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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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魏月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从世界范围来考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概括式,即由单行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定一个标准,只要符合这个标准,相对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列举式,列举式又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之分。

肯定列举,即由单行的法律或者判例分别列举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只有符合这些特别规定,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否定列举,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分别列举,凡列举的事项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未作排除列举的都属受案范围。

三是结合式,即综合概括式和列举式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的是结合式来划定受案范围,其中列举式又采取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并用的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11条采用肯定方式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2条则用否定列举方式规定了4种不予受理的事项。

其中第11条第1款第1-7项具体列举了几类常见的行政案件,第8项用局部概括式列举了“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第2款则指引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这种立法体例,很容易让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第一,虽然第2条对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但是由于这一条文列在总则之中,并不在受案范围一章之下,因而很容易被理解为仅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规定,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成为了列举式。

有的学者就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体例是由第11条肯定列举和第12条否定列举构成的列举式。

其理由是:第2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在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而在于确定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因而不是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行政争议是否可诉,必须依据其它条文关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二,第2条概括式与第11条肯定列举同时并用,会给人造成一种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只重视第11条所列举的内容,而忽视第2条概括性规定,从而人为地缩小受案范围。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 ) 二 保证人 民法 院 司法独立


完善 我国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的价 值
正 确确 立行 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扩 大 司法监 是 督 范 围 、 障法 院 司法 独立 、 司法 角度 实 现 “ 治 保 从 法 国” 目标 的关键 。“ 司法独 立 ” 是我 国宪法 确 立 的 也
( ) 三 有效 解决各 种行政 争议
正 确确 立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我 国及 时有 行 政 处 罚案 件 , 从 条 文 的规 定 看 , 没 有 排 除公 是 但 并 效 解 决 各 种行 政 纷 争 , 法 治 、 明 的框 架 内化解 民 、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就 没有 列举 的其 他 种类 在 文 法 矛盾 ,实 现 社会 的真 正 稳 定 与 国家 长 治 久 安 的关 的行 政处 罚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警告 、 通报 、 劳动教 键 。 中国从 古 代就 倡 导忍 耐与非 讼 , 了惩办 老 百 养 、 除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 姓 的刑 事诉 讼 以外 , 民事 诉 讼 都 极 不发 达 , 连 自然 定 等 。
讼受案范 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 依 法 行 政 、 纠正 违 法 及 不 当行 政 , 有 效 地 促 进 依 可 司法 救助 的 界定 。因此 , 对该 课 题 的研 究 对保 护 行 法行政 , 落实 、 障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利 , 保 在一 定 程 政 相对 人 合 法 权 益及 对 行 政 主体 行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度上 弥补 我 国宪法 诉讼 空 白 、 法监 督 无 力所 带 来 宪 监督具有 重要 意义 。 的法治 上 的巨大不 足 。
讼 案件 的范 围。它 规定着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制 约和 法 审查 之外 。通 过 正确 确立 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监 督 的程度 , 志着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的相 对 人诉 权 将行 政诉 讼 落实 到 实处 , 得行 政 机关 和 其 他组 织 标 使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益 。 (四 )关 于 对 内部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定
( )关 于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规 定 一
我 国 《行政诉 讼 法 》第2条 规定 : “ 民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公 认 为 行 政机 关 和行 政 机 关工 作 人 员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侵 犯其 合 法 权 益 ,有 权依照 本法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据 此 规定 ,我 国行政 诉 讼 以 “ 体行 政行 为”作 为受 案范 围的标 准 。尽管 学术 界和 实务 界 具 采 取 了多种方 法来 突破 “ 具体行 政行 为 ”的十 分有 限 的范 围 ,但 是 行 政诉讼 受案 范围仍 然很 小 。在现实 生活 中,很多 行政 主体 作 出的 准 备行 为 、中间性 的行 为或非 “ 最后 性 的行为 ” 给相对 人造 成 的损 害 时间长 而且危 害性 大 ,而这些 非成 熟 的或非最 解 ,这是 导致 受 案 范 围狭 隘的根本 原 因。 由此可 以看 出 ,我 国对 《 行政 诉讼 法 》 中的 “ 具体 行政行 为” 只作 了狭 义的理解 。 我 国行 政诉 讼法 第5 规定 : “ 民法 院审 理行 政 案件 ,对具 条 人 体行政 行 为是否 合法进 行 审查 ”。这一 规定 ,理 论界 和 司法界 均称 之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是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合 法进行 审查 ,行 政机关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 内作 出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适 当 ,原 则 上 由 行 政 复 议 处 理 ,人 民 法 院 不 能 代 替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所 以 , 人 民法 院 只 能 根 据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来 确 定 具 体 的受 案范 围 ,排 除 了合理性 的 审查 。但 是 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作 出的行 政行 为仍遵循一 定 的规 定 ,而 且主要 是合理 性原 则。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

