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hj75-2007标准 环保部
hj75-2007标准环保部一、标准概述hj75-2007标准是由环保部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环保标准之一,是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重要法规。
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各项要求,包括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管理要求等,是各级政府和企业实施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重要依据。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业和相关单位,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交通、生活等领域的污染排放。
该标准也适用于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用于监测和管理污染排放。
三、标准的详细内容1. 排放限值:hj75-2007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音污染等。
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遵守这些限值,不得超过。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领域,如化工、造纸、钢铁等行业,也有特殊的排放限值要求。
2. 监测方法:该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标准,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一些新型的污染物和排放源,也需要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法。
3. 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管理要求,包括环保部门的职责、企业的环保责任、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环保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等。
各级政府和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同时,也需要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四、实施情况自hj75-2007标准发布以来,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响应并落实该标准,加强了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水平和竞争力。
五、建议和展望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hj75-2007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建议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强与国际接轨,引进国际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水平和能力。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 (4)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三、主要工作过程 (5)1. 国内文献外调研 (5)2. 北京市调查表调研 (6)3. 初稿起草 (6)4. 修改完善及定稿 (7)四、编制原则和依据 (7)1. 编制原则 (7)2. 编制依据 (7)五、国内外相关工作和研究进展 (8)1. 国外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8)2. 国内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9)六、主要条款说明 (10)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 术语和定义 (11)(1)实验室危险废物 (11)(2)内部分类 (11)(3)内部投放 (12)(4)内部暂存 (12)(5)内部贮存 (12)(6)内部收集 (12)(7)二次容器 (13)4. 基本规定 (13)(1)一般要求 (13)5. 分类 (14)(1)类别划分 (14)(2)类别判定流程 (16)6. 内部投放 (16)(1)容器 (16)(2)标签 (17)(3)登记要求 (17)(4)投放要求 (18)7. 内部暂存 (18)(1)划分暂存区 (18)(2)暂存区标识 (18)(3)暂存时间 (18)(4)定期检查 (19)(5)二次容器 (19)8. 内部收集 (19)9. 内部贮存 (20)10. 处置 (20)七、意见和处理 (20)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理由 (21)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21)十、标准可操作性分析 (21)一、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开展实验室废物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承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任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下达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单位入厂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焚烧设施、安全填埋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利用处置单位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特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及高温蒸煮类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B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HJ 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FacilityConstruction on Hazardous Waste(发布稿)2005-05-24发布 2005-05-24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目 录 1 总则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 (2)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4.1 建设规模 (4)4.2 厂址选择 (4)4.3 总图设计 (4)4.4 总平面布置 (5)4.5 厂区道路 (5)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 (6)5.1 接收 (6)5.2分析鉴别………………………………………………………………………6 5.3贮存……………………………………………………………………………6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76.1 一般要求………………………………………………………………………7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76.3 焚烧炉…………………………………………………………………………86.4 热能利用系统………………………………………………………………96.5 烟气净化系统………………………………………………………………96.6 残渣处理系统………………………………………………………………11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117 公用工程....................................................................................137.1 电气系统..............................................................................137.2 给水、排水和消防..................................................................13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7.4 建筑与结构 (15)7.5其它辅助设施 (15)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8.1 一般规定……………………………………………………………………168.2 环境保护……………………………………………………………………16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910.1 运营管理总则........................................................................1910.2 运营条件..............................................................................19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010.4 人员培训..............................................................................2010.5危险废物接收........................................................................21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110.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2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4本技术规范用词说明 (25)1 总 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关于开展2017年度紫琅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 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 B/T19923-2005)”。
