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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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尓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6【实施日期】2010.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12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伊犁州直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银政有效对接的金融服务平台,更好地促进伊犁州直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的银企、银政对接服务。

第三条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系统网址:http://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金融服务网主办部门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

信息的发布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合法。

第五条金融服务网由州信息化办提供技术维护,由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监分局、伊犁州企业联合会主办,由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总协调。

会员单位为:州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煤炭局、农业局、畜牧局、建设局、供销社、法院执行局、公安局经侦支队、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农产品加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新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改进和完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比例问题各承办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定,按照确定的放贷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小额担保贷款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对贷款额超过1:3放贷比例的,各地应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增加担保基金。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问题凡是经创业培训合格,经营项目经组织论证可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突破2万元的额度限制.最高贷款额可达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全额贴息,超过2万元部分给予50%的贴息。

三、关于担保机构担保费和经办银行手续费问题(一)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作用,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当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补助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四、关于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和贷款损失补偿问题(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根据协议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92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推进伊犁州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强势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451号)的有关要求,创新“政府基金+民间资金”的担保基金模式,整合伊犁州直信用担保公司资源,壮大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2007年底,州直中小企业数量已达7640户,占州直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92%,从业人数达19万人,占企业从业人数的93%。

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州直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融资难、贷款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州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关系的仅为14%,州直服务中小企业的投资、担保公司数量少、规模小、融资担保能力有限,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贷款发展壮大需求,不能积极促进金融资金有效投放,制约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伊州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1〕74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关于促进州直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为充分发挥金融业支持州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十二五”期间州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口岸)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政府重视,政策扶持,环境优越,良性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把金融业作为州直重要的产业来培育扶持,并纳入到州直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支持力度,帮助和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金融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十二五”期间,州直金融工作的发展思路是:逐步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增强金融业的整体实力,为州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一是加大引进国家进出口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来伊犁设立分支机构的力度;二是积极组建地方性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是发展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联保中心、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支持和引导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五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州直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工作;六是逐步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

伊犁州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州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0]66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伊犁州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6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已经2010年6月2日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上市工作中的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州直农牧业、旅游业、采矿业等优势资源龙头企业上市的重点筛选和培育扶持力度,切实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精神,就加快推进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规范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支持、改革促进和服务引导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上市发展,切实为自治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按照有利于加快州直企业上市步伐,有利于减轻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募集资金的原则。

把州直企业上市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制定支持伊犁州直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进程,为企业实现多渠道融资创造条件。

每年力争1-2家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筹备工作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26号)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微企业发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召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

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州直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会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将制定出台《伊犁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和相关政策文件。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拟定实施意见细则分工要求,参照新政发〔2010〕92号、新政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起草拟定有关细则内容。

二、请各成员单位对2011年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存在的问题)和2012年将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国家、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请各成员单位收集整理本部门近年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起草和政策的收集,具体细则成稿经主要领导开会研究确定后,将具体细则、工作总结和收集汇总的政策一并于2012年3月27日前将纸质版(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厅409室。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0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8【实施日期】2008.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0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伊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金融资源特别是信贷资金向伊犁州直有序流入,促使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推动伊犁州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涉及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与银企关系等内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趋势更加明显。

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决定着该地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各类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能够不断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自治州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加强行政和司法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和谐伊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9、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09〕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二○○九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贴息资金的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成绩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奖补资金可用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工作经费开支和具体经办人员的适当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2%的担保费补助。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伊州政办[2005]111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2005〕11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伊犁州直属县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各县市(霍尔果斯口岸)招商引资工作实绩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自治州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州经协办(招商局)牵头,考核时从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经贸、外经贸、经协(招商)、统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招商引资考核评审小组,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评审、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报州党委、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州直八县两市、霍尔果斯口岸。

三、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考核工作以实地查看为主,被考核单位自查上报为辅。

各县市按月将落实项目报送州经协办(招商局),由州经协办(招商局)对项目进行督查,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核确认。

年底考核前,各县市如实填写《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申请》及《伊犁州直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表》,并备齐有关材料,报州经协办(招商局)审核。

由经协办(招商局)按实报项目数的30%进行抽查。

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逐一进行考核,完成相关考核工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伊州政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0〕21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387号)、新疆银监局《关于积极支持和推动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机构空白网点乡镇网点建设及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新银监办发〔2010〕32号)的精神。

加快解决州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实现基本金融服务的全覆盖,让各族群众都能享受到存取款等基本金融服务,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州直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万水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努尔自治州副州长王荣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建平伊犁银监分局局长成员:宋得华州财政局副局长郑建国州工商局副局长丛培忠州国税局副局长郝新春州公安局副局长李卫国州地税局总会计师曹刚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何鸣非中国电信伊犁分公司副总经理宋刚中国移动伊犁分公司副总经理马文汉中国联通伊犁分公司副总经理孟令坤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行长魏孔融农业银行伊犁兵团支行行长李建中邮政储蓄银行伊犁州分行行长江山伊宁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解决问题的时限,落实各部门责任,具体研究解决无金融机构乡镇的金融服务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伊犁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伊犁银监分局局长林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伊犁银监分局、州直金融办组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伊州政办发[2007]137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3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完善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算账到县、重大政策落实到县”的财政体制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按期归还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07〕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还贷准备金来源(一)自治州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二)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安排的还贷资金;(四)还贷准备金专户收益;(五)其它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一)基本原则1.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2.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3.保障安全、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还贷准备金的归集州财政局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州政府承担的还贷资金,并按季将资金拨入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