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一)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要求我们必须抓紧机遇,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修改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陷;完善《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根据现实需要,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反思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完善中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国外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做法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虽各具特色,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定行政诉讼范围时采取的基本做法不外乎以下两种:(一)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列举排除加概括肯定的方式是指先通过立法或者判例列举排除法院不宜受理审查的行为,然后概括规定其余的所有行政行为或者合法争议均属于法院受理和审查的范围。

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属于或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从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判例看,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一般采取的是列举排除式加概括肯定式。

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接受司法审查。

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

再如,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然后再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也是采用概括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排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其他法院审理的行政争议〔1〕。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尽合理,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和局限,提出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设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此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

它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也自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

它既排除了事实行为,也排除了抽象行为和双向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这此规定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极其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诉讼受案体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从以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1. 具体行政行为难以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精选5篇)第一篇: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键词:受案范围;缺陷;完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在这期间此部法律为中国“民告官”的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存在许多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它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圈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范围。

综上两点便能够比较明确清楚的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意义。

《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是概括式,二是列举式。

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

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是具体指明了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列举的表达方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首先,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人民法院只受理对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益造成侵犯的行政争议。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和改进建议作者:柏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4期摘要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受案范围过小的问题已经使我国的行政立法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公民维护自身权利,发展市场经济的因素,如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漏洞,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所针对的被诉行政行为极其有限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改进,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上,应当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容进行规定,通过排除法能够更加明确的受案范围;其次,由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关系到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合法权利的内容,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这一范围扩展到适用涉及各类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最后,改变当前立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只适用于部分外部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将一部分内部和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务员考试的录用、处分等纳入其中。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作者简介:柏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32-02为了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进步,我国根据社会的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制定了第一部《行政诉讼法》,随着该法的实施,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保护的同时,也有效地约束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了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价值观念、公民意识的进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范围极为有限,不适合社会的基本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较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条文之中:总则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治 国, 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 国家” 纳 入 ? 不 能囿于 l 8 9 9年颁 布 的、并不 十分
( 直 接列举的不可诉行政行为 审查 、 二) 法规清理监督 是行政复议 中 三
宪法 , 求我 国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围 的受案范『 要 韦 l
对抽象行政行 为的审查 。但 是从 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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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不履 行保 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 为从总体上 限定为具体 行政 行为。其
政诉 讼法》 9 0年 l 19 O月 1日施 行 的 职责新提起 的行政诉 讼 ;6 、对不依 次, () 从实践上来看 , 抽象行政行 为侵犯 以来,随着我 国法制 建设 的发 展、 行 法 发 给抚 恤 令 而提 起 的行 政 诉 讼 , 相对 人合法权 益的情 况客观存 在。在
政诉 讼理 论 研究 的 深入 以及司 法 实 () 对违法 要求履行 义务而提起的行 我 国的现行体制 。 7、 F,对抽象行政行 为
践经验 的积 累,特 别是 19 9 9年 宪法 政 诉讼 ,8 、 () 对其它侵犯 人身权 、 财产 的监督 主 要是 通 过 非诉 讼 的方 式进 修正 案将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实行依 法 权 而提 起 的 行政 诉 讼 。 行: 一是人大和上级的监督 l二 二 是备案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 三)
而提起 的行政诉讼 。2 、对 限制 人身 无法全面保护行政相对方 的合法权 益 益产生实际的损害 。如将其排除在可 () 强 制措 施 不 服 而提 起 的行 政 诉 讼 。 同之 外 营 自主权而 提起 的行政诉讼 ,4 、 () 对 围时 ,首先考虑 引起争议 的行政行 为
体侵犯公民 、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人 了主观随意产生的那些不公平 、不公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反思