页脚内容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代替 GWKB 2-1999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1]。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2]。
目录1.1说明2.2正文3.3解读说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1]。
正文1.适用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1]。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1]。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HJT298
附件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HJ/T298)编制说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二〇一八年五月—46—项目名称:《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修订HJ/T298-2007)项目承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技术管理负责人:李琴、王海燕—47—目录一、项目背景情况 (49)1.1任务来源 (49)1.2工作过程 (49)二、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50)2.1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概况 (50)2.2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情况 (51)2.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现状 (51)2.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存在的问题 (52)2.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及意义 (52)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53)3.1国内 (53)3.2美国 (54)四、修订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58)4.1基本原则 (58)4.2采用的技术路线 (58)五、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60)5.1术语和定义 (60)5.2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60)5.3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技术要求 (66)六、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7)6.1与现行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7)6.2与国外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68)七、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实施方案建议 (68)—48—一、项目背景情况1.1任务来源近几年,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持续发力,对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规范。
固体废物管理问题成为企业环保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固体废物废属性不明确,在部分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验收中对固体废物的属性缺乏判断,有相当一部分甚至出现定性不准确或错误的情况,导致后续相关方对固体废物的属性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固体废物属性,主要体现在:(1)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因定性依据不充分或定性依据变更等原因,企业认为该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希望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其属性进行判断;(2)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的,因定性程序不规范或依据不充分,后续环境监察难以采信,也需要通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3)部分环评或验收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固体废物的属性,需要投产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这还有一个环保部发布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编制程序 (3)5 预案的主要内容 (7)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响应,事后处置的能力,有效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0□年□□月□□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的程序 ,内容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包括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单位 ,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 ,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或产生 ,收集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对环境(或健康 ) 影响的单位 .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 ,2006-01-24)《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 年第 1 号 ) 《剧毒化学品名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公告 2003 年第 2 号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 1998〕 089 号)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中 ,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 .3.2 危险物质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298)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4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指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源 ,以及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 生,收集,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备和装置 .3.5 环境污染事故 (事件 )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 ,社会活动与行为 ,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 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生态系统受到干扰 ,人体健康受到危害 ,社会腐蚀性鉴别 急性毒性初筛 浸出毒性鉴别 易燃性鉴别 反应性鉴别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通则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3.6 