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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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黑财农[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3〕10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由财政部门牵头用于支持各地以主要粮食作物和其他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绩效评价、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既履行好财政部门在方案制定、资金整合、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牵头职能,又积极发挥农业、水利等涉农部门在项目管理、制度配套、技术运用等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做大做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和地方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突出解决制约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瓶颈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机构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公正有效,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申请者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及实施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获得资金支持。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公示、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拨款用途和计划进行,不得挪用、私分或滥用资金。

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进行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五、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是保障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组织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项目效果的评估。

评估结果应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农业生产发展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价,为以后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投入提供参考依据。

六、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农民参与和投入农业生产发展,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资金奖励、荣誉称号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等。

同时,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效果显著的项目进行激励,可以给予额外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和农民增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农业发展专项债券、农业发展基金、农业税费收入、农业投资项目津贴等方式筹集。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发展等。

第三章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别管理国家级资金、省级资金、地市级资金和县乡级资金。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预算、计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高效、有序使用。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发布资金来源、使用情况以及成效评估等信息。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社会各界有权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申请表2.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表3.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田基本建设:指农田改造、提升,包括水利设施建设、土壤改良、农田平整等。

2. 农业科技创新:指农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3. 农业机械化推广:指农业生产中的机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

5. 农业产业发展: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农业企业发展等。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月6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资金分配(2)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3)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4)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6)第六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农业项目的发展和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2.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3.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精细、公开的原则进行。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权力集中管理,由具有资金使用权限的财务人员进行核算、审批和管理。

2.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预算合理分配,每项资金支出都必须经过预算审批后方可实施。

3. 资金使用应当以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应当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

内部监督由财务部门和内控部门共同进行,外部监督由审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

2. 资金监督机构应当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资金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临时抽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五、资金流动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的资金流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存在挪用、私分、侵占等违法行为。

2. 对于资金流动的每一笔转账,应当有相应的凭证和记录,方便日后的查账核对。

3. 资金流动的各个环节应当有专人负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流动。

六、资金处置1.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2. 资金处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金。

3. 对于收入资金的处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确保法定比例的收益分配给相应的财务主体。

七、资金监控1. 农业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控机制,对不同项目、部门、岗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2. 资金监控应当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能够清晰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结合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确定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县(市、区)。

第四条各省辖市、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五条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额度,按照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确定项目县(市、区)资金额度。

“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绩效因素”为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和项目县(市、区)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向,也是
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我国政
府出台了《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是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其次,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程序。

申请单位需要编制项
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

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资金获得批准,资金使用单位需要
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同时需要进行资金的跟踪和监管。

然后,办法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资金的使用单位
需要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支出和项目进展情况等,确保专
项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抽
查和监测,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产出。

最后,办法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如果发现资金
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虚报冒领、挪用挥霍等行为,将采取相应的
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用资金、限制资金使用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之,《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出台,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规模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管,能够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产出最大化,
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持。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民主决策;(三)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五)审计监督,确保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和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编制农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三)组织农业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四)监督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协调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编制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三)组织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四)监督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五)协调解决本地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制定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织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规划、申报和评审;(三)监督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使用情况;(四)协调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的行业问题。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本单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二)组织实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三)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四)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专项资金种类与用途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二)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资金;(三)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五)农业扶贫开发资金;(六)其他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017)2017年起农业专项资金统一整合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资金管理方式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下达资金。

一、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使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主要内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原则。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

(二)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2.农业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三、支持方向及补助方式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类别:耕地地力保护;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

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助方式: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四、执行和管理1.“大专项+任务清单”资金管理方式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任务清单完成情况。

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安徽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县(含市、区,下同)具体落实。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安排要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按照"围绕主导产业、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加强宏观指导、项目县自主选项"的原则,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项目县要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支持主导产业优势生产区域,提高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

第二章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目标: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明显提高,促进农产品品种结构明显改善,促进农民增收步伐明显加快。

同时,通过项目的辐射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引导,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要围绕粮食、畜牧、棉油、水产、果蔬、茶叶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

重点支持提高耕地质量,加强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质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水平。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

