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实施办法(新)
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富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为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安全通畅,延长公路服务年限,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办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49号),《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富源县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及工作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制度,坚持“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实现习总书记“建好、护好、管好、运营好”“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通过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统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台帐、养护作业质量要求,统一巡查、检查、管理方式、考核频率要求,统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种图表格式,逐步实现农村公路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正规化、常态化养护,人性化服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三条管理机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县路政大队、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公路进行分级管理养护,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责任人负责实施养护作业.第四条工作职责(一)县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全县年终综合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公路和村级公路。
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保标志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全镇所有村和个人都有养路、护路和爱路的义务,各村应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养护管理。
镇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全镇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镇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其职责是:1、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2、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各村组织实施镇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3、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况普查,建立道路养护档案,并按时上报养护计划,定期汇报公路养管工作情况;4、编制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资金,督促检查村级公路养护情况,组织养护人员定期培训;5、积极配合支持交通公路部门做好国道、省道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修复与协调工作;6、负责配合交通公路部门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村村委会是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2024年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2024年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农村公路是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
近年来,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管理养护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便捷,特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1.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体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2.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便捷。
3.培育专业化养护队伍,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
4.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具体措施1.构建多元化投资体系(1)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需求。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新模式。
2.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1)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
(2)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管理养护水平。
(3)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推广专业化养护。
3.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建设(1)提高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素质,加强培训与考核。
(2)培育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企业,提升养护服务水平。
4.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1)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养护流程。
(2)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养护效果。
5.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机制,确保养护质量。
(2)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四、组织实施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2.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2024年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旨在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通过改革,我们期待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便捷的目标得以实现。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
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乡村公路养护措施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
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
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公路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及运营管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安全、集约节约用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指导。
其中,县、乡道建设由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需社会资本融资的由区国有公司担任项目法人;村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负责进行实施建设。
鼓励有能力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四)监督公路工程造价和建设资金的使用;(五)监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最新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2024年最新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嘿,各位乡亲父老们,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聊聊咱们农村公路的“路长制”实施方案。
这可是咱们农村交通建设的一件大事儿,咱们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咱们得明确“路长制”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来说,就是对农村公路实行“一路一长”,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整洁。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10年的方案写作经验,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2024年最新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1.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使用寿命。
3.增强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二、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路长制”组织体系(1)设立农村公路“路长”岗位,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2.明确“路长”职责(1)负责所辖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定期巡查农村公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
3.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1)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提高建设质量。
(2)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确保公路使用寿命。
(3)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提升农村公路性能。
4.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1)优化农村公路线路,方便群众出行。
(2)完善农村公路配套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3)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2024年1-3月)对农村公路现状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2.制定方案阶段(2024年4-6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路长制”实施方案。
3.实施阶段(2024年7-12月)全面推行“路长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公路“路长制”知晓率。
3.建立激励机制,激发“路长”工作积极性。
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路长制”落地生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条例》《XX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九)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上报统计报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优化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提高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组织架构
1.建立具备专业技能和组织能力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考核机制;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反馈机制。
二、养护内容
1.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路面、桥梁、洞口以及边坡等潜在隐患;
2.及时修补路面破损、沉降和渗漏;
3.及时清理路面污物,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4.定期检查桥梁、洞口、边坡等结构安全性;
5.严格执行路面维修标准;
6.定期清理公路路面灰尘、污水和积水等;
7.定期检查道路牌识别系统,维护公路信息系统;
8.定期检查标志标牌及路灯设施;
9.及时处理公路事故报告;
10.及时检修公路上的设施,如路灯、护栏等。
三、养护管理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实施机构;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其运行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全面性;
5.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机制;
6.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8.定期开展维护工作,妥善处理公路损坏现象;
9.建立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具体是:1、县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所有桥梁的监管主体以及县道和重要乡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
负责筹集桥梁养护资金,监督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制定病危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
2、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是各自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管养主体。
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上桥梁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组织对桥梁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针对需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提出申请报告,并对已经判定为危病桥梁的,及时建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并在桥梁现场立牌告示。
