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
四、立法实践
1、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
2、国际合同领域:了解国内外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 特征性履行的规定 3、WTO原则:预测最密切原则的发展前景
国际合同的
法律适用之最密切联系原则 是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情 况下,有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的各种 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 律予以适用的一项原则。
Theory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一、含义: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 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当事人 没有选择法律和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权衡 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 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 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灵活、综合分析、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联系 原则
和特征性
最密切
履行
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 际私法理论
二十世纪最富创意、
彩虹与走钢丝告诉我们: 难以选择的时候,相应的规 则就产生了。
最密切联系说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1、人物:里斯(主编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2、背景(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 (1)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2)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3、内容:(P44) (1)根据案件中的各种因素,选择与相关法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州)的法律。 (2)提出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7个因素。
初审法院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规定
“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 范 侵权行为地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的一种崭新理论。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它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赞同和支持,被认为较好地克服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足,更好地适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民事经济关系的要求,代表着国际私法未来的方向。
因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丰富和发展各国国际私法制度(尤其是冲突法制度),推进法治国家的历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其产生原因。
文章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早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中已初露端倪,经过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洗礼,在美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并在1971年里斯编纂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得到全面的阐述,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原因和哲学思想根源,也深受冲突规范自身矛盾运动的影响,是内外因协同作用的结果。
其次,文章阐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外各国的不同运用。
文章首先分析了各国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程度和范围的不同,指出各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大致有三:一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性履行”方法;二是英美法系国家,由法官权衡各种相关连结因素,以找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法律的灵活方法;三是结合许多因素的综合方法。
最后,文章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并就如何合理利用、正确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自已的看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因素:国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对当事人合法既得利益的保护和正当利益期望的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应适用的法律应易于认定和适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特征性履行法律冲突Abstract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is a new theory in curren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1960 s, i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appreciated and adopted across the world because it is believed to have made up for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tradition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et th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international civil economic demand and indicated the future trend of private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at we research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has an importance of developing the rule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 improving 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the law course. At first,the article elaborated the meanings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ost closely related and of the history evolution and cause. The article thinks,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is that when choosing an applicable law for the foreign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to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related to various factors, determines a country or place with the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parties are most closely linked, with the local or national law as a legal relation study method of. It has early emerged in the eighteen forties F.c.Savigny the father of moder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t of legal relationship" , after twentieth Century thirty or forty time American conflicts revolution, bap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leg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gradually forming, and in 1971 Rees compilation "second American conflict of laws restatement" are fully described, so far,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formal establis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tical, legal reasons and western philosophy lead to the principle, but also by the contradictions in conflict rules, is both by the synergistic effect of. Secondly,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t applic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acceptance of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extent and scope of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points out that using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 generally have three: one is the mainland legal system country "theory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two are the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the judge to weigh the various relevant connecting factors, to find cases have the close contact legal flexible method; three is a combination of many factors integrated method. Finally, the article analysi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inciple, and how to reasonable use, correctly grasp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to the principle,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uses