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查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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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查勘理赔员工作总结3篇

保险查勘理赔员工作总结3篇

保险查勘理赔员工作总结保险查勘理赔员工作总结精选3篇(一)作为一个保险查勘理赔员,我在过去的一年里有幸从事这个职业,深化理解了查勘理赔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岗位上,我学到了很多技能和知识,并且获得了不错的业绩。

在此,我想总结一下我在这一年中的工作经历和所学到的东西。

首先,作为一名保险查勘理赔员,我主要负责对保险事故进展现场查勘,评估损失,并进展理赔结算。

在查勘现场,我需要搜集各种与事故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涉及方的证件资料等。

通过细致的观察和仔细询问相关当事人,我能迅速理解事故的经过和损失的情况,并对事故的责任进展初步判断。

此外,我还需要与相关的法医鉴定、交管部门、报案方和保险公司的其他部门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传递。

其次,我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积极参与了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才能。

在查勘理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是我们必须熟悉的根底知识。

因此,我认真学习了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效劳。

此外,我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培训课程,进步了自己的技能。

例如,我参加了保险调查人员的职业培训,理解了调查技巧和方法,进步了自己的调查才能。

另外,我还积极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理解了理赔流程和操作标准,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

对于保险事故受害人来说,事故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经常与他们进展沟通,理解他们的需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在与客户的沟通中,我注重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解释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并专业地解答他们的问题,使他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承受理赔结果。

在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时,我可以保持冷静,并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处理。

最后,通过一年的工作经历,我深化理解了保险查勘理赔员的使命和职责。

我们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客户获得理赔,更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专业和贴心的效劳,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2009版)第一部分总则适应车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车险风险管理水平,选优剔劣,准确掌握客户资料,促进优质业务发展,提高对大项目客户和高风险标的的掌控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建立车险风险查勘岗:1、在二级机构车险核保部设置风险查勘岗,视情况可设置专岗或兼岗职位;2、年度团车保费规模大于2亿元的机构,可设置3名以上风险查勘岗位;3、年度团车保费规模1-2亿元的机构,可设置2名在风险查勘岗位;4、年度团车保费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机构,可设置1名风险查勘岗位;5、各三级机构应设兼职的风险查勘岗。

二、车险风险查勘岗岗位职责:1、对分公司团车分类,分析其风险,并制定适合分公司的风险查勘报告模板;2、做好承保前风险查勘工作,查勘标的风险,完成查勘报告,准确评估标的风险;3、定期完善和修改团车风险查勘模板;4、参与客户的风险管理,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建议,并跟踪执行风险管控方案;5、做好重大赔案分析,分析总结赔案经验;提出核保政策的修改建议,检视核保政策的执行,反馈政策执行偏差;6、风险识别与管理工具建设,包括系统分析行业风险、编写相关培训材料;7、掌控公司目标大客户资源,做好目标大客户的营销推动工作;第二部分风险查勘与评估一、要求风险查勘的业务类型:1、大型目标客户:在行业具有影响力或代表性的大型企业公务用车或机关事业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这类业务的风险查勘目的以掌握客户资源,做好营销推动为主,具体客户名单由机构自定;2、具有一定规模的新转保营运车队业务:营运车队业务包括出租租赁、公交客运、物流公司、土石方运输车队、集装箱运输车队、工程机械车队、危险品运输车队等;由于风险查勘人力所限,现仅要求对具有一定规模营运车队进行风险查勘,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方案。

对于中小型营运车队及散单业务,建议分公司制定标准的核保政策和费用政策,按照标准政策执行;风险查勘规模要求:省会型机构营业本部10台以上、其它三级机构20台以上、城市型机构10台以上的新转保营运车队业务,各机构根据风险查勘人力情况,可适当加大查勘范围;这类业务没有历史数据作为风险评判依据,要求严格执行风险查勘制度,根据风险查勘报告进行风险定价。