应急准备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3.7 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3.8 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3.9 恢复指在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3.10 预案3 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3.11 分类指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环境污染事故划分的类别.3.12 分级指按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环境污染事故划分的级别.3.13 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3.14 应急演习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4.1 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和应急职责,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预案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预案编制人员应由具备应急指挥,环境评估,环境生态恢复,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组织管理,医疗急救, 监测,消防,工程抢险,防化,环境风险评估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及专家组成.4.2 基本情况调查应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说明.4.2.1 单位基本概况4.2.1.1 企业(或事业)单位名称,法人,法人代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4.2.1.2 企业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及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正常上班人数,往来人数(原料供应商及客户)等.4.2.1.3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地理位置(经纬度),详细位置图,所处地形地貌,厂址的特殊状况(如上坡地,河流的岸边),企业(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气候(气象)特征,降雨量及暴雨期等.44.2.1.4 其他情况说明.4.2.2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4.2.2.1 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主,副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体的名称及日产量,原材料,燃料名称及日消耗量,最大容量及贮存量和加工量,列出危险物质的明细表等.4.2.2.2企业(或事业)单位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主要生产装置说明,危险物质储存方式(槽, 罐,池,坑,堆放等),生产装置及储存设备的平面布置图,雨水,清净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应急设施(备)平面布置图等.4.2.2.3 企业(或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日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去除量及处理后废物产生量,污染治理工艺流程说明及主要设备,构筑物说明,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等.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堆放地,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垃圾焚烧装置危险废物处理场所等,还须明确纳污或收集范围及污染物主要来源.4.2.2.4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储存,转移,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处理场所的位置,危险废物处理的设计规范和防范环境风险情况.4.2.2.5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及危险废物的运输(输送)单位,运输方式,日运量, 运地,运输路线,"跑,冒,漏"的防护措施等.如利用管道输送液体或气态危险物质的,须明确输送量,输送线路图,阀门和加(减)压站的位置,及安全保护措施情况. 4.2.2.6企业(或事业)单位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的储存量,服役期限,库坝的建筑结构, 坝堤及防渗安全情况.4.2.3 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调查4.2.3.1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100米,200米,500 米,1公里,3公里,5公里等范围内常住人数;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社会关注区的名称,联系方式,人数,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距离和方位图;周边区域人员撤离路线,周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4.2.3.2 企业(或事业)单位污水排放的去向,接纳水体(包括支流和干流)情况及执行的环境标准,区域地下水(或海水)执行的环境标准.区域空气执行的环境标准.4.2.3.3 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水体及下风向空气质量功能区说明.河流,湖泊,水库,海洋名称,所属水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情况.4.2.3.4 企业(或事业)单位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地下水取水情况,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 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4.2.3.5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4.2.3.6 企业(或事业)单位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运输(输送)路线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说明.4.2.3.7 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其他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54.2.3.8 同一流域或区域产生同类污染物的其它企业(或事业)单位名录及排污状况.4.2.3.9 如调查范围小于环境污染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应扩大范围,重新调查.4.3 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风险评价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危险源,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的状况,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HJ/T 169 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应明确以下内容:4.3.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辨识结果.4.3.2 最大可信事故预测结果.明确环境危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并说明事故处理过程可能产生的伴生/ 次生污染.4.3.3 爆炸,井喷,火灾,泄漏等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最大数量及浓度.4.3.4 正常工况下与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与浓度.4.3.5 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4.3.6 自然条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说明(暴雨初期,自然灾害等).4.3.7 运输(输送)过程中可能泄漏危险物质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分析.4.3.8 环境污染事故产生污染物造成跨界(国家,省,市,县等)环境影响的说明.4.3.9 尾矿库,贮灰库,渣场等如发生垮坝,溢坝,坝体缺口,渗漏时,对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或海洋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环境安全分析.4.3.10 可能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人,动植物等危害性说明.4.3.11 环境污染事故产生污染物相关环境安全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浓度.