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
论人类早期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
论人类早期的司法智慧——神明裁判发布时间:2021-05-17T05:01:50.4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2期作者:晁雨[导读] 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明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
这既是早期人类对超出认知范围的自然现象的敬畏,也是人类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依据朴素的智慧发明的必然趋势。
在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人类早期各国的神明裁判进行归纳总结,探索其存在的合理性。
晁雨江南大学法学院 214000摘要:神明裁判是通过某种方式,与上天、神明相通,让神明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
这既是早期人类对超出认知范围的自然现象的敬畏,也是人类在科学技术落后的条件下依据朴素的智慧发明的必然趋势。
在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试图通过对人类早期各国的神明裁判进行归纳总结,探索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神明裁判;早期社会;法律适用正文:法律是一种社会调整的规范系统,通过法律调整的方式实现其阶级统治和社会公共的职能,维持国家运转和社会发展.在法律调整的机制中,法的适用阶段在实际生活中是与人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
因为虽然人从出生到死亡离不开法,但是许多时候我们是身处于法律之中而不自知的;尤其是在中国,传统里没有很强烈的法律意识,似乎只有当我们“对簿公堂”时才会真正与法律“亲密接触”。
在中国,法的适用往往是传统中国人意识中全部的法律,“打官司”似乎成了法律的代名词。
而不论中国外国,法的适用的历史俨然就折射着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而历史长河中神明裁判是人类借用外来力量裁判案件的起点,值得我们探讨。
一、神明裁判的主要内容(一)神明裁判的概念神明裁判又简称神判或神裁,它是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而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于一种当事人都认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状态之中,并进而以他是否受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其有罪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1]。
论神示证据制度
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内容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心理与道德规制社会秩序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
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
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1】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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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吐蕃 历史 区位商分析法 区位优势 刑事案件 刑事司法 冲突与协调 农远工程 农业区位 关系 体质 仪式音乐 人口 主成分分析法 三种模式 r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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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科研热词 藏族 民族地区 藏族地区 藏族传统文化 甘青藏族 甘南藏族自治州 文化空间 少数民族 传统村落 乡村治理 "拉斯节" 高寒山区 音乐作品 韩规经 避孕节育 适应 轮回 转场浅牧 语序 西藏昌都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藏族节日 藏族小学生 藏传佛教 蒙古 蒙元 苯教 节庆习俗 聚类分析 社会转型期 社会转型 社会矛盾的系统形态 目标取向 白石生火 白石崇拜 生殖健康 生态脆弱区 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 生态和谐 甘南州 现代音乐 现代治理 父辈社会分层 法治建设 汉语普通话中介语 水资源安全 民间美术 民族政策 民主改革 毛泽东 推荐指数 3 3 2 2 2 2 2 2 2 2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试论金秀瑶族“神判”的方式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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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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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5 l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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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钱 卜 木 棍 卜 烧 香 卜 火 镰 卜 、 、 、 等几十种 。 秀瑶 族 占 卜 神 判 主 纠 纷 解 决 的 希望 寄 托 于神灵 或某 种 受 到 崇 拜 和信 仰 的某 种 超 自然 金 类 要是 “ 答子 ”的 方 式 。 体 为 : 具 写上 疑 难 事 由 , 后 由师公 道 公 做 力 量 , 为 其 具 有 主 持 公 道 、 辨 是 非 、 恶 扬 善 的 能 力 , 然 认 分 惩 只有虔 法, “ 掷 答子 ” 于地 , 续 三次 , 连 视其 仰 覆 卦 兆决 定 是 否 有罪 , 两覆 诚 地 邀请 神 明裁 判 , 才会得 到 “ ” 结果 。 公正 的