永诚保险河南分公司车险查勘定损岗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永诚保险河南分公司车险查勘定损岗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车险查勘定损岗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实施总公司车险查勘定损岗考核暂行办法,提高查勘定损品质,提升理赔时效,保证客户服务,根据河南分公司现有查勘定损人力配置、工作职责以及分公司查勘定损管理体系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查勘定损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考核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所有实际从事查勘定损实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各类人员及单位:1、与本公司鉴定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2、劳务派遣人员;3、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4、公估公司;5、合作定损点;6、其他进行查勘定损的理赔辅助人。

第二条对于第一条所列明的1至3类人员,将个人作为考核对象;对于第一条所列明的4至6类单位,分别将公估公司、合作定损点、其他从事查勘定损工作的理赔辅助人(以下简称查勘机构)做为一个考核对象。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施行月度考核制度,月度考核采取评分制,各考核指标分值相加,满分为100分。

第四条考核内容:工作量、工作时效、案件处理质量、管理评分、内控扣分。

第五条考核指标第六条考核指标参照标准河南分公司查勘定损岗考核指标参照标准注:1、计算公式:及时提交率=当月(日)案件处理量/标准日期内提交量×100% 案件退回率=当月(日)案件退回量/当月(日)案件提交量×100%退回案件提交率=当月(日)案件退回量/退回案件标准日期内提交量×100%2、本表中括号内的日期为考核标准日期。

3、若实际案件发生量达不到标准工作量的最低标准,则按标准工作量指标分值计算。

4、达到“考核指标参照标准”的按满分计算,若达不到则按实际数值计算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价第二部分查勘定损管理岗考核实施细则针对分公司车险部对全辖所有查勘定损岗、各查勘机构(包括公估公司、合作定损点、车险直赔中心、查勘定损服务站、代理查勘服务网点、其他理赔辅助人)所处理案件的财物核损、理赔服务时效跟踪、查勘定损质量管理的对口管理模式,特制定查勘定损管理岗(即从事财物核损或对口管理的分公司本部查勘定损岗)考核实施细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职保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职保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职保险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90-09-01 执行日期:199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专职保险代理的建设与管理,促使专职保险代理业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县(区)支公司××乡(镇、街道)保险代理(或服务)所”;一个专职代理所管几个乡(镇、街道)业务的,名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县(区)支公司××乡(镇、街道)中心保险代理(或服务)所”(上述两种机构名称以下统一简称为保险代理所);管理全县(区)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名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县(区)保险代理(或服务)联合所”(以下简称县联所)。

第三条保险代理所是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专门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机构,未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不得再接受其它单位委托的业务。

保险代理所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县联所)和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双重领导,以保险公司领导为主。

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保险公司(或县联所)一方领导。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

第四条保险代理所的各项费用开支及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的来源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

第五条保险代理所的工作任务:(一)认真贯彻和宣传国家的保险方针、政策。

(二)积极开办保险公司委托的各项保险业务,按时收取和上解保费、储金,并掌握本地区经济资料,做好保源调查。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灾、防损的宣传和检查工作。

(四)努力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出险案件的查勘、上报和保险公司核批后赔(给)付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户利益和保险公司的信誉。

(五)按规定办理各种帐务报表、统计报表、凭证管理、有关资料及业务案卷的存档等内部的手续。

(六)及时反映保户的意见,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保险查勘员工作总结8篇

保险查勘员工作总结8篇

保险查勘员工作总结8篇第1篇示例:保险查勘员工作总结保险查勘员是保险公司中非常重要的职位之一,他们主要负责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查勘工作。

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和调查,保险查勘员可以全面了解事故的情况,评估损失,并为理赔提供有力的依据。

保险查勘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处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

下面将对保险查勘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总结。

一、工作内容1. 事故勘查保险查勘员需要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现场环境、人员伤亡情况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事故,查勘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勘查,例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盗窃等。

2. 赔偿评估在勘查完毕后,保险查勘员需要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各个方面进行准确的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3. 调查取证在事故勘查的过程中,保险查勘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调查记录、证人口供等。

这些证据对于事故的调查和理赔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工作要求1. 专业知识保险查勘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保险理赔流程、事故勘查技巧、相关法律法规等。

只有具备了专业知识,才能够在工作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2. 沟通能力保险查勘员需要和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包括与事故当事人、证人、相关部门等进行沟通。

