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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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危化品采购须知

易制毒危化品采购须知

易制毒危化品采购须知一、审批机构1、购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2、购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二、采购流程1、申购人选择有销售经营易制毒危化品资格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2、准备资料到当地公安局或网络平台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下来后提供给销售业务员并委托销售方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审批下来后,销售方即可安排发货。

注: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危化品。

三、提供资料(一)【购买单位】。

1、购买易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用途)。

2、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安全处置预案。

8、购销合同。

9、合法使用证明。

(二)【销售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四、注意事项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帐(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案。

2、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

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ー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使用)情况。

3、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非 药 品类 易 制毒 化 学 品生 产 、 营 许 可办 法 经
M a f cur n e a in Pe m i g l to sf r nu a t e a d Op r to r tRe u a in o No Pha m a e tc lGr d e iasUs d i a i g Il i Dr g n. r c u ia ・ a e Ch m c l e n M k n li t c u s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分类和品种 , 见本办
学品的, 应当分别符合《 条例》 第七条、 九条规定 第
的条 件 。
法附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 。 《 条例》 附表 《 易制 毒化 学品 的分类 和品种 目 录》 调整或者《 危险化学 品 目录》 调整涉及本办法附 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和品种 目录》 《 随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 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行为 , 防止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被用于制造毒品 , 维护经济和
社会秩序 , 根据 《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以下简 (
称《 条例》 和有关法律 、 ) 行政法规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
维普资讯
第 l 9卷
200 6年
第 3期
8月






Vo .1 No 3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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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0 6— 0 120 ) 3- 0 7— 4 10 5 9 (06 0 00 0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信息表事项名称(大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子项名称事项编码是否需要前置条件是前置条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否即办事项否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申批权限√权限内□权限外是否出证否否证照名称法律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条例》受理条件(一)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三)法人、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经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且无毒品犯罪记录;(四)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服务表格经营申请表办事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收费依据不收费收费标准法定期限办理时限均为即报即办件,资料齐全立即办理承诺期限即报即办件,资料齐全立即办理办理部门县安监局办理地点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508222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咨询电话5508222许可备案备案附表1表3、经营 申请表 序号 品名 销售量(吨/年)主要流向 备注上年度销售量(吨)经营方式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许可”的方框中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标识“备案 ”的方框中打“√”。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1

产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生产单位的提交)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
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位的提交)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 盖公章)
原件
申请人自备
0
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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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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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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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表格]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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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0
经营单位的免于提交)
0
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0
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0
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1
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系统审批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申请材料
主项名称 (和《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子服项务名事称项》上的“基本目录事项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
(和《河南省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上的“业务办理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填报须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备案申请书下载:[空 原件 申请人自备
填写时,内 容真实有效
材料
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办理结果名 称
办理结果类 型
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
备案证明
证明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5号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流程图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流程图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不属于 申请材料不齐全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通过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经办人对申请当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
向有关单位申请 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查
经办人提出承办意见 初核人进行初核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申请人通过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
证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易制毒备案工作程序

易制毒备案工作程序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第三类经营许可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目录填写说明表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表2 生产许可(备案)申请表表3 经营许可(备案)申请表表4 变更申请表表5 审查意见表表6 提交材料清单表7 生产单位生产条件情况表表8 经营单位经营条件情况表表9 生产单位主要设备情况表表10 易制毒化学品仓储设施情况表表11 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表表1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情况表注:表1~表6为基本表,表7~表12为可调表。

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表5、审查意见表”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使用说明:(一)表1~表6为基本表,各地使用时不应更改表中的项目设置;表7~表12为可调表,各地使用时可以对表格中的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

(二)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7、表9、表10、表11、表12进行填报;生产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生产”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经营”和“许可”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8、表10、表12进行填报;经营单位进行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二类”或“第三类”、“经营”和“备案”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在申请书封面上标识“第一类”、“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方框中打“√”并使用表1、表4、表6进行填报;三、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第十六条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第三章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2号)。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word电子文档。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注:1、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提交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3份,用蓝色塑料档案盒存装,正面注明联系人、电话及手机号码,侧面注明单位名称(打印)。

复印件右下方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3、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一、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2号)。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word电子文档。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张家港保税区亚太化学仪器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0目的。

为了加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工事业部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采购管理。

2.2本制度明确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责任制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销售管理、出入库管理、采购管理、运输管理等内容。

3.0职责。

3.1安环监管部。

3.1.1根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1.2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1.3建立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编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计划。

3.1.4收集并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

3.1.5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3.2生产部、质管部、供应部。

3.2.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2.2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

3.2.3负责组织培训本部门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知识,提高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能力。

3.3销售部3.3.1按制度要求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工作。

3.3.2审核客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资质。

3.3.3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

3.4监察部3.4.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对违纪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3.4.2成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小组,协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讨论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问题。

4.0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制度4.1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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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程序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生产备案)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经营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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