一
瑶 族 是 分 布 于我 国 华南 、 南 地 区的 一 个有 着 悠 久 历 史 的 民 西
族 。 西金 秀 瑶族 自治县 , 中国瑶 族 最 重 要 的聚 居 地 之一 神 判 广 是 。 教 活 动 。 秀 瑶 族 的神 判 制 度 是 我 国 瑶族 习惯 法 的重 要 内容 , 金 本 惯 法和我 国现 代法 治 建设 进行 思考 。
一
样的下场。 以往往只有—方愿意砍 鸡头 , 意砍的—方 就获胜 。 惭 愿
从 这 三 种赌 咒 发 誓 的 神判 方法 看 来 , 秀 大 瑶 山 的瑶 民对 鬼 金 3 睡 庙装 袋 。 、 具体 方 式 是 当事 双方各 自用 一 个小 布 袋 装进 银
论神示证据制度
论神示证据制度刘侨内容摘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本文通过对其构成部分、历史轨迹以及社会背景的研究,对我们了解古代人类证据制度的严格以及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神示证据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现代证据制度的遗风往往被人忽视,本文将从神示证据制度本体及其价值方面予以揭示。
关键字: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心理与道德规制社会秩序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
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
可以设想,当人类还处于奴隶社会的“初始状态”中,思想意识的滞后导致认识能力的狭隘性。
他们很难估量出他们视野以外的事物的存在方式,没有先进工具的辅助也就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周遭环境及自然小心谨慎的态度。
神秘令他们不安,变化无常的天气、火山暴发、洪水的肆虐等激烈的自然现象使他们原本忐忑的心更加惶恐那些存在于他们感知范围之外的“生物”。
这是“外界高等生物”的惩罚——智者们的猜测成了人们坚定的信仰,他们开始相信作为最高主宰者的神的存在,并无时无刻的监视着他们的行为。
而他们的想象却只能停留在他们的“所见所闻”,即他们所能掌控的生产工具,或许在此范围上略微有所拓展。
生产技术的落后、生产方式的不合理直接决定了思想认识的局限性。
就诉讼形态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裁判资源,他们不得不求助于神明的“裁决”。
正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说:“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
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
”【1】一、神示证据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关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是根据神明的启示来判断证据并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解决诉讼的一种证据判断。
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
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郑显文: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一)(一)在司法鉴定技术和证据学不发达的古代社会,司法官员在原、被告双方真假曲直难以判明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意来审查证据和裁断案件,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制度是古代证据学和法医鉴定学不发达的产物,是基于人们对于神灵的崇拜和对自然界现象的无知认识以及对死亡的恐惧而产生的,没有任何科学性和合理性可言。
但古老的神明裁判方法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进入文明社会之初长期施行,自然有其存在的土壤,它对提供虚假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在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威慑,在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领域广为流行,几乎成为世界各民族法律起源初期的一种共性,因而一直是法史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一旦当人们摆脱了对于神灵的盲目崇拜之后,神明裁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关于神明裁判制度的起源,有些学者认为可以追溯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
1[1]由于该时期的私有观念尚不强烈,神判的方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有宣誓、诅咒、占卜等形式。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矛盾的激化,神明裁判适用的范围日益广泛,神判的方式也花样翻新,一些较为严厉的神判方式相继出现,如沸水神判、毒蛇神判、杯卜神判等审判方式成为早期法律社会的主要裁判形式。