县市财政局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县市政府承担的还贷资金,并按规定时限将资金缴入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

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要足额筹集和落实年度还贷资金,按规定时限将资金缴入州直农村公路建设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伊州政办[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43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伊犁河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二○○六年四月十一日附: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鼓励、支持州直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对象和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借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在同等条件下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考虑。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州直县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农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市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小额贷款担保。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现将《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六日伊犁州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非税收入改革,是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新政发[2002]3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2003年各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新财综字[2003]1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伊犁州直财政体制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自治州非税收入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自治州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自治州非税收入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原则。

改革现行的非税收入由单位代收的收缴管理方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逐步将各项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的原则。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12]138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9【实施日期】201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2〕138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的若干意见》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9日金融支持伊犁州直县域经济发展融资的若干意见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州直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伊犁的内在要求,是扩内需、调结构,推动州直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

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全面加快州直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步伐,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民生服务水平,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科学制定信贷规划。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新情况、新趋势的研究,结合实际,按季度、年度科学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明确县域信贷投放的指标与投向重点。

按照中央关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新增贷款占州直各项新增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力争2012年末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余额存贷比达到45%以上。

(二)增加县域信贷投入。

各涉农金融机构应继续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新增贷款确保全部用于当地。

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大力拓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及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应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为县域提供多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要重点加强对农户、农村工商户和农村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伊州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1〕67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为了加强对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领导,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州直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成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吐尔逊汗州党委常委、州妇联主席王荣新州党委副秘书长、州政府金融办主任成员:张菊州妇联党组书记库尔班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宋得华州财政局副局长吐尔迪古丽州妇联副主席肖克来提州政府扶贫办副主任刘建国州农业局纪检组长白炳伟州林业局副局长马龙州畜牧局副局长王建平州科技局副局长高策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副行长XXX 伊犁银监分局纪委书记裘伟伊州政府金融办业务负责人江山伊宁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妇联,办公室主任由张菊同志兼任。

马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马志梅(州妇联妇女发展部部长)、胡玲(州财政局社保处处长)、李越军(州政府扶贫办综合处干部)、黄韵竹(州人行货币信贷科科长)、李忠(伊犁银监分局法律事务办主任)、闫奇志(州林业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艾米尔(州科技局农村高新技术产业处处长)、张丽萍(州农业局老干处处长)、李雅(州畜牧局科教处处长)、肖建军(伊宁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部副经理)等同志为联络员。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96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2【实施日期】2008.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96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伊犁州直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自2003年5月试点成立以来,通过近五年的运营,在推动州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农村,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确保“伊犁模式农保中心”在州直辖区顺利推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以来五个“一号文件”精神,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角度出发,采取财政出资、村积累出资的方式,以村为单位组建农保中心,主要为不能直接从农村信用社获取贷款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不断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发挥政府主导和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转变财政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方式,以财政直接将资金注入农保中心为主,由农保中心为农户贷款和放大贷款倍数提供信用担保。

体现政府扶持弱势群体的政策导向,形成政府、担保机构,农户、农村信用社及县域金融机构、扶贫办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合理机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伊州政办[2006]156号【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4【实施日期】2006.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56号)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2.1 伊犁州直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2.2 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3 预防预警3.1 预防预警机制3.2 预防预警行动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I级)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5 应急响应5.1 I级响应5.2 II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Ⅰ、Ⅱ、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5.6 信息报送6 后期处置6.1 善后工作6.2 评估与总结6.3 奖励与处罚6.4 检查与审计7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文电运转保障6.2 技术保障6.3 安全保障6.4 人员保障8 附则1.1 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伊犁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伊犁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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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伊州政办发[2009]54号
【发布部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5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小企业和“三农”的有效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2号)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在伊犁州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企业和“三农”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

根据试点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业制度规范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小额分散、属地管理的原则。

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依法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经营原则,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
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伊犁州人民政府决定由伊犁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定期召集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定试点对象,明确试点工作进度;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由伊犁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州金融办和确定的试点县(市)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力争2009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

在首批成功试点基础上,根据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安排,下半年在州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工作进程:
第一阶段:研究制定试点方案(2009年4月底前)
由州人民政府召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商讨、制定并出台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宣传,动员部署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前期准备与确定主发起人(2009年5月底前)
1.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与州人民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2.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试点方案在辖区发布公告,归集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组建申请报告。

3.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立条件和准入门槛,对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

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

同时,根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程序,将拟推荐的主发起人资格报州金融办核准。

第三阶段:筹建与挂牌(2009年6月底前)
1.提出设立申请。

经州金融办和试点县(市)主管部门讨论确定主发起人和股东后,主发起人向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详见附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

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试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州人民政府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和初审推荐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2.开展筹建工作。

(1)设立申请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伊犁州金融办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30日内凭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2)伊犁州金融办按自治区金融办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经营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3)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内部制度,构建管理机制,建立业务平台,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运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推广扩大阶段(2009年7月起)
2009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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