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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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联席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原则第五条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但不能过分依赖企业,项目小组应保持独立性。

特别是对于支撑项目判断的关键点,项目小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

第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描述,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结论明确、证据充分,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项目小组应取得相应的佐证依据。

对在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项目小组应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尽职调查期间,业务发起人应商企业聘请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三年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1. 概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是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主制定和遵循的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旨在规范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 自律公约的意义自律公约的出台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自律公约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 自律公约内容自律公约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执行规范、内部控制机制等内容。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应当遵循自律公约规定,规范自身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整个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还能够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自律公约也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身自我约束的体现,有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

总结:通过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的深入探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其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自律公约的出台和执行,不仅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我相信,随着自律公约的不断完善和贯彻执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将迎来更加繁荣和健康的发展。

1. 自律公约的实施自律公约的实施需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和控制机制,确保自律准则的执行。

需要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和申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资者和交易对手由于承销机构行为导致的纠纷。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才能够真正落实自律公约,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准则是自律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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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 注册免责问题: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 注册决定问题:由注册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注册 ▪ 注册文件: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企业拟披露文件和其他证明性文件。 ▪ 注册回避制: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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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和MTN注册发行组织架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
资金
资金
资金用途
发行人
承销商
投资者
收入
债务融资工具
债务融资工具
费用 审计
托 管托 费管
评级 费用
法律意见 费用
会计师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评级机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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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CP和MTN主承销和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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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之积极意义
仅仅从企业角度介绍:
▪ 一是:实实在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或选择。 ▪ 二是: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赋予
企业更大的财务自主性。
▪ 三是:在期限、金额、时间等上具体方式上有更大选择空间,
▪ 短期融资券(CP)定义: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 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主要规定或特点:
管理方式--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
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规模--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资金用途--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做标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做标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做标准一、主体评级要求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原则上主体评级应达到AA级或以上。

对于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若无公开评级,需由专业评级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于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主体评级应保持稳定,且不得低于其前次发行时的评级。

若企业主体评级发生变化,需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债项评级要求1. 债务融资工具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投资级(BBB-或以上),以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2. 债项评级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工具的还款来源、抵押担保、风险分散等。

三、发行条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 发行期限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债务结构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5年。

3. 发行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水平确定,不得超过同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

四、信用增进措施1. 为提高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发行人可采取信用增进措施,如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等。

2. 信用增进措施应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1. 承销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

2. 对于高风险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发行规模、要求提供担保等。

六、信息披露要求1.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利率、还款方式等。

2. 对于涉及重大风险的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披露,并说明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七、投资者保护1. 发行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若发行人出现违约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 市场评价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 市场评价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引言: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计了一系列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则,解析其背后的意义以及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1.1 中国银行间市场中国银行间市场是指中国的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在这里,各种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可以进行。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间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对于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1.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协助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过程。

这些工具可以是债券、票据等,作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制定目的及意义2.1 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通过制定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这一系列规则包括了交易的准入条件、交易的方式和标准等,旨在保证参与者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2.2 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能力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制定不仅关注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也致力于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能力。

通过规定交易的要求和标准,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市场的竞争,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

2.3 维护市场的稳定性协会的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还旨在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和不当行为,协会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并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这不仅对于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产生关键影响。

三、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的具体内容3.1 交易准入条件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中,协会规定了会员的准入条件。

(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

(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

(企业融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2号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市场参和者正当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经2009年8月25日第壹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承销人员从事承销业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

本守则所称承销人员,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承销类机构会员中从事债务融资工具营销、尽职调查、注册文件制作和申报、销售、后续督导以及交易商协会界定的其他承销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守则对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承销人员应接受且配合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具体行为守则第四条承销人员应遵守关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范文件以及所于机构的规章制度,主动学习掌握最新政策、关联知识和市场动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承销人员应积极参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业务关联培训,通过考试且获得结业证书。

第六条承销人员担任客户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存于其他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七条承销人员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原则,于客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文件、所于机构运营能力等向客户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业务建议及服务承诺,合理引导客户预期。

第八条承销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守因承销工作获知的商业秘密、企业非公开信息等,但下列情况除外:(壹)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6号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持续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经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30日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20版)(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可以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优化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议定后发布实施。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业务的开展,规范本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则、指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超短期融资券(英文缩写“S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三)中期票据(英文缩写“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英文缩写“SMECN”),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英文缩写“PP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六)资产支持票据(英文缩写“AB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七)项目收益票据(英文缩写“PR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机制,保证和提升承销项目质量,防范和化解项目承销风险,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是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流程,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确保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质量,防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和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承销业务发展所采取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监控措施。

第三条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监控贯穿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覆盖承揽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注册(备案)、询价发行和后续管理各个环节。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关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重要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利义务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监控、合规管理、风险监控、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

依据有关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和判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项目,合理安排组织架构,拟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成本效益原则。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内部监控管理,权衡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监控,提升内部监控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监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有关业务规则,规范本部门内部管理。