应包括GB 3095, GB 3838,GB/T14848,GB 5749,GB 16297,GB 8978,GB 14554,GBZ1,GBZ2 及相关标准中的规定.4.3.12 根据污染物可能波及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预测不同环境保护目标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浓度值,并确定保护目标级别.4.4 应急能力评估在调查,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应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现有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明确进一步需求.应包括以下内容:4.4.1 企业(或事业)单位主体装置区和危险物质或危险废物储存区(包括罐区)围堰设置情况.4.4.2 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收集系统,备用调节水池,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的紧急切断设施及清,污,雨水管网的布设等配置情况.4.4.3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设置情况,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与物资.4.4.4 应急救援设施(备)包括医疗救护仪器药品,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供应情况.64.4.5 应急救援的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各种吸附剂,中和剂, 解毒剂等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4.4.6 应急通信系统,电源,照明等.4.4.7 内部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包括环境应急,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各种专业人员.4.4.8 各种保障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防止非正常性排放措施,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备仪器检查与日常维护制度,培训制度,演习制度,安全运输卡制度等).4.4.9 企业(或事业)单位还应明确外部资源及能力,包括:(1)地方政府预案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等;(2)该地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状况;(3)环境应急监测仪器及能力;(4)专家咨询系统;(5)企业(或事业)单位互助的方式;(6)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及设备(清单);(7)应急救援信息咨询.(8)其他.4.5 应急预案编制在危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和影响范围,编制应急预案.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具体安排.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4.6 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与更新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周边公众代表,专家等对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预案组织审查.预案经评审完善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明确实施的时间,送抄的部门,企业,社区等.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预案.4.7 应急预案的实施预案批准发布后,企业(或事业)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及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持续改进.75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5.1 总则5.1.1 目的简述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作用等.5.1.2 编制依据简述应急预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5.1.3 适用范围说明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级别.5.1.4 应急预案体系说明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情况.5.2 基本情况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概况,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调查结果.5.3 环境风险评价主要阐述企业(或事业)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环境风险评价结果,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和波及范围.5.4 组织机构和职责5.4.1 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出来.5.4.2 指挥机构及职责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及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并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职责.5.5 预防与预警5.5.1 环境污染事故危险源监控明确本企业(或事业)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5.5.2 预警行动8 明确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5.6 信息报告和通报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发布的程序内容和方式.5.6.1 信息报告与通知明确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和通报程序.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5.6.2 信息上报明确事故发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和时限.确定24 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5.6.3 通报明确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的通报方式,联络方式,内容及防护措施.5.7 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5.7.1 分级响应机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企业(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事态的能力以及可以调动的应急资源,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行动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不同级别的现场负责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工作和开展事故应急响应.5.7.2 应急救援5.7.2.1 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需确定以下内容:(1) 明确切断污染源的基本方案;(2) 明确防止污染物向外部扩散的设施与措施及启动程序;特别是为防止消防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而设立的事故应急池的启用程序,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雨(清)水排放口的应急阀门开合和事故应急排污泵启动的相应程序;(3) 明确减轻与消除污染物的技术方案;(4) 明确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次生污染(如消防水,事故废水,固态液态废物等,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消除措施;(5) 应急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及工具(可获得性说明);(6) 应急过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说明;9(7) 