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更好地了解事故情况,获取必要的信息。

3. 工作责任心在处理案件时,保险查勘员需要保持客观公正,对事故进行准确、全面的勘查和评估,绝不能有主观主观偏差。

保险查勘员还需要对每一个案件负起责任,确保理赔结果的公平、合理。

4. 处理能力保险查勘员需要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在勘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突发情况,需要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5. 独立工作能力保险查勘员需要能够独立工作,并且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事故现场,可能会没有领导或同事的指导,需要能够独立思考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发展前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对于专业、技术过硬的保险查勘员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来源:作者:日期:09-09-25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公估公司查勘人员考核办法

公估公司查勘人员考核办法

公估公司查勘人员考核办法为了更好的利用公估公司资源,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提高都邦保险公司的品牌,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对公估公司查勘人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核:1、时效考核(30%)车险案件查勘工作时效要求该时效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从出险之日起到组卷完成之日止的时间超过规定的组卷时间的超时效案件占总处理案件的比例不能超过5%,在5%以内每少1%,扣10分,超过5%,总分按0分计算。

2、工作质量考核(40%)工作质量月度考核中每单项考核的满分均为100分,工作质量月度考核得分=定损偏差率得分×35%+预估偏差率得分×30%+案件审计合格率得分×35%。

3、服务满意度考核(30%)(三)服务满意度服务满意度的考核包括客户满意度和客户投诉两个方面。

1. 客户满意度(权重50%)满意度考核得分=技能得分×25%+查勘时效得分×25%+定损合理性得分×25%+服务态度得分×25%。

2. 客户投诉率(权重50%)服务满意度月度考核得分=客户满意度得分×50%+客户投诉得分×50%查勘定损人员考核总评分=时效考核得分×30%+工作质量得分×40%+服务满意度得分×30% 对公估公司查勘人员由都邦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每月共同考核,对考核结果一次不能达到85分以上的,给予警告;二次仍然不能达标的,由公估公司调岗,都邦保险公司不能继续使用;其他按照《公估人员选派要求及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以上评分标准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委托协议书(样本)委托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受托方: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传真: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及甲方车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车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总则1.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出险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2.乙方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合格公估机构,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上述工作内容。

查勘定损基本技巧及查勘操作规范(培训)

查勘定损基本技巧及查勘操作规范(培训)
查勘定损基本技巧及查 勘操作规范(培训)
contents
目录
• 查勘定损概述 • 查勘基本技巧 • 操作规范 • 案例分析与实践 • 总结与展望
查勘定损概述
01
查勘定损的定义与重要性
查勘定损的定义
查勘定损是指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派遣专业的理赔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具体情况,确定损失 程度和责任归属,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的过程。
撰写报告
根据查勘结果,撰写详细的查勘报告, 包括事故概况、损失情况、定损报价 等内容。
案例分析与实践
04
案例一:重大事故查勘定损
总结词
处理复杂事故现场,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能
详细描述
重大事故查勘定损需要查勘员具备丰富的现场处理经验和 技能,能够迅速判断事故责任,准确评估车辆损失,并协 调各方利益,确保定损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鉴定与评估技巧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不同类型保险产品的特点
在鉴定与评估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以便准确评估损失。
在鉴定与评估时,要了解不同类型保险产 品的特点,以便合理评估损失。
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
注意保持客观公正
在鉴定与评估时,要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 ,以便准确评估损失。
在鉴定与评估时,要注意保持客观公正, 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查勘基本技巧
02
现场查勘技巧
观察现场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观察, 包括车辆、路况、周围环境
等,记录相关细节。
拍摄现场照片
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特 别是对关键部位和细节进 行特写,以便后续分析。
询问当事人
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原 因、人员伤亡等情况,
并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

保险公司人伤查勘员工作总结(2篇)

保险公司人伤查勘员工作总结(2篇)

