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同意筹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2002年保险市场大事记
2002年保险市场大事记周菊荣2002年1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它将为新型产品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2002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等10家财产保险公司签署《中国财产保险业自律协定》。
2002年1月16日意大利忠利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成立合资公司。
这是中国政府在中国正式加入WTO后向外资保险公司颁发的首张营业执照。
忠利保险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资组建广州中意人寿保险公司。
2002年1月1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保险而签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统括企财保单。
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中国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推出当日与平安保险公司签下了首份保单。
2002年2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第19届冬季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独家保险,承保的责任及财产保险风险总额达1.457亿元人民币。
2002年2月8日第一次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参加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内所有保险公司的聚会,它体现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
2002年2月9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会议对2002年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保险监管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2002年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02年第1号令,发布了《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
2002年3月6日中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发展出口信用险项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及共同开发银保新产品。
2002年3月1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全国大型证券商之一——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这是我国保险企业与证券公司首次进行全面合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新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能,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疆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一)健全组织结构。
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严禁串用车型承保车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严禁串用车型承保
车险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严禁串用车型承保车险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公司未严格执行新的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规章,将牵引车按特二车型承保,严重影响了交强险费率执行的严肃性,在部分地区引发了较大面积的保户投诉问题,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确保车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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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处室:为积极应对新闻媒体炒作,防范因销售误导可能出现的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根据局党委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有关应急预案,建立了退保监测制度。
现将《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新疆保监局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为切实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退保风潮,维护新疆地区保险市场正常、稳健经营,新疆保监局现制定应对寿险业大规模退保风险应急预案:一、目的及预案编制依据为警惕大规模退保风险,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大规模退保事件引发的新疆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新疆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疆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保险业法律、规章。
二、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
新疆保监局成立应急指挥中心,由孙建宁局长任组长,朱健民副局长、闫力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办公室、法制处、寿险处、中介处、统研处为成员。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指挥中心工作职责1、决定启动、终止新疆保监局应急预案;2、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3、制定应对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施方案;4、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调配相关工作人员;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保险业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2、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3、调查、核实、分析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情况;4、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大规模退保突发事件有关信息;5、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2.07.08【处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罚对象】刘晓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3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59号被处罚个人姓名:刘晓玲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7年7月至2020年9月,该分公司承保的“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过特别约定形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保费共计399.4万元。
你作为时任该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对该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采纳你2017年任职期间仅审批一笔保单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余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保单复印件、保险条款备案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截屏、承保理赔资料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复[1999]2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2.26【实施日期】1999.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范围:(一)制定全国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167113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31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11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0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1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82015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0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4902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000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13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3402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修订)200899750110【处罚日期】2022.08.08【处罚机关】新疆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罚对象】周晓伟【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37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被处罚个人姓名:周晓伟所在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9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制订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一日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险种分为主要险种和其他险种两类。
主要险种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和调整。
主要险种以外的险种是其他险种。
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改。
主要险种的非基本条款和费率以及其他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机构拟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条财产保险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末作规定的,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8•【文号】保监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在全疆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费出单”的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其核心实质是:保单的生成以其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来确认并控制。
二、实施“见费出单”的意义“见费出单”制度的建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
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新疆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见费出单”工作安排(一)总体目标。
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
(二)工作步骤。
车险“见费出单”工作分为准备、验收、试运行和实施四个阶段。
1、准备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11月15日)。
各公司应在本阶段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保监发[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保监发[2004]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
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近年来,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非法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等沿海地区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内地省市蔓延。
境外保险销售人员有的是向其境内的亲戚、朋友推销,再利用亲戚、朋友宣传扩大推销范围,有的则拉拢境内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高额佣金利诱其向境内居民推销。
这些非法经营活动游离于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之外,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带来隐患,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作用,以对国家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旅客运输公司等6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的批
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新保监中[201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旅客运输公司等6家
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的批复
(新保监中〔2011〕1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
1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业
务见费出单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新保监产〔2008〕16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正式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须在2009年1月1日0:00(北京时间),在全疆范围内统一切换至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系统。
二、“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业务”在执行“见费出单”过程中,承保公司应在承保该项业务之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承保公司出具“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该确认单可视同支付保费的凭证。
承保公司须将确认单中政府采购任务编号维护到系统后,系统方可打印保单、发票及标识。
三、各公司应当积极与总公司沟通,积极做好“以国库集中支付为支付方式的政府采购业务”的系统改造工作。
四、我局将在“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对各公司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对以任何方式违反“见费出单”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公司进行严肃查处。
五、“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如有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联系人:管星童雪莲
联系电话:3333908 3333529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做好我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各产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新疆保监局决定在全区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前期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是规范我区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区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真实性,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安全以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全局的高度,确保此项制度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新疆保监局2008年度重点工作之一,通过一段时期的调研和论证,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近期我区人保、天安等公司已着手启动“见费出单”。
为确保我区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产险市场存在的经营数据真实性和非理性竞争等问题。
现阶段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应分别成立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做好系统改造前期工作。
各公司要积极协调总公司,做好业务、财务系统改造的准备工作,综合考虑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将“见费出单”业务操作基本流程纳入系统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保监发[2004]129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保监发[2004]129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
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触犯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境内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活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严峻形势,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近年来,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非法在广东、福建、上海、江苏等沿海地区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内地省市蔓延。
境外保险销售人员有的是向其境内的亲戚、朋友推销,再利用亲戚、朋友宣传扩大推销范围,有的则拉拢境内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以高额佣金利诱其向境内居民推销。
这些非法经营活动游离于我国保险市场监管之外,数额巨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带来隐患,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作用,以对国家利益、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