应急过程中,在生产环节所采用应急方案及操作程序;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应急时紧急停车停产的基本程序;控险,排险,堵漏,输转的基本方法;(8) 污染治理设施的应急方案;(9) 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事故现场隔离方法;(10) 明确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及安置地点;(11) 明确应急人员进入与撤离事故现场的条件,方式;(12) 明确人员的救援方式,方法及安全保护措施;(13) 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及物质保障供应程序.5.7.2.2 大气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风向和风速等, 需确定以下内容:(1) 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说明和最短响应时间;(2) 可能受影响区域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地点;(3) 可能受影响区域企业,社区人员基本保护措施和防护方法;(4) 周边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方案;(5) 临时安置场所;(6) 其他.5.7.2.3 水类污染事故保护目标的应急救援措施说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及事故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河流的流速与流量( 或水体的状况)等,需确定以下内容:(1) 可能受影响水体说明;(2) 事故发生后,泄漏至外环境的污染物控制,消减技术方法说明;(3) 需要其他措施的说明(如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污染物限排,停排,调水,污染水体疏导,自来水厂的应急措施等);(4) 跨界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说明;(5) 其他.5.7.3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2) 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3) 抢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解毒药品等的区域内和区域外的供给情况;10(4) 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明确伤员的分类;(5) 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如何建立现场急救站;(6) 伤员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7) 针对污染物,确定伤员治疗方案;(8) 根据伤员的分类,明确不同类型伤员的医院救治机构.5.8 应急监测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根据在事故时可能产生污染物种类和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器材和环境监测人员.(1) 明确应急监测方案;(2) 明确污染物现场,实验室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3) 明确现场监测与实验室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药剂等;(4) 明确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监测布点和频次;(5) 明确根据监测结果对污染物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对污染扩散范围进行预测的方法,适时调整监测方案;(6) 明确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7) 明确内部,外部应急监测分工;(8) 明确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耗材,试剂等日常管理要求.5.9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明确现场保护,清洁净化等工作需要的设备工具和物资,事故后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包括: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的清洁净化方法和程序(1) 明确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2) 明确现场净化方式,方法;(3)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4) 明确洗消后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5.10 应急终止(1) 明确应急终止的条件;(2) 明确应急终止的程序;(3) 明确应急状态终止后,继续进行跟踪环境监测和评估方案5.11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主要包括:11(1)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2) 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3) 应急过程评价;(4) 事故原因调查;(5) 环境应急总结报告的编制;(6)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7) 事故损失调查与责任认定.5.12 善后处置受灾人员的安置及损失赔偿.组织专家对环境污染事故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5.13 应急培训和演习5.13.1 培训依据对企业(或事业)单位员工能力的评估结果和周边工厂企业,社区和村落人员素质分析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应明确以下内容:(1) 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2) 本单位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3) 应急指挥人员,运输司机,监测人员等特别培训内容和方法;(4) 外部公众环境应急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5) 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考核,记录表.5.13.2 演习应明确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演习和训练的内容,范围,频次等.(1) 演习准备;(2) 演习方式,范围与频次;(3) 演习实施过程纪录;(4) 应急演习的评价,总结与追踪.5.14 奖惩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奖励和处罚的条件和内容.5.15 保障措施5.15.1 通信与信息保障12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5.15.2 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5.1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5.15.4 经费保障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5.15.5 其他保障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需求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5.16 预案实施和生效的时间要列出预案实施和生效的具体时间.5.17 附件(1) 环境风险评价文件;(2) 危险废物登记文件;(3) 内部应急人员的职责,姓名,电话清单;(4) 外部(政府有关部门,救援单位,专家,环境保护目标等)联系单位,人员,电话;(5) 单位所处位置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保护目标分布,位置关系图;(6) 单位重大危险源(生产及储存装置等)分布位置图;(7) 应急设施(备)布置图;(8) 本单位及周边区域人员撤离路线;(9) 危险物质运输(输送)路线及环境保护目标位置图;(10) 企业(或事业)单位雨水,清净下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图;(11) 各种制度,程序,方案等;(12) 其他.。
二恶英检测标准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65-200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二恶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0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的运行工况、采样器材、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和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性监测过程中的二恶英类监测。