尽管世界各国的神明裁判种类繁多,但通常情况下法学家还是将其归结为两大类:第一,向神宣誓盟诅。
具体的做法是当原、被告就案件的事实提出相互矛盾的陈述时,审判人或诉讼双方的调解人以及原、被告一方提出向神宣誓,以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
如果有哪一方不敢对神宣誓盟诅,或者在宣誓后呈现出某种谴告报应的迹象,便判定其陈述虚假。
神誓法是人类认识发展低级阶段的产物,与该时期人们的宗教信仰和诚信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
第二,神意裁判。
神判法是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请求神示意裁决的方式,原、被告双方通常须要经过肉体的考验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无论是神誓法还是神判法都是古代司法制度愚昧落后的表现形式,对于请求伸张正义的诉讼一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苗族习惯法中的神判方式遗留与现代司法实践探析——以黔东南特殊地域的司法文化为例
也是 不可 小视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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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合 而 为一 , 苗族 民众 更 是 高度 认 可 这 种 “ 判 ” 神 的结 果 , 判 制 度 仍 然 也 在 村 寨 内部 发 挥 着 重 要 神 的社 会 控制作 用。
有本 民族特 色 的 、 量 的 、 富 的 、 范社 会 生 活 大 丰 规 秩序 的 习惯 法” … , 中独 具特 色 就 是 纠纷 解 决 其
否 曲直 。盖 谓凭 天 断 之。 《 ” 台拱 文献 》: 文 字 鲜 “ 通 , 木 为 信 , 有 磔 鸡 杀 狗 解 决 争 端 者 。 刻 甚 ” 徐晓 光教授在 专著《 苗族法 制史》 中专 门对 苗族神 判方 式进行 了系统 总结 , 为苗 族 的神 判 方 式有 认 “ 砍鸡 头 ” 捞 汤 ” 烧 汤粑 ” 踩 热 铁 ” 还 有 “ “ “ “ , 鸡 卜 “ 卜 等方 式 。神判这种 纠 纷解 决方 式不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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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 族 习惯 法 中的 神 判 方 式 遗 留 与 现 代 司 法 实 践 探 析
— —
以黔 东 南特 殊 地 域 的 司 法 文 化 为 例 李 向 玉
确定性 与结果 的确定 性 并存 以及 原始 宗教 色 彩浓 厚 是神 判 的基 本 特 征 。神 判 对 审 判 制度 、 讼 制 诉 度 以及 西方 国家诉讼 的程 序至 上 和宣 誓证 据 有重
收 稿 日期 :0 0—1 21 1—1 8
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
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关键词:神明裁判/巫术内容提要:神明裁判是古代社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文通过对西方神明裁判的先容,着重叙述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神明裁判。
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其独特的神明裁判程序。
试图对其中包含的古老的法的价值趋向有所探究。
一概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冷、热、温的天气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此一段论述精辟的阐释了一切法——包括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历史中的法和现行的法——的被产生、被认可与运用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因素。
神明裁判作为民间习惯法中的一朵瑰丽的奇葩,也正是上面提到的很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神明裁判又简称神判或神裁,它是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而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一种当事人都以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伏的危险状态之中,并进而以他是否受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其有罪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
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初期,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社会都有关于神明裁判的记录。
《圣经?旧约》中记载有古代以色列人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则把被怀疑有通***行为的女子抛进水中以其浮沉来判定她是否纯洁,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补充文本《那罗陀法典》第102条中规定了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法等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古代希腊经常使受怀疑者浮在海上或从高岩跃下的习惯,毒剂是非洲Ashanti人常用的一种方法,Ju Ju人则使嫌疑犯在布满着蛇和鳄鱼的池里游过往,苏门答腊人以一握生米或面粉令人吞咽,Borneo人有斗鸡斩猿的惯例,古代埃及把嫌疑犯拉到神庙,在神灵眼前告以定罪之有无,古代日本和古代日耳曼有铁火判、捞沸判的记载。