际状况而作 出的选 择 , 具有一定 的现实性 , 但今天看来 ,
却 是 导致 受 案范 围存 在 问题 的 主要 原 因。

调 整立 法 指 导思 想
从司法实践来看 。 这些因素反 映的显然都是限制性 的 , 在立法 上得 到了充分体现 , 并 决定 了受案范 围只能
是 一 个 较 小 的范 围 。但 随 着社 会 进 步 和法 制 的 完 善 , 使
诉 讼 法 受案 范 围制 度 进 行 重 构 。
关 键 词 : 政 诉讼 ; 案 范 围 ; 导 思 想 ; 式 ; 准 行 受 指 模 标
中图分类号: 95 D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 7 — 5 020 ) — 0o O 1 2 8 8 ( 60 04 — 4 6 0 6 法( 草案) 的说明》 中归纳了三点。 他指出 : 法院受理行政
足, 有关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 。行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是 指 人 民法 院受 理 行 政 案 件 的范 围 , 即法
定 的、由法 院受理并 审判 的一定范 围内行政案件 的权 限。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 对不 同的诉讼 主体 有着不 同
的意 义 。对 于 审判 主 体人 民法 院 而 言 , 行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意 味 着 人 民法 院 的 “ 判 权 限 范 围 ”对 于 公 民 、 审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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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第 6期 1卷
杨 帆 :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反恩 关
4 1
当时立法 时确定受 案范围 的考虑 因素 已经发生 了很 大
治宣示的意义外 , 还应成为规制立法 、 行政 、 司法 的宪法 基本原 则 . 国家的一切权力 和所有 国家事务均应以人民 的利益 为出发点。 因此 , 我国应与 范 同时 的考 虑 , 全 国人 大 常 原

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思考作者:孙庆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受案范围增加了四种新的行政行为,并规定了法院对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的合法性审查,但将行政行为的主体做了限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应采用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应作过窄限定,同时应将行政主体与行政被告区别开来;应明确扩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并保证公民的行政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规定是一个巨大进步,但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过窄,应明确法院对规章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受案范围;立法模式;权利保护范围;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已于去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受案范围部分的修改成为其中一大亮点。

与旧法相比,新《行政诉讼法》从诉讼被告、行政行为、诉讼法保护的权益等方面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改,而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并没有改变。

通过对新旧法的比较以及对中外行政诉讼法的对比,修改后的受案范围比之前扩大了,但仍显保守且存在很多缺陷。

针对这些不足,提出相就建议。

一、新《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受案范围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第一是行政诉讼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对可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进行了限定。

在旧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是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益方面,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所保护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由原来的许可诉讼的“八种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十二种行政行为”,将自然资源确权、征收征用、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第三是行政行为方面,增加了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

