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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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

境外贷款新规深度解读2022年1月29日,央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以下称27号文)。

对27号文具体解读如下:一、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先前两份文件被废止27号文的推出,意味着2007年发布的《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2011 年发布的《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这两份文件被废止。

这里简要列举出255号文的要点,以便更好理解27号文的不同之处。

(一)255号文专门针对境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进行约束,这里的境外项目具体是指境内机构“走出去”过程中开展的各类境外投资和其他合作项目(如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出口买方信贷等)。

(二)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要求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合同副本, 首次办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规章制度复印件。

(四)明确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作对境内提供贷款、涉及的非居民存款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可以看出,255号文仅针对特定境外项目的境外人民币贷款,且在资金用途和限额上的规定均比较窄,并区分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适用范围不强。

二、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开展条件(含备案与数据报送要求)(一)明确了境外贷款业务的内涵,大幅放宽了参与境外贷款的银行范围1、27号文明确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含)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

{业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解析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促进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ⅩⅩ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ⅩⅩ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过程中由ⅩⅩ银行提供的本外币资金融通,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总行对分行实行授权管理并由分行决定转授权,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经ⅩⅩ银行统一授信。

第五条各经办行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种类第六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出口贴现等。

(一)减免保证金开证,系指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ⅩⅩ银行无须收取100%保证金,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进口押汇,系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ⅩⅩ银行给予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

按照结算方式不同,进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

(三)提货担保,系指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进口商向ⅩⅩ银行申请开立对船运公司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融资方式。

(四)出口押汇,系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提交ⅩⅩ银行,由ⅩⅩ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和出口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专稿
DOI:10.16395/ki.61-1462/f.2020.12.006
《西部金融》2020 年第 12 期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王武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摘 要: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政策和促进投资便利化措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多次被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列入金 融支持自贸区、自贸港、大湾区建设等方案中。 从各个试点方案来看,目前我国可跨境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较小,主要包 括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对比国际经验和国内法规,国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方式与国际上成熟的约务更替、转让、参 与等贷款转让模式不完全接轨。 本文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围绕资产范围和转让方式,提出了优化和扩大国内 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具体模式。
转让方式
主要特点
约务更替(Novation)
原贷款人完全退出,新贷款合同代替旧贷款合 同,新贷款人同时承担权利与义务
转让(Assignment)
法定转让(Legal Assignment) 衡平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
现贷款人转让其全部的权利,而不转让义务
参与(Participation)
了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几个协会均提供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
格式化的协议文本,大大提高了贷款市场的交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
力推动了信贷资产二级交易发展。根据对权利义务转让程度的不同,国际上主流贷款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即
融资性参与(Funded PaParticipation)
转让贷款合同项下的风险,不涉及贷款资产所有 权的变动,可以是秘密参与而不用告知借款人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等文件的通知(1997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和办法,规范和完善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结售汇、进出口核销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一系列文件,在征求了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对总行中银业〔1994〕96号文中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修订,制定了新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和《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现将新的基本规定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本次修改将结售汇规定从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分离出来,同时增加了核销及申报的内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个基本规定,即《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进口付汇申报及出口核销基本规定》。

二、在业务范围方面,本次修改将贸易与非贸易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合二为一,制定了除保函业务外统一的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三、在体例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改变了过去按照进出口业务划分章节的做法,而是按照信用证、托收、汇款等结算方式建立章节。

四、在内容方面,《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做了以下调整:1.删去贸易结算融资业务中“授信及授信管理”一节和“业务收费”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银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在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此外,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下同)境内分行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相关政策安排比照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办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5•【文号】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0年8月25日进出银信二发[2000]第262号)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经贸政策,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方式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本着“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贷款种类、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贷款种类(一)项目贷款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通讯卫星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其他大宗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二)中短期额度贷款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发放的,用于支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等特点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三)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对外工程承包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国内承包商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企业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零配件出口在境外承建工程承包项目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四)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出口卖方信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支持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在境外进行加工装配,以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向国内企业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境外加工贸易所需设备、技术、设备安装以及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支付生产经营费用等。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2.15•【文号】银发[2010]354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通知(银发[2010]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敢储蓄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进一步改善贸易融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和产业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推动贸易融资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贸易融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贸易融资,有利于缓解部分进出口企业融资难状况,支持外贸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贸易融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措施,加强政策创新,改善贸易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贸易融资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意义,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定位,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相关业务有序发展,二、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贸易融资鼓励金融机构采用境内发债、购汇等市场化手段筹集本外币资金,支持有竞争力的进出口企业贸易融资,提高贸易融资在银行资金运用中的比例。