听着可能有点儿沉闷,但其实这话题挺有趣的,像是老母鸡下的蛋,蛋里藏着无限可能。

咱们常常说“无米不欢”,没钱可不行,尤其在农业这块。

要知道,农田里可不是光靠阳光和水就能发芽的。

要想让农作物茁壮成长,资金可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春天的土地,万物复苏,你一旦开始投资,各种作物就会争先恐后地冒出头来,这就像看着孩子们长大,心里美滋滋的。

说到资金管理,首先得明白什么叫“资金”,简单说就是钱。

这钱用得好,像是给农田施了肥料,长得快又壮;用得不好,那就像把水倒在了沙土上,根本吸收不了。

一开始,咱们得搞清楚哪些地方需要资金,像是种子、化肥、农药、灌溉设施……这一切都得花钱。

你想啊,没种子怎么种?没化肥怎么长?真是一环扣一环,缺了哪样都不行。

得考虑怎么管理这些资金。

可别像那种“一口吃个胖子”的人,今天买个拖拉机,明天又想买个大棚,这样可不行,得有计划。

制定预算就像为自己的农田量身定做一件衣服,得合身才行。

把钱花在刀刃上,才能真刀真枪地看到效果。

每个季度都要盘点一下,看看自己钱花在哪了,长势怎么样,能不能收回投资。

没准哪天就能打个“翻身仗”,这可比吃上新鲜的西瓜还爽。

资金管理不仅仅是算账。

还得懂得如何合理利用贷款。

咱们没钱,正好银行来发善心,愿意借你点。

这就得看你有没有好计划,能不能把这些钱用得明白。

要是把钱花得像流水,回头连本带利都还不上,那就真是自作自受,哭都没地方哭。

可要是用得好,明年收成翻倍,银行的小哥来催款时,你可就可以微微一笑,心里暗自得意了。

再说了,现代农业可不是只靠一亩三分地和一点老本。

得跟上时代的步伐,利用科技,比如精准农业、智能灌溉。

这些高大上的东西都需要资金投入,听起来像个梦,但只要你肯花时间和心思去管理,梦想就能成真。

就像种地,慢慢来,总会收获金黄的稻谷。

用现代技术来提高产量,省时省力,这可是走在了前头,跟上了大潮。

咱们不能光盯着眼前的小钱,得放眼长远。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月6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金分配 (2)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3)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4)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资金整合内容具体包括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或追加)的资金、农口部门和其他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

实施方案经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逐级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完善意见。

项目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编制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并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下达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并按预算级次将资金逐级拨付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

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猪、牛、羊、鸡养殖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小区的改造和规模养殖场建设、母牛和犊牛繁育场建设。

油脂类产业(主要包括花生、油菜种植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果蔬及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果蔬、茶叶、油茶、花卉产业):支持的关键环节是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GLOBALDYNAMICS新疆:出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前,《新疆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1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 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丨k农村厅共同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k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川效益,增 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今后,农、Ik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推进:《办法》所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屮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t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支出、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中央确定的支持农业牛.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其中,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圯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效高质、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良种&法技水推广等方面、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耍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汁划等方面。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丨k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支出、畜牧业发展支出、自治区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办法》规定,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牧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71美国:发布《居民膳食指南(2020-2025)》提出4个核心准则推荐卜京时间2020年12月29日晚11点,美国农业一L i部(USDA)和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 )发布了《美国居民膳食指南( 2020-2025 )》(以下简称《指南》):推荐一:在生命每一个阶段都应遵循健康的膳食模式。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资金。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贝L分配、使用和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和市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测算分配建议,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指导、推动任务实施并监督任务完成。

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审核筛选、组织和监督项目实施等。

提出年度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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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九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一)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政策任务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三)贫困地区因素,包括国家级贫困县数量以及“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情况等。

(四)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十条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财政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

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

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832个贫困县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业农村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为约束性任务。

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90%+基础因素×10%)。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农机购置补贴。

为约束性任务。

根据基础资源(15%)、政策任务(6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补贴资金需求等。

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15%+政策任务因素×6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约束性任务: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按任务面积实施定额补助。

指导性任务: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农业、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等政策任务。

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承担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特聘农技员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定额补助金额+良种良法技术推广任务面积×定额补助金额+∑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

指导性任务: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政策任务。

主要根据基础资源(35%)、政策任务(40%)、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

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名录的家庭农场数量、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补奖比率+∑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指导性任务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5%+政策任务因素×40%+贫困因素×5%+绩效系数×20%)——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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