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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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改变1989年“印花税”缴款的预算级次。

即从1989年1月1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印花税”改变预算级次后,各地在缴纳“印花税”税款时,仍按《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规定的33款“印花税”科目,并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缴库。

我部1988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印花税”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即停止执行。

我部《通知》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规定和缴库办法仍继续执行。

No.3508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1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结束——。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企业投融资过程税务风险应对(完整版)

企业投融资过程税务风险应对(完整版)
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 法人所有。钦州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 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 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 税。
☆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不确定性递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适用!
☆被投资企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 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动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王先生
注册资本2000万
A公司 公允价值2亿
B公司
增资3000万,占60%股份
☆不公允分配解决股权架构不合理情况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 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出台的主要内容
明确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范围。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8〕4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8〕4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8〕4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 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桂地税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27日桂地税发[2008]4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遇到的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符合条件却不主动清算,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算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第一条,凡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均应进行清算;符合《清算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二)纳税人不主动清算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清算通知》第七条所列举五种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利润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二、关于普通住宅标准在政策上如何衔接的问题(一)普通住宅标准的确定:各市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二)对各市政府公布普通住宅标准之前所采用的原标准在政策上的衔接,各地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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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一)命令(令)1、命令的概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时所使用的文种叫命令。

命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最高的,所以关于它的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所属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省、自治区领导人等才可以发布命令,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命令。

党的领导机关和各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发布命令,必要时可与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联合发布命令。

命令和令不是两个文种,而是一个文种的两种称呼。

2、命令的作用及分类(1)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一些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

从类别上来说,发布行政法规的命令就叫发布令。

(2)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对于重大的、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必须用命令宣布以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如国务院发布的新版人民币发行的命令,发布全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从类别上来说,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命令就叫行政令。

(3)奖惩有关人员。

对于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用嘉奖令。

从类别上来说,表彰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命令就叫嘉奖令。

对在工作中犯了严重错误并且影响巨大的人员宣布惩罚时,用惩戒令。

(4)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对于下级机关作出的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重违法违纪的决定,上级领导可以行使职权,依法宣布撤销,如市一级政府违反选举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省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否定其选举结果,责令重新选举。

从类别上来说,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决定的命令就叫撤销令。

3、命令的写作命令是权威性和强制性最高的文种,所以写作时要注意:(1)语句要果断。

主要使用果决的祈使句,较多运用“必须”、“均应”等决断性词语。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确定印花税各类应纳税凭证的具体核定比例公告如下:一、购销合同(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1—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齐地税函(2009)7号文件)同时废止。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09-10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9月10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在我区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不包括自然人所持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所得。

第三条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分割、赠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发生股权变更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配合被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以备主管地税机关审查。

第二章申报征收第六条自然人股东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桂政发[199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桂政发[199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4年2月1日桂政发〔1994〕6号)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为了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地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地、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实行分税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行分税制改革,有利于逐步规范各级的分配关系,调动各级积极性;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解决各地间财力差距拉大的矛盾;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减少收入流失,使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职责权限,强化预算管理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这次分税制改革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央对我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我区各级的事权及其相应的支出范围;在财力分配上,根据效益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调节各级财力;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地市、县固定收入和自治区本级与地市、地市与县共享收入;核定各级财政的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地市、地市对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明确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级预算约束。

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程序规定与应对技巧

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程序规定与应对技巧

个人所得税稽查中的程序规定与应对技巧追征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款分析案例案例:税务稽查人员2015年7月对L公司2013-2014年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查无所获。

因此特意向前追溯,发现2009年L公司发放股东股息1000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成该企业补扣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问题:A.稽查人员是否有权利检查以前年度税款?B.稽查人员追缴该笔税款是否有税法依据?C.税收追征期如何理解?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决定派张三李四某某等人,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两年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或线索疑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铂略财务培训注:无论是评估实地核查还是税务稽查都叫税务检查通知书,不存在税务稽查通知书。

括号里如检查发现此期间,即2013到2014这两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线索或嫌疑不受此限。

就是如果发现2009年有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也可以查,但如果2009年不属于税收违法嫌疑就不能查,比如核定征收的,稽查时发现2009年少做收入若干万,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是核定征收,征管法不能处罚,那么征管法不能处罚就不能叫违法,所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追征的。

A.稽查人员是否有权利检查以前年度税款?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铂略财务培训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交或者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铂略财务培训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01•【字号】桂地税发[2005]209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十月一日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内资企业。

第三条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

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必须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中标通知书;二、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四、本系统的施工队伍。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本系统的施工队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分公司)必须与外出施工的施工人员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税征﹝4﹞字﹝1988﹞54号【发文日期】1989-09-29【实施时间】1989-09-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为做好印花税开征工作,现就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形式。

印花税征收而广,零星分散,在征管上可采取: 1、在市、县税务局征管科(股)内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专管。

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专管办法、措施,保管整理资料,组织对交流会、展销会等临时性大宗税款的征收,指导、检查专管员做好日常征管工作。

2、对纳税单位暂实行各税统管。

统管专管员主要职责是管理、检查、监督自行纳税单位依法纳税,负责汇交单位的征收管理,代售印花单位税款和票证的结报。

3、在各分局(包括市局设的专管国营、集体企业的分局)、税务所设点征收:业务多的设专人,业务少的由负责门面征收的人员兼办(国营、集体企业分局可由内勤或指定人民兼办)。

其主要职责是:出售印花,征收或办理代售单位、以缴款书代替贴花单位和汇总纳税单位的税款,及票证结报。

指定专人征收的,管理、检查、督促工作仍由管户专管员负责。

二、印花税征收方法。

应针对十三个税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征收方法。

1、尽可能实行源泉控制。

各地税务部门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通过有关部门(如工商管理、公证、专利、房产、金融,保险、运输部门等)或企业(如合同较多的国营企业、供销社)能进行控制的,原则上均应委托他们代管印花税,代售印花。

2、为方便纳税人购买印花,可委托邮电所、储蓄所、居委会、车站、航运部门、大宾馆、招待所等代售印花。

对上述代售单位可暂按代售印花金额在5%以内付给手续费。

3、凡书立的凭证(以一份计算),应纳税额较大的,经征收单位同意,可用纳税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 4、凡贴花次数繁多、帐证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其在本市、县应纳税款可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其营业帐簿仍按年、按本贴花),由企业提出申请(附表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定,并发给汇总交纳许可证(附表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轻微
逾期30日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较轻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严重
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以上,且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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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
公告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1-17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应税合同交易量也不断递增,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我区印花税商品零售部分核定征收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二、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金额的80%进行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4﹞218号)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第1点购销合同的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的规定,改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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