委托监测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6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8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77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吠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25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泥制造3术语和定义3.1危险废物(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XX-2007
5.3 工况核查............................................................... 11 5.3.1 核定风量............................................................. 11 5.3.2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11 5.3.3 核定烟尘排放量....................................................... 12 5.3.4 核定工业粉尘排放量................................................... 12 5.3.5 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 13 5.3.6 燃煤量测算........................................................... 13 5.3.7 热工仪表核查......................................................... 14 5.3.8 非燃烧工艺工况核查................................................... 14 5.4 样品采集............................................................... 14 5.4.1 监测项目............................................................. 14 5.4.2 采样点位............................................................. 14 5.4.3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14 5.4.4 采样方法............................................................. 14 5.4.5 采样质量控制......................................................... 14 5.4.6 采样记录............................................................. 15 5.5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15 5.6 标准样品、化学试剂与试液............................................... 15 5.7 监测报告............................................................... 16 5.8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 16 5.8.1 比对监测条件......................................................... 16 5.8.2 比对监测质控基本要求................................................. 16 附 录 A................................................................... 17 附 录 B.............................................................试行)
2 附件: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
附件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中国石化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2020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管理原则 (3)5 基本要求 (4)6 危险废物的识别 (6)7 危险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 (7)8 危险废物的厂内收集、转运 (7)9 危险废物贮存 (8)10 危险废物的厂内利用、处置 (11)11 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 (13)12 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14)附表1 危险废物基本特性表 (17)附表2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18)附表3 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19)附表4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 (20)附表5 危险废物内部转移联单 (21)附件6 年月危险废物企业内部台账报表 (23)中国石化危险废物环保管理指南(试行)1 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石化(境内)所属企业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环保管理。
安全、职业健康防护及其他专业管理遵照其相关专业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HJ 2025-201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 8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8年)《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10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7号)《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令〔2017〕第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中国石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能〔2016〕313号)3 术语和定义3.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HJT 300-200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300-2007目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原理 (1)4 试剂 (1)5 仪器设备 (2)6 样品的保存和处理 (3)7 浸出步骤 (3)8 质量保证 (5)9 标准实施 (5)附录A(参考性附录) 零顶空提取器(ZHE)示意图 (6)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II标准资料网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的浸出程序及其质量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再利用产物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但不适用于氰化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含有非水溶性液体的样品,不适应于本标准。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浸出 leaching可溶性的组分溶解后,从固相进入液相的过程。
2.2 浸出毒性leaching toxicity固体废物遇水浸沥,浸出的有害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这种危害特性称为浸出毒性。
2.3 初始液相 initial liquid phase明显存在液固两相的样品,在浸出步骤之前进行过滤所得到的液体。
3 原理本方法以醋酸缓冲溶液为浸提剂,模拟工业废物在进入卫生填埋场后,其中的有害组分在填埋场渗滤液的影响下,从废物中浸出的过程。
企业危废全过程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附危废环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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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 大风频的下风向。