鼓励金融机构在综合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扩大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支持我国船舶、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发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贸易融资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外贸融资业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机构设立专门的业务发展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贸易融资所涉及的支付结算,外汇管理等环节的便利化水平,完善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加强真实性审核,积极支持海外中资企业开展贸易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

附件**市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凡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均可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信贷人员叙做贸易融资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我行现行各项信贷管理政策及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审核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收押汇、出口TT融资、进口TT 融资等。

第六条贸易融资的审查对贸易融资的审查除参照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经营情况(1)申请人经营范围、市场分布及竞争能力;(2)主要经营方式及国际业务规模;(3)贸易背景分析;(4)所属行业情况及申请人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5)近三年来经营产品、销售收入、效益、市场等变化情况。

2、申请人与他行及我行的往来情况。

包括主要往来银行、结算历史记录、主要往来业务品种、现状等;在我行叙做业务记录,包括国际结算量、存贷款量、目前余额、不良记录等。

3、贸易产品。

对其贸易产品从数量、质量、许可证、价格等方面给予合理性分析,并作出适当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判断。

4、贸易流程。

对买方、卖方、运输、保险、仓储、销售、货物转移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给予合理的分析及判断。

5、企业基本资料。

除按我行规定审查企业相关基本资料外,还需审查主管部门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年审合格的外汇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6、相关单证条款。

对相关单证条款进行评估(必要时请国际业务部有关单证操作人员提出建议),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条件,并提出要求。

第七条风险分析贸易融资的叙做应特别关注和分析以下风险: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资金流动情况
(三)业务流程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福费廷业务申请
包买商
银行向包买商 进行有效确认 并向其递交所 要求的文件
向包买商 询价 国际业务部审核资料
有效 承兑 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诺付款行
包 买
向出口商报价

出口商确认报价,向我行
付 款
递交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通知款项 让渡事实
扣费入 客户帐
银行收到款项后向出口商融资
付汇
承兑 结卷
拒付
开证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在我行申请开证的客户,除信贷审查须提供的基础资料 外,还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开证所使用印鉴的预 留样本(限于首次在我行办理开证的客户); • 进口开证申请书和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或总协议; • 进口合同(转口贸易项下,应同时提交进口和出口合同); • 代理进口协议(代理进口业务方式下);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 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证人或抵(质)押的有关资料(即期无不符 点信用证或已明确接受不符点、远期已承兑信 用证除外)
其他资料
(五)注意事项
注意点
出口押汇需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占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押汇金额可根据客户 情况决定出口信用证押汇融资比例,最高不超 过出口商业发票或汇票的90%,同时不得超过该 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 对进口商: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得银行 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
信用证业务流程大纲
1、进出口双方签定销售合同 2、进口商向进口地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将信用证开抵出口地银行(通知行) 4、出口地银行(通知行)向出口商通知信用证 5、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6、出口商出货并准备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出口地银行(交单行) 7、出口地银行(交单行)缮制交单面函,将单据寄交进口地银行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

最新银行外汇从业人员考试题库8题库21、【单选题】深加工结转项下是否允许外币划转?A是B否得分: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详见《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第六条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范围,以及第三十七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之间货物贸易,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货物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2、【单选题】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

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A15%B20%c25%D30%正确答案:C题目解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五条。

3、【单选题】下列关于外汇局分类管理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A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B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A、B、C四类,实施分类管理。

C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管理。

D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B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七条外汇局根据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C类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单选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类型是()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其他有限责任(公司)D私有独资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第五项附录第(一)项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中,160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的经济类型,包括港澳台及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方式有哪些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式有哪些国际贸易是促进全球弘润增长的重要推动⼒,但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很多国家的外贸都有下降,我国也不例外,造成很多以外贸为主的企业出现破产倒闭等的情形。

有些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融资解决资⾦问题,那么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式有哪些贸易融资的⽅式可以分为以下⼏种:1.授信开证:是指银⾏为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减免保证⾦对外开⽴信⽤证。

2.进⼝押汇:是指开证⾏在收到信⽤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提供的,⽤以⽀付该信⽤证款项的短期资⾦融通。

进⼝押汇通常是与信托收据配套操作的。

也就是说,开证⾏凭开证申请⼈签发给银⾏的信托收据释放信⽤证项下单据给申请⼈,申请⼈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付银⾏为其垫付的信⽤证⾦额和相关利息。

开证⾏与开证申请⼈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的受益权,开证申请⼈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

3.提货担保:是指在信⽤证结算的进⼝贸易中,当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的地时,开证⾏应进⼝商的申请,为其向承运⼈或其代理⼈出具的承担由于先⾏放货引起的赔偿责任的保证性⽂件。