台江县反排寨苗族习惯法中的神判制度研究
清朝雍正年问实行“ 改土归流 ” 以前 , 台江 县地方 的 内 部没有土 司统治 , 没有 国家中才 有 的常设办事 机构 和 军 队, 没有法 庭 和监 狱 , 习 惯法 控 制 的社会 。根 据 是
《 黔南识略》 记载 , 台拱 厅 “ 以前为 九股 生苗地 。 国 明 朝雍正十一年 , 平定苗疆 , 建城 于 台拱 寨 , 同知住 其 设
地” … P0 。 ¨ 台拱 厅 即 现 在 的 台 江 县 地 方 。 在 历 史 上 清
人 , 内居 住 的都 是苗族 , 寨 分为 1 0个村 民组 。有水 田 9 6亩 , 田 3 9 旱 8亩 。以前 田多 人 口少 的人 家粮 食 有 余, 田少人 口多的人家地产的粮食不够食用 , 最近几年 青年人都外 出 打工 , 寨 生产 的粮 食 能够 满 足需 要。 本 台江境 内的苗族历史上被称 为“ 九股 黑苗” 穿 的衣服 , 主要 都是黑颜色的。反排 寨妇女所穿的裙子裙 长到膝 盖以上 , 比短裙要 长一些 。属 于 中短裙 黑衣苗 族 。在 台江境内穿这种中短裙的只有方召乡反排寨及其附近 的乌梭和四登两个小寨 , 剑河县 邻近 反排寨 的地方 也 有穿中短裙的 。 贵州多山 , 雷公 山地区的山更陡 , 更多。反 排寨 中 的 田地都在 山上 , 山腰 上 的基 本都 是 窄长 的腰 带 田。
地 方还 是较 好 地 保 留 了原 始 苗 族 习 惯 法 文 化 。从 20 05 年 5月 到 20 年 1 月 期 间 , 者 曾 经 多 次 到 台 江 县 方 09 1 笔 召 乡反 排寨 进 行 苗族 习惯 法 田野 调 查 , 文重 点 描 述 分 本
苗族乡土社会中的神判种类及其应用场域
、
是非 曲直 判
神 判不 是一 时一 地 的奇 风异 俗 , 也 不是 某一 个 国家或 民族 所独 有 的迷 信 活 动 。神 判是 在 一 定 历 史 阶段 中普 遍 存 在 的一 种 人 类 文 化 现 象 … 。而 且, 这样 的一 种古 老 文 化 现象 在 苗族 地 区 ( 如 黔 东 南 和松 桃 等 地 ) 的 苗 族 村 落 社 会 中仍 活 态 延 续 。 事 实上 , “ 捞 斧头 ( 捞沸 判 ) 、 踩斧 头 ( 铁 火判 ) 、 上 刀 梯( 能 力判 ) 、 煮米 、 煮粽子 ( 均 属 煮称 判 ) 、 看 鸡 身
一
社 会 中神 判 有 “ 是非曲直判” “ 吉 凶判 ” “ 过 去判” 与“ 未 来判 ” 等 多种形 式 , 有 不 同 的表 现 形态 , 不 同 的运 作逻辑 及 执 行 不 同 的社 会 功 能 。 因而厘 清 神 判制 度在 苗族 村落 社 会 中得 以长 期 延 续 的认 知基 础, 对于理 解 苗族村 落 文化场 域 中的灾 厄观及 其 神 性嵌 入 的文化 生态 , 并有 效排 解苗 族 乡村社会 中国 家法 尚难 以解 决 的乡村 秩序 问题 , 进而 推进 苗族 地
( 鸡 卜 判) 、 砍鸡剁狗、 喝血酒 、 对菩萨起誓 ( 均属起 誓判) ” … 等 神判 的种类 在苗 族地 区较 为 流行 。
但 须说 明 的是 , 在 不 同方言 区 的苗族村 落社 会 中所
盛 行 的神判 形式 并 不 一 致 。石 维 海 在调 查 研 究 中 发现 , 苗族 “ 神判 ” 的方 式 在各 个 苗 区 有所 不 同 , 但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以甘阿凉地区为中心
文昌帝君是道教中掌管功名利禄的神祇,司科举事业等。
也有的地区和民族不讲究神明的专职,有任何事情比如求子求财等也会祭拜文昌。
四川梓潼县七曲山大庙有“文昌祖庭”之称。
2018年海峡两岸文昌文化交流活动暨戊戌年文昌祭祀大典在此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各界嘉宾代表300余人和近3万名海内外游客齐聚梓潼,可见文昌信仰在当代的影响力。
[1]一、文昌神信仰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历史与地域分布(一)道教在凉山彝族自治州的传入历史道教系中国土地上产生的古老宗教,公元719年传入凉山,有1280多年历史。
追溯受道教思想影响,约为2000余年。
[2]6301.西昌市道教文昌信仰历史凉山州政府驻地西昌市的道教,分为正一道(天师道)、全真道两派。
正一道唐代传入,全真道元代传入。
自唐代起,西昌开始修建道教宫观,清代境内城乡共有100余座。
位于泸山中部的文昌宫,始建于公元719年,唐时为“玄清宫”(《州志》作“玄天宫”),元末由道士晏腾英和善人邹应镐为首募化建为“祖师殿”。
“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20世纪80年代由住持李诚清等募化修复,改名为“文昌宫”。
现有道士住庙。
[3]7512.普格县的道教信仰传入境内汉族居住地区,自清代始有道教传播进入。
信徒以汉族居民为主体,计有5000余人,以玉皇宫和瑶池宫为活动场所。
3.会理县的道教信仰传入道教明代即已兴盛。
洪武中会川指挥同知孙禧建元天观于东街,是会理建道观之始。
清道光初年,成都青羊宫道士钟宗、李本昆、李合林、蔡合礼师徒四人游方到会理,募资修建长春观,作云游道众挂单栖息之所。
至民国初期,城乡已建有道教宫观数十座,其中元天观、长春观、三清观、玉霄宫、南华宫、三官殿等都常住有道士。
道教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以甘阿凉地区为中心范 芮摘要:道教神灵文昌帝君信仰在藏族、羌族、彝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也有传播和发展,在当代仍然存续。
以四川省内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祭祀文昌帝君的庙堂仍然香火不绝。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是自古以来流传在中国的一种宗教信仰,而文昌帝君是道教中的一个重要神祇。
在西南地区,由于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的差异,道教与少数民族的信仰融合形成了独特的信仰情况。