2、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危废间应 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6.3.1 防渗要 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米厚粘土层(渗透 系数≤10-7 厘米/秒),或 2 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 毫米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厘米/秒。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 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 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 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 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 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 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 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 UV 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 附装置等)(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用以 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 地面,且表面无裂隙。(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 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
废液鉴定_危险废物鉴定
废液鉴定_危险废物鉴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使各国共同采取行动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
公约由序言、29项条款和6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公约的管理对象和范围、定义、一般义务,缔约国之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非法运输的管制、缔约方的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办法等。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就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鉴别制定了详细的鉴别方法、规则和相关政策。
美国和欧盟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比其他国家更为完善,美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是世界各国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政策时借鉴的主要对象。
1美国法律对危险废物的规定美国R C R A第3001条规定,美国环保局制定并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考虑危险废物的毒性、持久性和自然降解、生物体内的富集以及诸如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危险性因素。
40C F Rp a r t260~p a r t261 +为美国EPA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法规,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的总则、特性鉴别和危险废物名录。
对于危险废物的鉴别,该法规定,所有固体废物产生者必须确定所产生的废物是否是危险废物。
2美国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美国危险废物的鉴别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点:即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是否可以从危险废物定义中排除;是否属于目录列出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是否符合特殊规则规定的废物。
(1)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根据美国RCRA法,危险废物首先必须是固体废物。
如果可以确定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就可以判定该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2)是否可以从危险废物定义中排除。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都必须归类为危险废物,并按照美国E P A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尽管这些废物可能含有有害物质,但是对这些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理或处置可能不切实际或难度很大。
生活饮用水中二恶英检测
六氯
H6CDDs
七氯 八氯
H7CDDs OCDD
Σ(四氯~八氯)
1,2,3,4,7,8-H6CDD 1,2,3,6,7,8-H6CDD 1,2,3,7,8,9-H6CDD 其它H6CDDs 1,2,3,4,6,7,8-H7CDD
H6CDFs H7CDFs
1,2,3,4,6,7,8,9-OCDD OCDF ΣPCDDs
二噁英是非常稳定的亲脂性固体有机物,熔点较高,分解温度大于 700℃,极难溶 于水,容易在生物体内累积。二噁英蒸汽压极低,因而其存在于大气气溶胶颗粒物上。
自然界中微生物的降解、水解和光解作用对二噁英的分子结构影响较小,在自然 沉积物中二噁英的半衰期估计大于 100 年。此外,人类和动、植物都没有分解二噁英的机能, 因此其毒性很难在环境中被消除,只能通过食物链逐级传递和富集。
1)《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2,P332-359)中 规定使用的 EPA 8280
2)HJ/T77《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 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3)《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高分辨石英毛 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糖尿病:2 份报告证实因污染二恶英而发生糖尿病,美国空军的研究也得到同样的结果。 体内积蓄达到 99-140ng/kg 时糖尿病的发生率增加。对糖的调节机能降低。 免疫毒性作用:狨猴积蓄量为 10ng kg 时,其免疫力发生变化,易导致病毒的易感性增加。 即使摄取极少量,也足以导致人类的免疫机能衰退。
致畸胎作用:二恶英对人的致畸胎作用尚未得到证实,但在小鼠已经证明二恶英及其类 似物可以引起腭裂、肾盂积水、先天性输尿管阻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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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及以上二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关系到能否切实改善我国人民生存环境切身利益的大事。
作为相关行业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件,其文字应当代表我国相关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才是。
一.危废、医废的集中处置要害是焚烧,而危废、医废焚烧的要害是针对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尽。
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的机理,远远超出了传统燃烧学的三T原则,是急切期待学术突破的国际性难题之一。
危废编制说明第7页,医废编制说明第8页:①“回转窑焚烧炉”项下,竟以同样的文字说:“该工艺属于国际上先进的……二次燃烧工艺思路”。
还打出“目前国际上大约70%的医疗废物采用此方法处理,是医疗垃圾处理的主流技术”这么一个吓唬人的幌子。
我们的质疑是———1.请文件编写者给我们举出一个(暂不议论难以在线检测的二恶英)“不冒黑烟、没有恶臭”的回转窑焚烧实例,好让我们大家“遵照执行”。
2.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很让我们迷惑不解———不妨让我们用最低级、最简单的知识向编写者提问:碳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而碳如果真能“二次燃烧”请问生成几氧化碳呢?有谁见过这种生成物吗?3.关于“二次燃烧”的来龙去脉,笔者曾下过一翻功夫调查:①回转窑厂家产品简介中一般用“Reburn”这个词。
我国燃烧学界最初将其译为“复式燃烧”。
其原创技术原理,是将燃烧过程分为缺氧段和富氧段,进行两段复燃的技术方案。
Reburn技术所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分段的不完全燃烧(相关论文中燃尽率损失约8%)来换取烟气中NO x生成量减少(约40%)。
Reburn作为一项有效减少烟气中NO x酸性污染物的技术,在上世纪70~80年代倍受推崇,历史上美国采用Reburn焚烧发电曾达到全美生活垃圾治理量的20%。
随即科技界终于认定不完全燃烧是二恶英的主要产生源头。
关于垃圾不完全燃烧生成PCDD/Fs的相关论文,请参见“能源与环境”杂志2006.NO.5.P54~57。
人们经过多次实验证明:垃圾在水泥窑高温区停留时间长,二恶英类生成量较少。
