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我的天责-江苏省消保委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苏消保委[2017]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10030376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消保委〔2017〕1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我省消费维权组织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经请示,省政府于5月8日批复同意按照新建的程序成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此替代原“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9月13日下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委会一次会议在南京举行。
省委书记李强、省长吴政隆对省消保委的成立作了重要批示。
副省长马秋林,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宇到会祝贺
并讲话。
为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和会议精神,各地要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参照省消保委模式,抓紧启动消保委组建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组建工作的重要性
消保委的成立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争取更大作为,提升消费者组织地位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我们要从思想。
企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企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315消费者权益日,即每年的3月15日,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而设立的。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具体如下:一、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
二、公平交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三、提供正确的商品信息:消费者有权获得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正确信息,企业应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四、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由决定选择商品或服务,企业不应强制消费者接受任何交易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设立易于接触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客服热线、在线客服等,及时响应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六、积极响应315晚会曝光的问题:对于通过315晚会等媒体曝光的问题,企业应主动调查、迅速整改,并向公众公布处理结果,以恢复消费者信心。
七、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质量和法律意识。
八、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九、建立赔偿机制: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企业应依法提供相应的赔偿。
十、推广消费者教育:企业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普及消费者权益知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总的来说,通过上述措施,企业不仅能够在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而是应该在全年的每一天都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企业行为不仅有助于构建良好的企业形象,还能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7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决定,现将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五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8-102号)作为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4日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公益诉讼【要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会议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1、对于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为要件。
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判断,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315维权日维权知识竞赛初赛试题
315维权日维权知识竞赛初赛试题1. 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
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丙只能向乙索赔丙只能向甲索赔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正确答案)2.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芝麻油(正确答案)大坝冰毒电力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何时颁布实施?1994年10月30日1995年1月1日1995年10月30日(正确答案)1996年1月1日4. 一位衣着破旧的消费者在某商场,看中一个1200多元的台灯,要求售货员拿过来看一下。
售货员不仅不拿,还对其冷嘲热讽。
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利的义务(正确答案)5.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次修理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一二(正确答案)三四6.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由(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县级市级省级(正确答案)乡(镇)级7.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 )元以下罚款。
10002000(正确答案)300050008. 由国家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强制性(正确答案)自愿性科学性民主性9.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
生产技术(正确答案)管理技术科学技术应用技术10. 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不属于(正确答案)属于部分属于部分不属于11. 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正确答案)1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 )共同责任工商局和消协全社会(正确答案)政府与消协社会团体13. 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 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是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络、电视、广播、、邮购、会议推 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在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 明书等齐全,就是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 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 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强。
此外,针对近年来反映较为强烈的不法分子打着“专家讲座”“名医义诊”等活动误导消费者购买“伪造或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在7天内无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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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也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3年国家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细化消费者权利、强化经营责任、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组织作用等方面作了重点规范,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今年4月中旬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6年出台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在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规范经营者自律行为、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创新维权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上位法有 些规定难以落地、维权执法协调配合不够紧密、新型消费领域维权难度较大、消费维权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等等。 由于我省的《办法》出台较早,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尽一致,有的也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维权新形势的需 要。为此,根据我省实际,重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十分必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法条。
该法条规定:“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二)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三)未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承诺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四)未按照规定明示或者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或者保修义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这条法规的出现,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条法规的含义和作用。
一、虚假宣传第一种情况是销售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销售者通过夸大产品的功效、减少产品的缺陷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质量不合格第二种情况是销售者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质量不合格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或者不符合销售者的承诺。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退货、换货、修理等。
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严格把关产品的质量。
三、未按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第三种情况是销售者未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用途、承诺等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失。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未能按照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就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5日上午,省法院与省消保委联合发布十件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案例二重大过失致宠物死亡,精神抚慰可予支持案例三自导自演抬竞价,欺诈买家应赔偿案例四免责条款效力被否,欺诈销售难逃惩戒案例五健身房额外收费属违约,消费者请求解约获支持案例六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依法判决现金赔偿案例七多元联动化纠纷,诉前调解显成效案例八专业调解显优势,商家退车解民忧案例九公益诉讼不缺位,探索维权新路径案例十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案例一消协调解化纷争,规范经营防隐患【基本案情】2023年国庆中秋双节过后,30余名外地消费者向常州市新北区消协投诉称,其租用了由常州某公司定制开发的共享充电宝,交付押金99元,但归还充电宝时,消费者除支付充电费用外还被告知已开通包月服务,99元押金直接转换为会员费。