本文将对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进行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地区的信仰也与地方文化相互影响。
西南有着丰富的山水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这为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该地区的信仰提供了土壤。
西南地区的山神信仰、水神信仰和土地神信仰与道教信仰相融合,形成了富有地方特色的文昌帝君信仰。
人们认为,文昌帝君在这里不仅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智慧、学业成功,还能保佑土地富饶、风调雨顺。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道教信仰也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在历史上的一些时期,道教受到了政权的压制和限制。
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相对较少,政治对于道教的限制较小,这为文昌帝君的信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在这里,文昌帝君成为了人们追求智慧和学业成功的信仰对象,被视为助人成功的神明。
道教神文昌帝君的信仰也在一些节日和仪式中得到体现。
在西南地区,一些重要的节日和仪式与道教密不可分。
在春节和清明节期间,人们会前往文昌帝君庙宇烧香祈福,祈求学业进步和家庭兴旺。
在一些重要的仪式中,人们也会祭祀文昌帝君,以示对这位神明的崇敬和感恩。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文昌帝君的来历及其在道教中的地位。
文昌帝君,又称文昌大帝、文昌星君,是道教中负责文艺、学术、科举的神祇。
早在汉代,文昌帝君就已经被当做千古学府的主宰,成为人们求学、取得功名的守护神。
因此,文昌帝君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深受广大信仰者的喜爱和尊敬。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文化进程的不同和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对文昌帝君的信仰情况也有着一定的特点。
就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是我国主要的少数民族聚集地之一,而在当地,文昌帝君作为道教中重要的神祇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信仰体系。
在许多少数民族社区中,人们常常会在家中或寺庙里设立文昌帝君的神台,供奉文昌帝君的画像或神像,并向其祈求学业有成、功名于世等。
此外,文昌帝君也成为了当地某些文化团体、学校和机构的重要守护神,体现了其在当地文艺、学术、科举中的重要地位。
类似的情况在贵州省和四川省等地也有所体现。
例如,在四川省的凉山彝族自治州,许多彝族人在求学、参加考试、应聘工作等关键时刻,会前往附近的文昌帝君庙进行祈福。
在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文昌帝君也一直被视作“书香之神”,为当地人民祈求学业进步、功名有成,同时也被誉为智慧之神、财神等。
总之,作为道教中重要的神祇之一,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具有独特的地域和文化特点。
无论是在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文昌帝君都成为了人们求学、取得功名的信仰对象,被视作学问、文艺、科举等方面的守护神。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文昌帝君的信仰也在不断演化,以适应当地文化、社会发展的需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文昌帝君的信仰具有复杂的历史和文化渊源,需要我们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春秋时期,文昌帝君曾担任鲁国的一位官员,后来被人民尊为文学之神。
在道教中,文昌帝君被认为是智慧、知识的守护神,被尊为学业、考试的保佑神明。
因此,在中国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高校和文化教育场所,文昌帝君的神像经常被供奉。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地方也有文昌帝君信仰的情况。
例如,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当地的文昌帝君庙供奉了一尊以琉璃材质制成的文昌帝君神像,每年的开学季节和考试期间,许多学生会前来祈求文昌帝君保佑自己的学业顺利。
此外,四川省巴塘县也有文昌帝君庙,当地居民认为文昌帝君是智慧和学习的象征,供奉在庙中可以保佑学业进步和工作顺利。
庙会期间,居民们会举行祈福活动,向神明祈求家庭幸福和身体健康。
在贵州省,也有许多地方供奉文昌帝君。
例如,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当地人传统上就十分重视教育,文昌帝君信仰在这里也非常盛行。
为了让子孙们能够学有所成,很多家庭都会在家里供奉文昌帝君神像,祈求神明保佑孩子的学业发展。
总的来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文昌帝君信仰虽然不如其他中原地区的信仰那样普遍,但依然深受一些地区居民的崇敬和信仰。
对于他们来说,文昌帝君不仅是智慧和学习的象征,还是一位可以为他们保佑家庭幸福和身体健康的神灵。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西南地区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集中地带,这里的文化多样性和宗教信仰多元化,使得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这里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影响力。
