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原则的批判与坚守
浅析过错责任
浅析过错责任作者:张启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5期摘要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基本概念,但各国立法都未对其进行界定,有必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透过心理学及法理学的不同视角,对过错概念进行深入的研究,从中抽象、归纳出过错概念的构成要素,对过错进行科学的界定。
本文通过对过错的心理分析,过错的界定和对过错认定、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内容的阐述,提出了对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过错的心理分析过错的界定过错认定过错推定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84-02过错是侵权责任法中一个基本概念,但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较少直接使用“过错”,而是使用“故意”或“过失”等表达过错具体形态的概念,即使在民事立法中直接使用过错,也未见对过错概念作出一般性的界定。
本文将通过对过错的心理分析,过错的界定和对过错认定、过错推定及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内容的阐述,提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点看法。
一、过错的心理分析过错是一种动态的心理现象,体现为一个流动、变化的心理过程,该过程包括认识、情绪以及意志三个方面。
(一) 认识过程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心理活动,才能够达到认识事物的目的,对于过错的认识也不例外,需要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感知、记忆、思维等。
过错的认识过程包含特定含义:第一,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的性质,这是行为人首先应当认识到的内容。
第二,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行为的结果是指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这应当是认识的核心内容。
第三,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也应当在该过程中产生。
对行为的性质、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认识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认识能力,若行为人不具备认识能力,当然不会产生过错的心理状态。
(二) 意志过程心理过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意志过程,意志能够调节、支配人的行为以实现预定目的。
过错的意志过程相当复杂,通常将其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分别探讨。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方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或受伤时,该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的责任是由其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该原则规定了以下几个要素:
1.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是指违约方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其在合同或法律中所规定的责任。
2.过错行为:过错行为是指违约方的行为存在过失、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失或伤害:违约行为导致受害方遭受经济损失、身体损害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4.直接因果关系:违约行为必须与受害方的损失或伤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由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失或伤害。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一旦违约方的过错行为被确认,受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种责任可以是一次性的赔偿,也可以是持续性的支付,具体根据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和受害方的损失程度来确定。
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要求法院或相关的仲裁机构审慎考虑每个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赔偿金额公正合理。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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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 情况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就不一样, 有的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有的则是承担过错责任。
今天, 我们主要来说一下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 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说, 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 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
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若行为人没有过错, 则虽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
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 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
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 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 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 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
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 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
一方面,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
例如, 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另一方面,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 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 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体现在多方面。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民)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4月6日,我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做客“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二十八期,全面解析《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讲座由我院徐阳光博士主持。
王利明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重要性。
他表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体系是围绕归责原则展开的,只有理解了归责原则才能够掌握《侵权责任法》,才能够正确选择法律依据和裁判依据。
他认为,相比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所实行的一元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为大家讲解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安排。
他指出,我国的归责形态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是按照归责原则架构的,法律规范的选择方面也是按照归责原则构建的。
因此,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理解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和关键。
王利明教授逐一详解了各个归责原则。
他指出,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是“过错”,而不在于“侵害”。
在评判“过错”时虽然应主客观相结合,但重点应以客观标准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以一般人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评判标准,但考虑到个体的差别,在判断过错时要注意两点:对于部分特殊职业,比如一些专家和技工,对他们的评判标准应高于一般人;而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过错”的评定要低于一般人。
在谈到《侵权责任法》第三章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时,王利明教授表示,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减轻责任的依据,而在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除非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奥妙之一在于第六条第一款中无“法律规定”的字样,而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都有“法律规定”四个字,这暗含了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归责原则,而推定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够适用。
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百科名片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
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二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坚守还是猛进?
