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桂地税发[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28号2008年8月19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五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
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中央重视和鼓励民间投资的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
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抓好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一系列服务措施,不断提高促进民间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执行力。
一是要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
依法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和质量,将审批工作程序向纳税人公示,确保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是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对各类减免税业务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管理,确保纳税人能够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及时、有效地办理。
推广应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配套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宣传口径和广西的实际,编制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宣传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材料(二〇一一年八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赞成134票,反对6票,弃权11票,未投2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与《决定》同步施行。
现就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桂地税发[2005]268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6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减免税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免税管理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的什么项目,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税、免税,减免多少,减免多长时间,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
因此,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实质,用足用活用好税收减免税政策,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减免税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律法规性,无规定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减免税权高度集中,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因此,减免税是一项严密、科学、权威、规范、复杂的政策性工作,需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部门负责日常操作与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他个人指除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纳税评估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资料、涉税信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信用和规范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日常监控和征管措施建议。
实施纳税评估对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蒙启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莫树荣、王庆华、周丽琼、刘贵平、黄冠平、黄德成、裴朝伟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贵平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各级地税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精心组织,分工负责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严密、科学、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涉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涉税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涉及上级税务局的征管、税政、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涉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指标的信息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目标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的依据与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文日期文号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地级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权限的通知2005.10.28桂国税发〔2005〕354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2007.01.05桂国税发〔2007〕3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2012.06.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2014.12.29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的公告2015.03.1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2005.06.14桂国税发〔2005〕1827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10.19桂地税函〔2000〕268号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2002.11.22桂地税发〔2002〕265号9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2005.06.13桂地税发〔2005〕136号1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2.24桂地税发〔2008〕177号1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04.28桂地税字〔2009〕27号1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12.28桂地税发〔2009〕183号1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02.23桂地税发〔2010〕19号1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10.06.08桂地税发〔2010〕61号1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07.0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1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2012.05.17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1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03.03桂国税函〔2005〕73号18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5.08.19桂国税函〔2005〕570号19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2006.04.28桂国税函〔2006〕201号20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纯净水、矿泉水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2006.4.28桂国税函〔2006〕210号2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12.01桂国税发〔2006〕301号2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2006.12.31桂国税发〔2006〕344号2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2007.01.17桂国税函〔2007〕25号2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补充通知2007.3.26桂国税函〔2007〕238号2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0.17桂国税发〔2007〕293号2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4.09桂国税函〔2007〕299号2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2007.12.17桂国税函〔2007〕1043号28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2008.04.07桂国税函〔2008〕185号29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铁矿铁皮混合粉适用税率的批复2008.09.19桂国税函〔2008〕542号30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以立窑法工艺生产资源综合利2008.12.19桂国税函〔2008〕用水泥和水泥熟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681号3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3.24桂国税发〔2009〕77号3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9.05.25桂国税函〔2009〕2803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维护价格的批复》的通知2009.09.14桂国税函〔2009〕5223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9.18桂国税函〔2009〕536号3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缴纳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9.10.14桂国税函〔2009〕561号3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4.13桂国税函〔2010〕17137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10.04.21桂国税函〔2010〕19938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09.13桂国税发〔2010〕220号39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2011.01.19桂国税函〔2011〕3140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12.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4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2012.06.29桂国税函〔2012〕478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2015.01.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4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通用定额发票使用的通知2015.11.25桂国税函〔2015〕5154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木料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2005.04.20桂国税函〔2005〕229号4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木枝叶熬制的油液是否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的批复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流程图的公告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关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票管理办法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关于速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关于规范预缴、汇总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维护价格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骨粒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桂地税发[2005]24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地税发〔2005〕249号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是指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税务机关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第五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原则:(一)依法委托原则;(二)加强税收控管原则;(三)方便纳税原则;(四)受托自愿原则;(五)降低税收成本原则。