4.出⼝押汇业务:是指信⽤证的受益⼈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该⾏扣除利息及有关费⽤后,将货款预先⽀付给受益⼈,⽽后向开证⾏索偿以收回货款的⼀种贸易融资业务。

5.打包放款:是指出⼝商收到进⼝商所在地银⾏开⽴的未议付的有效信⽤证后,以信⽤证正本向银⾏申请,从⽽取得信⽤证项下出⼝商品⽣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民币周转资⾦融通。

6.外汇票据贴现:是银⾏为外汇票据持票⼈办理的票据融资⾏为,银⾏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外汇票据持票⼈。

7.国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承兑交单(D/A)、赊销⽅式(O/A)下,银⾏(或出⼝保理商)通过代理⾏(或进⼝保理商)以有条件放弃追索权的⽅式对出⼝商的应收帐款进⾏核准和购买,从⽽使出⼝商获得出⼝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结算业务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形式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业务、福费廷等。

其中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是具有一种自偿性,银行提供融资或担保的依据是进出口交易(货物),还款的来源是进出口交易(货物)本身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是进出口方自身的盈利。

因此,该业务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方面比同等条件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更好。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客户的信用、贸易本身的可靠性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能力。

因此,此项业务的办理要求银行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

我行目前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做法是:银行根据每个客户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定期分别核定其授信额度,即该客户在我行所能够得到的包括国际贸易融资在内的最高信用授予额度。

银行在总的授信额度之内受理客户的单笔贸易融资申请。

超过授信额度的业务一般不予受理,或者根据客户变化的情况在调整其授信额度之后受理。

业务的职责分工为:客户部门负责业务受理、前期调查、后期监测及档案管理等;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部门调查报告的审查、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的认定及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项下技术条款的审查、外汇管理政策的审查及国外代理行风险的认定等。

减免保证金开证Issuing Letter Of Credit Without Full Margin一、产品简介减免保证金开证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业务。

客户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需有授信额度,开证时扣减额度,信用证付汇时恢复额度。

二、服务功能客户使用额度减免开证保证金,减少客户资金占用,促成更多的贸易机会。

三、适用对象公司客户四、银行收益减免保证金开证可扩大结算业务量,带来相应的开证手续费收入和售汇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知识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知识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特点(一)定义狭义地来讲,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开立信用证,为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或收取提供的资金融通,以及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物权再提供信用等一类短期信贷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是一个围绕踉单信用证(DOCUMENT LETTER OF CREDIT,以下简称信用证)而运作的短期融资业务类别。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作支持的结算工具,是开证行有条件地为进口商支付货款的承诺。

履行付款承诺的条件是出口商必须在信用证效期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条款的商务单据(海运提单等货物单据)或金融单据(汇票),只要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在单据提示日即期地支付货款,或在提示日确认在某一将来日期到时兑付。

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这种付款承诺虽然是有条件的,但却是第一性的,不需要追索就必须向受益人(出口商)或相关银行履行的付款责任;(2)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受贸易合同等其他契约关系的影响,是独立的责任;(3)银行之间处理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交易而非货物交易,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将货物单据交给出口商的银行寄单索汇,属卖出单据,出口商的银行取得单据并垫付货款则属买入单据,开证行对出口商银行偿付的同时向其买入单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款后开证行释放货物单据,性质为付款赎单。

信用证之所以被纳入信贷业务范畴是因为它不仅仅是国际结算工具,而且也是短期融资工具。

当它以减免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方式出借银行信用,不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证时立即支付货款,使进口商得以在开证日至付款日到期这段时间,不必将其经营周转中的资金头寸以保证金的形式存入银行,直至到期才支付,这就间接地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

只要未收足保证金开证,就会对开证行构成一个信用风险敞口,否则它只是一种纯粹的结算工具。

不仅信用证本身可以成为资金融通工具,它还可以派生出相关的授信业务。

信用证是开证行为进口商开出的,简称为进口开证;出口商的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交给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简称为出口来证。

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

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

出口单证业务操作手册目录一、出口信用证 (1)二、出口押汇/贴现 (4)三、福费廷(中介型) (7)四、福费廷(非中介型) (9)五、出口托收 (11)六、出口托收押汇/贴现 (13)七、信用证保兑(明保) (16)八、信用证保兑(暗保) (19)一、出口信用证a:来证通知审核阶段(一)存在风险要点:1、未有效核实印押;2、来证未列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证内容不清楚,不完整,含有我行无法接受条款;3、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

4、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涉及制裁(二)风险防范措施:1、认真核押,对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

无法核实印押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2、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澄清或补充。