the principl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factors: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stable and orderly, the litigant legitimate vested interest protection andlegitimate interest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legal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 and consistency, the applicable law should be easy to identify and apply. Keyword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Right of discretion, the Doctrine of the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Conflict of laws目录绪论 (5)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理论 (6)(一)概述 (6)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 (6)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6)3、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概念 (7)(二)最密切联系的确定办法 (8)1、连接点分析法 (8)2、特征履行学说 (9)3、综合方法 (10)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外国的适用 (11)(一)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范围原则性的规定 (11)(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 (12)1、合同和侵权领域 (12)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2)3、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12)4、营业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12)5、仲裁的法律适用 (13)6、信托的法律适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根据涉及民事关系的事实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也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涉及两个或多个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案件。
本文将首先介绍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然后分析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并结合实际案例展示其具体运用和影响。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概念和要素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基本概念是当涉及跨境关系时,应当根据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事实要素:事实要素是指跨境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
通过分析事实要素可以确定每个法域与跨境关系的具体联系程度,进而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涉及跨境关系的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法、民法等。
通过分析法律要素可以确定各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跨境关系的适用范围,从而确定适用的法律。
3.最密切联系的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在于确认哪个法域与跨境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
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最终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情况在中国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是适用于确认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确保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籍和居住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私法适用的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事实要素,并结合各国的法律要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在涉及离婚案件时,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国籍或居住地确定适用的离婚法律。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涉及国际合同的案件中,需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浅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浅议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该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中选择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的正式确立,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从“最密切联系说”中发展而来并逐步得以确立的,该学说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的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种法律关系,也和人有住所一样,都有自己的“本座”,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萨维尼的思想为“巴尔所补充和发展”。
本世纪二十年代,英国的韦斯特莱克主张“在契约方面,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就应根据最真实联系,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这些思想成为“最密切联系说”的雏型。
本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对传统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提出疑义,典型代表人物为英国的莫里斯,他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或准据说)说,即侵权行为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莫里斯在《法律冲突法》中指出:“……如果明智地采用准据法,会具有迫切需要的灵活性,可以将不同的问题区别出来,也便于充分分析所涉及的社会因素。
”]莫里斯的理论直接影响了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富尔德(Fuld)。
1954年富尔德审理了“奥顿诉奥顿”案,在判决中正式使用了“重力中心”、“联系聚集”概念,并初步发展了“侵权行为自体法”论,指出,按照重力中心论或联系聚集论,法院并不只着眼于当事人意图或契约的缔结地和履行地,而应特别强调与争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1963年,富尔德审理了“巴巴柯克诉杰克逊”案,其判决进一步发展了“最密切联系”论。
他说:“在这个案件中,只要比较一下纽约州和安大略省与案件的‘关系’和‘利益’,就会很容易地发现纽约州无疑在该案中有着更大的利益和更直接的联系。
法律关系本座说
社工:
萨维尼从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出发,认 为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 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绕 过法则区去别说学者们的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 外域内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 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 理,均能适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的这一 理论根据是,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 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并且存在着世界各国普遍通 用的各种冲突规范。因为在他看来,内外国法律及 人事平等的,而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 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 径直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计较这个法律 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债系无体物,并且不占空间,常常需要借助某 种 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此形态 而定其本座; 4.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也不问 其标的在什么地方,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适用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行为地法为行为方 式的本座法; 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 院地法。
萨维尼按照这个观点,把涉外民事关 系分为“人”、“物”、“债”、“行为”、 “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 座法”: 1.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行为能力 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 2.物是可感知的,并且必定占据一定空间, 因此物的住所地应为物权关系的本座,一概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
范怡颖 (法律系0743班 0720101318)
黄佳妮 (法律系0743班 0720101319) 黄 玲(法律系0743班 0720101320)
吴秋菊(法律系0743班 0720101321)
艾丽斯(国际法商系0745班 0720401510)
谢
谢
浅析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述最密切联系原则也称最强联系原则、最重要关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权衡各利,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认为,每种法律关系,也和人有住所一样,都有自己的“本座”,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是该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他主张平等的对待内外国法律,这样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萨维尼开创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人手分析法律选择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从而结束了统治国际私法长达几百年之久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对近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后世有人将萨维尼的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上的“哥白尼革命”,把萨维尼尊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其萌芽于国际私法的早期。
