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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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33—2005J404-20051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否则不得使用。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的管材,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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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

0。

4、2.2。

1、5.4.10、7。

2.2、9。

1。

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

埋地钢管敷设;6。

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

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模板】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模板】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

3、1.0.4、2。

2.1、5.4。

10、7。

2。

2、9。

1.2(2)、12。

1。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

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

管道穿(跨)越;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

燃气场站;12。

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

8Mpa提高到了4。

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

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最新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最新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总则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土方工程一般规定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次1总则62土方工程72.1一般规定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72.3开槽72.4回填与路面恢复92.5警示带敷设9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10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11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125埋地钢管敷设135.1一般规定135.2管道焊接135.3法兰连接145.4钢管敷设146球墨铸铁管敷设166.1一般规定166.2管道连接166.3球墨铸铁管敷设16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87.1一般规定187.2聚乙烯管道敷设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19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208.1一般规定208.2阀门的安装208.3凝水缸的安装208.4补偿器的安装208.5绝缘法兰的安装219管道穿(跨)越229.1顶管施工229.2水下敷设229.3定向钻施工239.4跨越施工23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24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2410.2管道的防腐2410.3管道安装2411燃气场站2511.1一般规定2511.2储配站2511.3调压站25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2612试验与验收12.1一般规定2712.2管道吹扫2712.3强度试验2812.4严密性试验2912.5工程竣工验收29本规范用词说明31条文说明3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v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v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的内容。

1. 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4 Mpa 。

2. 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3. 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

4. 燃气管道穿(跨)越。

5. 室外架空燃气管。

6. 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

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城市建设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 (1)2土方工程 (2)2.1一般规定 (2)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3开槽 (2)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4)2.5警示带敷设 (4)2.6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5)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6)3.1 搬运 (6)3.2存放 (6)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7)4.1一般规定 (7)4.2管道的表面处理 (7)4.3石油沥青防腐 (8)4.4环氧煤沥青防腐 (9)4.5聚乙烯胶粘带防腐 (9)4.6煤焦油瓷漆防腐 (10)4.7熔结环氧粉末防腐 (11)4.8聚乙烯防腐 (11)4.9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套(带/片) (12)4.10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 (13)4.11设备及管件的防腐 (14)5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15)5.1一般规定 (15)5.2管道的焊接 (15)5.3 法兰连接 (18)5.4 钢管敷设 (19)6球墨铸铁管敷设 (20)6.1一般规定 (20)6.2管道连接 (20)6.3铸铁管敷设 (21)7聚乙烯管道敷设 (22)7.1一般规定 (22)7.2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 (22)7.3法兰和钢塑过渡连接 (24)7.4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敷设 (24)8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敷设 (25)8.1 一般规定 (25)8.2电熔连接 (25)8.3 法兰连接 (26)8.4管道敷设 (26)9管道附件、设备安装 (27)9.1一般规定 (27)9.2阀门的安装 (27)9.3 凝水缸的安装 (28)9.4 补偿器的安装 (28)9.5 绝缘法兰的安装 (28)10 管道穿(跨)越 (29)10.1 顶管施工 (29)10.2 水下敷设 (29)10.3 定向钻施工 (30)11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31)11.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31)11.2管道的防腐 (31)11.3 管道安装 (31)12 燃气场站 (32)12.1一般规定 (32)12.2储配站 (32)12.3 调压设施 (32)12.4液化石油气场站 (33)13 试验与验收 (34)13.1 一般规定 (34)13.2 管道吹扫 (34)13.3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35)13.4 严密性试验 (36)13.5 工程竣工验收 (36)附录A石油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39)附录B环氧煤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41)附录C 聚乙烯胶粘带防腐施工及检验 (44)附录D 煤焦油瓷漆防腐施工及检验 (46)附录E熔结环氧粉末防腐施工及检验 (48)附录F聚乙烯防腐施工及检验 (50)附录G 阴极保护施工及验收 (52)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 (53)1总则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
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李长缨
【期刊名称】《城市燃气》
【年(卷),期】2014(0)5
【摘要】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主编单位和35家标准编制单位共45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

该标准是对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修订又升级为国标,由原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主编,
【总页数】1页(P51-51)
【关键词】工程施工;燃气输配;验收规范;国家标准;标准编制;海口市;城镇;组成【作者】李长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53.3
【相关文献】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召开修订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J],
2.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修订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J],
3.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J],
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技术规范》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J], 琴韵
5.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J], 吴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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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ance
Oftowngasdistributionworks
CJJ33—2005
及验收工
量,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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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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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施工资
单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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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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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上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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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合格,间
岗前应重新
备发生变化
门培训。

行,如发现
满足现行国
GB50028时,
和设计单位
料代用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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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关产品
质量检验部
用。

对管道组成
应符合设计
家产品标准
议、设计文
量检验的管
1.0.8参与工
守国家和地
护、防火、
的规定。

除应遵守本
制性标准的
工前,建设
行现场交
桩、高程桩,
常校核。

位,核对管
的资料,必。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条文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条文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参编单位是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第章术语,第章基本规定;原规范第、、、章的内容汇编为本规范第、、、、章;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的基础上,增加了铝塑复合管的连接、燃气管道的防雷接地、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安装、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的安装等方面的规定,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室内燃气管道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净距要求、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燃气计量表安装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的基础上,增加了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安装及烟道安装的要求等,且汇编了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家用、商业用及工业企业用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检验的内容;第章是在原规范第章中第节的基础上,增加了调压装置安装、监控系统安装的要求等;第章是对原规范第章中有关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号,邮政编码:)。

总则提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标准,保证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

对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供气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的城镇燃气室内管道和设备工程。

燃气户外引入管和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也属于本规范适用的范围,燃气厂、站的设备本体(包括燃气发电机组、燃气调压装置、燃气加气装置、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设备)、燃气锅炉本体及工业企业用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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