消费者联系充电宝公司客服要求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多次协商无果。
经常州市新北区消协调查,充电宝租用页面上只显示了租借规则、计费标准和押金费用,底部的《会员协议说明》载明交付押金视为开通会员、押金自动转化为会员费。
消协认为,该公司存在服务约定不明显、隐藏消费陷阱、捆绑默认开通会员等情况,明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经调解,充电宝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立即解除包月服务、退还押金,同时在充电宝手机操作界面增加使用方法和解约方式,通过加粗字体提醒、延长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等措施,避免今后发生同类消费纠纷。
对此,30余名消费者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消费者组织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
第四条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条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该条例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主要包括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机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责。
条例规定了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各市、县级组织的设立,明确了其监督、调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以及推动法律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和合同自由权;保护消费者的质量权和维修、退换货权;保护消费者的服务权和维权救济权。
第四章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重点关注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问题。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明确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或者存在危害的投诉举报权;要求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监管。
第五章价格设置和交易方式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涉及价格设置和交易方式问题。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在价格设置和交易方式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明确了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禁止和查处;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第六章广告宣传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重点关注广告宣传问题。
条例规定了广告宣传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明确了虚假、误导性广告的禁止;要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宣传监管。
第七章投诉和维权救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涉及投诉和维权救济问题。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麻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基本案情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
遭林某拒绝后,麻某某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某某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
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某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
作案后,麻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
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
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0年2月23日,麻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麻某某提出上诉。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麻某某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多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随着2020年初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对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公正裁判、严惩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关切具有极高的期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适用法律,解决了因发案时间较长引发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
消保委领导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
首先,我谨代表消保委全体委员,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消保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各位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此背景下,消保委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重任。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推动消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回顾过去,总结经验过去的一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消保委紧紧围绕“维权、服务、引导、监督”的宗旨,深入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我们通过举办消费维权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二是加大投诉处理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投诉及时进行调查、调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我们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维权合力。
我们与工商、质检、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维权合力,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分析形势,明确任务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二是消费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三是消费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面对这些新形势、新特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以下任务: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二是强化投诉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诚信经营。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2016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据悉,草案将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消费者维权难点,细化相关内容,提高可操作性。
难题摆在面前第1难:七日无理由退货实现难新消法规定,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就退货商品的包装要求、大件商品包装和运输费用等细节和条件存在诸多争议,有的经营者人为设置障碍造成退货难。
有网购达人总结了自己在不同网店购物的经验,觉得亚马逊网执行这一规定十分到位,淘宝购物则要看店家“碰运气”,要尽量选择天猫、品牌官方旗舰店,这些店铺比较注重形象,实力也较强,对退货可能造成的损失有承担能力。
第2难:举证责任倒置执行难新消法出台时,“瑕疵举证责任倒置”曾备受瞩目,认为是十分有利于消费者的举措。
比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耐用商品和有关服务的范围、不履行举证责任倒置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易产生异议,影响该规定执行。
第3难:个人信息保护难新消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相应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
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和处罚难,因此实践中消费者这方面投诉很少,这与个人信息频遭泄露的现状大不相符。
第4难:惩罚性赔偿界定难由于界定标准的缺失,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分歧较大,尤其赔偿额度较大时,双方很难达成协议。
消费者往往考虑时间和精力等因素无奈妥协,勉强接受降低赔偿标准。
第5难:网络交易维权难由于网络交易存在准入门槛较低、商品良莠不齐、经营资质真伪难辨、恶性竞争手段繁多等弊端,容易造成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取证难、经营者主体身份确定难追责难等问题,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和行政部门监管难的双重问题。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7 月 1 日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式实施,条例规定 了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那么, 下面是条例的相关 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正 式实施,对新的消费维权热点进行了回应,制定了很多创新性条款。
预付式消费 顾客有 15 天“反悔期” 《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 15 天的“反悔期”,规定单张不 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 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 元, 且预付卡不得设定 有效期。
“这个主要是针对记次预付卡,只要卡里的钱没有花完,消费者 可以长期有效使用。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强调说, 年卡、 季卡等以时间为计量标准的预付卡,消费者可以合同 形式提前约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经营者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擅自停业、 歇业或者变 更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记者了解到,该条款在全国范围内尚 属首创。
买卖消费者信息 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 者个人信息, 要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 修改其个人信息的, 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
经营者如有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非现场购物 七天无理由退货 《条例》规定,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国家规 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 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设置显 著的提示环节。
共享充电宝为什么没人用了?