3、公路桥梁因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加强桥梁检查,及时管养保障安全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公路养护管理站应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1、经常检查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不低于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最新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
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精选5篇)一、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公路是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
近年来,我乡紧紧抓住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整治和硬化改造,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管理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未硬化的农村公路,由于排水设施不畅通,受到雨水冲刷,损毁路面路基,得不到及时养护,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群众安全出行。
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各村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健全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要求规定;负责全乡村道的管理养护计划、资金筹集、监督检查、路政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相应的管理养护机构,落实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提出村道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及时报告并处理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
要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每村至少配备1名养护员,负责日常巡查、报告情况、组织维修等工作。
三、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内容和要求(一)管理养护范围。
各村的主要干道公路(村道)、组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协助县公路局做好途经我乡的县道、乡道管理养护工作。
(二)管理养护工作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主要包括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方面。
日常养护主要包括沥青(砼)路面损坏整治,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桥梁加固及定期检测,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道路抢修,路政管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补助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报市公路局备案;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乡镇具体职责如下: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审核;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最新整理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docx
最新整理乡村公路建设及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
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乾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1、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连接的非县道的公路。
2、乡(镇)际之间连接的公路。
3、乡道延伸与外界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1、乡镇人民政府与建制村连接的非县道、乡道的公路。
2、建制村之间连接的非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农村进步和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条块结合,以县为主,乡镇配合,业务部门负总责,乡镇政府负其责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县交通局作为县政府的交通职能部门,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照省、市计划,编制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
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2、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3、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村公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4、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引进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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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通村油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全旗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通村油路产权仍归属辖区乡镇,通村油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油路所在乡镇。
各乡镇要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对侵占破坏公路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并报请杭锦后旗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依法处理。
第五条通村油路养护管理模式实行以“乡镇为主体”、上级政府扶持、旗交通运输局监管的原则进行管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杭锦后旗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
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由旗交通局履行。
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旗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县、乡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建设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旗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及超载超限运输治理。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是村道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拟定、上报公路资金计划,筹措公路日常养护小修资金,设立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并明确专人负责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明确养护单位,落实养护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养护管理模式建立养护责任制。
县乡道由旗公路管理段负责直接养护管理,村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农民道班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旗公路管理段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评、监督。
第九条县道、乡道养护由专业化队伍实行常年养护,逐步推行养护招投标,利用市场机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十条通村油路养护程序
各镇要在每年元月份前将辖区内农村油路需养护的公路里程报交通局核准。
交通局对核准的通村小油路养护里程项目进行病害调查和养护资金测算,并下达养护计划。
各镇根据核准和养护里程计划,与养护人员签订委托养护合同。
全旗通村油路的养护以家庭养护道班的模式实施养护。
人员配置:凡热爱公路养护事业的所养护路段沿线农村闲置人员(包括现在养路工和乡镇推荐养路工)均可报名,择优录取,采取聘任制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一聘,优胜劣汰,按劳联质计酬。
养护要达到以下要求:家庭道班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坚持全面养护和预防性日常养护。
1、路面平整坚实、整洁、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绿化美观,逐步构建畅、洁、绿、美的交通环境。
2、桥涵构造物要做到:保持对现有桥涵构造物的检查和保养,坚持做到日常巡查。
3、小油路畅通率指标95%以上。
4、内业资料由杭后公路段负责协助管理。
5、逐步配套和完善乡村油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志,安装里程碑。
第十一条各乡镇的权利和义务
各乡镇养护油路路段的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公路部门的养护管理行为,对破坏公路的行为坚决制止,并固定专人负责通村油路的路政管理和绿化工作。
乡镇设置的限高架由乡镇负责维护管理,并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提供养护方养护必需的土场、料场,负责公路养护的协调工作,为养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
各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和检查评定工作参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旗交通运输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户,自治区、市补资金、旗财政补助资金、乡(镇)财政负担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预算由旗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编制,经旗交通局、财政局审核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加强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
建筑红线空间控制标准为边沟外缘最小间距不得少于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乡(镇)和建制村必须建立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明确农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义务。
农民道班班长和
农民养护员既是养护者又是管理员,负责乡村道路的日常巡查,发现侵占、破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旗路政管理大队,由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奖励幅度为处罚数额的10%。
旗路政执法机构应加大巡查力度,巡查处罚范围应扩展到乡道和村道。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行道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栽植。
由农民道班负责管理。
砍伐行道树必须经过县农村公路主管机构和林业部门的审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相关的养护技术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重点加强对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和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标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加强安全生产,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
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巡查制度对公路与桥梁进行巡查。
对发生的水毁等自然灾害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桥梁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桥梁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章公路养护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范围:所有纳入我旗农村公路养护评定计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养护与路政规范化管理,即养护、路政、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等。
第二十三条考核办法: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进行日常检查,月及半年和年终检查。
旗交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进行日常检查、半年和年终检评,对村道进行半年和年终检评。
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两项内容,实行地方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
旗政府对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费来源。
一是自治区交通厅由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
二是旗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日常养护经费资金筹集。
一是将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养路民工建勤费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二是从本级地方财政增量中提取5%列入财政预算,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三是通过“一事一议”鼓励农民自愿出资、投工投劳、拉运砂石;四是成立养路协会,通过协会争取沿线受益的厂矿企业、工商户、养车户等社会各界捐资和赞助;五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
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旗财政部门拨付旗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由旗交通运输局按养护计划安排使用;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旗交通运
输局统筹安排使用;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乡政府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由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