唐朝《永徽律》关于化外人相犯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首先,最密切联系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并列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连接因素。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不合理结果的功能。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明显地仅具有松散联系,而与与另一法律却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即例外的不予使用”这种规定就将法律选择方法硬性、软性规定以原则、例外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
最后,最密切联系理论具有国际私法立法补缺的功能。
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一条规定:“与外国有连接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法律联系的法律裁判。
本联邦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这一原则。
”这项规定表明最强联系原则是奥地利冲突法的立法基本原则。
如果对于某些案件在法律种找不到相应的具体冲突规则,那么最强联系原则就可以从幕后转到台前,转化为一个法律选择方法直接决定其法律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3)矫正功能
最密切联系具有矫正因硬性冲突规则造成不合理 结果的功能。具体地说,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首先适用 现行的具体冲突规则,但是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中,若 采用现行冲突规则显失公平或不合理,那么就可以将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例外来矫正这种硬性冲突规 则所造成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4)补缺功能 最密切联系理论具有国际私法立法补缺 的功能。这相当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备用 性,如有新的法律关系出现,法律又无相应 的法律适用规则,那最密切联系原则便随时 可以应招,用以弥补国际私法立法的欠缺。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和发展
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现状
(1)各国不同的运用方式 <1>奥地利等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规 定下来,适用于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所有领域; <2>瑞士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规定,采用排除 方式规定少数不适用该原则的情况;
<3>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灵活的方式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权依案件的具体情况就案件与哪 一国家有最密切联系进行裁量,并决定是否适用最密切 联系原则。但英国、美国等国家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适 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
(2)方法说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 法。最密切联系理论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对法院没 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 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名词解释
最密切联系原则名词解释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一)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原则,旨在确保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是基于相互间的最密切联系。
该原则要求在国际关系中,每个国家都与其他国家保持最密切联系。
这种联系可能是指直接的领土联系、经济联系、政治联系或其他形式的联系。
具体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应该基于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和相互依赖。
这种联系可以是领土联系、经济联系、政治联系或其他形式的联系。
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还要求国家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并努力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
在国际关系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之间可以通过贸易、投资和援助等方式保持联系。
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外交渠道进行交往,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
此外,最密切联系原则还应用于解决国际争端、推动国际合作和发展等领域。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对于确保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是基于相互间的最密切联系,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原则的应用范围也非常广泛,可以推动国际合作和发展,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最密切联系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为住所。
(二)在我国的地位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是系属公式的一种。 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一样,是国际 私法中的基本原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补充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没 有明示或默示的法律选择时,法院才可能依最密切联系地来选择准据法。 4、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准据法选择中的指导原则,对准据法的选择 起指导性作用。
现,可以看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涉及到许多方面。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 126条,《海商法》第269条都做了类似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中,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 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 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的限制要求。该《重述》第6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准据法选择的所要考
虑的七个因素,(分别为州级和国际体制的需要;法院地的相关政策; 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关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公正 期望的保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结果的确定性、一致性
和可预见性;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这一规定为法官选择准据法指明
(三)存在的问题
1、最密切联系原则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 2、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趋于“国内法化”。
(四)改善对策
1、规范化最密切联系原则。
2、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真正的内在价
1.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最密切联系说)[1]
最密切联系说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案例名称】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漫谈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说
漫谈国际私法之最密切联系说作者:郭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最密切联系说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美国,其以传统“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基石,同时吸收库克的本地法,卡弗斯的优选原则及柯里的政府利益说等学说之营养,将与案件联系最密切的国家或地区之法作为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对世界国际私法学走向产生深远影响,然其亦存在主观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足,使其后期发展逐渐回归冲突法规则。
我国国际私法深受其影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就将最密切联系说作为原则之一,以填补法律之空白。
关键词冲突规范裁量权最密切联系作者简介:郭漪,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法学、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44一、最密切联系说发展背景与内涵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国际私法学说一直处于法则区别说时代,直至19世纪学者们才开始对法则区别说发起冲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htsverhaltnisses),主张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适用,进而对人、物、债、行为、诉讼等确定“本座”。
此学说将内国法与外国法置于同等地位,开辟了双边冲突规范的研究道路,即内外国法律适用平等、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
其学说可谓是国际私法史上的“哥白尼革命”,抛开单纯的法则语法结构分析,替之以一条客观且操作性强的分析方法。
萨维尼的学说影响了欧洲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美国的最高权威之一。
20世纪以来,国际局势变迁与国际交流频繁使得“法律关系本座说”僵硬性和模糊性的诟病愈发显现,不仅法官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常常囿于确定“本座”,而且依据此学说案件判决似与实质正义背道而驰。
