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精品范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高成人学员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高职高专等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成人学员是指年满18周岁的在职人员和其他成年人群众。
第四条学籍是成人学员在成人高等学校就读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学籍管理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员录取、注册、学籍变动、教学安排、毕业等各个环节中对学员学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录取与注册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公开招收学员。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及时发布招生简章,明确录取条件和程序,接受学员报名。
第八条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学员报考适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专业。
第九条成人学员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或文凭、户籍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校在收到学员报名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学员,按照录取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对录取的学员进行注册,并颁发学籍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证书包括学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号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三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员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休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十六条学员如需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复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十八条学员如需转专业,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转专业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二十条学员如需转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规定审核学员转学申请,对合理的申请给予审批。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教学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员学习过程中,如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提供请假事由。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5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是针对成人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大纲,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 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确保学生在成人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和发展,保证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 原则:依法管理、权责明确、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便捷高效。
2. 学籍管理的体制和职责:- 学校设置学籍管理相关机构或部门,明确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学籍的获得和确认:- 学生获得学籍的条件和程序;- 各类招生录取政策和程序;- 学籍确认的程序和方式。
4. 学籍变动:-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的管理;- 学生学习年限的管理;- 学生学籍异动(例如休学、转学、退学)的程序和规定。
5. 学籍档案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归档和保管;- 学生学籍档案的查询和使用权限。
6. 学籍管理的考核和评价:-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和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
7. 学籍管理的监督和申诉:- 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学生对学籍管理的申诉和救济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一个一般性的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概括和大纲,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为了了解更详细和准确的规定,你可以参考所在学校的相关文件和法规。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指成人高等学校对学生学习和成绩的记录、评定和管理,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身份证明。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考试、评定、奖惩、证明、异动等各项工作。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是指在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来自各行各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证明办理等服务。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监管,加强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防范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全程管理、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招生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建立招生机制和录取标准。
每学年的招生计划应提前发布,用于招生宣传和报名审核。
第八条基本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采集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归档存放学生档案资料,并且备有防火防盗、防淹防震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学业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生成绩、课程修读情况、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学期评优评奖等情况。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习情况的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条资助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对学生资助信息、资助标准、资助发放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确保资助的公正、专业、及时。
第十一条毕业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毕业管理系统,确保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顺利毕业。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毕业审核工作,准确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维护。
学校应建立学籍核查、调整、注销等制度,加强学籍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维护,防止虚假、重号、冒名等问题的发生。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了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于2005年度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成人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教育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医德医风、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函授、夜大学学生的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被我校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经批准可延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
第五条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年半,高中起点本科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
如有休学或留级,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四年半和七年。
第六条我校所属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延期注册(延期注册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超过批准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同自动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各函授站、函授教学点、夜大学部应在本学期最后一次或下学期第一次面授或考试时进行新学期的注册,并准确填报注册名单和学籍变动情况,按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连续多个学期修读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与成绩登记。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很抱歉,我不能生成大规模的文本。
以下是一个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简要范本,供参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习成绩和素质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
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平等竞争的环境,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管理体系,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学生。
对于报名的学生,必须通过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招生录取的学生具备相应学习能力和素质水平。
第六条入学管理依据学生所报专业的要求和学校规定实施。
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
学费缴纳完毕后,方可正式注册入学。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入学教育和培训,熟悉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籍管理相关内容。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的学籍资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励记录、处分记录等。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体系,确保学籍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采取电子化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学籍查询的服务,学生可以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补充遗漏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必须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严禁将学生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制定学业管理规定,明确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评价标准。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要求选修课程,并参加规定的考试或评价。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习成绩由学校进行评估和记录。
学校应按时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在学期末给予学生成绩报告和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对于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应提供辅导和补救措施,帮助学生提高成绩。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学籍注册管理1. 学籍注册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学籍注册,注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注册资格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学籍注册:(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以上;(3)具备相关学历或技能水平;(4)无法律限制或不良记录。
3. 学籍注册时限学籍注册时间一般设置在每年的特定时段内,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将被取消学籍。
4.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在学籍期间如有个人信息变更情况(如姓名、联系方式、户籍等),需及时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以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籍证明,以证实自己在学校的学籍信息。
学籍证明通常用于求职、升学、出国留学等场合。
二、学籍管理制度1. 准确记录学籍信息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每位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个人资料、入学时间、专业及课程信息等。
同时,学籍管理部门应与教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与更新。
2. 学籍审核制度学校设立学籍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学籍审核委员会由教务主任、学籍管理部门主任及相关教师组成,审核结果需经教务主任审批。
3. 休学和复学管理学生如需休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满,学生需按规定时间申请复学,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学。
4. 学籍变更管理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如专业、学制等),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可进行学籍变更。
5. 学籍资料保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需做好学生学籍资料的保管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需将学生学籍资料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动第六条学生学籍由入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结业和毕业等环节构成。
第七条学生报名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学生休学时,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学生复学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复学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结业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提交结业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结业。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提交毕业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毕业。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责任与权利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了解学籍管理规定并依法行使。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各项考试,成绩计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并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义务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籍核查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程序与方法第十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流程和程序,并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校内公告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学生学籍建立时,应经过学校审核和备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时,应及时向学生通知并提供相应申请表格,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是指依法管理和维护成人高校学生的入学、学籍、学业和毕业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提高学籍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应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学生明确职业规划和个人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高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八条成人高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对报考者进行审核和录取。
