井中的一些较小的、不会直接导致事故的隐患,但仍然需要进行处理和整改。

这类隐患如照明不良、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根据不同的隐患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煤矿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之一。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

第三条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隐患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二、隐患分级第四条煤矿隐患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一级隐患: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二)二级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

(三)三级隐患: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四)四级隐患: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隐患进行分级。

三、隐患排查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排查。

(一)一级隐患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二级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三级隐患排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四)四级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煤矿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四、隐患评估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隐患评估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

(一)一级隐患评估: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

(二)二级隐患评估: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评估。

(三)三级隐患评估: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四)四级隐患评估:由煤矿现场负责人组织评估。

第九条隐患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的严重程度。

(二)隐患的治理难度。

(三)隐患的治理期限。

(四)隐患治理所需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
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前言煤矿是生产事故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煤矿企业和经济产生了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能够准确评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级别的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等。

其中,《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级。

隐患分级标准依照《煤矿安全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隐患进行分级。

下面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严重且难以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具有高风险、巨大危害、难以控制、发展趋势明显等。

常见的一级隐患有:1.高风险工作环节没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2.关键设备缺乏保护,或处于严重磨损、老化状态;3.工艺流程不合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元件性的问题;4.煤矿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大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较重但有一定控制能力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不及一级隐患,但仍较高风险、危害较大、易失控等。

常见的二级隐患有:1.关键设备缺乏记录,或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规范;2.工作环节缺乏安全交底、安全生产培训等;3.工艺流程复杂,人员难以掌握或没有及时更新;4.煤矿企业存在一些规章制度不健全、操作规范不清晰、岗位责任制不完善等问题。

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较小事故,一旦发生则后果轻微或者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特点是:危害小、易控制、可预见、容易排查,但如果不及时排查和治理,也可能会发展为更高级别的隐患。

常见的三级隐患有:1.工作场所环境卫生不达标,如地面积水、垃圾乱堆放等;2.工作设备设施缺乏日常维护保养;3.工作操作不规范、缺乏有关安全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规范书;4.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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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安全隐患,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矿山安全法》
(三)《煤炭法》
(四)《职业病防治法》
(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
(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
(十四)《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
(十五)《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十六)《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十七)其他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则和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 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各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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