共享充电宝为什么没人用了?共享充电宝为什么没人用了?价格上涨充电慢归还难记者来到多家医院、商场、小卖部等地借取了5款共享充电宝使用。
这些共享充电宝的价格在每小时2.5元到4元之间,免费使用时间往往为3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收费计算。
有的则以0.5小时作为计价单位,如2元/0.5小时。
记者现场采访了多位群众,大家普遍认为共享充电宝的租借价格过高、上涨过快。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曾发公告以遏制共享消费领域涨价,整改后共享充电宝的平均租借价格为2.2元至3.3元/小时,而热门景点、商业区、车站的价格大多高于均价。
价格上去了,充电速度却“止步不前”甚至下降了。
在实测中记者发现,部分充电宝充电速度极为缓慢,一小时仅给手机充了15%左右的电。
用共享充电宝充几次电的费用可以买个充电宝了,这样的价格真的合理吗?很多消费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共享充电宝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企业享有自主定价权,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包括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涨价都是可以理解的。
“但还是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做到明码标价,不能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涨价,否则同样要受到价格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制。
”陈音江说,比如共享充电宝企业相互串通,人为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来哄抬价格,导致共享充电宝市场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
关于集体涨价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薇说,这得由相关部门来认定,一般而言,是否构成垄断要看共享充电宝的运营商是否有形成统一的垄断协议、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集中联合起来限制价格等行为。
扫码前后收费标准不一除了价格上涨,记者发现归还充电宝也并非易事。
虽然每款共享充电宝租借点位不少,大多可以通过App或小程序查找位置,但这些定位有时并不准确。
有消费者告诉记者,有的点位显示不准确,有的商超早早关门了,去了无法归还,有时还会遇到机器还满、断电断网、归还系统出故障等问题。
江苏:发布《大闸蟹电商销售服务规范》 蟹卡提货困难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江苏:发布《大闸蟹电商销售服务规范》蟹卡提货困难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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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2021年第22期
为有效规范大闸蟹电商销售市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创造有保障、高品质的消费生活,10月29日,江苏省消保委正式发布《大闸蟹电商销售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从基本要求、大闸蟹品质、线上大闸蟹蟹卡服务、售后服务以及消费纠纷解决与消费引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根据《规范》,商品蟹重量应为大闸蟹单只产品的净重,不应包括商品标签、捆扎绳及预包装物的重量,且捆扎包装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绿色环保材料。
重量标注应清晰、准确,单只误差应不超过净重的7%。
如果消费者交付后发现单只商品蟹的重量(含失水率)误差在标注的最低重量7%以上,单只商品蟹则全额退款。
《规范》明确要求,线上经营者缴纳不得低于30万元保证金至其所在的线上平台。
同时,在消费者收到大闸蟹蟹卡订单下的商品并确认收货前,其所支付款项将全额被冻结在平台或第三方监管支付机构。
《规范》中特别规定,蟹卡使用办法和规则必须包含蟹卡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蟹季)、品牌名称和价格、产品规格型号(几公几母、多少只装、单只重量)以及产地等。
简单地说,无论商家如何标注型号,都必须标明大闸蟹的真实价格,即便是“8888型”的蟹卡,大闸蟹价格“88元”也必须明示。
为有效防范“傍名湖”现象,《規范》还规定,当消费者对商品蟹产地存在异议时,销售者应能够提供证据以证明大闸蟹产地。
如果虚标大闸蟹产地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被查实的,销售者应照价退还消费者的购买款项,并承担给予消费者销售价格3倍的赔偿。
赔偿数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一条为了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行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
第四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第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五)仿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六)仿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七)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十)仿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二)无执行标准的;(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应当标明而未证明商品的主要成份和含量的;(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315知识题库100题