网络平台责任边界:坚守还是猛进?作者:高丛徐学铖刘国畅刘淑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软件著作权及平台责任问题”分论坛上,360集团法务总监洪成宇、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陈瑞子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主题分别为“利益平衡下的互联网平台责任问题”和“从司法角度体会平台责任新要求”。
在本次“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交大论坛”之“软件著作权及平台责任问题”分论坛上,360集团法务总监洪成宇、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陈瑞子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精彩的发言,主题分别为“利益平衡下的互联网平台责任问题”和“从司法角度体会平台责任新要求”。
洪成宇:利益平衡下的互联网平台责任问题(一)比例协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贯穿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的基础性原则,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强公共政策属性决定的。
只有利用好利益平衡原则,保护权利和维护公平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妥善解决,激励作品的创作和不妨碍信息的传播之间的关系、严格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才能得以协调,互联网平台责任才能得以确定。
为实现上述目标,首先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司法政策,其中比例协调原则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最集中体现。
例如,在专利的等同侵权判定中,一定要考虑涉案专利本身的创新程度,对创新程度高的专利应当给予更强的等同侵权的保护范围。
在充分考虑了权利的性质和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后,才能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
其次,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以及侵权人主观恶性,对权利人给予適当保护并确定赔偿。
相应地,对于反复、经常、重复、恶意的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新型“碰瓷”式维权、营业性维权(即公司除了维权以外没有其他业务的行为),也应加大打击力度,适用比例协调原则不予保护或降低赔偿。
(二)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基石——过错责任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的核心是过错原则,这是基本规则。
关于犯错的哲学原理有哪些
关于犯错的哲学原理有哪些关于犯错的哲学原理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理:1. 笛卡尔怀疑论:笛卡尔认为,犯错是人类思维过程中的必然结果。
他认为,人类的认知容易被误导、产生偏见,因此怀疑一切已知的事物是非常重要的。
2. 康德的普遍性原则: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普遍的道德原则,而不是将错误归咎于个人。
他主张通过道德行为去实现人类的普遍理性,对错误心存道德体悟。
3. 尼采的超人理论:尼采认为,犯错是人类超越自我的表现。
他主张人们应该在犯错中汲取教训,超越自我,成为更优秀、更强大的人。
4. 斯多葛哲学的内省原则:斯多葛哲学认为,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应对犯错。
他们主张通过内省找到自己内心的平静与和谐,从而接受犯错并从中学习。
5.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应该遵循适度和谐的原则,不过分倾向于某个极端。
在犯错时,人们应该通过平衡和调和来修正错误。
6. 弗洛伊德的潜意识理论:弗洛伊德认为人类的行为受到潜意识的影响,错误行为可能是约束或满足内心欲望的表现。
他主张通过深入分析自己的潜意识来理解和纠正错误。
7. 孟子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主张人们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达到完善。
犯错可以是一个人成长的机会,并通过修正错误来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
8. 笑话哲学:笑话哲学认为人们应该从笑话中学习,通过幽默和轻松的方式来面对犯错。
笑话可以提醒人们不要太过自大,以及在错误中发现幽默和智慧。
9. 庄子的无为而治:庄子认为,人们应该顺应自然的道,守住初心,不去过度追求功名利禄。
对于犯错,庄子主张放下执着,追求心灵的自由和内心的平静。
10. 赫尔德林的“何时浴火重生”:赫尔德林认为,犯错是一个人成长与重生的机会。
他主张在犯错之后,反思错误的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以获得新的机遇和希望。
以上是一些关于犯错的哲学原理,它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角度和对待错误的方法。
每个原理都有其独特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处理犯错的问题。
[侵权行为,过错,原则]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
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结果,适用民法规定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即“谁行为谁负责”,所以,我国民法要求一般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责任构成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试举例:一名孕妇乘坐公交车。
公交车上已经满座,没有空位,孕妇只能扶着车上的扶手站着。
突然,公交车驾驶员急刹车,孕妇不慎摔倒在地,导致流产。
如果本案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一要考虑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本案中公交车驾驶员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被认为是行为人没有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直接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公交车属于公共场所,公交车驾驶员作为管理人对车上的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驾驶员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孕妇的损害,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孕妇乘车,公交车驾驶员基于职务原因对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孕妇摔倒造成流产也是由于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因此,笔者认为公交车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考虑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
本案中,孕妇摔倒流产的损害事实是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切实存在的。
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_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
总第93期2007年7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 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G eneral No.93J ul.,2007收稿日期:2007-04-28作者简介:张民安(1965—),男,湖北黄冈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侵权法、公司法和商法。
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摘 要:非法性同过错的区分原则仅仅是少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现象,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认为过错同非法行为是内涵和外延等同的概念;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注意义务的违反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将非法行为看作过错之外的独立构成要件既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也违反了民法所贯彻的法典内在平衡的公共政策,还违反了当代侵权法的发展潮流;废除主观过错理论,确立客观过错理论是我国未来侵权法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非法性;主观过错;客观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F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 (2007)0420001217The Illegality and F ault of the Components of the Liability for F ault Tort———Rules that Liability System of F ault Tort Should Adopt in ChinaZHAN G Min -an(School of Law ,Sun Yat -sen U niversity ,Guangdong ,Guangzhou 510275)Abstract :The distinguishing principle between illegality and fault is only a law p henomenon in minority count ries ;fault and unlawf ul act s are t he same concept s of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in majority count ries ;in fact fault is t he breach of t hat duty ,which is an unlawf ul act ,t hus it violates not only t he general p rin 2ciples of civil law but also internal t rimmed p ublic policy of t he civil law and even t he develop ment of t he tort law in t he modern society.Therefore it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for t he tort law to abolish t he subjec 2tive fault t heory and establish objective fault t heory.K ey w ords :illegality ;subjective fault ;objective fault ;t he component s of t he liability 一、导论在现代侵权法中,非法性(wrongf ulness )是否成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成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非法性同过错的关系是什么,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学说和我国侵权法学说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一、概念解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领域中关于责任承担的两个基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或者违约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了伤害或者损失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上最基本的责任原则之一。