当前国内外几乎各种燃烧方式的焚烧炉(循环流化床、固定炉排热解、往复炉排倾斜床等)几乎都设置复燃室(有称后燃室),并设法改变Reburn缺氧段和富氧段控制温度。
但是并不能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一次燃烧不透,再烧第二次”;特别是回转窑,要模拟水泥窑炉的高温条件,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我国甚至有人提出“三次、四次燃烧”的说法,这根本不能代表燃烧学发展的方向。
因此盲目地,把我国70%医疗垃圾采用回转窑设备,这种纯商业业绩说成是“国际上先进的……工艺思路”,是对燃烧学发展史和工业燃烧设备更新换代历史的误解。
②北京有家挂“机电院”招牌的焚烧炉厂家,把汉语“二次燃烧”一词,英译为“Re-combustion”,就更加滑稽可笑了。
英语国家从来不使用“Re-combustion”这个词,而“Re-combustion”则应当为“负燃烧反应”或“逆燃烧反应”。
本规范的编写者是否已经找到“二次燃烧”这个汉语词的正确英语单词。
但是我们可以肯定:1)“二次燃烧工艺思路”不是出自燃烧学界的理论表述;2)英语没有“二次燃烧”这个词,也不能翻译成“Reburn”;3)笔者估计“二次燃烧”是从国外Reburn产品简介或图纸中,对富氧燃烧段(设备)部件标注为“Next chamber”或 Second Furnace”,又被某些厂商叫做二燃室有关(无大碍)。
4)实践证明把“Reburn”直接称为“二次燃烧工艺思路”,是行政法规语言中的一种科学理论的失缺。
对普通消费者,甚至对某些个体经营厂商,都是一种误导;是一种对于环境保护行业的文化污染,与二恶英一样有害无益。
5)在焚烧炉市场激烈竞争中,不泛有良知、负责任的回转窑炉厂商,他们在其产品简介等资料中,从来不敢像本编制说明这样标榜“一燃室为800~1000℃,二燃室温度可达1200℃”。
难道这段话的编写者能在我国哪个角落为广大消费者举证出一个800~1000℃/1200℃的运行管理实例。
也请举证者明确告诉我们:这1000℃/1200℃高温,是垃圾燃烧产热效果呢?还是在喷柴油燃烧?……实在让人怀疑这是在做(免费?)广告??行业法规的编制说明,是要在全国公开发布的政府文件,其目的、其内容都直接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
而广告用语所能产生的效果,则只能通向经济利益。
法规本身是强制性的,这里至少有一个相信和尊重消费者理性选择权的问题,没必要由法规的编制说明来越俎代庖。
不确切的商业语言,在这里只能损害政府法规的权威性。
而行政法规的编制工作如果存在这种漏洞,是令人担忧的。
二.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的要害,是集中和监督:1.“集中”首先就是要为行业的准入,设置门槛。
老实说:门槛再高、技术规范再精细、严密,都会有低水平技术装备混进来。
我国某些城市还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家集中焚烧厂。
如果哪个地方的居民摊上一家拿了行业许可证,而其焚烧设备“既冒黑烟,又放恶臭”,就“哭天天不灵、哭地地不应”了。
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想跟他们面对面公平竞争的路,都可能被堵死了。
集中焚烧管理制度,决不能成为落后的“焚烧工艺思路”(终身制)的保护伞。
2007.5.9科学时报“追踪连云港集装箱厂100吨废油漆污染”报导,就涉及到“日本铃木组危废处理中心”,“离开500米就能闻到一股刺激性臭味,一支高耸的烟囱向外喷着浓浓的黑烟”。
可见有着占世界2/3焚烧炉业绩为背景的日本“铃木组”,并没能代表先进的技术水平。
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是一项相当庞杂的系统工程。
该市废油漆污染物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仍然是由于“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技术”的失缺,所造成的环保行业行政执法的软弱无力。
笔者反而十分同情该市环保局局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面对新闻记者追问时的窘迫和尴尬处境。
笔者诚恳建议:集中监督管理技术规范中,要为新的、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的产业化,设立一条畅通的“高速公路”。
借此机会倡议有关部门设立焚烧炉性能比武擂台,召开高分子废弃物(比如橡胶、塑料、油漆、油墨、沥青、动物遗体、天然树脂等)焚烧炉比武大会,从中公开选拔真正“先进”炉型。
2.关于“监督”:危废、医废两个技术规范中,对于集中监督管理以及焚烧设备在线监督,设定了充分细致的规范。
而对于社会监督,仅仅在文字上一略而过。
笔者认为社会监督的要害,应有两个突破口可以进行有效操作,即集中焚烧场周边居民的监督举报;奖励和坚定支持、保护焚烧场操作工人对于集中焚烧场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
1)焚烧场周边居民对于该地区集中焚烧设备是否污染了环境,是最有切身感受的,最具有发言权的社会群体。
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①技术规范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集中焚烧厂的定期、突击抽样检测的结论,必须在该地区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②周边居民的投诉意见;行政执法结果;焚烧场经营者改善措施的落实,必须在该地区市级(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③同一问题经三次以上投诉,还得不到改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
(具体执法力度,请行政法规专家决定)。
④甚至可以将此类环保执法的巡回检查权,授予周边居委会、村委会。
2)集中焚烧场内部有两种人,最了解其焚烧设备是否会冒黑烟和散发恶臭:一是定点经营的老板(或管理人员),二是所雇佣的操作工人。
我们不指望某位技术不合格的老板(或管理人员)自己举报自己的炉子冒黑烟发恶臭。
但是操作工人的地位就不同了。
他们不仅在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甚至会被某些不顾行业道德的老板,强迫进行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操作。
苏州某工业园就有这样一个定点焚烧场,专门让工人趁黑夜或周六、周日政府不办公的时间,焚烧危废和工业垃圾。
焚烧量大时,直到周一早晨天色大亮,还在肆无忌惮冒着滚滚浓烟。
政府执法部门有责任坚决支持、保护,并明文奖励在最底层的操作工人,对于某些定点经营者违规操作的恶劣行经,进行及时的、最有效的举报。
3.关于群众性社会监督举报应遵守的技术规范,没必要制定得太复杂:①黑烟:以危废、医废技术法规中林格曼黑度指标为准,群众可用数码照片来举报;②粉尘:可由当地居民组织进入家庭,定点、定期、多次采集粉尘标本为依据;③恶臭:可由当地居民组织(不少于20人),在不告知、不公开的动态中,采集随机人群答卷,为举报依据。
答卷格式可邀请法律公证部门共同制定,以确保其真实性。
三.技术法规所使用的术语,不应当失去理论的维度:①危废、医废正文P9/5.7.4.1(6)“正常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当处于负压燃烧状态”;②危废、医废同页/5.7.4.2.(5)“焚烧炉运行中,应(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③危废正文P10/5.7.5.2(3);医废正文P.9/5.7.5(6)“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以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焚烧炉内焚烧垃圾时“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否则就不是“正常运行”?笔者认为这条技术规范是个错误。
迄今为止学界尚未发现有什么物质在燃烧时会体积缩小,呈“负压状态”。
负压与燃烧毫无关系。
“负压燃烧”是对流体学和燃烧学概念的混淆和误解。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系统处于负压状态”:① 所谓负压状态:一般指某个容器或某个容器状态设备a.整体容器壁内侧承载压力为负值;b.进出口两端的压差为负值;迄今为止我们无法给定这两个具体的负压值,来规范“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② 焚烧炉的几何形状十分复杂,炉内流体(系统)过程中,常因截面积改变、流体方向改变产生局部阻力变化;流程中湍流存在,甚至会有流体死角;因而流体速度、动压随之波动变化。
但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都不会使“焚烧的运行过程中,(高温流体本身)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③ 为了“避免(垃圾焚烧流体的)有害气体逸出”,可以给炉内流体设定一个相对高的流速,使其在炉内阻力、湍流等变化时,整体上仍然保持一定的速度、矢量,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如果硬要给这个复杂的设计取个简单的名词,笔者认为炉内流体保持相应流速的“定常”,比要求系统处于“负压状态”更准确些。
④ 防止炉体泄漏,主要应当依靠炉体结构设计;提高耐高温材料的抗裂性;和加强维护、维修。
而依靠炉内“相应流速定常”,甚至幻想其速度可以使某个裂缝或泄漏处产生“拉法尔”效应,都是要付出巨大的动力消耗为代价的。
①这条技术规范如果是针对进料口的。
笔者则认为:进料口截面处如果“处于负压状态”,反而会导致炉内燃气流的逆向外泄(以图分析很简单明白,此处从略)②如果进料口已经设置了自动启闭的密封门,再要求执行“负压状态”,这条规范,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对于安全防爆是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