315知识题库100题说明:该题库共100道题,每道题目1分,满分100分。
每道题目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中消协确定2024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B)A.提振消费信心B.激发消费活力C.优化消费环境D.释放消费升级潜能2.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的羽绒服出现质量问题,拨打12315电话投诉,12315投诉举报处置机构收到投诉后,以下哪种处理方式正确?(D)A.1个月内通知消费者是否受理B.3个月内处理结束并通知消费者C.6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并通知消费者D.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3.小明从网上购买的下列四种商品,哪一种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C)A.定做的西装B.阳澄湖大闸蟹C.名牌手表D.摇滚专辑,拆封听后觉得音质一般4.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是从以下列(A)中规定的。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产品质量法》C.《食品安全法》D.《药品管理法》5.消费者为(A)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A.生活消费B.生产消费C.个人消费D.自费消费6.对于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义务,国家根据某些商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定了“三包”,下列中那一项不属于“三包”的规定?(D)A.包修B.包换C.包退D.包赔7.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B)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8.下列哪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B)。
A.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B.维护社会弱势群体C.维护社会秩序D.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9.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A)。
A.应当负责退货B.可以予以更换或者退货C.可以负责退货D.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10.下列哪则广告内容合法?(D)A.旅游公司宣传某旅游路线为“腐败路线”B.市政府推荐园区C.国家邮政局全力推荐D.用心打造一流服务11.某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了财产损失,他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但却遭到商家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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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材料尊敬的童秘书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叫张家茂,原任连云港市连云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首先感谢省消协领导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今天受童秘书长信任和委托让我介绍十多年消费维权工作做法,我感觉压力非常大,因为在座都是经验丰富的行家高手,我的工作与参会的各位同仁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现在我将10多年来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一些做法和体会向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进行汇报,不到的地方请予指正。
2001年分局调我担任连云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从此我和消费维权事业结下了深厚感情。
在12年的消费维权工作中,我带领区消协同志们一起攻坚克难、善于维权、勇于创新,抓住百姓关注的重、热、难点投诉问题,调解各类消费纠纷6000余件,其中千元以上重大投诉案件近千件,调解成功率99.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3000多万元。
我的工作做法被省市消协称之为“张家茂消费维权工作法”。
并于2011年11月被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评定为“江苏省第三批优质服务品牌”。
消费维权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均是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问题,消协工作既是工商机关为民服务的窗口,更是展示党和政府形象的平台。
因此,如何搞好消费维权工作,妥善化解各类侵权纠纷,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消费维权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我坚持带领工作人员10年如一日,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合理地调解每一起消费纠纷,真心实意地为消费者维权,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认可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尊重和信赖。