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一方在行为中存在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可以包括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即当一方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者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它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过错行为,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了伤害或者损失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合于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的法律关系。
例如,根据产品责任法,当一方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时,即使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没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四、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上是相辅相成的。
它们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首要的,即当一方存在过错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会适合,即使没有过错行为,一方的行为导致了伤害或者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法律会根据不同的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的原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那末过错责任原则适合;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即使生产商没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会适合。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1、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根据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是⾏为⼈决定其⾏动的⼀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理状态。
过错违反的是对他⼈的注意义务,表明了⾏为⼈主观上的应受⾮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为⼈的⾏为的否定评价。
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其⽬的在于引导⼈们⾏为的合理性。
在过错责任下,对⼀般侵权责任⾏为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受害⼈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持。
加害⼈过错的程度在⼀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影响。
3、适⽤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的过错和受害⼈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如果第三⼈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按过错⼤⼩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对于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的民事责任。
4、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旦⾏为⼈的⾏为致⼈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其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的,它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5、受害⼈只需证明加害⼈实施了加害⾏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需对加害⼈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害⼈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证明主观上⽆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只有在法律进⾏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论过错的客观化
区域治理调查与发现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要归责原则,也成为侵权法的核心概念,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争议。
过错分为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侵权行为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或预见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特定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并且具有预见的可能,但却未预见的心理欠缺。
一、过错客观化的概念过错的客观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以良好的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为过失判断的依据”。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相应义务,除非有法定豁免,否则不能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通过行为人的形式和内容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过错的客观性是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运用过错客体化可以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的作用,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
主观过错是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应当注意而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客观过错理论是建立在一定的行为标准上的,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现态度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
主观与客观观点的混合认为过错是主客观成分的结合,是犯罪人从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也就是犯罪人主观行为状态。
在上述理论中,主客观混合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一种心理状态。
二、过错客观化的发展趋势过失的客观性已成为众多过失判断的新标准,也是判断过失的一种趋势。
当发生损害时,我们考虑过错应注意以下顺序:第一,谈论过失而没有损害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对于损害,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什么?第三,损害发生,就算是有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过失作为主观因素的认定并不简单。
如何探知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受害人又如何证明?等等,这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兴企业的危险性难以预料,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
毫无疑问,受害人很难证明行为人的过失。
因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坚持主观过错标准的同时,我们在过错认定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过错责任之外,还运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来补充过错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1. 你看啊,要是有人在马路上扔了个香蕉皮,另一个人不小心踩到滑倒受伤了,那扔香蕉皮的人不就得负责吗?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啊!就像你挖了个坑,别人掉进去了,能怪别人不小心吗?肯定是你的责任呀!
2. 假如你养了一只很凶的狗,又不看管好,结果把别人咬伤了,那不就是你的过错嘛,你就得承担责任呀!这和你拿着刀不小心伤到人是一个道理,难道还能怪别人倒霉啊?
3. 再想想,有人在公园里玩火,最后引发了火灾,造成了损失,这难道不是玩火的人的错?这就好像是你点燃了导火线,那爆炸的后果肯定得你来承担啊!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起作用。
4. 比如你开车不小心闯红灯,撞到了别人,肯定是你的问题呀!这就像是你在赛道上跑偏了,撞到了其他选手,能不负责吗?这可不能推脱。
5. 要是建筑工人在盖房子的时候偷工减料,最后房子出了问题,那能怪房子自己质量不好吗?这完全就是工人的过错呀!就好像一场比赛,你作弊了,结果失败了,能怪比赛太难吗?
6. 有个人在仓库里抽烟,引发了爆炸,这难道不是他的过错吗?这不就跟你在加油站抽烟一样危险嘛,出了事当然得他负责啊!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典型体现呀!