新法第二条将旧法的第二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同时规定可附带审查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时,采用概括与具体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在第二条概括性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又在第十二、十三条中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分别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刚迈入 法治 征程 的 国度 , 能对 公民权 利 的保护是 更 为紧迫 的 , 可
所做 的相 关承诺 , 修改 < 政诉 讼法 》 特 别是涉 及受 案 范围等方 行 ,
表 现在行 政诉 讼 目标 追求 上就会 侧重于权 利保 护 : 于中 间状态 面 的 内容 已是 势在 必行 。修 改 完善 行政 诉 讼受 案范 围主 要应 当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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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予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曼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高 扬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 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存在的诸多问题
已 日益 凸显 , 完善行 政诉讼 受 案范 围 , 已成为 当务之 急 , 不仅对 我 国诉讼 制度 的建设 具有 及其 重要 的意 义 , 这 而且对 我 国整 个 法治 进程 都有 不可 忽视 的推 动作用 .
的 。我 国行 政 诉讼 的价 值追 求亦 应 当是建 立在 权力 制约 基 础之 国行 政诉 讼法 在受 案 范围 方面 明显 缺 陷之 处 。对于 行政 诉讼 受
上的权利保护。任何一个个体, 在其直面强大的国家机器时, 都 案 范围 的界定 , 须保持 开放性 , 必 使其 能够 满足将 来诉讼 的需 要 。
是弱势 的 , 果不幸 遇 到滥用权 力的执 法者 , 根本无 力对 抗 , 首 先 以概 括式 明确 行政诉 讼受 理案件 的一般 范围 , 后再 以列举 如 他 所 然
以他 的背后一 定要 有与行 政权 力旗鼓 相当 的权 力加 以支撑 , 能 式 排除法 院不 予受理 的 的情形 , 才 即肯 定概括 式+ 定列 举式 。对 否 够 避 免他不 会 因此 而倒 下 。行 政诉讼 实质 上 既是 以相对 人 为 中 于 前者 , 们应 当充 分考虑 到 行政 诉讼 的基 本功 能 , 最大 限度 我 为

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关系到两个互为表里、至关重要的问题:(1)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犯后,能否获得司法救济;(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受到有效规制,特别是司法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法》发布实施10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理论和实践取得较大进展。

相形之下,我国目前可诉的行政行为还仅局限于外部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过于狭小的受案范围,限制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诉权,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亟需修改和完善,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直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并通过设立排除条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8类具体行政行为:(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2)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申请领发许可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5)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除上述8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1又作了概括性规定以为补充,即“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6类:(1)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2)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3)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出的裁决;(4)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5)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6)专利主管机关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作者:高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日益凸显,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建设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我国整个法治进程都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价值目标理论研究科学立法司法实践多元化监督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30-02一、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价值目标决定一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因素是行政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通观当今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其行政诉讼制度价值目标各有不同。

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公民权利保护已趋于制度化与规范化,所以其行政诉讼更侧重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刚刚迈入法治征程的国度,可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更为紧迫的,表现在行政诉讼目标追求上就会侧重于权利保护;居于中间状态的国家,则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并重。

其实,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权力制约就是为了权利保护而服务的。

我国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亦应当是建立在权力制约基础之上的权利保护。

任何一个个体,在其直面强大的国家机器时,都是弱势的,如果不幸遇到滥用权力的执法者,他根本无力对抗,所以他的背后一定要有与行政权力旗鼓相当的权力加以支撑,才能够避免他不会因此而倒下。

行政诉讼实质上既是以相对人为中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博弈,也是以司法权为中介的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博弈。

所以,我们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为行政诉讼基本价值目标,尽可能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然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司法权能力的边界,贯彻有限审查原则。

二、重视与深化行政诉讼相关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与深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研究:第一,吸收与借鉴别国先进理论、改进研究方法。

第二,把受案范围融合到整个行政诉讼制度乃至整个诉讼制度当中去研究它的价值,比如受案范围的外围问题——原告起诉的条件、被告资格等,从全局的高度,从保护诉权的角度深化相关理论的研究,这样才能对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与指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该不作为已经产生了 或者可能会产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 组织拖延履行或拒绝 履行该行政事务的义 务。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
救济途径
对于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救济 途径进行维权。包括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等。
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不作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以下法律 责任:第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第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汇报人: 2023-12-18
目录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受案范围 • 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不作为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与拓