如含有歧视性条款,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及开证申请人商谈修改;3、收到出口来证后不晚于2-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正本信用证交客户签收时对受益人进行身份核实,办理交接手续。

4、对于信用证涉及的开证行、申请人、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和中国政府制裁的我行不予处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应按照总行相关文件规定由有权签批分行审批后办理。

b:单据处理阶段(一)存在风险要点:1、未按要求审核单据;2、副本交单引发纠纷;3、不符点单据寄单索汇;4、审核完毕未在正本信用证上作批注;5、收汇款项入非我行指定账户;6、未经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擅自撤销信用证引发纠纷。

7、审核的单据中有关信息涉及制裁(二)防范措施:1、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内一致”的原则严格审核单据;2、要求凭信用证正本交单,特殊情况下的副本交单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函”且不得加注背批条款;3、提高审单质量,建立审单记录,有不符点联系受益人修改换单,如其不更改,则要求客户提供同意寄单书面意见,不符点应一次提出;4、审核完单据后要在正本信用证上做出相应批注;5、信用证中的索汇指示和路径必须简洁合理;6、只受理我行通知的信用证撤销,必须有开证行或客户同意撤证的委托书和意见。

《贸易融资基本政策》

《贸易融资基本政策》

贸易融资分项额度(一)
分项额度
信托收据额度
进口保理信用风险担保 一 额度 类 打包贷款额度 贸 易 融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 资 额 供应链授信额度 度
授信产品
信用证/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提单背 书/提货担保、无货权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 证、海外代付、票据保付 进口保理信用风险担保
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订单融资
易融资敞口额度大于2011年末客户折算后贸易融资敞口额 度的情形。
客户政策
优先支持、审慎支持和压缩退出的分类标准 1、实行名单制或已制定准入退出标准的,按名单或标准执
行(共38类) 2、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钢材贸易等总行已制定行业政策
的行业,执行相关政策标准 3、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管理的客户,如属于“2012年重点
关注领域”范畴,且满足客户底线要求,经一级分行业务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列为“优先支持类”客户 4、其他行业客户分类
客户政策
压缩退出类客户
单户信贷和贷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A、B类信贷产品可 从客户信贷、贷款余额中剔除
客户政策之新增产品配置表
行业 客户 优先支持客

审慎支持客 户
压缩退出客 户
行业政策
敏感性行业
在客户可新增授信业务产品配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正 常新增A类、B类和C类贸易融资;不涉及新建项目的,经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确认后,可新增贸易融资额度授信; 贸易融资维持上年度存量额度授信及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单 笔支用仍按正常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解读: 新增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指2012年拟授予的折算后贸
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分项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核定,有效期控制在一
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 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在客户资信

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国际贸易融资额度

国际贸易融资额度1.业务简介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农业银行在对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A级以上(含)客户、B级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后,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经营计划确定的一个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就此额度与客户签订合同,以利于客户在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便捷使用。

申请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2.相关规定2.1.客户准入条件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2)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

(3)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5)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型或代理型客户信用等级可在B级以上(含);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6)客户或核心管理层从事进出口业务3年以上(含),进出口业务量大。

(7)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2.2.审批权限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权审批行为一级分行和总行,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将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审批权转授二级分行。

2.3.期限国际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总行批准的除外),且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有效期超过1年的,客户须为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

2.4.额度管理2.4.1.台账管理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台账管理(使用贷后管理文件附表),逐笔登记国际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发生的单项信用业务; 信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客户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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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发〔2010〕74号关于印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企业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政策。

二、对不符合本政策规定,但确需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三、2010年,各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计划额度(见附件二)。

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二、201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不占客户额度)业务余额分地区计划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附件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政策本信贷政策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以特定结算方式为基础,由我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表内外短期融资业务,主要包括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进口保理项下融资、进口代付业务、打包贷款、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保理、出口订单融资、福费廷和信用证保兑等。

为基于实物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指进出口商进行国际贸易时支付的货物价值以外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执行本文件规定;非融资类国际保函业务(飞机、船舶等行业的保函除外)可执行本规定中包括授信、授权等国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各行应按年度基本授权文件、《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工银发[2008]90号)、《贸易融资业务实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制流程的管理规定》(工银办发[2009]197号)和各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以及下列基本政策规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一、授信管理政策(一)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风险系数表》(见附件)确定的品种风险系数,结合担保风险系数和期限风险系数,占用相应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或代理行(保理商)授信额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可按《关于印发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有关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核定债项授信额度。