我的观点结论: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这么直接明白呀,谁犯了错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呀!。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过错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指出在民事责任中,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过错所造成的后果。
这个原则是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为中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错,二是责任。
过错是指当事人在行为中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合理的行为准则,导致了对他人的损害。
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承担由其过错所造成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在过错原则中,过错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
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的行为准则,且没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则不应当认定为过错。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的行为准则,且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则应当认定为过错。
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在民事责任中,过错原则是最基本的责任原则,它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在刑事责任中,过错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备过错性质,即犯罪人必须有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行政责任中,过错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合理的行政程序,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过错原则是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为中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过错原则的适用中,过错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
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子《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活中的那些理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俩听起来挺专业的名词吧,但其实在咱生活中到处都是例子呢!先说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负责。
就好比你走路不小心撞了别人,那你就得承担责任,给人家道个歉啥的。
就像我有一次着急去上课,一路小跑,结果不小心撞到了一位同学,把他手里的书都撞掉了。
哎呀呀,那我肯定有过错啊,赶紧一边道歉一边帮他捡书。
这就是很典型的过错责任,因为我的不小心,给别人造成了麻烦,我就得负责嘛。
再来说说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就有点意思了。
它不管你有没有错,只要发生了某些事儿,你就得担责任。
举个例子,你家的小狗特别可爱,但是有一天它跑出去不小心咬了人。
就算你觉得自己已经很小心地看着它了,可是结果还是发生了,那你就得负责给人家打针啥的。
这时候可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啦,事情发生在你家小狗身上,你作为主人就得承担这个责任。
我就遇到过这么个事儿。
我邻居家养了只大狼狗,平时看着挺温顺的。
有一天我走在路上,那大狼狗突然冲出来就往我这扑,虽然没咬到我,但是把我吓得够呛。
得亏我跑得快啊,不然还不知道会怎样呢。
这时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邻居就得出面解决这个事儿呀,该拴好狗就拴好狗,该安抚我就安抚我。
你说咱也不能因为这个就跟邻居闹掰了呀,但这责任他得担起来不是。
在生活中啊,这两种原则那可真是经常出现。
有时候我们得明白自己的责任,犯了错就得勇于承担,该道歉就道歉,该赔偿就赔偿。
可不能耍赖皮,不然以后还咋在这社会上混呢。
而对于那些无过错责任的事儿,咱也得有个正确的态度,该负责就得负责,不能推脱。
总之呢,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两个小规矩,让我们的生活更有序,更公平。
咱得好好遵守这俩理儿,才能和别人相处得。
检讨书的批判与改进
检讨书的批判与改进近年来,检讨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写作形式,逐渐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检讨书的目的是通过自我审视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案。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检讨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对检讨书作出批判,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一些检讨书存在套话和空洞的问题,没有真诚地表达内心的思考和情感。
这样的检讨书只是形式主义的应付,缺乏真正的自我反省。
在撰写检讨书时,我们应该以真实的态度来面对自己的错误和失误,不要遮掩和掩饰。
只有真诚地反思自己的过错,才能得到真正的成长和改进。
其次,一些检讨书只停留在表面和现象层面,没有深入分析问题的根源。
检讨不应当仅仅是对自己行为的简单描述和总结,更应该能够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背后的思维方式。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避免同样的错误再次发生。
此外,一些检讨书缺乏具体的改进措施和计划,仅仅流于表面的道歉和承诺。
作为检讨的重要部分,改进计划应该发挥更加具体和实际的指导作用。
我们应该对自己的不足进行全面的思考,并提出一系列可行的举措来纠正错误,改善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在改进检讨书的撰写时,我们可以做以下几点的提升:首先,要回归到检讨书最初的目的和本质。
检讨书的目的是为了个人成长和进步,我们需要真诚地面对自己的过错,并通过反思来提升思维和行为方式。
只有坚守初心,我们才能写出真正有价值的检讨书。
其次,要注重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总结。
撰写检讨书时,我们应该问自己为什么犯了这个错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问题的发生。
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我们才能够对症下药,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们应该设计可行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改进计划应该具备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实现真正的改善。
我们可以列出一系列的行动步骤,为自己设定可量化的目标,以跟踪和评估自己的进展。
此外,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检讨书不仅仅是一种写作形式,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态度。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我们都应该养成频繁检讨和反思的习惯,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错误。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确立和社会主义法治得进展,民事责任作为保障公民、法人民事权利得手段,日益显示出其在民法中得重要地位.有人认为,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得法律保障.民事立法得进步与完善,重点也越来越在于民事责任制度得制定、规范与完善.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得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专门规定而应承担得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得认定必须遵循一定得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贯穿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归责制度得一种,担负着保障民事权利,维护民事利益得重要职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得一项差不多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得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确定得标准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得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得依照和标准.