保险公司人伤查勘员工作总结一、工作中率先垂范积极贯彻总、分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勤奋工作,务实求效,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客服部的伙伴们日夜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服好务,紧紧围绕“十大价值观、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个人观念、很快融入公司大家庭的工作中,创造性的开展工作,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强化理赔为业务服务,协助业务部门到一线洽谈业务,搞好客户服务,理顺理赔人员工作流程,主动举办各类学习班,自制学习课件二十余个,为伙伴们鼓舞斗志,理顺工作流程,提高岗位技能做出了我一个普通员工应该做的工作。

通过传、帮、带等形式让伙伴们短时间内掌握人伤查勘调查,--损失查勘流程,意健险的查勘流程。

规范了现场查勘流程,大案查勘报告,开展了多元化的培训,查勘途中,晚上等时间,为伙伴们、业务一线的精英们讲解保险知识,理赔流程,保险案例,法律法规,经营合规,商务礼议,展业技巧,团结协作等方面的知识,为--分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我应尽的贡献。

半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客服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客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了伙伴们的岗位技能,加强了理赔队伍的建设。

为了能全面了解公司目前开办的险种的理赔流程、客户服务的相关内容,在分公司各个部门的领导帮助下,我认真学习条款和管理规定,很快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加以融合,举一反三,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作为一名保险行业的工作者,肩负着上级领导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伙伴们也需要我去传、帮、带,公司的流程需要继续规范,需要我去带头贯彻实施。

因此,我十分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自身的技能的提高。

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履岗能力,用真诚和包容赢得伙伴们的认同。

二、充分发挥执业技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职责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概述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岗位是保险行业中至关重要的职位之一。

该岗位负责对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查勘和定损,旨在确定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并确定赔偿金额。

以下是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的具体职责细分。

查勘职责1.赔案登记:对收到的理赔案件进行登记和基本信息录入,确保案件进展和记录准确无误。

2.现场查勘: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查勘。

这包括记录损坏的情况、拍摄照片作为证据,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经过和相关细节。

3.勘察报告撰写: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和相关资料,撰写详细的勘察报告。

报告需要准确、清晰地描述事故经过、损失程度以及可能的赔偿金额。

4.与相关方联络:与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承保代理人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联络,确保案件的进展和解决。

定损职责1.估算损失:根据现场查勘的情况和相关资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估算。

这需要对损坏的财产或车辆进行评估,使用相应的评估工具和技术手段来确定相应的价值。

2.审核索赔要求: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审核,确认索赔的合理性和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3.确定赔偿金额:基于对损失的估算和审核结果,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这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不同的赔偿政策进行准确的计算。

4.赔款支付: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款,确保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赔款的支付程序。

交流和团队合作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需要与多个相关方进行密切的交流和合作,包括:•保险代理人:与承保代理人沟通,了解保单信息和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三方机构:与相关的车辆修理厂、医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确定损失和赔偿的程度。

此外,在保险公司内部,查勘定损岗位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包括理赔部门、保险销售部门和法务部门。

技能要求和能力素质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岗位需要具备以下技能和能力素质:1.良好的沟通能力:与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解决纠纷和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查勘员岗位职责(共5篇)

查勘员岗位职责(共5篇)

查勘员岗位职责〔共5篇〕第1篇:人伤查勘员岗位职责范本岗位说明书系列编号:FS-ZD-04017人伤查勘员岗位职责Personal injury inspector post duties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展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进步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人伤查勘员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北京恒荣汇彬保险代理股份,恒荣汇彬,恒荣汇彬1.负责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计及风险评估;2.负责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损失评估及理算;3.负责与保险双方沟通会谈,撰写公估报告。

任职要求1.大专以上学历,医疗、金融、保险等专业方向;2.3年以上公估行业或保险理赔工作经历,具备公估从业资格证;3.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才能,爱岗敬业,良好效劳意识,责任心强;请输入您的公司名字Fonshion Design Co., Ltd第1页 / 共1页第2篇:查勘定损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查勘定损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简介】第一条为促进XX地区车险现场查勘与定损核价工作质量和效劳质量,进步车险理赔准确性与工作效率,降低车险理赔偏向,强化查勘定损员工作质量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地区从事车险查勘定损人员。