本文将就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道教神文昌帝君信仰情况进行浅探。
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包括云南、贵州、西藏等地方,这些地区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宗教文化共存的地方。
在这种多元宗教文化环境中,道教作为中国传统宗教之一,自然也深深融入到了这些地区的宗教信仰之中。
道教神文昌帝君作为文化神之一,代表着智慧和学业的神明,在这些地区也备受尊崇和信仰。
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因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使得当地的信仰文化更加原始和古老。
这种原始和古老的宗教信仰,使得当地人对于神明的信仰更加虔诚和深厚。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这样的信仰环境中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信仰,成为了当地信徒祈求智慧和学业顺利的重要对象。
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也对道教神文昌帝君的信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当地的一些节日和重要活动中,人们会向文昌帝君献祭祈福,以求得智慧和学业的顺利发展。
这种信仰和祈福的活动不仅体现了当地人对于道教神文昌帝君的信仰,也承载了当地人对于智慧和学业的渴望和期许。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在不断变化。
现代化的影响和宗教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得当地的宗教信仰发生了一些变化。
尽管如此,道教神文昌帝君作为文化神仍然深受当地信徒的尊崇和信仰,成为了当地宗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是一个多样而丰富的话题。
西南地区是中国的多民族聚居区,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苗族等。
在这些地区,道教的信仰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而文昌帝君则作为道教的重要神祇,对于当地信仰的影响不容忽视。
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文昌帝君是道教中的神仙之一,历史可追溯到唐朝时期。
在西南地区,道教信仰与本土传统信仰融合,形成了独特的文化景观。
尤其在藏族地区,文昌帝君被视为是聪明才智的象征,与学业成功、文化传承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关联。
在社会、艺术、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文昌帝君的形象都经常出现。
西南地区的道教寺庙中通常供奉有文昌帝君的神像。
这些寺庙不仅是信仰的场所,也是文化的载体。
珠穆朗玛峰附近的康巴地区,有许多独特的寺庙建筑,其中供奉有文昌帝君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些寺庙以其雄伟壮观的建筑风格、丰富多彩的壁画和雕塑,吸引着众多信徒和游客前来参观。
这些寺庙还承担了许多社会功能,如举办学业考试、文化活动等,成为地区教育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
文昌帝君的信仰还在西南地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藏族地区,人们通常会在自家的神龛或宅院中供奉文昌帝君的神像,以祈求学业顺利、智慧增长。
在每个年节或重要的文化活动中,当地人还会举行相应的庆祝仪式,以表达对文昌帝君的敬仰和祈福之情。
这些活动往往涵盖了文艺表演、舞蹈、音乐等多种形式,使信仰更加生动活泼。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昌帝君的信仰已经成为西南地区文化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游客来到这些地方,除了欣赏美丽的自然风景外,也希望能够感受到当地的文化氛围。
寺庙和康巴文化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元素之一,其中的文昌帝君信仰则为游客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体验。
通过参观寺庙、品味当地美食、观看传统表演等方式,游客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文昌帝君的故事、神话和信仰。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是一个多元和多层次的现象。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
道教神文昌帝君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信仰情况浅探道教是中国传统宗教之一,一直以来在中国的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信仰者。
而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道教的信仰情况也很显著。
在这片土地上,道教的主要神祇之一——文昌帝君,作为文化学问的神灵,受到了广大信徒的崇拜和膜拜。
我们来了解一下文昌帝君的背景和神话故事。
文昌帝君在道教中则是文学的保护神,其原型可追溯至驱使群俗作文之神,后转位为文学神,专司考试学业,执掌笔墨。
他的崇拜源远流长,尤其是在唐朝以后的科举制度盛行时期,文昌帝君成为了许多学子的求学之神。
据传,文昌帝君为隋炀帝杨广所状元授命,后降到凡间收留,故集圣人之才,备诸子之良以助参悟,使其受助者不背光烛之威,精光赫赫三十年。
在西南地区,特别是云南、四川、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道教的信仰一直十分深厚。