通常情况下,法治国家强调保障个人自由,但亦要求个人自由得有一定限制,当个人自由给社会造成危害,或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那么法律就会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合理得归责原则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促进利益平衡.包括促进社会个体间得利益平衡(行为侵犯得是社会个体得利益,如产品致人损害)及促进社会整体得利益平衡(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工业污染).WwwM 归责原则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弥补受害方得利益损失,从而使得双方得利益由失衡达到平衡.(二)保障个人自由.归责原则确立个人自由得界限,使个人得以预见责任产生得可能性,从而进行自我约束和操纵,既保障个人自由,也保障不人得自由.(三)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合理得归责制度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煴匾?时加重行为人得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行为得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损害得目得.(四)有利于主张权利.从司法实践看,当事人能够依照归责原则,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得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诉讼请求等.从人类法律进展得历史来看,民事责任得归责原则大体上经历了客观归责原则和主观归责原则两个时期.客观归责原则,又称加害责任原则,是古代法中通行得归责原则.按此,一个人只要被确认造成损害,不论其主观意志为何,加害事实本身得存在即成为其须承担责任得理由.这一原则得基础在于古代社会“同态复仇”得本能.在这种原则得支配下,只以损害结果得大小和形态来决定责任得大小和承担方式.现在发现得人类最早得法典之一《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又规定:“倘彼折断自由民之骨,则应折其骨”.简单地讲,确实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随着人类社会得进展,社会公力逐步强化和复仇制度得逐渐削弱,同态复仇得惩处方式逐渐让位于损害赔偿,归责方式也从单纯地强调客观后果转为注意主观心理动机,这确实是所谓主观归责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有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得权利和利益,同时造成了损害得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质在于以行为人得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得依照.具体而言,确实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基于过咎得行为,使他人发生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个人不仅关于自己之有意行为所生之损害,关于自己因懈怠或疏忽致人损害者,亦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债务人如无其他规定,应就其有意或过失得行为负责任;…怠于为交易中必要得注意者,为有过失”.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体现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得《阿奎利亚法》中,该法废除了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得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了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后来得判例和学讲得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得、成熟得以过失为基准得侵权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罗马商品经济和多元民主政治进展得现实. 从11世纪开始,随着罗马法得复兴,以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得进展,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得深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责任得承担方式愈来愈居于重要得地位.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过错责任原则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了近代民法得三大支柱.四、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公正、合理性得原则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得公正性在于:第一、有过错得人对其所造成得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当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之时,不需承担责任,这是道德得要求.第二、过错责任原则调和了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负有责任,充分表现了对个人自由意志得尊重,使个人能够放心地去发挥其聪慧才智,彰扬了个人价值.当行为人因过错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社会价值也因此得以满足.第三,过错责任原则得本质是一种自己责任.简单地讲确实是“好汉做事好汉当”,是理性得要求.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对有关行为进行社会性得价值评断时,要对行为人得主观意志状态作出推断,以确定其致害行为是“应受责备”抑或“能够原宥”,并以此作为依照决定其责任得有无以及责任得轻重,使行为得是非界限和责任界限得到明确划分,使承担责任得形式和责任范围得到准确判定.也确实是讲,当某一行为引发一定后果需要追究行为人责任时,不能仅仅依照行为后果得状态追究责任得大小,还要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量.过错责任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自由法则.“因为个人已尽其注意,得免除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拘束,聪慧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幸免,社会安全得以保障”.简言之,假如一个人得行为达到了法律和道德所要求注意得程度,其行为便无可指责,而不必被强制承担责任,比如意外事件.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得构成要件和最终要件,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得重要依据,有利于确定人得行为标准,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正.五、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责任归责体系中地位过错责任原则横跨民事责任得两大领域,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得一般原则我国现行得民法体系中,有四种责任形式,分不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对其他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别性: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得、集体得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交人大讨论得民法典草案也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分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得统帅地位.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为爱护受害者得利益而对过错责任所作之强制性补充.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后果均无过错得情况下,依照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得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表面上是一种结果责任,但其行为与受害人得损失之间则存在必定得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地讲是一种证明责任得转移,其归责本质所以依然过错.