尼波页曾指出其纯粹是比喻,会造成法学上的“印象主义”。
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其政治体制与文化背景使其对新理论的需求更为强烈,于是美国国际私法学界首次掀起了国际私法变革的热潮。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中国国际私法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其重要的一部分。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以相关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
本文将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进行论述,包括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应用等。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条件选择原则:即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根据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在确定法律适用时的必要条件,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逻辑。
2.实体内容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原则,更是一种实体性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适用,最终要以具体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1.事项的联系:首先需要确定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
具体来说,涉事事项可以是合同关系、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在确定最密切联系时,需要综合考虑事务的性质、相关人员的国籍和居住地等因素。
2.法律的选择:在确定涉事事项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有着最为密切联系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进行具体的法律选择。
涉及的法律可以是涉事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涉事人的国籍法律,还可以是事务双方选择的适用法等。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外民事关系。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涉及跨国合同的履行和解决争议时,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2.侵权行为:对于跨国侵权行为的求偿和责任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有着重要作用。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名称】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及完善
立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但针对具体案件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民通 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 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人民法院 实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哪一个与 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就适用哪一个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得以确认,总结各 国采纳该原则的方式与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作为基本原则规定,可能适用于冲突法的所有领域。例如《奥 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二).作为补充性一般原则规定,只列举少数不适用的情况。例如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的规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
(一)它突破了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 僵化、教条,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它反对传统的法律选择的机械性和 单一性,主张灵活性和多点性。
(三)它的灵活性提高了法官的地位,赋 予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最密切联系原则利弊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 1.它具有灵活性,“其真谛在于软化传统的连结点,增强法律选择的
根据传统国际私法 ①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范来看,此案选择适用法律非常简单。按照
“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此案的侵权行为地 是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而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管理法》的主客条款明 确规定:驾驶员对因其过失给其免费乘客造成的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据 此,可判定贝考克小姐不能获得赔偿。但是,富德先生没有机械地受此 冲突规范的约束做出这样一个实然的判决,他反而是从法的精神层面中 看到了贝考克小姐应该获得赔偿的诸多理由:首先,受侵害者和社会弱 者应该尽可能地得到保护是美国进入20世纪后法的发展趋势。作为一 名受害者,继而又是一名因伤残而变成的社会弱者,贝考克小姐得不到 任何赔偿是不符合20世纪公平原则之下的对受害者和社会弱者给予特 殊保护的立法政策取向的
最密切联系说
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例
• 1979年,经欧共体国际私法专家委员会通过的法 律适用公约就规定: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 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则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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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密切联系说的利弊分析
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改革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已 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诸多领域。这一学说的 优劣不以其主要利弊为唯一考量,总的来说,目前最密切 联系说应当是解决国际私法冲突众学说中最为完善与合理 的。其利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 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的审理可谓是法 官根据最密切联系说确定的连结点,运用自由裁量权选择准据法而作 出判决的经典之作。
利
一
改变传统冲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 机械性和麻木性,倡导灵活性和 有针对性的法律选择。 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 ,赋予 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
三
最密切联系说追求结果的客观公 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弊
一、自由裁量成分过大,确定性不足, 容易导致不公正。 二、容易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三、法官素质和能力的不同,分析过程 过于复杂,法律适用缺乏精确性。 四、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上存在困难。
经济基础: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迅猛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环
境下,国际分工和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贸易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范围更广。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愈来愈不受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
理论基础: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等。 思想基础:实用主义哲学思潮风靡全美 。最密切联系说以实用
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解析
总结
• 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美国得到重视和运用,它对 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各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灵活弹性的 方法来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特 征性履行”方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这样可以保证法律适 用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最密切联系原则
