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5•【字号】桂政办发[2000]144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44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投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保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
2.自治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
3.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
4.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
5.将自治区财政厅承担的地方税收政策(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收政策外)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差旅费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差旅费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差旅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旅费是指员工出差到公司所在地以外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城内交通费。
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发生这种情况,这是一种常见的费用。
本文简要解析一下有关差旅费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的扣除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差旅费的会计处理一般来说,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或餐费、城市交通费等项目。
常见的会计处理是:在差旅人员报销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差旅费”或“销售费用-差旅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差旅费报销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可以参考财行[2021]531号中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来制定。
2.审核出差安排,是否按通知填写出差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费用可提前借用。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用餐费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规定标准,住宿费应实行凭发票限额报销的方法,并按照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如果经过上级领导允许带车出差的,如实报支路桥费、油费等,不再享受差旅交通费报销标准。
4.一般情况下,差旅费只能通过提供发票报销,发票内容与出差内容一致,如时间、地点等。
5、差旅费报销时效仅限于出差人员回公司后规定的数个工作日内(原则上不能超过每月财务结账时间)进行组织报销,逾期视为放弃或者给予处罚。
二、差旅费的所得税处理1。
扣除限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八、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协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在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规定中,并没有对差旅费的扣除限额作出规定。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路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以减轻出差人员的税收负担。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包括路费、住宿费和餐费三个方面。
首先是路费。
对于因公出差的人员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是必不可少的支出。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的路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或凭证作为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出差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交通费的发票,以便在报销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凭证核对。
其次是住宿费。
因公出差期间,出差人员通常需要在外地住宿,因此住宿费也是差旅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住宿费水平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出差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住宿费的发票或者按照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是餐费。
在因公出差期间,出差人员的餐费支出也是需要考虑的部分。
根据国家规定,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的餐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的餐饮费水平和相关政策来确定的,出差人员可以选择提供餐费的发票或者按照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总的来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为了减轻因公出差人员的税收负担,使其在出差期间的费用支出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出差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费用的发票或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这不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申报,也有利于财务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希望出差人员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使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差旅费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以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那么,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减除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旅费是可以在费用减除范围内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差旅费的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交通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交通工具费用,如飞机、火车、汽车等的车票费用。
在购票时需注意保留好发票或者行程单,以便作为报销凭证。
2. 住宿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住宿费用,如酒店、旅馆等的房费。
同样需要保存好相关的发票或结算凭证。
3. 餐饮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餐饮费用,如在外就餐的饭菜费用。
餐饮费用的扣除标准一般按照每天的合理标准来确定,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差旅地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 通讯费用,包括因公出差所产生的通讯费用,如电话、传真、上网等费用。
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需要注意保存好通讯费用的相关凭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差旅费的扣除标准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意标注过高。
一般来说,差旅费的扣除标准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用超出了合理范围,超出部分将不予扣除。
另外,对于差旅费的报销,企业或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来执行,做到合规合法。
在报销差旅费时,需要提供完整的费用凭证和报销单据,确保报销的费用真实、合理。
总的来说,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的。
在享受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时,个人需要注意合理合法地保存和提供相关费用凭证,企业或单位也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做到合规合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2号根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问题,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的规定,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补充规定如下:一、“6号公告”的第三条第(一)项“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如果没有实报实销而由出差人员全部自行负担的,其取得的市内交通费补助可在每人每天80元的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我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8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补充公告解读稿一、补充公告出台背景2014年9月,我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30号),对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桂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2]1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
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等费用支出,是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支出。
在我国,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标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就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具体来说,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和材料费等,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和限额。
其次,对于差旅费的具体扣除标准,我国税法规定了一定的限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差旅费的扣除标准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
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差旅费标准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申报。
再次,对于差旅费的具体扣除范围,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差旅费的扣除范围应当是因公出差期间的实际费用支出,并且应当有相应的票据和凭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的扣除范围不包括个人旅游或其他非因公出差的费用支出。
最后,对于企业员工而言,需要在报销差旅费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
在申报差旅费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和申报。
同时,企业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差旅费管理制度,确保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标准。