第二,适用范围更广泛.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得场合,为维护社会得衡平,由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第三,适用得目得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使行为人对自身得过错承担责任,带有惩处性和填补受害人损失得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带有补偿性,而一般不带有惩处性.作为法律上得惩处来讲,有一个原则,即“为自己行为得责任”,无过错则不予处罚.第四,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得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过错推定原则得受害人一方只须证明损害结果得存在以及其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行为人则需举证证明自身得行为不存在过错才能构成抗辩得理由,否则仍需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一方与行为人一方都不对“过错”进行举证,只有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存在以及发生事由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第五,适用得方式不同.公平责任原则得适用是法官依职权适用,且在特别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错责任原则是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进行归责,法官依职权无法进行归责.(二)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得特别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在合同法中也居于比较重要得地位.一般认为,合同法上得违约责任得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值得注意得是,《合同法》并没有完全否认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这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从分则看,适用过错原则得情形要紧有:1、无偿合同.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得咨询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得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2、有偿得托付合同.如《合同法》第406条.3、承揽合同.如第265条.4、租赁合同.如第222条等.总则也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得情形.如第120条、第113条、第119条等,都表明了合同法对过错程度得重视.六、合同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得特点与侵权行为法中得过错责任相比,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得适用受到严格限定.一方违约后,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表明该当事人没有过错并应被减轻或免除责任,法律作了明确得限定.而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来讲,只要行为尽到了合理得、慎重得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行为人也应被免除责任.二是在归责原则体系中地位不同.合同法中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则为特别原则.侵权责任则针对不同得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得归责原则.三是过错得举证责任不同.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况下,法院也能够在受害人举证受阻时,要求加害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反证即举证倒置.而在违约责任中,依严格责任,要由违约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没有过错.四是受害人得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在侵权责任中,依照《民法通则》第31条:“受害人关于损害得发生也有过错,能够减轻侵害人得民事责任”,但受害人有轻微过失,一般并不妨碍加害人得责任.但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方得赔偿责任就能够减轻.五是当事人得主观过错与赔偿损失得范围不同.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得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一定妨碍,但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预见到损害得实际后果则在所不论.而合同责任则广泛采纳了“应当预见”得标准.依照这一标准,违约当事人仅对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得损失负赔偿责任.六是第三人过错对责任得妨碍不同.侵权行为法贯彻了“为自己行为之责任”得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得行为,或对自己得过错而对第三人实施得侵权行为得后果负责,而不对第三人得过错所致得损害负责.在合同法中,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得,并不妨碍债务人对债权人应负得责任.七、过错得概念与分类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得发生所持得一种主观认知程度.但值得注意得是,正如法国学者马诺欧所指出得那样,并非指行为人得心理状态上有可非难性得欠缺.推断行为是否不当,是以“一般人”得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为标准,以外在得情况为推断依据.假如一个人得行为发生了可预见以外得损害后果,则即属意外,意外一般具有免责效能.但应当强调,行为人得意外,关于受害人和第三人来讲可能为过错.例如夜间行驶得汽车,由于公路部门挖坑补路没设警示标志,导致汽车掉坑后方向失控、刹车失灵,撞伤路边行人,那么这起事故关于汽车司机来讲属于交通意外,关于公路部门来讲就为过错.过错得本质属性,理论上有主观讲和客观讲之分.主观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责备得个人心理状态.如前苏联学者马特维也夫认为“过错得特征,是违法行为人关于自己得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得一种心理态度”.客观讲把过错看成是违反社会准则得行为意志状态,如法国学者萨瓦蒂认为:“过错是对义务得违反,这种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和能够履行得”.但不论主观或者客观讲,过错得本质都不可能是行为,只能是人得主观心理态度,因而是主观概念.尽管过错得本质属性是主观得,但检验过错得标准应是客观得.因为过错总是体现在一定得行为之中,体现为脱离主观世界得实在形态.过错得分类能够有非常多种,如按主体分类,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按过错得程度,过错可分为重大过错和一般过错等.也能够按过错得形态,划分有意与过失等.八、结语过错责任原则得概念、产生及进展历程表明,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得依据在于对人得理性和自由得确信.我国传统法观念中,对人得理性和自由认识不足,片面强调人对规则得服从,忽视规则存在得前提正是基于人得理性和自由.法治是规则之治,但规则之治得前提是保障人得自由,确信人得理性.关注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确定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责任归责体系中得地位,深化对过错得认识,关于促进现代法治观念得树立具有十分重要得意义.。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
过错原则的核心内容一、什么是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主要用于确定责任和赔偿的原则。
它指出,当发生损害或侵权行为时,责任应当由犯错的一方承担。
过错原则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过错原则的基本原理过错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原理:1. 过错原则的主体过错原则的主体是指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根据过错原则被追究责任。
对于那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法律通常采取其他责任规则。
2. 过错原则的对象过错原则的对象是指过错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受伤者。
当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过错原则来要求侵权方承担责任。
过错原则主要关注个人权益的保护。
