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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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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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2012年第9号)政策解读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税前扣除限额,差旅费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该公告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以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区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包括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和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两种情况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9日起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中有关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