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京财综[1995]2717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
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培训费标准的函
(1995年11月14日京价(收)字(1995)
384号、京财综(1995)2717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提高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人教〔1995〕第52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人事干部岗位培训标准每课时1元调为2元。
你局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标 签】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文 号】粤价函﹝2007﹞469号
【发文日期】2007-08-30
【实施时间】2007-08-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7]40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规格:177.8×241mm,本票100份/本)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份0.65元。
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规格:175×75mm,联体两联50份/本,07版)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2.9元。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4.12
•【字号】京国税函[2002]272号
•【施行日期】200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企业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272号2002年4月12日)为了加强对煤气(天然气)、自来水、供电、热力4部门(以下简称4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
一、自2002年8月1日起,4部门分别收取煤气费(天然气)、水费、电费、热力费时应分别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以上各费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作为记帐凭证,其他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记帐凭证。
二、4部门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各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需求设计式样,经所在区县局按自印发票程序核准后报市局批准印制。
其中:对北京市供电局实行磁卡买电委托银行代收的计算机发票,由该局委托银行收款时开具。
4 部门采用入户查表的,由各部门发给用户,由用户持发票自行到银行交费。
三、4部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费时,须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4部门主管国税局应将4部门原收费单据清理造册集中销毁,同时做好各部门自印发票核准印制工作。
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4部门使用发票情况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开具中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1]5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1.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
发票工本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17号2001年10月16日)
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
知》(京国税发[2001]181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在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时,向纳税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完税证使用的时间和步骤
各区县局在收取“两费”使用《完税证》的时间和步骤按照市局推广使用发票管理软件的时间和步骤同步进行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京地税征[2002]298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2]29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近期贯彻落实发票改革工作上过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发票问题按照发票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发票发售窗口以及税务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服务工作。
(一)代开发票的范围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发售窗口或主管税务所办理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的事宜。
(二)代开发票的种类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有奖)。
2、《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装置机打发票(无奖)。
(三)代开发票时应报送的资料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收款方)应提供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并报送复印件一份,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备查使用。
(四)代开发票的内容代开发票时,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规定逐项填开发票。
发票填开后,要加盖本单位“代开发票专用章”。
(五)管理规定1、代开发票时,对于非税务登记户应按照我局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征收代开发票金额的相应税款。
2、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设置的代开发票的场所,制作“×××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税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告-京发改[2018]52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告
正文:
----------------------------------------------------------------------------------------------------------------------------------------------------
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政策文件的通告
京发改[2018]5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736号)等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废止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同时,不符合《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收费政策规定自动失效,《北京市定价目录》所列政府定价项目以外的服务收费不再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4.23
•【字号】京财办[2001]734号
•【施行日期】2001.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的函
(京财办(2001)734号2001年4月23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随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工作的深入和展开,近期各方面询问、反映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标准问题的情况、意见日趋频繁。
根据京价(收)字〔2000〕425号《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标准,每本12元。
为了贯彻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按照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取票据工本费,我们认为专用收费票据作为收费票据一种,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即每本12元。
鉴于专用收费票据种类、规格、联次、质量区别大,印制数量不同。
执行同一标准有一定的难度。
我们意见:
1.规格、质量与统一票据相仿,联次相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执行统一票据收费标准。
2.规格、质量与统一票据相仿,联次不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按联次的不同换算相应的收费标准。
3.规格、质量、联次与统一票据不同的专用收费票据,按实际印刷厂出厂价格,顺加10%票据损耗,10%票据风险准备作为收费标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
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08]2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8.14
【实施日期】2008.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
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20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7.17
•【字号】京发改[2008]1256号
•【施行日期】2008.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增银行代收
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8〕1256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9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
一、工本费标准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035),每卷22元(200份/卷)。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工商银行自助式一联票(编码l27003036),每包l50元(1000份/包)
;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
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
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3•【字号】京国税函[2002]38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88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国税函[2002]3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期扣缴”的方法结算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在每次预缴工本费时,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不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局。
二、对使用现金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分局的纳税人已经预缴的工本费,有关局应于五月底前将全部预缴工本费一次性开具完税证缴入国库,严禁将预缴款再转存在其他帐户上。
四、市局计算中心正在对发票售卖软件进行相应升级,随后下发各局。
五、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各局于6月20日前,将本局2002年7月至年底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使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略)2002年6月3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6.10.27
•【字号】京财综[1996]1644号
•【施行日期】1996.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
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京财综(1996)1644号1996年10月2
7日)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第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及区县财政局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
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1.30
•【字号】京财综[1996]121号
•【施行日期】1996.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1996年1月30日京价(收)字(1996)第066号京财综(1996)121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个统计单位60元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单位应持本函和收费立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二年。
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
书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5.10.31
•【字号】京财综[1995]2300号
•【施行日期】1995.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1995年10月31日京财综(1995)230
0号)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统计局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京财综[1995]2300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5.1[1995]2300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10月31日 京财综(1995)2300号)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统计局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结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5.11.09
•【字号】京财综[1995]2247号
•【施行日期】1995.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11月9日京财综(1995)2247
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发(1989)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人事局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0]118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118号2000年3月6日)
市外办:
你办《关于执行调整后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京政外发[2000]57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鉴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的规定,同意你办办理的因公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元调整为每本50元。
请你办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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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2]1088号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 110 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 年7 月15 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