3. 过错原则的要素过错原则的要素主要包括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是指犯错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合同或其他义务规定。
因果关系要求过错行为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原因。
4. 过错原则的责任与赔偿根据过错原则,责任应当由犯错的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过错方需要给予受害方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应当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三、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很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责任。
一般情况下,酒驾、超速、闯红灯等违规行为被认定为过错行为,因此责任应当由违规方承担。
2. 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事故中,当医生在治疗、手术或用药等环节出现错误,导致患者受伤或死亡时,可以依据过错原则来追究医生的责任。
医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建筑工程责任在建筑工程中,如果设计师、施工人员或监理单位的失误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损害或事故发生,责任应当由犯错方负责。
建筑工程责任中的过错原则旨在保障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
不收别人的锅碗的句子
不收别人的锅碗的句子
以不收别人的锅碗为题,列举以下句子:
1. 我不愿意接受别人的责任和过错,我只负责自己的行为和决定。
2. 我不会为别人的错误行为买单,我会坚守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
3. 我拒绝接受别人的过错,我会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
4. 我不会为别人的疏忽或错误负责,我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 我不会让别人把责任推给我,我会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
6. 我不会为别人的过失背锅,我会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
7. 我不愿意为别人的错误买单,我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8. 我不会接受别人的责任,我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9. 我不会为别人的过错背锅,我会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
10. 我拒绝为别人的疏忽买单,我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收别人的锅碗,意味着我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轻易接受别人的责任和过错。
这需要我们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原则,不被他人的行为所左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不被他人牵着鼻子走。
在人际关系中,我们要学会拒绝别人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坚持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不被他人的过失所困扰。
因此,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不接受别人的责任和过错,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摆脱他人的影响,过上真正属于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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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过错原则的批判与坚守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过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内容提要: 在构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体系的时候,必须对立法文本中的规范进行理论阐述,并形成一个圆满自足的体系,首要的工作便是确立必须信守的价值,进而以价值倡导体系,围绕核心价值进行体系构建。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在侵权责任法中仍然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价值判断。
一首先必须声明,对于如此宏大的选题而言,本文勉强不过是一篇论纲。
过错侵权责任实际上是罗马法上的阿奎利亚法典所规定的侵权责任的延伸和发展。
其真正被确立为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则完全要归因于《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们吸收了自然法学者的思想,在该法典第1382 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对过错概念进行界定,这一任务是通过学者的理论阐述完成的。
法国法通过对过错概念的变换来维持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坚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又何尝不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貌合神离。
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上,过错责任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尴尬境地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功能的局限性,而学者们通过对过错概念的转化,也正反映了他们试图突破这种局限性的种种努力。
在中国法上是否也应该继续这种形式上的坚守,抑或还语词以本来含义? 如同我们所已经观察到的,在立法文本中展示的归责原则与学者理论阐述的归责原则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和背离;相反,学者之间所谓的理论争议倒并不存在真正具有实质性的分歧,最大的笔墨官司毋宁是前提概念的纷争。
因此,如果在这些争论中厘清,统一包括“原则”、“归责”、“过错”、“危险”这样一些前提性的概念,将所有的争议都建立在同一个平台上的话,甚嚣尘上的争议或许会复归平静。
面对这些纷扰的争议,我们要选择的是方法论上的立场选择和理论廓清。
也就是说,如何用民法学术语去归纳立法文本所展现出来的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具体而言,在理论构建的时候,必须对立法文本中的规范进行理论阐述,并形成一个圆满自足的理论体系,确立一个必须坚守的价值,以价值倡导体系,围绕核心价值进行体系构建。
当然,任何一种价值体系都能找到诸多种正当化的理由。
因此,每一个构建中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体系的企图,都无法回避以下几个问题并做出自己的解答:过错原则的衰弱及勃兴;过错责任原则的重新评估;过错的准确含义或者其现代定位;以及相关联的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如何还原过错推定原则的本质属性;对于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过错责任理论术语争议背后的实质性含义的解读;“公平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与磨合及其实践价值的探讨;等等。
二近代以来,欧洲大陆侵权法在摆脱了罗马法中以列举具体侵权形态为特征的模式以后,代之以一个非常抽象的一般归责条款。
在一般条款中,过错成为最为核心的要件,并且确定了以绝对权为中心的损害赔偿救济范围。
此种以过错为中心的一般条款的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和第1383 条。
然而,在过错责任享有多年盛誉之后,伴随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以及盛行,过错责任原则似乎遭到了致命一击。
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批判,学者同样是不遗余力,以往那些对过错责任原则功能的阐述,陡然间似乎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场合变得不合时宜了。
请允许我旧话重提,再次概述一遍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几项重大挑战:1. 过错责任建立在道德法哲学基础之上,主体原型为一个“理性人(rational person) ”。
“现代法律秩序对自主化了的道德是一种同源的补充。
” [1]自罗马法以来侵权法隶属于债法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侵权法的首要目的不是被设定为预防损害或者抑制人的行为,而是在自然人违反“理性”情况下的事后补偿。