这主要得益于西南地区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
西南地区地处山区,地势复杂,人口众多,少数民族比例较高。
在长期的历史文化熏陶下,当地民众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体系,其中包括对道教的信仰。
特别是在贵州和云南等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影响还更加明显。
道教作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少数民族的传统信仰体系相融合,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信仰模式。
文昌帝君在西南地区的信仰主要集中在乡村地区和小山村。
在当地,人们根据家族的传统和祖辈的教诲,将文昌帝君当作守护神来供奉。
有许多神庙和道观专门供奉文昌帝君,信徒们会定期举行祭祀活动,祈求文昌帝君的保佑和智慧。
尤其是在孩子上学的时候,家长会到文昌帝君的庙中,为孩子祈福,希望他们能够取得好成绩,顺利升学。
文昌帝君也被视为知识和学问的象征,许多学子在考试前都会前往神庙寻求庇佑。
除了在宗教场所中的信仰,文昌帝君在西南地区的信仰还表现在日常生活中。
在一些民俗活动和传统节日中,人们也会向文昌帝君祈求祝福。
每年的农历春节期间,云南的傣族、彝族等少数民族会举行盛大的“射石”活动,以祈求来年丰收和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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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
关键词:神明裁判/巫术
内容提要:神明裁判是古代社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文通过对西方神明裁判的介绍,着重叙述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神明裁判。
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其独特的神明裁判程序。
试图对其中包含的古老的法的价值趋向有所探究。
一概述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此一段论述精辟的阐释了一切法——包括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历史中的法和现行的法——的被产生、被认可与运用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因素。
神明裁判作为民间习惯法中的一朵瑰丽的奇葩,也正是上面提到的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
神明裁判又简称神判或神裁,它是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而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一种当事人都认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状态之中,并进而以他是否受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其有罪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
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初期,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社会都有关于神明裁判的记录。
《圣
经?旧约》中记载有古代以色列人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则把被怀疑有通奸行为的女子抛入水中以其浮沉来判定她是否贞洁,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补充文本《那罗陀法典》第102条中规定了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法等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古代希腊常常使受怀疑者浮在海上或从高岩跃下的习惯,毒剂是非洲Ashanti人常用的一种方法,Ju Ju人则使嫌疑犯在充满着蛇和鳄鱼的池里游过去,苏门答腊人以一握生米或面粉令人吞咽,Borneo人有斗鸡斩猿的惯例,古代埃及把嫌疑犯拉到神庙,在神灵面前祷告以定罪之有无,古代日本和古代日耳曼有铁火判、捞沸判的记载。
古代罗马的占卜则发展的极为完备。
古代中国自然也不能例外,单单从中国文字“法”的古体字“灋”的结构即可见一斑。
关于灋的解释,最权威的莫过于东汉时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法,今文省。
就此一点,比较公认的说法就是在上古时期,舜为天子之时,命皋陶为士主治刑狱,在遇到有疑难或事实不清难以决断的案件时,则请出独角兽獬豸作裁判,有罪者触之,无罪者则不触。
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对世界各地历史上出现的有记载的神明裁判作了一个理论的归纳,他以在神明裁判过程中具体手段的适用是仅对于嫌疑犯还是双方两造均需承受而将神明裁判分为单单神裁法与对审神裁法两种,其具体分类如下:
单单神裁法:
1、水审:热汤审:被判者以手试热汤,以手是否受伤判罪之有
无;
冷水审:置被判者于水中,依沉浮状况定罪之有无。
2、火审:燃火审使被判者突入其手于燃火或步行其中,以伤之有无定罪之有无;
铁火审:手之铁火审、足之铁火审、舌之铁火审。
3、食审:印度米审?英国科斯列德.
4、毒审:予毒物与被判者,依中毒与否定罪之有无。
5、触审:使嫌疑者接触某物,以人或物所现之变化定罪之有无。
对审神裁法:
1、斗审
2、十字架审?中世纪基督教国家
3、戫首审?台湾蕃族
4、等火审?普尔麻
5、盐审?婆罗洲
6、贝审?婆罗洲
7、针审?菲律宾土蛮(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15-17.)