第六条委托代征税款的适用范围:(一)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二)零星分散的税收;(三)异地缴纳的税收;(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方是指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城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委托代征的审批权限不能下放。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委托代征税款。
第八条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受托单位1.依法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2.有固定的办公或经营场所;3.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4.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5.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有关纳税收入的情况;6.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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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标 签】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8﹞191号
【发文日期】2008-12-25
【实施时间】2008-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
纸质报表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或复印;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发到关联企业手中,并认真做好填报辅导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标 签】会计准则【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3﹞95号【发文日期】2003-01-01【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桂财会[200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2003年5月6日 桂财会[2003]12号各市(地)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 (财政部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 一、问: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紧落实: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从“税收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经济”的工作方针出发,牢固树立“不认真执行好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以对人民、对国税事业繁荣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国税机关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把贯彻落实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按岗位职责层层考核,实行过错追究制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偏离、不打折。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受益面广,政策性强,增值税起征点调高以后,各地要严格按政策执行,绝不允许因为今年全区的收入形势较为严峻,一些地方的收入存在较大缺口而强行搞大面积人为调高定额,引起社会矛盾。
二、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进千家万户。
为使国家业已出台的一系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到位,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有关负责人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要求作了详尽的说明,很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结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认真加以领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政策宣传内容,并针对不同的对象选择不同的宣传方式.要在各办税大厅设立宣传专栏,把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张贴明示;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积极组织税务干部深入厂矿企业、街道、社区、乡镇宣讲税收优惠政策,为群众释疑解惑,使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桂国税发[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2]132号2002年6月19日)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代征代扣税款管理工作。
各地国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的,必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发放有效代扣证件,做好委托代征资料的归档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制度有关规定,明确代征代扣税款范围,规范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税款行为,严格执行票款报解制度,及时、足额把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做好代征代扣手续费计提、发放工作,保证代征代扣税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代征代扣税款建账工作。
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进行核算,不属于代征代扣税款的,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严禁扩大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
各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账形式分税种、分代扣代征单位和个人登记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报解情况。
三、如实填报税收会统报表。
从2002年7月份起税收会计报表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填报。
《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填报累计数,8月份编报7月份会计报表时,填报1—7月份数据。
有关改变后的GCRS的报表表式、报表参数、表间审核公式等已经挂在广域网“计统”“会统”目录下,请注意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02•【字号】桂地税发[2005]236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3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和掌握《规范》的宗旨和目的、内容和措施,准确把握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促进我区纳税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广大税务人员要积极转变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正确认识服务与执法、管理的辩证统一关系,克服重执法、轻服务或重服务、轻执法的片面思想与做法,创新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保障纳税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一)在区局对《规范》中有关事项未统一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的,各市应根据《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紧落实。
(二)对于纳税咨询限时答复时限、办税服务厅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在区局未作出新规定之前,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129号)执行。
(三)按照《规范》的规定,区局将统一规划“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资源,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在建立纳税服务热线的同时,统筹建设总局和省局的税务网站,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平台。
(四)目前,区局正在草拟全区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待修改完善,印发全区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0.17
•【字号】桂地税发[2005]221号
•【施行日期】2005.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22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研究,积极贯彻。
自治区地税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地税征管实际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于近期完成并下发各地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积极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略)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桂国税发[2010]12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6.02【实施日期】2010.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120号2010年6月2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管理,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税务稽查选案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立案检查对象的确定(一)举报案件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移送的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涉税违法举报案件,选案部门应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件1)。
(二)税收管理部门移送对税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部门移送纳税人有关事项时,附送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证据的,选案部门应将其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三)受托协查对来人或来函协查,选案部门应将受托协查纳税人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四)上级交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涉税案件,选案部门应列为立案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转办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案件线索材料,选案部门应在登记受理后5日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1.反映内容清晰的,列为立案检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2.反映内容不清的,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作暂存处理;3.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管辖的,应及时填制《转办单》,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转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4.属重复转办且无新的内容的,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直接作存档处理并回复资料转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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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8﹞160号
【发文日期】2008-11-16
【实施时间】2008-11-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给纳税人选择。
纸质报表统一由自治区地税局印制下发;报表的电子文档则挂在广西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二、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要求和方法。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发到纳税人手中,并认真做好辅导培训工作,以确保纳税人填报的准确性,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质量。
五、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进行模拟试填,并将有关填报样式张贴在各办税大厅,以指导纳税人正确填报。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