一、派工受理查勘定损人员应无条件服从955XX 座席,严禁拖延推脱;非三方通话情况下接到派工后,应在5分钟内与客户联络,大概理解事故现场情况、明确告知自己如今所在位置、大约多长时间能到达现场;对于座席的派工调度如认为不妥或有特殊原因不能受理,应与XX地区总调度沟通,在未经总调度改派之前,查勘人员不得消极怠慢、回绝执行座席的派工,应及时赶到查勘现场,查勘时必须保持良好的效劳态度。

二、查勘现场查勘定损人员每天的第一现场报案现场查勘率必须到达100%〔不包括报案时已经没有现场〕。

假如确实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查勘的,及时和本区域的负责人联络协助调度,不得擅自回绝查勘现场。

三、定损核价第3篇:查勘员性质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存相关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作为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简称《指引》

作为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简称《指引》

作为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简称《指引》)的配套文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简称《守则》)。

《守则》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是《指引》的具体化。

《守则》共分十章,四十八条。

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十章“附则”外,其余八章大致可以分为“执业准备”(第二章—第三章)、“执业过程”(第四章—第六章)和“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方面”(第七章—第九章)三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守则》的制定目的、规范对象以及主要原则。

《守则》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包括保险代理在内的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条)。

《守则》的规范对象与《指引》相同,包括“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或者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两类人员(第二条)。

前者一般称为“保险营销员”;后者可称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守则》第三条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章“总则”还指出了《指引》对《守则》的指导意义。

《守则》第一条把《指引》作为《守则》的制定依据之—,第四条引用了《指引》的7个道德原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代理行业的信誉。

”(守则)第五条强调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对所属机构的责任:“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忠减服务于所属机构,接受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机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害所属机构利益。

”为了将《守则》的要求落到实处,第十章“附则”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在本守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办法”。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

车险风险查勘管理工作指引(2009版)第一部分总则适应车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车险风险管理水平,选优剔劣,准确掌握客户资料,促进优质业务发展,提高对大项目客户和高风险标的的掌控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建立车险风险查勘岗:1、在二级机构车险核保部设置风险查勘岗,视情况可设置专岗或兼岗职位;2、年度团车保费规模大于2亿元的机构,可设置3名以上风险查勘岗位;3、年度团车保费规模1-2亿元的机构,可设置2名在风险查勘岗位;4、年度团车保费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机构,可设置1名风险查勘岗位;5、各三级机构应设兼职的风险查勘岗。

二、车险风险查勘岗岗位职责:1、对分公司团车分类,分析其风险,并制定适合分公司的风险查勘报告模板;2、做好承保前风险查勘工作,查勘标的风险,完成查勘报告,准确评估标的风险;3、定期完善和修改团车风险查勘模板;4、参与客户的风险管理,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建议,并跟踪执行风险管控方案;5、做好重大赔案分析,分析总结赔案经验;提出核保政策的修改建议,检视核保政策的执行,反馈政策执行偏差;6、风险识别与管理工具建设,包括系统分析行业风险、编写相关培训材料;7、掌控公司目标大客户资源,做好目标大客户的营销推动工作;第二部分风险查勘与评估一、要求风险查勘的业务类型:1、大型目标客户:在行业具有影响力或代表性的大型企业公务用车或机关事业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这类业务的风险查勘目的以掌握客户资源,做好营销推动为主,具体客户名单由机构自定;2、具有一定规模的新转保营运车队业务:营运车队业务包括出租租赁、公交客运、物流公司、土石方运输车队、集装箱运输车队、工程机械车队、危险品运输车队等;由于风险查勘人力所限,现仅要求对具有一定规模营运车队进行风险查勘,制定有针对性的承保方案。

对于中小型营运车队及散单业务,建议分公司制定标准的核保政策和费用政策,按照标准政策执行;风险查勘规模要求:省会型机构营业本部10台以上、其它三级机构20台以上、城市型机构10台以上的新转保营运车队业务,各机构根据风险查勘人力情况,可适当加大查勘范围;这类业务没有历史数据作为风险评判依据,要求严格执行风险查勘制度,根据风险查勘报告进行风险定价。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代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并严格按照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办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保险企业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分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两种类型。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专门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而设立的机构。