内部监控人人有责,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从本部门所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提升内部监控与风险监控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监控并积极协助配合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内部监控,确保项目质量,防范项目风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发行人:发行人信用资质高 。目前发行人为AAA级央企及其核 心子公司、部属企业及其核心子公司,且该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四)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灵活 ,用于各种流动性资金需求,但是严 禁短债长用。建议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每期发行的募集 资金用途缺口匡算必须充分。(不建议用于偿还长期借款、项目资金、 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等)
承销费用, 包括牵头手续费及分销费
按主管单位的窗口指导精神,短期融资券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 低于0.4%,中期票据的年化承销费率不得低于0.3%。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公司的登记托管及兑付费 (短券融资券的费率合计约0.012%,中期票据的费率合计约 0.0155%) 支付给评级公司的评级费用(每次发行不超过 25万,跟踪评 级费用约5万)
各主要品种要点——综合融资成本
发行价格,即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
每周一上午由22家金融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各主要期限、信 用等级债券的“估值中枢”(类似二级市场价格),其平均值 为当周的“估值中枢”;在此基础上加相应点差(由协会不定 期召开的“联席定价会议”表决确定),得到当周(周二 ~下周 一)的“发行利率指导下限”。期间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债券 票面利率不低于对应下限值。
基本概念
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 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2008年4月推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
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2009年11月推出)是指2个(含)以上、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不超过1年,中期票据发行期限无最长时间限制 (目前市场中已发行过7年期和10年期品种),实际发行中以三年、五 年为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流程和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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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期票据优点
降低融资 成本
信用评级较高企业融资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
优化企业 债务结构
降低发行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 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
提升企业 市场地位
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成为企业较好信用资质的标志,发行中期票据 ,对提升企业市场形象意义非凡,长期参与金融市场,也有利于 强化企业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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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于今年10月6日重新启动
政策支持
中期票据在被暂停三个月之后,于国庆假期后第一个工作日重新启 动。央行于10月5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针对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的 突出矛盾,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从10月6日起继续接受 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 。
11月10日,央行根据国务院11月5日出台的十条“扩大内需、促进 经济增长”的措施,推出六项金融配套措施,尤其强调“大力发展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面值0.006%(30亿元以上) 代理兑付费用:发行面值的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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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票据简介
释义 政策背景
中期票据,是一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 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我国企业融资渠道单一。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后解决了企业短期直接 债务融资问题,但企业仍然缺乏有效率的中期融资工具。 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资金市场因流动性较为充裕而成本相对低廉。企业 缺少可操作的中期直接融资工具用来获取较低融资成本。 银监会禁止商业银行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公司债、企业债发行受到 了较大影响。企业中长期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基本停顿。 政策出台。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5日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4月15日颁布 包括中期票据指引在内的7项自律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本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销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债务融资,乙方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和能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甲方是一家非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为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___万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乙方是一家具备承销债务融资工具资质的投资机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万元。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的种类和详细信息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中期票据等,具体种类详见《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说明书》。

第四条身份和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规定;(2)提供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必要信息及公告、公示资料,并承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3)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4)承诺披露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风险因素和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信息;(5)若发行人违反协议,乙方有权按协议要求提出索赔,甲方应积极履行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2)确保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保密,并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3)向发行人提供合适的意见和建议;(4)当发行人违反协议或相关法规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人权益,同时乙方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甲方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2. 发行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发行时间和方式发放利息、偿还本金,期限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时间为准。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债务融资工具已经成为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债务融资市场的运作,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自律机制。

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自律公约的背景和目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是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市场中,承销机构自发制定并遵守的自律准则和规范。

其背景是基于债务融资市场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监管机构在债务融资市场监管中的局限性。

自律公约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务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自律公约的核心原则(1)市场透明度原则:债务融资市场的透明度是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

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债务融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风险管理原则:承销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对发行人的评级审核、发行人的资信调查、债务融资产品的风险评估等。

通过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债务融资市场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合规经营原则:承销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拒绝违法违规的业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进行。

(4)诚实守信原则:承销机构应当遵守承诺,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4. 自律公约的实施和监管自律公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调度和监督。

在我国,债务融资市场的自律公约由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会负责管理和监督。

该协会负责组织承销机构的自律公约的制定、发布和修订工作,同时负责对承销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在自律公约的执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修订)为进⼀步加强债务融资⼯具承销队伍建设,推进⾮⾦融企业债务融资⼯具市场发展,应市场成员要求,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进⾏了修订,经2013年12⽉2⽇交易商协会第⼆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民银⾏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4年3⽉4⽇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融企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0年8⽉27⽇第⼆届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2⽇第⼆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促进银⾏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8]第1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以下简称“承销业务相关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或有意向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包括交易商协会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三条主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主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承销类会员是指已经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的交易商协会会员。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务融资⼯具承销业务且⾃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承销类⾦融机构会员。

第四条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是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的组成部分,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进⾏评价,并依据市场评价结果逐步建⽴市场化的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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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1)除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外,不介入民营企业
(2)对具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背景的企业,应符合下列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标准
A、投资控股类企业净资产规模在100亿以上
B、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C、主营业务突出,且第一大主业收入占比超过50%
D、资产权属清晰,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
E、募集资金用途投向明确,且每期发行前要批露上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F、下属企业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生产经营,仅参股企业的不予介入
G、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缺乏现金流回报和稳定政府补贴的发行人不予介入
行业
(1)房地产企业不予介入
(2)对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行业,除国家重点骨干龙头企业,有成本和平牌优势、具备行业整合能力且其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规合法的优质企业外,一般企业不予介入
(3)对其他行业,应符合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中的底线指标
财务状况
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不介入
发行规模
中期票据:10亿≤发行规模≤40%*净资产
短期融资券:5亿缺乏自有现金流,主要依赖银行新增贷款作为还款来源的可乎不介入
(2)对于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家族式管理,信息不透明,有抽逃资本等现象的企业不介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信贷政策
三、政策边界和准入底线
指标名称
基本要求
合法合规
发行人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资本金、环保指标达标
信用评级
短期融资券:我行内部评级4C级(含)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债项评级A-1级以上,主体信用评级A+(含)以上
中期票据:我行内部评级4C级(含)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主体和债项信用评级AA(含)以上。对主体评级为AA-的发行人,如通过信用增级,债项评级能达到AA+(含)以上,可以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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