0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0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 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行 政行为、行政争议等被纳入司法 审查的范围。
受案范围与司法实践脱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行为的多样化,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受案范围已经无法满足司法 实践的需要,导致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案件无法纳入受案范围。
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保障公民权利
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 政机关滥用权力,减少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
监督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为《行政强制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程序要求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 包括审批、决定、执行等 环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
行政许可
种类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 特许、认可、核准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01
02
03
受案范围逐步扩大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逐步 扩大,涵盖了更多的行政 行为和领域。
受案标准逐渐明确
对于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纳 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 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较为 明确的标准。
受案程序日益规范
行政诉讼受案程序日益规 范,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提 供了便利。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的问题
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当 事人提供更多选择和保障,减轻司法机关 负担。
05
结论
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总结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具 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 的不作为等,但受案范围仍存在一定的
促进法治建设
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治建设 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 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形象。
0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
公民权利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当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公民有权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
应逐步将更多涉及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
完善受案标准
对于涉及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应进一步明确其可诉性标准,减少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优化受案程序
应进一步优化行政诉讼受案程序,提高立案效率,缩短审理时间,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
0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只有当行政行为被纳入受案范围,才 能接受司法审查。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一个热点问题。

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受案范围的讨论从不同的层面上进行。

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上规定着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同时,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司法救济权,从而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通过分析行政争议的广泛性、复杂性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状况以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内在关系,说明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理由。

还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层面上,阐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并针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它涉及到行政法范畴、行政法的原意以及行政法的发展方向等重要问题。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5条、第11条和第12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受案范围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的日益复杂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于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清楚的地方。

本文就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也是多种多样的。

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被提起诉讼。

由此就产生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

当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接受,意味着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纠纷有望通过法院解决,如果该行政相对人是冤屈的,他就可能通过法院获得救济。

与此同时,对行政机关来说,它也被卷进了一场可能并不情愿的诉讼,它不得不出庭应诉,它的所作所为将受到法院的审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可能被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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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一、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除了对受案范围的整体划定,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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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可编辑)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20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在经济上实行自由主义,在政治上实行“最好的政府和最少的管理”。

行政权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司法机关干预行政权。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解决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在21世纪,尤其是二战后,凯恩斯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

行政权力日益扩大,“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的信条让位于“最好的政府,最多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成为历史。

因此,通过司法程序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不受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的最重要途径。

一、本案范围的总体界定《行政诉讼法》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个、排除不可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吴本良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及其解决途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入手,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近期发展的解读,总结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展和瓶颈,并试图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弊端提出建议。

条件:在阅读各种资料,尤其是最新的论文和著作后,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指导下,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运用理论与实践相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范围的合理性,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

前言当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大缺陷是过于狭窄,迫切需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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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论文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一、概述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除了对受案范围的整体划定,还列举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不予受案范围。

说明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限定在比较有限的范围,这是与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官队伍相对素质不高法制状况相适应的。

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言:诉讼的范围在最初阶段不宜太宽,公民不能对于任何违法侵害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以法律和法规中有规定者为限。

如今距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同时扩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力意识和自主意识的蓬勃发展,迫使行政诉讼法应该重新考虑其受案范围的确定。

从实践来看,1999年审结行政案件98759件,总审结案为5698000件,行政案件仅占1.7%。

201X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仅占全国的1.8%。

这种维持不变的状态是不是可以乐观的认为政府行为的一贯良好所致,特别是在政府参与经济生活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的今天。

我们不敢妄下结论,民告官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行政活动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的权力意识也越来越强,时常发生的纠纷与民告官的困难形成尖锐的对立,因此人们呼唤着更加有效的救济,这势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应诉范围。

二、从司法审查的排除对象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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