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保险企业不得委托国家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其兼职代办保险业务。

第九条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所”;兼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站”。

第十条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种类、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保险案例:以案看风险之——查勘定损篇

保险案例:以案看风险之——查勘定损篇

案例1 定损单的⼩失误 2006年8⽉,被保险⼈苏州某物流公司在沪宁⾼速某段发⽣交通事故,导致标的车和三者车车损。

保险事故发⽣后,保险公司委派公估定损⼈员进⾏查勘定损,出具定损单,定损价格为17000元。

在理赔阶段因双⽅存在争议,被保险⼈起诉⾄苏州平江法院。

庭审中,针对车辆损失部分,被保险⼈出具了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以及修理发票,要求赔偿25000元车损以及评估费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第⼀时间查勘定损,应当按照定损结果进⾏理赔。

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单以及损失照⽚等证据。

但是,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在定损单中“被保险⼈或被保险⼈代表签章”处,不是被保险⼈签章,⽽是修理⼚修理⼯代签。

因此法院根据保监会的相关批复认为:保险公估报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只有在双⽅委托⼈⼀致认可的情况下才对双⽅产⽣约束⼒。

本案中,因被保险⼈签章处不是被保险⼈或其代表签章,因此不能认为被保险⼈认可保险⼈的定损结果,⽽第三⽅出具的定损证明证据效⼒应当⼤于这⼀公估报告。

最终,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达成和解协议。

风险分析查勘定损属于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的附随义务,在查勘定损结束后⼀般向被保险⼈出具定损单,这是查勘定损环节的重要单证。

既是客户进⾏修理的依据,也是保险⼈今后理赔的⼀个重要凭证。

因此对于定损⾦额双⽅⼀致确认的意思表⽰显得⾮常重要。

定损单设计时就要求被保险⼈或者代表签章,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查勘定损⼯作逐步开始社会化运作,更多的由公估公司来完成。

由于操作⼈员素质良莠不齐,定损单没有签字或者代签(主要是修理⼚或者定损员本⼈)现象占有⼀定⽐例,这样就可能给保险⼈的理赔留下风险。

⾟苦认真的查勘却因为⼀个⼩环节的省事或者疏忽,酿成超额赔付的风险,徒劳⽆功。

案例2 漏掉的定损 2006年1⽉6⽇深夜,在苏州⼯业园区某路⼝,保险标的车与三者卡车发⽣碰撞,导致两车严重受损,三者车车上货物受损。

事发后,两车保险公司分别对各⾃的保险车辆进⾏了定损。

保险查勘推送修实施原则

保险查勘推送修实施原则

推送修实施原则定义:推修:查勘员通过保单的标识辨别该车的出单渠道,推荐该车回到代理出单车行维修送修:对于出单单位没有指定维修厂的车辆,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根据我司的送修规则推荐至指定单位。

原则如下:第一原则:自愿原则。

我们所进行的推修或送修都是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禁强迫或误导客户到我们指定的合作单位维修。

第二原则:互惠原则。

推荐车辆的年份最好在1至5年。

其中,1至2年的新车适合推修。

2至5年的车适合送修。

对于车龄较长的车建议其去综合厂维修。

根据本原则,在送修过程中,在不违背第一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将车辆推荐至同品牌的服务站。

第三原则:就近原则。

根据客户的需要,尽可能的引导客户到距离出险地、或居住地或工作地最近的合作单位维修。

体现关怀服务。

在推送修成功后,查勘员须将派工短信转发给合作车行指定的联系人。

并在车险理赔系统中注明。

定损原则1、推修车辆按协议定损2、送修车辆如为车行代理品牌,按用户价打9折,工时按分公司标准定损3、送修陈为非代理品牌,按市场价定损加10%管理费,工时按分公司标准定损对合作单位的要求:1、各合作厂家报备指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布车行的详细地址。