入学审核包括身份、学历、资格条件等方面的审核,并通过面试、考试等方式对报考者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报考者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和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材料的报考者,成人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成人高校应公开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和透明。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成人高校应签订入学管理协议,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相关规定并告知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须按时缴纳学费,并按学校要求完成学籍登记手续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应将入学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学籍档案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每学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核对,包括学生的选课情况、请假情况、成绩情况等。
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做好学生请假和缺勤的管理工作,学生请假应提前向辅导员或学院进行申请并报批,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和评估,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辅导和指导。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3篇)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对象为在成人高校就读的学生。
凡在成人高校注册学习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成人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学籍变动、学籍记录、毕业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四条学生的学籍管理应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前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条件,并经过招生考试或评估合格后,方可被录取并注册入学。
第六条学生入学前应向学校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提交。
第七条学生入学前应缴纳入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否则不得注册入学。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并颁发学生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九条学生如需转专业或转学,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应符合转专业条件和要求,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经原学校同意,并符合新学校的招生条件和要求,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学生因教学任务调整或学校要求,需变更班级或学习方式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四章学籍记录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和学业变动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进行核验,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毕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应按学校的规定申请毕业。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同时提交相关的毕业论文或设计报告,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出具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籍证明,并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如需延期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学业。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调整、奖助学金评定、学籍异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招生录取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公开招生。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按照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生录取程序,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政策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参加招生考试。
第七条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时间公布录取名单,并正式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八条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要求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学校进行学籍注册。
第九条学校学籍注册办公室负责学籍注册工作,核对学生报到资料,办理学生入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学生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并领取学生证和注册证。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学籍变更需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籍变更包括姓名变更、性别变更、户籍变更等。
第十四条学籍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学籍变更完成后,学生应及时领取新的学生证、注册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学籍调整第十六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学籍调整需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学籍调整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
第十八条学校将对学生提出的学籍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籍调整期间须按学校规定的流程进行手续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自动退学。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4篇)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成人高校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维护成人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成人高校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校教学管理相结合,形成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确保学生享有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服务。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学生就业工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九条学籍的建立是指成人高校录取考生并正式注册为学生的过程。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户籍证明等。
第十一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学生在入学后,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应及时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如因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状况,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如因转学、转班等原因需要变更就读学校或班级,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成人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学生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籍状况、课程成绩、学分情况等。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成人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成人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成人高校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奖惩记录等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功学成。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目标、权责、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所签订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内容第七条学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异动管理、奖惩记录管理、学籍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学生基本信息应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学校应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学业成绩管理是指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业成绩、实践成绩等进行管理和统计,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评价公正。
第十条学籍异动管理是指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校安排发生的学籍变动,包括休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学校应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籍异动情况。
第十一条奖惩记录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优秀表现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奖学金、奖励、违纪处分等情况,学校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进行奖惩处理。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的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原则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学校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得以任何非理性因素歧视待遇学生。
(二)规章制度原则:学校应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信息化原则:学校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5篇模版)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5篇模版)第一篇: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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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1、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经审查合格录取的学生,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在册学生每学期须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上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毕业鉴定等。
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时,其中有关档案由学校寄交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4、新生学生证需盖学期注册章方才生效学生证只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它用。
学生证若有遗失需要申述理由,并经任职单位证明属实,经学校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时需缴交手
续费。
毕业或退学时须按规定将学生证交回,方能领取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
考核成绩载入学习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和毕业的依据。
6、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以及测验成绩。
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总分满60分为及格。
7、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和缺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①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②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③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8、因帮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于考前向辅导站办理请假手续。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凡考试作弊(不论是主动或协作作弊也不论其作弊程度如何)者,其该门课程的成绩作零分计,并注里“作弊”字校,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0、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向班主任申请参加相同课程相关年级的考试。
三、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
1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①因健康原因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②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12、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13、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14、因病休学期要求复学者,要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所在单位证明能恢复学习,方可复学。
复学申请一般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令其退学:
①一学年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②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
③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④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⑤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16、学生退字时,按规定办理退字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费不退。
17、在籍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因工作单位调动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仅限于同种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
学生应持单位证明向中国药科大学成教育学院申请,经同意后再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
转入学校应报省教委备案,如发现不合规格者,省教委有权纠正。
四、课程的免修、缓修
18、免修:
①学生已经取得高等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学时符合现教学计划的要求,可以申请免修,经学院审查同意,可直接承认其成绩。
②主要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不得免修。
③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
19、缓修:学生如遇特殊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经单位及成教院同意可申请缓修不影响后继课程学习的某些课程,缓修课程可随后继班级修读。
五、考勤与纪律
20、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与辅导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1、每次面授学生必须按时到辅导站参加教学活动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
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办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22、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旷课时数一学期累计超过三十学时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令其退学。
六、奖励与处分
23、经学校全面考核和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后,凡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者(各门成绩在90分以上或有创造性成果)
或班级工作表现突出,各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给予奖励。
24、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25、凡受到奖励或校经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并归入学生档案。
26、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七、结业、结业及肄业
27、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作出全面鉴定。
28、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内,经考核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全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9、学生修业达到最高年限,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
业证书。
30、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八、附则
本条例依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结合我校校情研究制订条例的解释权在学校成人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