• 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双 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 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 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联系、 且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 在侵权关系中,法院可以不拘泥与传统的侵权行 为地法原则,而是适用于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的 法律或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以确保受害人能够 得到合理的赔偿。可见,在合同与侵权领域,法 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进行综合分 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或 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适用该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 自从美国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后,许多国家都 在立法与司法中采纳并适应了这一原则。从国际 私法的法律选择方式来看,作为连接点的最密切 联系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其弹性带来的不 确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如何确定最密 切联系地,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观念不同,其认 可的方法和标准也不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国家 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等方 法来判定何为最密切联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使 用“特征性履行”规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作为例外规则,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5条规定:“根据所 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 切,而与另一项法律地更为密切,则可作为例外, 不适应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法 律的情况下,不适用本规定。”第19条进一步规 定:“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诉讼显然与某 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有必要适用该 项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 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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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迅猛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环
境下,国际分工和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贸易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范围更广。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愈来愈不受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
理论基础: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等。 思想基础:实用主义哲学思潮风靡全美 。最密切联系说以实用
• 广泛运用:该原则一经确立,便对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被各国立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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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相关立法
• 1971年,美国第2部《冲突法重述》认为,美国 法院应该根据最密切联系说来决定法律的适用。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规第一条就开宗明 义的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 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
利
一
改变传统冲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 机械性和麻木性,倡导灵活性和 有针对性的法律选择。 弥补预制法规的先天不足 ,赋予 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
三
最密切联系说追求结果的客观公 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弊
一、自由裁量成分过大,确定性不足, 容易导致不公正。 二、容易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三、法官素质和能力的不同,分析过程 过于复杂,法律适用缺乏精确性。 四、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上存在困难。
我国的相关立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 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 ,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 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合同法》第126条 第1款、《海商法》第269条以及《航空法》第188条都做 了类似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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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说的完善
• 最密切联系说的灵活性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法 官处理案件时产生地域偏见的现象,使该说的灵活性成了 它的不足之处;对此,最密切联系说的完善过程,应当为 以下几点
完善方法
1
对最密切联 系说进行适度的 “硬化”,即将 该说与一定的规 则相结合,以限 制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
主义为哲学背景,以追求具体正义为根本价值取向,是自由裁量主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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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说的发展历程
• 最初溯源: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逐步发展: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判例中(如奥汀诉奥汀案,贝科克诉杰 • 正式确立:1971年里斯编纂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此为理论根
克逊案 )逐步发展了最密切联系学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冲突法理 论从既得权说向最密切联系学说变革。 据,标志着这一学说的正式确立。 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说作了比 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法院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 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 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说,即:(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 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 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 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 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并不断地加以完善 。
最密切联系说
案例
• 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 杰克逊夫 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 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 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 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 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 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 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 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 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 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 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 ,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 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 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的审理可谓是法 官根据最密切联系说确定的连结点,运用自由裁量权选择准据法而作 出判决的经典之作。
最密切联系说要点把握
含义及其产生、发展
A B
国内外立法体现
利弊分析
C
学说完善
D
最密切联系说的含义
★
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是指在确定 某一涉外案件的准据法时,在诸多与该案 件有联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选 择适用与该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说的产生原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由 于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很难适应变化中的形式发展 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但它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 的完全否定,而是扬弃,它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借鉴了 “政府利 益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 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以下为这一学说产生的主要原因:
2
适用时应综合考量 所涉及的各国法律, 慎重确定最密切联 系地,防止法院地 法的盲目扩大适用, 减轻地域偏见的消 极影响。
3 4
提高法官素质,以 正确认识最密切联 系原则,更公正地 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国际私法统一化 运动
•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Fund)法官分析了与该案件 相关的一些主要因素。他指出,有行为人和受害者都是纽 约州的人,而且汽车从纽约州出发,挂的是纽约州的牌照 ,在纽约州保险,汽车的终点也在纽约州,可以说各种因 素都指向了纽约州。相反,安大略省仅仅是由于事故偶然 发生在那里才与该案件发生了联系。由此,富德法官得出 结论:纽约无疑与该案联系最密切。最后,上诉法院适用 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例
• 1979年,经欧共体国际私法专家委员会通过的法 律适用公约就规定: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法律, 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则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ACK
二、最密切联系说的利弊分析
最密切联系说是在改革传统国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已 被广泛应用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诸多领域。这一学说的 优劣不以其主要利弊为唯一考量,总的来说,目前最密切 联系说应当是解决国际私法冲突众学说中最为完善与合理 的。其利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