对指定联系人的工作时间及服务态度要有具体的要求。

2、对我司推、送修的车辆提供24小时免费拖车、拆检及救援服务。

尤其是正常工作时间外的服务(联系人及保安的配合等)。

3、需明确推荐车辆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接。

4、各车行需明确可提供的附加服务,以方便查勘员的推荐服务,提高成功率。

5、各车行需将本原则及推送车的定损原则落实到每个接车员。

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总结

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总结在农业生产中,常常受到自然灾害、疫病、意外伤害等风险因素的侵袭。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保险公司开设农业保险业务,针对农业生产中的风险因素提供保障和赔偿服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工作内容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查勘、资料鉴定、暂定或拒赔、打表研究和统计报告。

具体来说,农险查勘工作还包括以下内容:1. 确认保险标的。

包括对标的的种类、数量、保险金额等进行核对确认。

2. 查明损失的原因。

包括对受灾情况、疫病防控措施、意外伤害原因等进行核实,以明确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大小。

3. 测算损失的金额。

按照保单约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资料鉴定等,测算损失的金额。

4. 制定赔款计划。

按照测算出的损失金额和保险赔偿比例,制定具体的赔款计划。

二、工作流程保险公司的农险查勘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报案环节。

当发生理赔事件时,农民或保险代理人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 接案环节。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查勘。

3. 查勘环节。

现场查勘环节是农险查勘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现场勘查、资料鉴定、拍照录像等。

4. 确认损失环节。

通过查勘环节获取的资料,保险公司需要确认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大小。

5. 确定理赔金额环节。

根据确认的损失范围和保险赔偿比例,制定具体的赔款计划。

6. 结案环节。

赔款计划制定后,保险公司需要向农户进行出具正式理赔结案通知并进行结案。

三、工作技能保险公司农险查勘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技能:1. 专业知识。

熟悉农业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2. 现场勘查技巧。

熟悉现场查勘的过程和一些技巧,例如如何拍照记录损失情况、如何与农户进行交流等。

3. 资料鉴定能力。

熟练掌握相关证据和资料的鉴定方法和技能,能准确判断损失的大小和性质。

4. 案件处理能力。

熟练运用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理赔案件进行准确处理,制定合理的赔款计划。

5. 交际沟通能力。

保险第三方理赔调查服务方案

保险第三方理赔调查服务方案

我司接到甲方委托调查任务后会,首先由公司案件管理岗将案件分配至各调查组,由调查组两名调查人员根据案件资料及转案需求制定初步调查流程方案,报送公司案件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案件情况及甲方需求进行讨论分析,制定完整的调查方案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案件管理岗派发甲方委托调查案件至各调查组。

2、案前调查方案制定。

3、案件管理岗对案件调查进度及过程跟踪。

4、调查人员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由专家组审核调查结果认定。

5、调查组出具案件调查结案报告,由法务及总经理审核结案报告后报送甲方委托单位。

6、案件质量把控流程我司设立有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岗,对于损失金额巨大及存在违法违约争议的案件类型,由调查组初查或者专家岗人员全程参预配合处理。

我司设立有公检法合作机制,重大特殊案件在调查前、中、后期均可较为密切默契的协作。

我司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任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均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案件调查结论真实客观,采集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7、调查人员廉洁风险防范措施我司制定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定,对新老员工每月底会议上会进行重点宣导,采集行业内相关案例进行通报、分析,从思想意识上最大程度化进行引导及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我司在调查人员上采取双人调查模式(相互监督) ,调查过程(人员接触) 均需采用影像资料保存上传至公司电脑公共盘,同时法务岗会针对性对相关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

8、信息保密措施我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方所委托的案件资料,未经委托方允许,严禁将案件任何信息透漏给第三方知道。

我司工作人员在案件调查期间所取得的相关资料信息,如车辆轨迹、当事人电话信息等,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禁止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透漏。

我司设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委托案件完结后,除需归档资料外,因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采集的其他相关信息,均进行统一销毁。

和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防止人员由于利益的诱惑,出卖机密,或者是在和公司产生矛盾后为泄愤而流出公司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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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xx年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xx年修订)
(20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5号发布,根据20xx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xx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
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
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
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
他设施。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
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节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第十九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
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
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
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
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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