在申报和核算差旅费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操作,确保差旅费的报销和扣除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员工的差旅费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桂地税公告[2010]1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12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扣除的资产损失,经地税机关批准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以外,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便民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须经地税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是指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支出。
对于企业来说,差旅费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了解差旅费税前扣
除标准对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
下面将介绍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包括交通费、食
宿费和通讯费。
其中,交通费包括往返交通费用,食宿费包括出差
期间的食宿费用,通讯费包括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
这些费用必须
是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并且需要有相关的票据和报销凭证。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也包括交通费、
食宿费和通讯费。
个人在申报差旅费时,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的
报销单据,并且需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
只有符合规定的差
旅费用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还有一些具体的限制和规定。
比如,对于食宿费用的扣除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差旅费标准进行
扣除,需要符合当地的差旅费用标准。
对于交通费用的扣除标准,
需要根据实际的交通工具和路程进行合理的扣除。
对于通讯费用的
扣除标准,需要按照实际的通讯费用进行合理的扣除。
总之,了解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非常重要。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来报销差旅费用,以免发生税收风险。
个人
在申报差旅费用时,也需要按照规定来填写报销单据,并且保留好
相关的票据和凭证。
只有合规的差旅费用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政策。
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
的公告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7.19
【实施日期】201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9号)
关于差旅费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
1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桂政办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自治区财政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代收代缴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职责。
(三)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行政审批和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巡视督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定我区税收政策措施。
(二)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桂地税发[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156号)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切实把为纳税人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狠抓管理体系建设,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不断加强地税基层建设与和谐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重点抓好今年制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从而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一)抓好《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桂地税发〔2011〕34号)的宣传贯彻。
该通知共有150条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主要包括: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鼓励保障和改善民生类、鼓励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鼓励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等六大方面的内容。
(二)抓好《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桂地税公告2011年第6号)的宣传贯彻。
该公告共包括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六大方面内容共26条。
(三)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税收政策的执行。
对我区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单位:广电行业、出版行业、电影制片厂,通过税收优惠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调高营业税起征点。
我局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的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责任编辑:日期: 2012-07-20 文章有效性:有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调整如下:
一、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差旅费的扣税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及差旅费的扣税标准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费用。
根据中国税法,差旅费可以按照税前扣除的方式计算,即在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先扣除差旅费,在计算个人应缴税额时再根据税率进行相应计算。
对于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差旅费扣除标准为:二级以上城市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超过80元/天的,可以按照出差天数每天8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差旅补助标准超过80元/天的,可以按实际发放的差旅补助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扣税标准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即根据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个人纳税所得额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税率(%) 税基
例如,员工在一年内因公出差共计50天,每天差旅补助标准为100元。
根据税前扣除标准,这个员工可以扣除的差旅费是50天*100元/天=5000元。
根据个税税率表,假设这名员工的工资所得为20万元,那么他的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5000元=19.5万元。
根据税率表,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需要注意的是,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的改变而发生调整。
此外,差旅费的扣除标准还可能根据不同城市的差旅补助标准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建议
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仔细查看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费用支出。
对于差旅费的报销,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差旅费作为扣除项目,从而减少纳税额的一种税务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为两种情况,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员工因公出差导致的差旅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标准如下: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餐费按照每天18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通讯费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差旅费的扣除有一定的条件,即出差的距离要超过50公里,出差时间要超过24小时。
同时,差旅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员工的实际支出金额。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待客户、业务推广等活动产生的差旅费,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具体标准如下: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餐费按照每天45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同样地,差旅费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差旅费的扣除必须有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员工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行程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总结起来,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而确定的。
根据不同情况,差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不同,但均必须具备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材料。
通过合理利用差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可以减少纳税人在差旅费方面的税负。
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2004-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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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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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2012年第9号)政策解读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前扣除限额,差旅费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该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
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包括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两种情况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9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