一、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是干好维权工作的重要保证作为县区消协秘书长,肩上担负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稳定和谐的消费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历史重要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做秘书长的要审时度势,顾全大局,全心全意的去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要紧紧抓住这一主线,就是尽心尽职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维权,不得掉以半点轻心,因为,消协不仅代表政府的形象,同时消协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的公务员,必须履行国家赋予的消费维权职责。
在日常的工作中,首先要抓好自身的队伍建设,严守依法、公平、公开原则,杜绝吃、拿、卡、要等利用维权之便行不廉洁之风的现象发生,在受理投诉和调解工作中,要注重自身形象,举止大方,谈吐文明,调解有技巧,处理有方法,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经营者的口碑。
“引用安徽易案例”。
二、重大侵权投诉案件亲自过问、亲自抓重大、群体性侵权投诉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高,消协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发生,而且很容易导致消协与消费者之间发生冲突,相反,如果对重大和群体性投诉案件加以重视,处理得当。
就能够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消费者会将消协拿当“娘家”来进行对待,消协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和社会形象也会得到明显的提高和认可。
在日常受理投诉和调解工作中,凡是重大疑难、群体性侵权投诉案件,我始终坚持亲自过问,亲自抓,不论是调查取证,还是现场勘察,不论是纠纷调解,还是调解书的制作,这些工作基本上由我个人“承包了”。
如:2010年1月16日,患者徐某在连云区平山葡萄园下侧不慎将右大腿骨摔断,于同日入住市某医院治疗,并于2010年1月19日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因右腿红肿胀痛,于当年5月26日再次入院,检查发现其术后右腿固定钢板断裂,右腿骨下段骨折术后再发生骨折,于2010年5月29日行第二次固定术。
为此,投诉人于2011年3月16日前来连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要求某医院赔偿因钢板断裂造成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20万元。
我接诉后亲自过问,立即启动行政协作中心工作机制,在区卫生局的配合下开展调查,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从市某医院的出院记录载明“辅助检查×线片示(2010-05-26),右股骨下段骨折,明显移位畸形。
------,于2010-05-29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内固定取出,骨折复位再固定+取骨植骨术,同时投诉人提供了钢板断裂实物和照片为证。
上述情况经调查市某医院,该院予以认可,表明院方愿承担因钢板断裂给投诉人造成二次手术的赔偿责任。
因此,我会同连云区人民法院、区卫生局于2011年4月25日,召集投、被诉双方依法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区消协和法院调解,投被诉双方协商达了调解协议:由被投诉方一次赔偿给投诉方因钢板断裂造成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伙食费,车贴费等赔偿金共计6万元;被投诉方承担投诉二次手术1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同时将调解协议书提交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起长达近一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过我们一个多月的艰辛工作得以平息和解决。
三、注重部门协调取得政府支持,是干好秘书长的重要基础在日常的消费维权工作中,作为消协秘书长要审时度势,发现带有矛头性、倾向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侵权案件发生时,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消协进行汇报,争得政府对维权工作支持,并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维权活动,消费维权工作才能开展的有声有色,例如,2010年4月份,我区一个最大的健身中心,因产权租赁纠纷,以及个别部门不负责任,被债权人强行封门,导致1500多名会员不能开展健身运动,广大会员群情激愤,找到消协,要求为他们主持公道,恢复健身运动,4月23日,就有400多名会员到我会进行群体投诉,事态发展非常严重。
对此,我认真分析,考虑案情重大,立即启动消费维权应急预案,一是向区政府进行汇报;二是根据省市消协关于重大案件上报制度的要求,向省市消协进行专题报告;三是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维稳,防止矛盾扩大化。
此事引起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和省局、省消协有关领导作了重要批示,市、区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应对事件的对策,确定法院和消协联手做广大会员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公安机关负责对1500多名健身会员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处置会员群体闹事事件的发生。