对于过错责任的伦理基础和道理基础,有许多学者已经做出了详尽的阐述,诸如维护行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自由、确定行为标准、醇化道德风尚、预防损害发生等等。
“相对于一种说教式个人主义的表述而言,如果它(过错责任制度) 不是更多地、至少也是同样地反映了社会预防的规则,以防止一切致害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所明确的过错责任原则,其基础是道德上的责任观念,任何人因为过错致他人损害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在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领域仍然诚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06 条所规定的:“某人造成了损害⋯⋯没有过错⋯⋯作为一个规则,他不需要进行赔偿。
” [2]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基础,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主张以过错为根据的侵权行为法与人的尊严相联系,看来并非武断,它有着一定的教育意义。
” [3]自己责任原则虽然体现了个体自由,但是以过错作为责任的基础也并不是没有检讨价值。
过错责任一个潜存的含义在于,通过对过错行为课以责任可以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使一个理性人从事行为时,在衡量行为的效益和成本之后,放弃或减少过错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际的情形是过错责任对于降低过错行为的发生并非理想的那么奏效。
“大多数侵权行为从道德角度上讲是无辜的,” [4]过错责任中所讲的过错与具有道德谴责意义的过错并不完全等同,二者甚至可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界定。
过失毕竟非单纯的社会事实,而是经过法律评价的概念。
按照极端一点的说法,过错不过是一个由想象而来的虚假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问题,它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可能与其他所有的民法部门法都不同,侵权法本质上只是裁判法,而不是行为规范法。
因此,试图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来矫正人们的行为和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似乎也是徒劳。
其更多的意义还在于为人们的自由行为设定一个界限,侵权法其实又是给人一个自由的界限,只有知道什么不能为,才能无顾虑地自由行为。
从过错行为本身来看,这其实是一个不可以克服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试图通过损害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消灭甚至减少过错行为,几乎就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梦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过错责任的价值就此丧失了。
2. 过错责任的预防功能逐渐削弱,其补救功能得到了大幅度的加强。
当代侵权法最为关注的是事故损害,即非故意的损害。
而在这一领域,侵权法最为关注的乃是分配现实生活中的损失和风险,其惩罚、劝诫及威慑功能已被日益淡化。
[5]然而我们看到,即使在损害发生以后,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也由于该归责原则在实务操作上存在的困难,不可能得到完全的贯彻。
首先,对于过错的证明是第一大难题。
尽管现代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对过错的判断标准从主观标准日渐向客观标准靠近,但是对于客观过错的证明同样存在着困难。
过错证明的发展轨迹从主观过错到客观过错,再到过错推定,包括“客观过失学说”在法律上的采纳,是侵权行为法的职能从制裁、抑止向补救转化的表现,目的无非是要回应现代工业化社会注重对无辜受害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提供补救的需要。
这一系列过错证明方法的出现足以显现过错证明之不易。
过错是一个评价性概念,只有将其本质理解为主观的东西,才能获得合理的说明。
只是根据判断标准、方法的不同,才有所谓主客观过错的区分问题,而在现代社会,客观过错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有些国家的学说用主观过错的语汇行客观判断之实,使本就纷繁复杂的主客观过错更显盘根错节。
这就要求作为理论继受国的我国学界对过错的本质、判断及其来源、流变善加区分。
其次,由于过错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也就是说在损害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一些有过错行为可以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次又一次的侥幸将使得过错责任原则本身的预防功能大大削弱。
再次,过错侵权责任还有一个受非难的硬伤,与合同责任不同,人们对于自己应该对损害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无法准确地预见,这种缺乏预见性势必削弱人们预防损害的积极性。
3. 过错本身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对于两种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大多数国家的损害赔偿法并不予以区别。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既然是一种财产责任,其责任范围的大小,不取决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以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这也就造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恶性程度不同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却在损害赔偿上达到相同。
正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Tarrible 在解释民法典第1382、1383 条关于过失责任的规定时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指出的:“这一条款广泛地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
赔偿的数额要与受损害的程度相一致。
从杀人到轻微伤人,从烧毁大厦到拆毁一间价值甚微的板棚,对任何损害均适用同一标准”。
[7]这种内在构造的遗患甚至波及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要件。
比如,按照影响甚广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差额说”,损害被明确界定为财产总额的差额,一个加害行为带来的各种损害泯灭了“个性”,均在一个统一的损害概念中获得赔偿,从而躲过“过错”的一一审查。
由于计算上过于复杂、不切实际,使得甚至依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都能发现的损害,有时却会被差额说否认,而且该学说没有考虑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侵权法发展的今天,过错责任原则已被认为硬伤累累,数度诟病。
类似这样的先天不足显然不利于过错责任原则预防和惩诫功能的发挥。
三目前,学界对归责原则的讨论渐趋平息,甚至从概率或排列组合上计算,几种可能出现的学说都已悉数登场,而接下来的工作毋宁只是进一步坦诚己见,以及将理论学说贯彻到立法设计之中。
但是在梳理这些争议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些关于归责原则体系的争议大多仅仅停留在理论的建构上。
所谓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危险责任等等,都是理论对立法的归纳抽象,事实上,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并不能找到上述任何一种表述。
理论的抽象以及概念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选择必然会带上学者的个人偏好及其学承背景,而这也正是理论概念产生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也就提示我们在理论研究中从事概念辨析的意义。
申言之,在估量概念的选择以及一些带有定论性质的判断对于立法设计以及司法适用产生的影响上,还是应该保持一个审慎的态度。
至少我们看到,无论是对于我国归责原则体系中是否应该确立公平责任的争议,还是对于严格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之间的概念厘定与界分保持何种理论立场,对于司法实务界在具体侵权案件的审理裁判中的影响,并不如想象的那么大。
如果理论争议的目的仅仅在于使得教科书的编纂或者理论专著的书写更具有一种言说的力量或者是形式的美感的话,那么这显然与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主导的社会科学的本质属性相去甚远。
相反,厘清固有成见有可能进一步坚定我们在现代侵权法中坚守过错责任的信心:1. 民事责任中不计较过错形态对于裁判结果的影响的状况,在现代法律上已经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