(三)以循环方式核定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债项授信额度和对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供应商核定的授信额度,在控制对应还款来源、避免重复融资的前提下,均可用于办理国际贸易融资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四)开立信用证及其项下进口押汇占用同一授信额度;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打包贷款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下为其叙做的出口押汇/贴现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订单融资及交货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预付货款融资及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五)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及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分别占用授信额度,但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记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只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进口开证(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其项下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占用同一个授信额度。

二、基本准入政策(一)对BB级(含)以下客户,除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二)对现有融资已出现逾期、垫款或欠息(包括在他行有逾期、垫款或欠息)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但在客户已制定可行的偿债计划的前提下,可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可以免保证金、免担保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为其他客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落实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四)办理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或国际结算、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及外汇资金理财业务的产品组合时,除执行低风险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可执行以下规定:1.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对外索偿金额/对外支付金额。

2.根据融资对应贸易合同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遇节假日顺延,下同)。

三、项目贷款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对我行贷款项目(含外汇转贷款,下同)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项目贷款已经审批同意,且项目贷款前提条件经有权行核准的前提下可执行以下规定:(一)办理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可适当简化信贷审查审批流程,单笔业务审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中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权限掌握。

(二)可免保证金、免担保为客户办理项目贷款项下相应的表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三)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办理信用证有效期在5年以上的进口信用证业务。

(四)对占用项目授信额度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其债项评级须直接使用项目贷款的债项评级。

(五)对项目授信额度内的表内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应综合考虑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谨慎办理,确需办理的,应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以上政策,并占用项目授信额度。

四、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政策(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使用被代理企业的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1.被代理企业为代理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提供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经企业有权人签署的书面证明:(1)代理关系及业务背景的真实性;(2)被代理企业承担代理关系项下国际贸易融资的连带付款责任,如代理企业不能按期足额付款,我行无须征得被代理企业同意即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款。

2.代理企业与被代理企业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3.被代理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充足。

其中,对项目贷款项下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被代理企业除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第一部分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在使用被代理企业授信额度为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准入条件、担保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可按被代理企业相关条件掌握,有权行可执行被代理企业相对应的本行审批权限。

(三)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按《关于代理进口方式下为委托方直接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的通知》(工银办发[2010]5号)中相关要求直接为代理方式下的委托方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行业政策(一)原则上,对行业政策核定的限制类及以上客户均可办理新增贸易融资业务,但对限制类客户的新增贸易融资业务应以应收账款类融资和商品融资业务为主。

对退出类客户,可以贸易融资业务替换高风险融资品种,并逐步实现融资退出。

(二)对行业信贷政策尚未进行准入分类且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新客户,在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相关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具体详见年度行业政策规定),可由一级(直属)分行直接认定为限制类客户,执行限制类客户政策。

(三)办理非货物贸易项下非融资类保函业务须符合行业信贷政策。

六、进口类业务的其他相关规定(一)进口开证(含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保证金、担保规定:1.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后,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2.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远期信用证保证金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由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行决定;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1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A-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BBB+、BBB、BBB-级客户须收取不低于50%的保证金。

国际业务重点行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自行确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保证金收取比例。

对远期信用证保证金差额部分的担保按以下原则掌握:AA-级(含)以上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可免予担保;A+级(含)以下客户须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3.对我行不能控制货权、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保质期短的商品,各行应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二)进口信用证期限的规定1.进口信用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含),对于超过2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开证申请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下且信用证有效期超过5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项下开证可执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2.远期信用证(含买方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含),对超过半年的,须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对超过一年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3.对低风险担保方式项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在总行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办理信用证付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时,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可不受单笔业务审批权限限制。

(三)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在受理开证业务时,如客户要求叙做进口押汇,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

对在开证时担保责任范围未包括进口押汇的,须重新落实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后方可办理。

对于保证金需在押汇到期之前释放的,在办理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时,押汇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付汇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对于保证金不释放的,押汇金额可按实际付汇金额掌握。

(四)买方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准入条件、保证金与担保、授信管理等比照远期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进口预付货款融资、进口保理及其项下融资和提货担保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对在进口保理业务项下需核定国际保理循环额度的,进口商信用等级须在A+(含)以上。

(六)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进口代收项下押汇、进口T/T融资和进口保理融资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七)预付款融资期限(含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到期后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可展期一次,但还款日最晚不得晚于货到后30天。

如货到后我行在同一贸易背景项下为其叙作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款项应先归还预付货款融资(销货方以自有资金归还预付货款融资的除外)。

(八)预付货款融资金额应结合交易项下商品、价格确定方式、交货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90%;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客户,融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贸易合同约定预付款金额的70%。

(九)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T/T 融资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T/T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比照进口代收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预付货款代付业务比照预付货款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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