公安机关先后三次出警,有效制止三起闹事事件的发生。
其中在五一长假期间制止了承租人自焚恶性事件的发生。
在我会与法院共同努力和说服下,广大会员情绪逐步得以稳定。
此间,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消协会长万宝平同志多次亲临现场,指导我们开展工作,并要求工商、公安、法院全力配合消协进行维稳,防止问题扩大化,而我会放弃“五一”、“十一”节假日双休日休息,多次找健身承租人做思想工作工作,讲明事件的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经过5个月的不懈努力,健身中心承租人最终以大局为重,同意筹集资金退卡退款,一起重大群体投诉案件在政府的关心下,市消协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大力配合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健身中心为近1500名健身会员作了退费处理,退还健身余款近70万元。
凡是拿到退款的消费者,无不竖起大姆指,称连云区消费者协会是“真正为广大消费者办实事的消费者协会”,这一事件的妥善处理,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高度评价。
四、重视舆论监督,是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渠道在消费维权工作中,我们非常注重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舆论监督开展消费维权,让我尝到了甜头,一些重大热点投诉案件,通过舆论监督得以有效的解决,我印象最深刻的当数为院前居民解决“吃水难”问题。
“引用水案例”: 第二年的3·15,院前1000多名群众自发组织,抬着“新世纪的包青天,消费者的保护神”钛金匾额,后面有舞狮队、高跷队,秧歌队助阵,敲锣打鼓放着鞭炮,从区政府大门前通过,来到主会场,感谢连云区消协,他们激动地说:连云区消协为消费者真维权,办实事!咱们院前的老百姓永远感谢你们!”这一案例相继被《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刊载,并被中消协列为当年中消协“全国十大成功维权案例”之一。
在实施舆论监督中,我每年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消费警示”、“案例点评”、“侵权曝光”近70篇,做到屏幕有影,报刊有文,广播有声,有力的推动了我区维权事业的发展。
五、创新,是适应新形势消费维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消费维权领域也在不断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滞后的现象,已不能适应当前维权的需求,只有通过创新,才能赢得消费维权的主动权,但是,创新工作不是一句空谈,更不能昙花一现,我始终坚持认为“创新”的目的就是要降压,减负,将维权的工作进行分流,让司法、行政、社会共同承担消费维权的责任。
10年来,我通过实践与探索,先后创立了诉调对接、法律援助、行政协作、消费提醒等消费维权机制,创新的成果不仅实用性强、操作简单,而且实践实用效果显著,受到了中消协、省市消协的认可和肯定。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2002年初,我们在受理调解多起美容投诉案件中,由于运用《消法》调解时对投诉人的伤害定性和赔偿责任标准的确定难以适用,导致调解的效果较差。
面对这一实际问题,我多次走访连云区法院,向法院进行求教,在法院相关同志的指导和支持下,几起美容伤害案件通过调解得以顺利解决,投被诉双方对调解的结果都十分满意。
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引发了我的创新工作思路,决定协调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消费维权合议庭,借助司法力量依法维权。
对此,我专程向区法院领导汇报,得到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经连云区人民法院党委研究,于2002年初下文,成立了“连云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合议庭”。
合议庭的办公地点设在连云区消费者协会,合议庭组成人员共7人,其中连云区人民法院5人,我会2人。
合议庭成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职责是: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促使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业、依法制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调处消费者权益争议,及时快捷地集中力量研究和审理涉及损害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案件,树立出高效的消费维权司法形象,进一步营造入世后良好的法制软环境。
消费维权合议庭成立后,区法院每月15日在我会合署办公,重点研究重大消费侵权案件以适用调解的法律法规,制定调解的实施方案。
维权合议庭的成立,为消费者构筑了快捷的司法维权通道, “引用朱新民案例”:至今维权合议庭共受理消协移送和消费者诉讼案件129件,通过庭前调解和庭上审判,127件消费侵权案件消费者胜诉。
为消费者追加赔偿金170余万元。
人民法院维权合议庭建立后,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他充分体现了消协、法院联手维权的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司法提前介入,提高了消协受理投诉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二是为消费者建立了快捷的司法维权通道;三是促进了《消法》的宣传,提高了消协的威望。
连云区人民法院消费维权合议庭的创新做法,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高度评价,并于2003年以中消协办字[2003]4号文的形式,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