从上述诸多的列举,我们大概可以看出,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它完全是一种原始宗教活动以其对人们的精神灵魂的控制力量,以人们对不可知的自然力的恐惧心里介入并占有了司法活动,它是以人们公认的神灵的力量来作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者以及惩罚的执行者,神灵及其无上权威的存在是神明裁判得以有效运转的首要前提。
可见,
神明裁判如果要得以成功运用需要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证据不足,清浊难分的疑难纠纷;只有事件的情况超出了人们的正常的认知范围和知识结构,使人们处于一种无助的境地,彼时,他们以他们现有的知识无法得出合乎人心的判决和结果,于是人们就诉诸于一种超越人力的外界的力量来作评判;
2、要有一个主宰世界的神灵;这个神灵是无所不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它必须是喜欢正直无罪者,而对于侵犯神明及邪恶的人深恶痛绝。
正如前文所述,这才是神明裁判的基石,这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认为做了不该做的事甚或是邪恶的事是对神灵的侵犯,而这一神灵是人们的精神支柱,他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而更重要的是能够惩恶扬善;
3、外观上要使嫌疑者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通行神明裁判之地的人们大都认为,那个他们所信仰崇拜的无所不有、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的神灵使不会保护眷顾为非作歹之人的,因此,使嫌疑者置身于一种带有神性光环的危险境地,如果他竟能安然无恙摆脱危险,那说明他是无辜的获得了神明的眷顾,否则他若遭受危难,那么就说明他并非无辜是罪有应得的了。
由此可知,裁判从头至尾都贯穿和对超自然的神灵的不可知的巨大威力的崇拜,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利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者吐露实情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仰赖神力的神判方法,它没有丝毫的现代意义上的逻辑证据上的公正意蕴。
唯一“能够保证用在另一个时代另一个社会看来是古怪乃至荒谬的规则实现正义的,的确
不是这些规则本身,而是产生了这些规则、并且使他们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诸多社会的和心里的因素。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1,32.)故而,有很多学者称神明裁判是初民社会文化法律刚刚起步——甚至仍在萌芽——不发达之时的裁判法。
列如前述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就认为“国家初期,法规未立,神意有为人民公的行为之基准之潜势力,故於争讼事件有疑难时,多依神签卜筮而窥神意,以决曲直,或直接请神之裁判……”“低级文化之人民,信仰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临福祸,赏罚邪正;故在原始社会,关于法律事项有争议时,往往祷神而祈其裁判,或窥神意而裁决其曲直。
”法律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已经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从盲目崇拜到理性决断的转变。
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把法律视为一门人类文化的逻辑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把神明裁判归之于初民的原始蒙昧社会是有其逻辑层面的理由的,因为,“在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进程中,证明方法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化:第一次是从‘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第二此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
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
”(何怀宏:神证?人证?物证[M],北京:大众文学出版社,2003,156.)是现实的社会却往往不能就此简单的以逻辑理性思维来一笔带过,在现代社会,神明裁判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裁判方法仍然在很多地区存在着。
中国
西南各数民族聚居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例。
二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神明裁判
很多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认为中国誓一个没有神判法传统的社会,“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
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
没有一条所知的法律是附有诅咒的。
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
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2.)“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欧洲、西亚等国,引者注。
)不同。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
我们这里暂且不说四川巴渝一带流行的一种骑金虎大神的神明裁判的方式,仅仅就中国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言,神明裁判作为一种是非善恶的裁判方法,则是比比皆是,极为经常的,而且花样迭出、种类多样,时至现今仍然如此。
笔者揣测,上列学者的论述可能仅仅说的是以汉族为主的,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的儒家化的中华法系的情况。
在论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则决不可以以这种特指的论述来对全国的情况做武断的定性。
在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地理的和经济的原因,很多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一个交通信息十分不发达的地方,往往几十里上百里山路方才有一个村落,而同属一个村落的各户人家的居住也往往是极为分散的。
因此,政府的法律部门自历史上很久以来至今都很少有介
入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故而,在这些地方,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法就成了这些民族村落内部处理纠纷的基本手段。
再加上受本身的经济落后、文明进化的限制,些少数民族大多都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疑难案件纠纷。
下面,我们就先列举三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神明裁判的案例,以使我们对神明裁判的存在和效力有更深切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